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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資產證券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資產證券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資產證券論文

        第1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2008年美國次債危機全面爆發并波及全球股市進而影響實體經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本文以美國次債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為思考切入點分析次債危機被逐層放大的環節,試圖通過尋找資產證券化與次債危機根源的聯系,探討證券化運作下的風險傳遞過程,揭示證券化模式本身隱含的不完善之處及其對金融創新的啟示。

        一、次債市場的證券化運作

        (一)證券化運作第一步MBS

        MBS(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具體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所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出售給特設證券化機構,由該機構以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經過信用增級和評級后,在證券化市場上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行為。

        MBS將最初由一個主體獨立完成的整個過程拆分成了幾個組成環節。投資銀行因為把握住了整體流程而獲得了將貸款重組的自由,其介入使得次級債的發行規模由按揭公司控制變成了市場需求決定。按揭公司根據投行選定的信用標準,將同類資質的貸款打包成MBS,經投行轉手至預定客戶。MBS以高風險高收益引導投資方向,同時貸款機構迅速將債務剝離轉移風險并收回資金提供更多的抵押貸款。需求的擴張催生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非理性繁榮”,促進次級債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證券化運作第二步CDO及CDS

        以次按為抵押品的MBS債權,并未達到評級公司最低投資級的要求。投行進而以打包后債務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根據潛在違約率的高低,按風險的大小分割出三個層級的債務抵押憑證CDO。其中,風險低的為高級CDO,風險中等的為中級CDO,風險最高的為股權級CDO。經內部信用增級重組后,高級CDO獲得了AAA的評級,使得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將其納入投資組合。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共同基金、教育基金等主要購買高級CDO,而中級和股權級CDO的主要買家是風險偏好較高的對沖基金。

        投行為了規避自身存有的中級和股權級CDO的違約風險,推出了信用違約掉期CDS。投行擔保在信用事件發生時,CDS買方仍可獲得預期的收入甚至利潤;在沒有信用事件的條件下,賣方將從買方獲得定期的保險費收入。CDS引來了對沖基金的加入,在房價上揚的市場和CDS的保障下,對沖基金不僅可在高投資回報領域變換投資組合創造財富。金融資產持有機構通過資產違約風險的擔保人,滿足了市場希望剝離和轉讓風險的需求。至此,通過不同層次的證券化操作,美國的證券市場上以低信用購房者申請次貸業務,貸款公司發放次貸,投行深加工打包生成次債,銷售給國內外投資者的風險分散鏈條形成。

        二、證券化下次債的風險傳遞過程

        首先,資產證券化將貸款發放機構的提前獲利與它所發放貸款的風險隔離。貸款從發放機構剝離到后,資產被置于貸款人的破產程序之外,并且投資者不得因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的違約風險向貸款人追索。貸款發放機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放松對借款人資信和償還能力的甄別,信用門坎的降低使風險被掩蓋且逐漸積聚到較高水平。

        其次,投行將高違約風險的低層產品以高價賣給對沖基金。當基礎資產大為縮水時,對沖基金面臨大量贖回,其高財務杠桿操作立即將風險幾十倍、上百倍地放大。由于對沖基金不斷以CDO作抵押向商業銀行貸款繼續投機,銀行擴大信貸對同一筆貸款疊加多次風險,不良資產率隨之上升,部分風險又回到銀行體系。這種過分擴張使地產領域的震動輕易波及全球金融市場。

        再者,定價機制的模糊和評級的混亂加大了交易的波動性。隨著投資群體的擴展,CDO資產池內基礎資產逐漸走向多元化和高風險化。由于影響CDO市值的因素復雜,不可能有絕對完善的CDO估值模型。同時,CDO產品缺乏熊市的數據資源支持,一些原本模型顯示非常有利可圖的投資品由于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在房產價格下滑時產生了巨額的損失。證券化通過對貸款池的切分創造出多層衍生品,龐大而復雜的資產支持結構和運作方式使風險不斷積聚。不僅如此,評級的混亂使得大量投資者并不知道自己手中所持的AAA層CDO產品雖收益率高但流動性差并且難以測算違約率,內含風險非常高。

        由此可見,次債危機的導火線是基準利率的提高和地產市場的疲軟。深層原因在于成熟金融市場條件下,資產證券化運作導致信用風險由房地產金融機構向資本市場傳遞,房地產泡沫通過信貸創新產品將風險擴散到全球范圍。

        三、次債危機帶給資產證券化和金融創新的啟示

        資產證券化是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最重要的金融創新,設計的初衷是將信用風險分散到更廣泛的領域以穩定金融系統。資產證券化融合了信托制度的優點,為社會創造了流動性,有利于銀行減輕資本充足率的壓力、擴大經營規模、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降低資金成本;同時,資產證券化也對資本市場則提出了新的投資理念,為投資者提供不同期限及風險的投資品種和盈利機會。

        資產證券化模式下的金融衍生產品盡管可將流動性較差的抵押貸款變現,但兼有使交易主體眾多,交易結構復雜,風險隱蔽性強等缺陷。金融衍生產品在開發的過程中欠缺風險控制,基礎資產的輕微價格變動會通過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作用形成放大效應。由于缺乏嚴格的信息披露和解釋衍生品風險與收益的機制,投資者無法判斷資產的質量,存在操作失誤的可能性。信用鏈條和委托關系過長使風險在無限分散的同時變得難以察覺。結構性金融產品評估體制的缺陷和監管的缺失導致風險層層疊加累積到一定程度后反作用于金融系統。

        所以,雖然大部分金融創新的目的是規避投資風險和強化風險管理,但是由于發展過快和金融衍生工具自身的特性,導致對社會金融發展存在潛在的負面影響,有成為新的巨大風險源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集中度過高,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危機就會形成影響全局的“多米諾骨牌效應”。

        但是,問題的根源并不在于金融創新本身,而在于其過于泛濫和金融過度自由化所帶來的金融體系風險的增加。金融創新本身存在減緩風險隱患的機制,從整體上看是保持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對于金融市場發展滯后活力不足的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節約融資成本、降低銀行風險上都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不在于開發多少類型的金融創新產品,而在于實施過程中是否有合理透明化的定價機制和配套的披露監控體系,是否能探索出完善的風險防范標準和風險控制機制。

        參考文獻

        [1]ElizabethRenuart。AnOverviewofthePredatoryMortgageLendingProcess[J]HousingPolicyDebate,2007,15(4)

        [2]李浩,關于次債危機的深層次思考[J]經濟師,2008(11)

        [3]谷冬青,從美國次債危機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J]國際商務研究所,2008(5)

        [4]章琪,梁寒冰陸紅春,CDO與次債危機的成因及影響分析[J]銅陵學院報,2008(3)

        第2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關鍵詞]準市政債券;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風險

        一、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和效應分析

        (一)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需求

        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龐大,工程的投資額往往超出了一個城市的年度財政收入,而且建設周期較長,是一般稅收無法支撐的,因此需要多種融資方式加以保證。目前,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是依靠政府財政、銀行貸款、企業自籌,債券融資占基礎設施投資額不足3%。而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基礎設施投資額中,基礎設施債券融資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國州和地方的資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當年稅收,大部分(55%)資金來自借貸(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債務融資,此類工程就很難開工,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數額就會低于社會最優水平(Peletier,DurandSwank,1997)。所以這類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證券化在內的金融運作。我國基礎設施資產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企業大都是國家骨干企業,投資收益的可預測性強且相對穩定,并能夠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礎設施支持證券的違約風險比較低。因此從投資者角度看,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是樂觀的。

