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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會計核算 碳會計核算 碳排放
低碳經濟是現代環保意識與市場經濟有機結合后產生的能夠滿足經濟可持續性發展的一種新興經濟模式,其基礎為消耗低、污染低、排放低,其核心技術為能源減排技術。企業為了滿足大環境下對低碳經濟的要求,需要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目前,我國碳會計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業界乃也缺乏統一準則,科學合理的企業碳會計核算體系亟需建立。
一、碳會計
(一)定義
碳會計這一概念最初誕生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挪威,當時僅僅是朦朧的大范圍概念,并沒有明確使用。在千禧年前后,碳會計這一專業詞匯才開始在學術界中正式使用。現今所使用的“碳會計”一詞,其概念涉及科學、生態、經濟等諸多學科,其應用范圍包括企業、國家等多個層面。
廣義的會計主要是指財務會計處理范圍廣泛的會計業務,但碳會計與傳統的會計概念不同,作為環境會計下的一個分支,其主要核算內容為碳排放核算與碳固核算等幾個方面。目前,隨著碳交易市場的逐漸擴大,碳會計的核算內容也逐漸擴大,碳資產和碳負債也加入進來。
目前,我國對碳會計的研究仍然處于理論剛剛起步的初級階段,對其概念的定義仍非常模糊,學術界各有各的想法,在內容的界定上存在極大爭議。不過,總的來說,碳會計還是與企業碳的排放傳輸沉淀吸收有關,其主體為企業。
(二)特征
(1)專門性,即碳會計信息披露要選擇合適的內容,專門性要求碳會計信息應該選擇影響運營但是不影響碳排放的信息進行報告。有用的才報,無用的不報。
(2)合理性,即企業報告的必須是真實的計量數據,若因為檢測設備缺乏可靠性、碳計算技術不夠發達或碳核算分布過于零散而使得真實數據得不到,則可以參考同行數據來估算企業自身的碳排放量。
(3)全面性,企業披露的碳排放信息要涵蓋整個營運過程,采購、運輸、生產都需要進行核算。
(三)對象
(1)由國家分配所得用于企業運營的配額。企業若想順利進行營運需要從國家獲得碳排放權,國家分配給企業的配額是免費的也是有限的,然而,企業實際運營時無法保證所有企業或所有生產過程都在國家配額范圍內,若發生超額問題,就需要再次購買,否則將會受到國家隊企業的懲罰。
(2)碳交易市場所得碳排放權。交易所得的碳排放權的性質可以大概的參考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持有時間較短的無形資產,核算時,需要計入當期損益。
計量屬性。碳會計的計量不僅僅要對二氧化碳進行核算,還要包括其他溫室氣體。對于溫室氣體的碳排計量涉及在地的現實和歷史排放量、省級清單的規劃和歷史排放量還有IPCC的歷史排放量這幾種計量屬性。
二、企業碳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起,諸多科學研究人員在全球范圍內按地域的區別,通過物質流分析的方法,開始對碳排放量與碳固量進行核算。企業也展開相同的研究對碳排放與碳固進行核算,由此,碳固和碳排放會計誕生了。
(一)碳排放
要進行碳排放會計核算,就要對于企業的碳足跡進行重點核算。碳足跡的核算標準可以參考《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核算和報告準則》這一指導性文件,對于在企業控制內的排放、企業購買電力后的間接排放、不受企業控制的其他排放,都可以根據《溫室》內制定的不同標準來進行區別性的核算。
(二)碳固
企業碳固會計核算涉及到碳匯這一概念,企業的碳排放或通過碳匯吸收,或通過碳固技術將碳排放量封存以降低企業碳排對大氣的污染。碳固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人工碳固,即企業購買碳固處理設備作為固定資產,通過物理或者化學的手段進行碳固技術處理;其二是符合自然規律的生物碳固,這種方式以碳匯為主要方法,有造林育林、修復環境、保護濕地等等。與物化碳固手段相比,生物碳固更加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三)碳排放權會計
碳排放權交易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配額的取得和確認,另一方面是權交易與核算。
(1)取得、確認。現行的《京都議定書》主要是聯合國為發達國家制定的對具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碳排放量進行限制的一份文件,其基于全球的需求,因此配額的總量是固定的,額度已用完的國家可以向無配額要求的國家購買,無配額國家的企業可以不減排也可以自愿減排,由其國家政策決定。自愿減排的企業進行會計核算時,需要參照強制減排的規則進行會計計量確認。
我國對碳排放權的資產分類尚不明確,確認為存貨?還是無形資產?還是金融資產?學術界存在頗大爭議。根據配額的目的性,暫時可以如此確認:國家分給企業的配額歸類為無形資產;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國家配額,若從交易市場上購買則可以歸類為無形資產,若未購買,其缺口視為“預計負債”;實際碳排放量少于配額,若留存至次年自用可以歸類為無形資產,若近期銷售則歸類為金融資產;若企業處于銷售目的購買的配額也要劃歸于金融資產這一類。
(2)核算。由于歷史成本法忽略了配額的市場形勢變化,碳排放權的計量最好采用公允價值法。這就需要確認配額的市場價值,通過與減排成本的比較,借助非市場信息來估計得出。
針對配額與實際碳排的差距,需要對差額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或購買超排量配額造成企業利益流出,或進行減排余下配額增加企業利益,這兩者的會計處理,都必須至年末計算,無論超排還是減排,其得出的碳排放權損益都要在年末轉入本年利潤。目前最好的方案是單獨設置碳排賬戶,以便于企業能夠直接獲得相關信息。