        (二)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效應分析

        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實際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礎設施資產變成可分割的資產,把不可移動的基礎設施轉化為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這一方面為一般投資者提供了共享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收益的機會;另一方面通過把社會短期貨幣資金轉化為長期穩定的資本金,也擴大了社會的投資渠道。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其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首先,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可以集中社會閑散資本,彌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短缺,縮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回收期,回籠資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設,從而實現市政建設的良性循環和滾動融資。其次,由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破產隔離,將項目現金流的風險與建設企業的風險分離開來,與發行普通的企業債券相比,提高了債券的信用等級,降低了融資成本,而且審批手續沒有那么繁雜。最后,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擴大投資渠道,緩解社會資金投資難的難題。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有政府信譽作擔保,投資風險較小,收益又比國債略高,是社會資金穩健的、理想的投資渠道。

        二、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嘗試——“準市政債券”

        我國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币蚨鵁o法通過發行市政債券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在地方政府所籌集到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積極尋求替代性的融資方式,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如何通過金融創新解決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資金難題?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證券化方面進行嘗試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這些嘗試中,“準市政債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準市政債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關系的企業發行,所募資金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債券。名義上雖是企業債券,但發行單位是政府直屬企業(實際上相當于政府部門),政府也提供了事實上的隱性擔保,具有相當程度的市政收益債券性質,屬于“準市政債券”。這一融資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經得到了運用(婁濤,2004)。

        從這些城市的實踐可以看出,“準市政債券”呈現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業債券的流程操作。盡管準市政債券募集資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資額大、回報期長、帶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項目,與一般的企業債券差異很大,但從債券的設計、審批到發行、流通與清償,其模式和企業債券是一樣的。

        2.具有明顯的政府行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債券發行計劃上給予發債企業極大傾斜,另一方面為發債主體提供諸如隱性擔保、開發許可和稅收優惠等各種政策。一旦出現兌付問題,地方政府有強烈的責任代為清償。因此,準市政債券的發行并不是純粹的企業行為,它帶有很強的政府行為。

        3.信用級別高,籌資成本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最終保障的準市政債券在信用級別方面具有相當優勢,再加上大型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的直接融資擔保,所以信用級別比較高,使得準市政債券的融資成本低于一般的企業債券。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國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債券的發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預計,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市政債券借助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出現,滿足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融資需求,將成為近期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個主要趨勢。

        三、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基礎設施證券化主要以基礎設施的未來收費所得而產生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又稱為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為保證現金流的充足和穩定,應該選擇城市基礎設施中有穩定、長期收益的經營性公共品著手來進行,下表給出了理論上可以通過證券化融資的公共品范疇,之前列舉的“準市政債券”多屬于這些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收費權質押已在各類貸款業務中得到廣泛運用。1999年《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規定,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通過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該批復同時規定,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并實現質押權。所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的證券化在中國是一個可以嘗試的項目。其基本運作過程可用下圖表示。

        由上圖可知,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基本運作過程是:(1)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方(一般是當地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這類原始權益人)將與融資規模相當的一定期限的收費權轉讓給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目前該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資公司或券商來充當;(2)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發行之前的內部信用評級;(3)SPV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和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方的融資要求,采用相應的信用增級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級別;(4)SPV向投資者發行ABS(如信托受益證書),以發行收入支付收費權的購買價款;(5)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方或其委托的服務人向基礎設施的消費者收取費用,并將款項存入指定的收款賬戶,由托管人負責管理;(6)托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

        四、基礎設施證券化的風險及防范

        (一)違約風險

        基礎設施收費通常是比較穩定的,但與貸款、應收款等資產支持證券不同的是它的現金流只是未來收入,而不像貸款等作為債權有合同規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來現金流的不足或不穩定有可能影響其本息的支付,導致違約風險。對于違約風險,可采用對策有:調高收費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設資金進行彌補等。不過后者可能引發地方財政風險。

        (二)公共風險

        1.影響宏觀調控?,F階段的市場參數還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觀調控還離不開行政手段?;A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放開將使地方的投資權進一步擴大,這使得行政性的宏觀調控將大打折扣,因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繞過銀行來籌集所需的建設資金。

        2.影響宏觀經濟。通過資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響貨幣供應量。在大量發行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的條件下,往往會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會擠壓其他領域的資金供應,可能迫使貨幣當局增加貨幣供應量。

        3.影響區域發展。越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發行基礎設施證券化的限制條件就越多,諸如可發債規模、信用評級、中介服務、債務管理等方面都有明顯差距,這很容易導致“馬太效應”,進一步拉大區域發展差距。

        (三)財政風險雖然,一方面因為證券化的發債主體與地方政府有著密切聯系從而降低了證券化產品的違約風險,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觀經濟波動、政策改革、項目管理不善等不確定因素而導致債券違約(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難以置身事外。因為通過證券化融資來建設的基礎設施都是地方政府決策的結果。所以,一旦發債公司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基礎設施支持證券作為地方政府的或有負債可能大部分轉化為地方政府的直接負債。地方政府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這種“或有連帶責任”,便構成了地方財政風險。

        (四)工程建設、經營風險

        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遷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線處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設費用及建設質量方面會存在工程建設風險。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費和成本控制在內的運營與維護管理工作都是相當復雜的,所以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項目效益低下的經營風險也是值得關注的。

        (五)風險防范和發展建議

        1.應適時進行市政收益債券發行試點,同時將發行市政債券與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相結合,避免擴大地區之間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場化機制來防范和控制風險。國際經驗表明,完善的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場化機制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培育信用評級機構,增強評級機構的公信力,保證評級結果客觀公正;加強發起主體的財務信息披露,保證發行人準確、及時地披露一切對償債能力和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使參與者能夠及時、準確地識別風險。還要建立、健全資產支持證券的財產抵押機制、債券保險制度等事后清償機制,以保證債務的償還。

        3.實施有效、科學的監管。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舉債權盲目擴大債務融資,促進基礎設施證券化市場的良性發展,有必要加強監管,主要包括:發行主體資格審核和項目審批。不過在發達國家,一般并不對發行主體進行嚴格限制,因為市場化機制會把風險過高的發行主體自然排除在市場之外。鑒于此,隨著市場化機制的完善,我國也應逐步取消對發行主體的嚴格審批制度,把能否發行和發行多少的決定權交給市場。

        五、結論

        1.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缺口巨大,單一的融資方式無法滿足需求??紤]到目前收費權質押在各類貸款業務中的廣泛運用,所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的證券化在中國是一個可以嘗試的融資方式,而且憑借諸多優勢,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將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第3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關鍵詞]準市政債券;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風險

        一、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和效應分析

        (一)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需求

        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龐大,工程的投資額往往超出了一個城市的年度財政收入,而且建設周期較長,是一般稅收無法支撐的,因此需要多種融資方式加以保證。目前,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是依靠政府財政、銀行貸款、企業自籌,債券融資占基礎設施投資額不足3%。而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基礎設施投資額中,基礎設施債券融資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國州和地方的資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當年稅收,大部分(55%)資金來自借貸(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債務融資,此類工程就很難開工,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數額就會低于社會最優水平(Peletier,DurandSwank,1997)。所以這類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證券化在內的金融運作。我國基礎設施資產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企業大都是國家骨干企業,投資收益的可預測性強且相對穩定,并能夠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礎設施支持證券的違約風險比較低。因此從投資者角度看,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是樂觀的。

        (二)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效應分析

        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實際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礎設施資產變成可分割的資產,把不可移動的基礎設施轉化為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這一方面為一般投資者提供了共享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收益的機會;另一方面通過把社會短期貨幣資金轉化為長期穩定的資本金,也擴大了社會的投資渠道。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其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首先,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可以集中社會閑散資本,彌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短缺,縮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回收期,回籠資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設,從而實現市政建設的良性循環和滾動融資。其次,由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破產隔離,將項目現金流的風險與建設企業的風險分離開來,與發行普通的企業債券相比,提高了債券的信用等級,降低了融資成本,而且審批手續沒有那么繁雜。最后,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擴大投資渠道,緩解社會資金投資難的難題?;A設施資產證券化有政府信譽作擔保,投資風險較小,收益又比國債略高,是社會資金穩健的、理想的投資渠道。

        二、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嘗試——“準市政債券”

        我國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币蚨鵁o法通過發行市政債券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在地方政府所籌集到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積極尋求替代性的融資方式,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如何通過金融創新解決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資金難題?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證券化方面進行嘗試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這些嘗試中,“準市政債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準市政債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關系的企業發行,所募資金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債券。名義上雖是企業債券,但發行單位是政府直屬企業(實際上相當于政府部門),政府也提供了事實上的隱性擔保,具有相當程度的市政收益債券性質,屬于“準市政債券”。這一融資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經得到了運用(婁濤,2004)。

        從這些城市的實踐可以看出,“準市政債券”呈現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業債券的流程操作。盡管準市政債券募集資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資額大、回報期長、帶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項目,與一般的企業債券差異很大,但從債券的設計、審批到發行、流通與清償,其模式和企業債券是一樣的。

        2.具有明顯的政府行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債券發行計劃上給予發債企業極大傾斜,另一方面為發債主體提供諸如隱性擔保、開發許可和稅收優惠等各種政策。一旦出現兌付問題,地方政府有強烈的責任代為清償。因此,準市政債券的發行并不是純粹的企業行為,它帶有很強的政府行為。

        3.信用級別高,籌資成本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最終保障的準市政債券在信用級別方面具有相當優勢,再加上大型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的直接融資擔保,所以信用級別比較高,使得準市政債券的融資成本低于一般的企業債券。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國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債券的發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預計,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市政債券借助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出現,滿足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融資需求,將成為近期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個主要趨勢。

        三、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基礎設施證券化主要以基礎設施的未來收費所得而產生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又稱為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為保證現金流的充足和穩定,應該選擇城市基礎設施中有穩定、長期收益的經營性公共品著手來進行,下表給出了理論上可以通過證券化融資的公共品范疇,之前列舉的“準市政債券”多屬于這些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收費權質押已在各類貸款業務中得到廣泛運用。1999年《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規定,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通過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該批復同時規定,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并實現質押權。所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的證券化在中國是一個可以嘗試的項目。其基本運作過程可用下圖表示。

        由上圖可知,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基本運作過程是:(1)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方(一般是當地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這類原始權益人)將與融資規模相當的一定期限的收費權轉讓給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目前該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資公司或券商來充當;(2)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發行之前的內部信用評級;(3)SPV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的結果和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方的融資要求,采用相應的信用增級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級別;(4)SPV向投資者發行ABS(如信托受益證書),以發行收入支付收費權的購買價款;(5)基礎設施的建設經營方或其委托的服務人向基礎設施的消費者收取費用,并將款項存入指定的收款賬戶,由托管人負責管理;(6)托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

        四、基礎設施證券化的風險及防范

        (一)違約風險

        基礎設施收費通常是比較穩定的,但與貸款、應收款等資產支持證券不同的是它的現金流只是未來收入,而不像貸款等作為債權有合同規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來現金流的不足或不穩定有可能影響其本息的支付,導致違約風險。對于違約風險,可采用對策有:調高收費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設資金進行彌補等。不過后者可能引發地方財政風險。

        (二)公共風險

        1.影響宏觀調控?,F階段的市場參數還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觀調控還離不開行政手段?;A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放開將使地方的投資權進一步擴大,這使得行政性的宏觀調控將大打折扣,因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繞過銀行來籌集所需的建設資金。

        2.影響宏觀經濟。通過資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響貨幣供應量。在大量發行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的條件下,往往會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會擠壓其他領域的資金供應,可能迫使貨幣當局增加貨幣供應量。

        3.影響區域發展。越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發行基礎設施證券化的限制條件就越多,諸如可發債規模、信用評級、中介服務、債務管理等方面都有明顯差距,這很容易導致“馬太效應”,進一步拉大區域發展差距。

        (三)財政風險雖然,一方面因為證券化的發債主體與地方政府有著密切聯系從而降低了證券化產品的違約風險,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觀經濟波動、政策改革、項目管理不善等不確定因素而導致債券違約(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難以置身事外。因為通過證券化融資來建設的基礎設施都是地方政府決策的結果。所以,一旦發債公司不能按期還本付息,基礎設施支持證券作為地方政府的或有負債可能大部分轉化為地方政府的直接負債。地方政府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這種“或有連帶責任”,便構成了地方財政風險。

        (四)工程建設、經營風險

        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遷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線處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設費用及建設質量方面會存在工程建設風險?;A設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費和成本控制在內的運營與維護管理工作都是相當復雜的,所以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項目效益低下的經營風險也是值得關注的。

        (五)風險防范和發展建議

        1.應適時進行市政收益債券發行試點,同時將發行市政債券與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制度相結合,避免擴大地區之間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場化機制來防范和控制風險。國際經驗表明,完善的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場化機制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培育信用評級機構,增強評級機構的公信力,保證評級結果客觀公正;加強發起主體的財務信息披露,保證發行人準確、及時地披露一切對償債能力和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使參與者能夠及時、準確地識別風險。還要建立、健全資產支持證券的財產抵押機制、債券保險制度等事后清償機制,以保證債務的償還。

        3.實施有效、科學的監管。為防止地方政府濫用舉債權盲目擴大債務融資,促進基礎設施證券化市場的良性發展,有必要加強監管,主要包括:發行主體資格審核和項目審批。不過在發達國家,一般并不對發行主體進行嚴格限制,因為市場化機制會把風險過高的發行主體自然排除在市場之外。鑒于此,隨著市場化機制的完善,我國也應逐步取消對發行主體的嚴格審批制度,把能否發行和發行多少的決定權交給市場。

        五、結論

        1.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缺口巨大,單一的融資方式無法滿足需求??紤]到目前收費權質押在各類貸款業務中的廣泛運用,所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的證券化在中國是一個可以嘗試的融資方式,而且憑借諸多優勢,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將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第4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一)證券投資方案資產配置的意義就是把各種各樣的資產所獲取的利潤與投資者的喜好放在一起,并組合成最佳形式,證券投資的最基本的意義就是優化資產配置,建立可觀的優化配置確定最有效的投資組合,通過合理的控制風險獲得最可觀的利益。作為金融投資而言,必須對全球的經濟節奏了如指掌,只有知己知彼才會做到萬無一失。對于目前的購買者而言部分購買者對于自己的判斷能力具有過高的自信心而成功概率卻并不樂觀,所以就要求對信息的判定仔細斟酌,隔離效應、動量效應損失厭惡和后悔厭惡都是其中出現的現象。還有就是心理賬戶是投資人自己大腦中的一種自我判斷,投資市場中還有羊群效應這都是需要改變的。