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的。在氣候變暖和氣象災害頻繁發生的全球環境危機背景下,該公約首次制定了國家間氣候合作的準則,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即世界各國對氣候變化具有共同但卻有區別的責任,也就是根據各自的社會、經濟能力盡可能展開最廣泛的合作。
《京都議定書》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基礎上,對締約各國的減排目標以及核準辦法均有詳細的規定。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欠發達,因此并未承擔強制性減排任務。但是,為了幫助發達國家更快更好的實現其減排任務,《京都議定書》制定了三種靈活機制,分別為(1)聯合履行機制(2)清潔發展機制(3)排放貿易機制。
二、碳金融的理論基礎
1.外部性理論
關于外部性概念的探討是在馬歇爾的經濟學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出現,但是馬歇爾對于外部經濟的論述更近似于規模經濟的概念。而馬歇爾的學生庇古對外部性概念做出了規范的經濟學解釋,他認為外部性是由于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所導致的。碳排放的外部不經濟表現為,碳排放者使用環境資源的邊際私人成本與邊際社會成本存在差異。在完全競爭狀態下,邊際私人成本應當與邊際社會成本相等。但是當碳排放出現負外部性的情況下,由于企業對于企業自身在生產過程中所排出的污染物,無需承擔成本,因此企業就會選擇采用采購成本低、高耗能的設備,由此造成無節制的碳排放。碳減排的正外部性表現在,碳減排企業的邊際私人收益與邊際社會收益不相等,也就是說實施碳減排的企業所獲得收益不是其所獨有的。例如,一個高耗能企業,采用了節能減排的新技術,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從而減少了大氣環境中污染物數量,但是,由于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所花費的成本帶來的收益不是企業獨有的,而是整個社會公民所共同享有的。因此,碳減排者的這種自覺保護環境的行為,就容易出現搭便車的現象。如果沒有給予碳減排者一定的補償或者激勵,就會使得碳減排者不愿意或者很少采用節能環保設施,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從而改善環境。
2、科斯的交易費用理論
科斯提出如果交易費用為零,則可以通過自愿協商和市場的交易,解決外部性問題;如果交易費用不為零,制度安排與選擇是重要的。
而碳排放交易就是運用了產權理論的制度設計,即通過法律形式明晰二氧化碳的所有權,也就是說通過制度的設計將二氧化碳這種原本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的資源變成一種稀缺性資源,從而達到溫室效應外部效應的內部化。大氣環境容量作為一種稀缺性資源由于其本身流動性強,難以測量等客觀原因,使得它沒有很好的建立起產權,最終使得人們無限制地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造成溫室效應。也就是說,產權的缺失,使得產權的使用者與所有者不能從中獲取利益的同時,更沒有起到保護資源的激勵作用。而對于產權的非使用者與非所有者,卻不能限制他們的使用,這樣必然會造成外部的不經濟。
三、寧夏發展碳金融的條件分析
1、寧夏發展碳金融的優勢――碳交易經驗豐富
寧夏碳交易中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是從2000年開始的,截止2015年4月,寧夏在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中注冊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159個,全國總計注冊項目總數為3807項,寧夏約占其總數的4.18%。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的數據統計,寧夏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批準項目和注冊項目數量分別為162個和159個,其中批準項目與全國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注冊項目水平高于全國水平。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的批準項目是指,由申請項目的企業向其本國的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在我國CDM的主管機構為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注冊項目是指,企業將其本國的CDM主管機構批準函遞交執行理事會(EB)指定的經營實體,并接受經營實體的考察與審核,審核合格的項目才能在執行理事會予以注冊。
2、寧夏發展碳金融的劣勢――尚未建立碳配額交易制度
碳配額交易與CDM項目的主要區別是,碳配額交易是對區域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進行控制,控制的方法主要是:根據企業的歷史排放數據,指定出企業當期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總量,即企業的碳排放的初始配額,這些配額在碳交易市場建立的初期是以免費的形式發放,隨著碳市場的活躍程度將采取逐漸拍賣的形式發放配額。對于這些配額企業可以在氣候交易所自由交易,對于碳排放邊際成本大的企業可以購買其他企業的碳配額;同時,碳排放邊際成本小的企業也可以出售自己的碳配額。