        (二)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證券投資方式被分析成幾種類型,對于基本分析來,是以傳統的分析經濟理論當做基本思想從而進行分析,并且以當前的企業價值形式進行仔細研究,從而分析企業的價值對證券的影響,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目前的證券價格做對比進行分析,其次要有技術指導作為指導,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等設備對當前一段時期的形式作圖分析其變化頻率等。并且實時的聽取相關專家的證券分析等,只有對證券交易進行全面的掌握才能夠進行證券投資。證券投資的風險性與其帶來的利益是相對的,風險與效益相并存,只有進行充分的“備戰”,才能夠在“戰爭”中取勝。

        (三)證券市場證券市場分為兩類,證券投資市場的也必須通過買賣才能夠進行市場形式的體現,在一級市場當中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對于二級市場就是證券發行以后轉讓流通的市場,證券行市就是證券買賣的價格,它等于預期的當期證券收益與市場利率之比。其根據當前交易形式的不同還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店頭交易市場。但是兩者的交易并不能夠進行互相之間的滲透。每種證券的安全性都不相同,投資者必須在選擇證券之前對其進行綜合分析在進行購買,以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目前市場上越來愈多的職業分析人員,他可以對消費者購買的證券進行分析并從中賺取提成。

        二、證券投資研究

        (一)投資規劃如今在西方證券業發達的國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基金績效理論體系。

        投資是企業重要的財務活動之一,它通常就是企業在證券部分投入部分資金已獲得更大效益的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當中包含實物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就是用現金或是固定的資產進行投資而間接投資就是一種無形的資產進行投資。對證券的規模正確的處理和合理的進行投資會對企業的良好發展產生重大的意義。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是一種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被提出的理論證券投資決策方法。其方法是將投資風險與投資的收益進行綜合性的分析在避開風險最大基礎上進行收益。

        (二)決策方法全球資產管理行業趨勢表明,相比區域、規模和風格配置,行業配置策略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對于證券投資的方法來說,是將投資收益與風險相聯系,并且對其進行綜合分析,權衡利益的大小,最終進行證券的妥善處理證券投資決策方法。

        對于證券來說都不宜長期持有,要適時的進行出手,對于持有者還有秉著本金安全的基礎思想,股票是相對具有風險的,證券相比之下是更安全的選擇。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是對于證券分析的工具之一,對于資產定價模型可以對證券的期望報酬進行判斷,計算好其價值并對投資方案進行選擇。

        (三)風險性證券投資當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著風險,但是其中又包含了系統風險和非系統的風險。

        系統風險就是不可避免的市場風險,是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風險,可能會導致通貨膨脹等一系列的經濟問題,但是這都是在決定參與證券活動中不可避免要承擔的,其次就是非系統的風險,這種分先就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消除進行最小程度的減小風險。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

        (四)證券投資的價值形式經濟是擁有自己的周期的,有行業輪動周期,在特定經濟環境下回出現的特定現象,對于資產配置而言,要對所購買的證券進行了解,資產可以答題分為三個方向,

        第一類是資本資產第二類是非耐用可交易的資產,第三類就是保值類資產例如古董等,房地產就處于多種的結合體,在選擇之前要對資產的每月收益的動態分布圖進行分析以及波動率是否穩定。

        第5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缎刨J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作為《試點辦法》的配套措施,在全面規范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投資機構等適用會計規范基礎上,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多個參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的規范掃清了障礙。

        (1)信貸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問題

        信貸資產轉移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考慮兩方面問題:第一,被證券化的資產是否應該被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即是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的問題;第二,合并問題,即特定目的信托是否需要和發起人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

        對于是否把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分離出資產負債表問題,主要取決于該證券化行為被當作“銷售”處理還是“擔保融資”處理,這是發起人最為關心的問題,因為不同的處理方法會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會計處理規定》主要借鑒了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同時考慮中國現行的會計制度,以對“風險和報酬”轉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點,充分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界定已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是否實現真實銷售,即終止確認。

        特定目的信托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載體,由于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財產,從風險隔離和《信托法》的要求看,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而單獨核算。但若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權的,其會計處理將不同。

        (2)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問題

        投資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持有者,其會計處理問題影響到投資積極性。根據《會計處理規定》,投資機構取得的資產支持證券應當作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機構取得的信托收益,應當區分屬于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投資收益部分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稅收方面的瓶頸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我國稅務總局相關人士亦指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應結合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和我國稅制現狀,制定和完善證券化稅收政策應當堅持稅收中性、稅負合理、促進證券化發展與反避稅統一、與金融稅制改革和資產證券化發展方向一致的基本原則。

        稅收處理規定主要需解決以下問題:避免重復征稅、征稅環節的確定以及征稅收入的屬性等等。另外,由于證券化產品可能涉及多個地區和不同分行的貸款資產,因此,在稅務問題上,還出現了地區法規、部門法規與中央利益的協調問題。

        發起人的稅收負擔主要來自于資產轉讓環節,這涉及兩問題:一是發起人因出售信貸資產而取得的資產轉讓收益是否應繳納所得稅?二是資產轉讓所造成的損失能否從發起人的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

        國際上對于作為發行人的SPV是不征稅的,僅對投資者征稅。《稅收通知》較好的體現了稅收中性和避免雙重征稅精神。

        《稅收通知》規定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試點辦法》規定資產支持證券須進行強制評級(私募發行可以豁免),但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試點辦法》規定了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但我國的信用增級機構還很不成熟,離專業的金融擔保還有很大一段差距。

        針對中介服務機構所存在的問題,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應明確規定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利及職責要求,建立相關機構更換機制,激勵相關機構恪盡職守;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監管?!对圏c辦法》及《監管辦法》等均較好的體現了上述立法要求。

        信貸資產轉讓及抵押權變更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銀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其對原始債務人的債權即證券化資產轉移給受托人,該轉移涉及如何履行現行法律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該問題影響到資產轉讓的合法有效,沖擊著信貸資產轉讓后風險隔離和融資目的的實現。

        從境外立法的情況來看,較多國家如意大利、日本和韓國等采用了公告或登記的方式進行通知?!对圏c辦法》第12條規定,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公告通知”的規定較好的處理了成本與效率的關系,節省了成本,提高了操作效率。

        第6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行間接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本市場融資方式,這種方式不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未來可回收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絕大多數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是該證券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以基礎資產劃分,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CMBS)、資產支持證券(ABS)、商業租賃合約證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現金流的金融工具。近年來,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廣受歡迎的資產證券化產品——CDOs,其基礎資產本身就是資產證券化證券以及多種公司債券。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何種資產著手推進并無定規,可根據需要靈活掌握,重要的是把握這種金融交易的實質,結合中國金融體系的實際特點,有針對性地予以引入,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務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本文將就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住房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影響逐一進行分析,以揭示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及其對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的影響

        銀行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在成熟市場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已開始證券化交易,其目的是充當服務機構和收取服務費用。我國銀行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程度有限,在現有試點中是將已有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并發行貸款支持證券。目前有一種看法認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作用是出售信貸資產,增加銀行流動性,因此流動性充裕的銀行沒有必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種觀點忽視了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資產管理技術給銀行管理水平帶來的提升,更錯誤理解了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整體的影響效應。舉例說明:

        假設A、B兩家銀行,A銀行將10億元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交易,出售給投資者。A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變動為現金及其等價物增加10億元,信貸資產減少10億元。資產負債總額不變。假設投資者在B銀行開立活期賬戶。投資者向A銀行的付款行為則會使B銀行的資產及負債雙雙減少10億元。整體看來,該國銀行體系的資產及負債總規模均減少了10億元。如果投資者的資金來源于流通中的現金時,就會抵消一部分轉賬支付金額,銀行資產負債減少幅度則低于10億元。但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一國流通中現金的比例不會輕易有大的改變,因此這種抵消效應不會很大。如果投資者就是在A銀行開設的活期賬戶,那么更簡單,直接表現為A銀行資產負債的雙雙減少。

        因此,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影響應該作宏觀和微觀的區分。從宏觀層面看,整個銀行體系的資產負債規模減少。由于銀行負債(活期存款)表現為貨幣供應量M2的一部分,這也就意味著貨幣供應量減少。但要注意的是,全社會的融資規模并未因此下降,只不過是從原來的間接融資變為直接融資而已,直接融資比例會因此上升。

        從微觀層面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銀行,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在總資產中的比例增加,資產負債的總規模不變或者減少(一旦資產證券化廣泛開展起來,在其他外在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勢必每家銀行都會出現資產負債減少的情況);由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加,該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增強(但其他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降低);該銀行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資產,調整了資產配置,資產整體流動性提高,風險資產規模減小。

        更重要的是,這種技術大幅度提升了銀行的資產管理水平。各種信貸資產不再是不可流動的,在必要的時候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將其出售換回流動性。當銀行體系缺乏流動性時,這種技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此為基礎,銀行將具備更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如發放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貸款,并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出售。銀行既可以在競爭激烈的房貸市場上占得先機,也可以獲得不菲的服務費收入,并且不會承受信用、利率以及期限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對住房金融市場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最初在美國起源于住房金融,目前是最主要的住房融資渠道。我國住房融資以銀行貸款為主,目前被普遍看作是銀行的優良資產,各家銀行在爭奪市場份額方面不遺余力。但住房抵押貸款并非沒有風險。我國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僅有十余年歷史,大規模的增長不過發生在最近幾年。這期間,我國利率水平處于歷史性低點。隨著利率的逐步上升,購房者對降低融資成本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銀行出于利潤原因,降低貸款利率的空間有限。固定利率貸款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在利率上升時期,固定利率貸款會給銀行帶來利率風險,而在利率下降時期,購房者又可能通過借新換舊的再融資方式同樣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因此,銀行必須尋求有效的風險化解途徑。

        隨著購房者的規模不斷擴大,加之住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住房市場對整體經濟運行甚至社會穩定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這就要求住房金融市場必須能夠向購房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從發達國家經驗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采用這種方式,購房者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首先其成本要低于銀行融資,其次,利率和期限風險由市場來分散和化解。而資本市場一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風險進行定價和交易,由市場分散風險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銀行也能夠在規避了利率風險和期限風險之后收取不菲的服務費用。

        三、資產證券化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可投資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全社會絕大多數金融資產聚集在銀行業,大部分融資通過銀行體系進行,資本市場上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都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較股票市場發展更為滯后。債權類金融產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長期債券是投資者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的主要工具。缺乏債券產品,投資者將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對其資產進行有效配置。

        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投資產品供給不足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供高信用等級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并不受發行人和基礎資產的制約,通過信用增級技術,發行人能夠發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產品,投資安全得以保障。

        其次,發行人可對投資者量身定做投資產品。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發行人能夠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靈活分割,根據投資者需求發行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分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需求。

        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更為便利。與普通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提前變現,只要有合適的資產,即可進行證券化,因此適應范圍更廣,發行更為便利。

        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雖然在美、歐及日本已經有了將近30年的歷史,但對中國金融市場而言仍屬于金融創新產品。它為提高中國金融市場效率、化解直接與間接融資失衡矛盾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和操作手段。市場參與各方應站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構架、促進商業銀行轉型、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資產證券化。監管部門應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加快完善制度環境,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一個可行的辦法是推動那些需要流動性的中小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這些銀行資本金規模小、流動性相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快這些銀行的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獲得證券化產品管理費的同時,擴大其貸款發放規模。這無疑是中小銀行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第7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行間接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本市場融資方式,這種方式不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未來可回收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絕大多數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是該證券基礎資產的發起人。以基礎資產劃分,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CMBS)、資產支持證券(ABS)、商業租賃合約證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現金流的金融工具。近年來,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廣受歡迎的資產證券化產品——CDOs,其基礎資產本身就是資產證券化證券以及多種公司債券。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何種資產著手推進并無定規,可根據需要靈活掌握,重要的是把握這種金融交易的實質,結合中國金融體系的實際特點,有針對性地予以引入,使其最大限度地服務于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本文將就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住房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影響逐一進行分析,以揭示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及其對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對銀行體系的影響

        銀行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一個重要參與者。在成熟市場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就已開始證券化交易,其目的是充當服務機構和收取服務費用。我國銀行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程度有限,在現有試點中是將已有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并發行貸款支持證券。目前有一種看法認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作用是出售信貸資產,增加銀行流動性,因此流動性充裕的銀行沒有必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種觀點忽視了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先進的資產管理技術給銀行管理水平帶來的提升,更錯誤理解了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整體的影響效應。舉例說明:

        假設A、B兩家銀行,A銀行將10億元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交易,出售給投資者。A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變動為現金及其等價物增加10億元,信貸資產減少10億元。資產負債總額不變。假設投資者在B銀行開立活期賬戶。投資者向A銀行的付款行為則會使B銀行的資產及負債雙雙減少10億元。整體看來,該國銀行體系的資產及負債總規模均減少了10億元。如果投資者的資金來源于流通中的現金時,就會抵消一部分轉賬支付金額,銀行資產負債減少幅度則低于10億元。但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一國流通中現金的比例不會輕易有大的改變,因此這種抵消效應不會很大。如果投資者就是在A銀行開設的活期賬戶,那么更簡單,直接表現為A銀行資產負債的雙雙減少。

        因此,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影響應該作宏觀和微觀的區分。從宏觀層面看,整個銀行體系的資產負債規模減少。由于銀行負債(活期存款)表現為貨幣供應量M2的一部分,這也就意味著貨幣供應量減少。但要注意的是,全社會的融資規模并未因此下降,只不過是從原來的間接融資變為直接融資而已,直接融資比例會因此上升。

        從微觀層面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銀行,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在總資產中的比例增加,資產負債的總規模不變或者減少(一旦資產證券化廣泛開展起來,在其他外在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勢必每家銀行都會出現資產負債減少的情況);由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增加,該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增強(但其他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降低);該銀行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資產,調整了資產配置,資產整體流動性提高,風險資產規模減小。

        更重要的是,這種技術大幅度提升了銀行的資產管理水平。各種信貸資產不再是不可流動的,在必要的時候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將其出售換回流動性。當銀行體系缺乏流動性時,這種技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此為基礎,銀行將具備更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如發放固定利率住房抵押貸款,并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出售。銀行既可以在競爭激烈的房貸市場上占得先機,也可以獲得不菲的服務費收入,并且不會承受信用、利率以及期限風險。二、資產證券化對住房金融市場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最初在美國起源于住房金融,目前是最主要的住房融資渠道。我國住房融資以銀行貸款為主,目前被普遍看作是銀行的優良資產,各家銀行在爭奪市場份額方面不遺余力。但住房抵押貸款并非沒有風險。我國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僅有十余年歷史,大規模的增長不過發生在最近幾年。這期間,我國利率水平處于歷史性低點。隨著利率的逐步上升,購房者對降低融資成本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銀行出于利潤原因,降低貸款利率的空間有限。固定利率貸款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在利率上升時期,固定利率貸款會給銀行帶來利率風險,而在利率下降時期,購房者又可能通過借新換舊的再融資方式同樣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因此,銀行必須尋求有效的風險化解途徑。

        隨著購房者的規模不斷擴大,加之住房關系到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住房市場對整體經濟運行甚至社會穩定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這就要求住房金融市場必須能夠向購房者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從發達國家經驗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采用這種方式,購房者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首先其成本要低于銀行融資,其次,利率和期限風險由市場來分散和化解。而資本市場一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風險進行定價和交易,由市場分散風險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銀行也能夠在規避了利率風險和期限風險之后收取不菲的服務費用。

        三、資產證券化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可投資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全社會絕大多數金融資產聚集在銀行業,大部分融資通過銀行體系進行,資本市場上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都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較股票市場發展更為滯后。債權類金融產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長期債券是投資者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的主要工具。缺乏債券產品,投資者將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對其資產進行有效配置。

        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投資產品供給不足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供高信用等級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并不受發行人和基礎資產的制約,通過信用增級技術,發行人能夠發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產品,投資安全得以保障。

        其次,發行人可對投資者量身定做投資產品。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發行人能夠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靈活分割,根據投資者需求發行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分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需求。

        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更為便利。與普通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提前變現,只要有合適的資產,即可進行證券化,因此適應范圍更廣,發行更為便利。

        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雖然在美、歐及日本已經有了將近30年的歷史,但對中國金融市場而言仍屬于金融創新產品。它為提高中國金融市場效率、化解直接與間接融資失衡矛盾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和操作手段。市場參與各方應站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構架、促進商業銀行轉型、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的高度看待資產證券化。監管部門應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加快完善制度環境,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一個可行的辦法是推動那些需要流動性的中小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這些銀行資本金規模小、流動性相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可以加快這些銀行的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獲得證券化產品管理費的同時,擴大其貸款發放規模。這無疑是中小銀行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第8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自20世紀6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取得成功后,西方各國就紛紛效仿,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亞洲是習慣于通過銀行信貸間接融資的地區,自1998年金融風暴以后也開始積極展開資產證券化實踐,并已取得了相當的成功。一時間資產證券化被譽為20世紀最為成功的金融創新,似乎代表了一種新的更為優越的融資潮流。在中國,出于化解銀行不良資產以及融資的需要,理論界和金融實務界也躍躍欲試,對資產證券化的優越性推崇不已。在我國法學界看來,推行資產證券化是大勢所趨,當務之急是盡快掃清各種法律障礙。然而資產證券化真的是有百益而無一害嗎?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種種優勢真的僅僅依靠天才的結構設計就能夠實現嗎?在沒有對上述基本問題做一嚴謹的學術分析之前就主張全面清除現有法律障礙,大力推行這一金融創新技術,顯然是有失謹慎的行為。鑒于此,本文將對上述基本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從其產生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歷史,且其運作模式、適用范圍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因此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并沒有達成統一。理論界和實務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對資產證券化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定義,但典型的資產證券化可定義為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人流的財產或財產組合中的所有權利益或其所提供的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貸款有更多的流動性??梢哉J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思想是通過某種手段增加資產的流動性來滿足籌資者的需要,也就是說其作用只是增加籌資者資產的變現能力,而不能增加籌資者的資產總量。但是從公司經營活動來看,現金流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無論是為了保持公司的延續還是為了拓展公司的經營活動,提升公司的競爭力,都更加依賴于公司可以及時支配的現金而不是公司資產的總量,因而增加資產的流動性就成為公司所追求的一種重要財富。這是與現代商業競爭的高強度與快節奏相適應的,也是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合理性之所在。這一核心思想表明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是將公司未來的資產或現在掌握的不可變現的資產轉變為現金。該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出資者的配合,即資產證券化至少需要兩方主體,一方以變現能力比較差的資產為條件換取對方變現能力很強的資產,在現階段主要是換取現金。在這種轉變之中以現金為出資條件的交易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即籌資者提供的資產在到期日的變現價值難以滿足現金出資者的預期要求,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設計方案在于克服或弱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以吸引出資者的資金。

        從擔保法角度看,提供擔保,增加籌資者信用的手段有增加還款的資產或以物權來保護債權,前者如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后者如抵押、質押和留置。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對象是廣大投資者而不是特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基于搭便車等心理因素和成本效益因素,出資者很難對籌資者的經營活動和資產情況進行監督,以抵押權等物權來保護債權的方法仍不能避免籌資者破產后對出資者利益的威脅,因此傳統的擔保手段已經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需要。金融創新就在變革擔保手段的方向上得以展開。有學者指出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投資組合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提高原理三大金融學原理之上。實際上這三大措施都是為了克服現金與變現能力差的資產在交換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增強出資者對籌資者還款的信心。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對有風險的證券用某種方式進行組合,在不降低其預期收益率的情況下,可以使證券組合的風險低于單獨持有任何一種證券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中,通過將資產性質、債務人類別等影響資產風險的因素不同的資產組成一個整體,使各資產的風險互相抵消,從整體上提高證券化資產收益的穩定性,這是第一層次的信用提高。第二項措施是籌資者通過將部分資產轉移給第三人即特殊目的實體(SPV),然后由該特殊目的實體以該部分資產為基礎向外籌資,投資者將現金交給該特殊目的實體并以該特殊目的實體的資產作為自己收回投資的資產保證,也就是說籌資者與投資者并不直接發生投融資法律關系,以此避免籌資者破產對投資者利益的影響,此即風險隔離效果。由于特殊目的實體一般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其擁有的資產又是經過組合使資產風險相互抵減后的資產,破產風險遠小于籌資者本身,因此風險隔離可以使投資者獲得更徹底的保護。第三層次的措施就是通過專門的擔保手段來提高投資者的信心。常用的手段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虺~抵押(即特殊目的實體將從籌資者折價后再作為還款基礎向投資者籌資,實際上是以更多的資產為投資者的投資提供還款保證)。一般來說,為了在投資評級中獲得更理想的級別,籌資者有足夠的動力來完善這三層信用提高措施。由于在資本市場中,投資的收益與投資者需要承擔的風險成正相關關系,而在資產證券化中投資者能夠獲得比一般的擔保貸款更為充分和全面的保護,投資者承擔的投資風險大為減少,所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籌資也只需要付出比較低的籌資成本,這正是資產證券化為人所稱道的最重要的原因。

        資產證券化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

        在上述三個層次的措施中,除了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外,其他措施都是直接由籌資者提供或與籌資者的資產有關,人們本能地會追問:難道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就能“憑空”降低融資成本?資產證券化的優越性是否建立在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基礎上?資產證券化是否具有侵害他人利益的潛在危險?其中最需要關注的是籌資者的債權人包括潛在的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受損。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就構成債權人債權受償的財產基礎,因此我們需要關注的問題是,籌資者可用來償債的資產是否因資產證券化而減損?

        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債務人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只能通過兩種方式發生減損——資產總額的減少或在資產上設立擔保物權。在資產證券化中,籌資者需要將有關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但該資產的使用或管理和服務通常仍由籌資者進行,第三人并不知道籌資者實際上并不享有有關資產的所有權。資產轉移的隱秘性為籌資者侵害債權人利益提供了可能。根據Lopucki教授的觀點,債務人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把公司有價值的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由于采取了破產隔離的結構設計,兩者都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各自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法院難以否認持有資產的特殊目的實體的合法存在,籌資者的債權人只能就籌資者自身的資產受償。同時債務人可以將轉讓收益分配給其股東,由于股東數量眾多且分散,加之破產法對法院追溯債務人破產前行為有嚴格的期限限制,法院實際上難以向股東追回該種分配,因此資產證券化本身可能會成為債務人抗拒執行(JudgmentProof)的一種手段,。特別是對那些可能產生大規模侵權責任的公司尤其如此。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看,此時的問題是法院是否應該否認該資產轉讓行為的效力,即拒絕承認破產隔離的效果,使籌資者的債權人直接追及所轉讓的資產。

        Lopucki教授的這一觀點激起了支持資產證券化的學者們的強烈反對。White教授在實證分析了1981~1995年美國最小的200家公司和最大的200家公司以及化學、藥品和環保等容易產生大規模侵權責任的行業的公司資產負債資料后認為,公司的資產負債沒有惡化的趨勢;并且認為,在無意之中,合同債權人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行為也會自動保護非自愿債權人的利益。但遺憾的是White教授的實證分析主要并非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而展開,因而其觀點對資產證券化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問題缺乏直接適用性。

        另一個強烈反對Lopucki教授觀點的人是Schwarcz教授,他認為資產證券化不僅不會減損籌資者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資產,相反會為無擔保債權人創造凈收益。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為籌資者提供新的現金,無擔保債權人不會因此受損,除非籌資者以一種減損其價值的方式投資或使用這些金錢。其次,即使有時會有過度投資發生,也只有在籌資者破產的情況下無擔保債權人才會因此受損,并且損失的數額應大于籌資者降低了利息費用負擔帶來的補償時才是資產證券化增加的凈損害,同時資產證券化為需要流動資產但不能夠借貸的公司提供了流動性,因此有利于債權人受償。在很多情況下缺乏流動性可能是商業破產的最主要原因。第三,經驗證據和缺少限制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反擔保契約的事實表明無擔保債權人自己認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凈價值。

        筆者認為Schwarcz教授的觀點只是一種靜態的觀點,而沒有考慮到商業活動的復雜性。在籌資者轉讓證券化資產的時點上,該種轉讓與其他的資產轉讓或銷售行為并無不同,甚至還使籌資者的資產更具流動性,提高了其償付即期債務的能力。但從動態的角度看,籌資者將轉讓所得進行股利分配或以其他方式從公司抽出,經過法定時期后,這種分配或轉移資金的行為將受到法律承認,債權人很難請求法院向股東或其他利益獲得者追償。但由于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所涉數額巨大,并且轉讓具有隱蔽性,第三人難以發現資產的真實所有權狀況,而仍然認為該資產由籌資者所有,在籌資者無力清償債務時則可能導致債權人期望落空,債權得不到保障。也許有人會認為這個問題只會出現在以實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情況下,而現在資產證券化的對象都是已經出現的可以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債權資產,如應收賬款、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等,但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性融資特性并未將其對象限定于債權資產,只要克服必要的交易費用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實物資產完全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證券化融資的主要對象一。實際上,盡管債權資產的狀況本來就不為第三人所知悉,以債權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時,并不存在所謂的導致第三人預期落空的問題,但由于證券化融資需要轉讓的資產都數額龐大,這些債權資產無疑都是籌資者的主要資產或極其重要的優質資產,如銀行的商業貸款、電信公司的電話費收入、運輸公司的運費收入等等,在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甚至出現了以未來可能產生的債權資產進行證券化融資的范例,并可能成為新的潮流?;I資者的債權人或潛在債權人不可避免地會期望該筆優質資產能夠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滿足,但是當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時卻發現這些資產的所有權已經屬于他人,債權人獲得的生效判決很可能無法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籌資者的債權資產狀況屬于發起人的商業秘密,合同法告知義務很難涵蓋債權資產的狀況,在發起人拒絕披露該信息時,交易對方并不能根據告知義務和欺詐可撤消規則獲得保護;由于信息不對稱,合同債權人也無法通過談判進行自我保護,對其他非自愿債權人而言,則更是缺乏救濟手段。此外,Schwarcz教授還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在資產證券化中,籌資者轉讓的資產價值一般都要超過所籌集到的資金,并與特殊目的實體約定,在清償完投資者的投資后特殊目的實體再將剩余的財產返還給籌資者,或者籌資者以自身未轉移的資產為投資者提供額外保證。也就是說即使在靜態的角度看來,資產證券化也可能會導致籌資者可用于清償債權的資產總額發生減少。在籌資者瀕臨破產的情況下,資產證券化實際上使籌資者將本來可以用以清償其他債權人的資產用來對投資者提供還款保證,有悖破產法的公平受償原則。

        初步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借助于破產隔離的結構設計和信用提高的安排,資產證券化可以成功地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得以降低籌資成本。同時資產證券化又具有秘密轉移巨額資產的特性和超額擔保的性質,這為債務人利用資產證券化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提供了新的秘密渠道。不過筆者認為這種危險的存在并不會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價值,因為上述危險只有在籌資者存在惡意的前提下才會變成現實。一般而言,籌資者進行證券化融資的目的是為了變現資產或籌集資金,進而利用新的商業機會或提高公司的償債能力,正如公司向銀行借貸的目的一般也是用于經營活動而不是利潤分配。兩者的區別在于公司向商業銀行借貸,商業銀行可以監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而在資產證券化中卻缺乏相應的監督機構,因而籌資者的其他債權人存在利益受損的危險。從本質上說,籌資者通過資產證券化獲得資金并沒有增加自己的債務負擔,只是在自由支配自己的現有資產或預期收入,只有在籌資者因此而破產的情況下其債權人面臨的受損危險才會成為現實損失,因此,在要求籌資者管理層承擔個人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法律環境中,資產證券化的潛在危險有望得到有效抑制。在筆者看來,資產證券化對第三人的威脅來自于該交易的秘密性。為了獲得投資者的信任,籌資者有動力通過一定的交易安排為投資者提供全面保護,然而在這種重大利益的博弈過程中,其他債權人卻無法表示意見,甚至無法知曉籌資者的交易安排,從而無法采取措施保護自身的利益。因此,要求籌資者披露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加強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監管將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在以實物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情況下,一旦因該實物資產導致侵權,還存在確定責任人是籌資者抑或是特殊目的實體的難題。

        第9篇: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資產證券化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它煥發出勃勃生機,同時也給會計界帶來諸多新挑戰。其中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是關鍵的核心問題,即判斷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究竟是屬于融資擔保還是真實出售?如果作為融資處理,證券化資產作為抵押品,應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獲得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如果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資產應從資產負債表剔除,同時確認銷售收益或損失。顯然,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產生的結果大不相同,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結構將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決定著其所構建的證券化形式能否達到預期的財務目標。而其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一、IAS的終止確認標準分析

        綜觀IAS,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標準可分為全部風險收益、實質風險收益、金融合成分析和繼續涉入四種模式。

        (一)全部風險收益模式

        它體現在1991年的IASED40中,是最早的終止確認標準,現已經被摒棄。該標準規定:金融資產和負債只有假定全部風險和收益轉讓給他人時才允許進行終止確認。顯然,如果轉讓方保留了轉讓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哪怕僅僅是非常次要的風險和報酬,該資產也不能終止確認。該標準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與“資產”的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資產定義的核心要求是會計主體擁有對某一項目的控制權。在簡單交易情況下,控制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相關的風險與收益是同等的概念。但在證券化交易中,由于存在復雜的合約安排,使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此時根據風險與收益來判定,有可能不符合資產確認的原則。

        2.不能客觀、公正地反映會計信息。它將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但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復雜的合約安排使控制權與其風險、收益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投資者。

        3.實際操作難度大。要找出相關資產上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并非易事。

        (二)實質風險收益模式

        它體現在1994年的IASED48中。該標準規定:如果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幾乎全部(Substantialall)轉移給了轉入方,則轉讓方應終止確認該資產。它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財務報表質量特征,是對全部風險收益模式的改進。但要確認交易的實質困難,先找出相關資產上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再判斷它們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出去,在實際操作中都有相當難度,且它仍將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它也存在全部風險收益模式的主要缺陷。此外,該標準中“幾乎全部”是一相對數量,而“相對數量”概念模糊,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在實務中很大程度依賴于專業判斷,容易造成具有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不可比。

        (三)金融合成分析模式

        它體現在1998年頒布的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該標準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成不同的組成部分。資產轉讓能否做銷售處理,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以視為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金融工具予以確認。

        1.比較優勢

        與前兩種模式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模式是比較成熟和可行的。到目前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都是這一模式的終止確認標準。它的主要優勢有:(1)以“控制權的轉移(surrenderofcontrol)”作為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2)減少了判斷風險和報酬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出去的不確定性。(3)認為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和報酬是可分割的,能客觀公正地反映轉讓方對轉讓資產的權利與義務。

        2.存在的問題

        面對不斷創新、日益復雜化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金融合成分析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中凸顯出以下問題:一是控制權標準較難認定。對于“控制”的認定,各方意見并不統一,FASB和IASC對于控制權轉移的具體判斷條件就不盡相同。實際運用時也會由于人為因素造成很難判斷控制權是否已轉移。二是該標準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相對數量”的判斷。三是易導致各國之間出現不協調或不可比的現象。該標準有關銷售的確認條件包含著法律因素,而國與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

        (四)繼續涉入模式

        它體現在2002年關于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以“沒有繼續涉入(nocontinuinginvolvement)”作為銷售確認判斷標準。該標準規定,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繼續涉入,不考慮繼續涉入的程度,與繼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被轉讓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作為融資擔保處理,而不涉及繼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作為銷售處理。

        繼續涉入模式的優勢體現在:

        1.與資產的概念具有內在一致性。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基礎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高度分散的。因此,辨別哪一方保留了大部分的風險和報酬有相當難度。而且擁有一項資產的控制權與保留了這項資產上的大部分風險和報酬往往不相一致。由于“控制”的概念本身與未來現金流上的風險和報酬有著藕斷絲連的關系,在判斷被轉讓的整體資產上的控制權是否轉移往往摻雜了風險和報酬的因素,使“控制”的概念模糊不清,在實踐中不易把握。采用部分銷售的概念,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繼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單元而言,控制權和保留了該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相一致的。這樣,對每個細分的資產單元無論是運用“控制權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還是運用“風險與報酬”的判斷標準都是一致的,既符合資產的定義,又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

        2.巧妙地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該標準要求一項交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的繼續涉入。因此,在具體應用中只需要解決“有沒有”,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

        3.是一種比較折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它通常會導致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容易被實務界接受。

        4.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會計不同角度考慮的內在矛盾,更好地反映經濟實質。它將法律因素排除在銷售確認的判斷標準之外,有利于消除由于各國的法律差異引起的會計處理的不協調。

        就實務應用而言,繼續涉入模式比前三種模式可靠性高,但它也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繼續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資產性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不同方式的繼續涉入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例如,轉讓者持有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與其相應的那部分資產的未來現金流上的風險和報酬就截然不同。然而,繼續涉入模式不區分繼續涉入的性質都將其分配到賬面價值入賬,導致在報表上并不能很好地揭示這部分資產的性質,不利于報表使用者的理解。

        綜觀IAS的演進過程,每一模式都克服了前一模式的缺陷,都比前一模式更準確、更充分地反映該階段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但隨著金融創新活動的不斷深化,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方式越來越復雜,使資產轉讓的實質難以判斷,相應階段的會計確認標準也逐漸不能適應時勢發展的需要而凸顯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新的會計確認標準也應運而生。可以說,IAS關于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會計確認模式的發展代表了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過程。

        二、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分析

        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該準則將全面系統地解決資產證券化等結構化融資交易中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問題,代表著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一)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判斷流程

        根據新準則,筆者歸納總結出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判斷流程,如圖1所示。

        第一步,確定SPE是否應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轉入方納入合并報表范圍。此外,還必須確認資產是部分還是整體轉移。

        第二步,判斷企業是否轉讓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企業如果轉讓了這一權利,則直接進入第四步進行判斷;如果SPE必須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那么從集團的角度看,企業向SPE轉移資產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真實銷售,此時,企業并沒有轉讓這一權利,則必須進入第三步判斷。

        第三步,判斷企業是否承擔轉遞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義務,并同時滿足轉遞的三個條件(詳見準則第四條)。如果是,則進入第四步判斷;如果否,則繼續確認資產。

        第四、五、六步,涉及風險與報酬的轉移。通過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判斷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如果是,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終止確認資產;如果沒有,則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企業應繼續確認資產。在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企業的確轉移了部分風險和報酬,則需要依據控制權進一步判斷。

        第七步,判斷企業是否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是,則終止確認資產;如果沒有,則企業按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第八步)。

        (二)與IAS的比較分析

        將上述判斷流程與IAS相比較,不難發現,我國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判斷標準既充分借鑒了國際慣例,與國際準則趨同;同時又充分考慮了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及法律環境。主要體現在:

        1.該標準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演進的經驗,融合了三種典型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模式,以“風險和報酬”分析加“控制”分析為基礎。同時,針對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入繼續涉入的衡量指標,實現了在新的規范中與國際的先進成果鏈接。

        2.上述判斷流程可以概括為:如果企業轉讓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或者在沒有轉讓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情況下對資產不具有控制權,就可以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其終止確認的判斷依據和流程與IAS修正版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基本一致。兩者不僅有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幾乎全部轉移的判定,同時還有資產控制權的判定。對于資產終止確認的判定也都是相當嚴格。這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的門檻,防范金融風險。

        3.對一些細節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對“控制權”轉移的認定,我國注重的是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能力,規定:“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經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盜AS39則從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面判斷,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夠無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轉讓的資產。

        (三)存在的不足

        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在理論上還存在一些不足:

        1.這種混合了“風險和報酬”加“控制”的綜合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能否協調,是否會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

        2.存在“相對數量”的判斷,如“實質性改變”和“幾乎所有”等,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的難度。

        3.對于沒有放棄控制權的金融資產,只按繼續涉入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沒有考慮繼續涉入的性質。因此,它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繼續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資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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