而對于寧夏的碳金融發展來說,尚未建立碳配額市場有以下幾個缺點:第一、對于區域的二氧化碳減排來說,雖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市場對區域的二氧化碳減排和能源結構調整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其作用很小,而根本改變區域能源結構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則借助碳配額交易的方式。第二、雖然碳配額交易制度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但是碳配額市場可以衍生出碳期貨市場、碳遠期市場和碳期權市場等,充分增強碳配額的流動性,不僅能夠增加碳配額的價值而且還有利于企業靈活利用各種交易產品,從而大利潤最大化原則。第三,發展碳金融的實質就是鼓勵企業研發與使用低碳技術,同時限制或者淘汰高碳技術甚至是產業。但是,如果不實行碳配額制度,那么那些處于社會責任的企業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證,出于利潤最大化原則,企業也不再使用低碳技術而改用高碳技術,這就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相反,如果實行碳配額交易制度,對于那些不能完成強制配額任務的企業予以罰款,同時用這些罰款補貼低碳技術的研發,這樣既限制高碳的排放,又鼓勵低碳技術的研發。
全球氣候變化正在時刻影響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當今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重大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社會正在進行持續不斷的努力。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L)的成立、《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巴厘島路線圖的制定到哥本哈根氣候峰會的召開再到2011年12月在南非召開的德班氣候變化大會,氣候變化問題特別是關于碳排放權的問題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2009年12月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這意味著我國企業將面臨著顯著的減排義務。而在德班氣候大會上,由于碳排放權除了關系全球的氣候變化,同時也關系到各個國家的經濟利益,多國集團經過艱難談判才基本達成談判結果,這也充分說明了在日益提倡低碳經濟的今天,建立公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公認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公正的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準則任重而道遠。由于會計在反映產權價值運動所具備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決定了碳排放權在會計報表中進行確認的必然性。將碳排放權納入會計核算體系進行確認和計量,有利于產權的明晰,可以從經濟實質上促進企業進行減排,對此,國內外學者分別進行了相關探索。
二、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確認與計量屬性研究現狀
(一)國外研究現狀 排放權及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是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根據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提出的。Ewer等(1992)提出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Adams,Sandor和Walsh(1992,1993)主張確認為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Wambsganss和Sanford(1996)認為應將其確認為存貨。2004年12月IASB了《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RIC3),該公告全面解釋了有關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認為:“無論是從政府獲得的還是外購的排放權都應按照歷史成本初始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按照“IAS-38無形資產”進行處理。但若歷史成本低于公允價值,應按公允價值確認為無形資產,其差額作為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隨著排放權的使用,轉銷遞延收益的同時確認為收入,按照“IAS-20政府補助”進行相關處理。在每期排放進行再確認時,以其排放配額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相關的排放權成本,按照“IAS-37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進行相關處理。在排放權交易期結束時,將排放權無形資產和預計負債進行對沖核銷,差額計入利得或損失從而進行終止確認。”后來由于有關損益的處理存在重大爭議,歐盟委員會建議推遲該公告的實施,IFRIC3于2005年6月被撤消。2007年IASB又決定將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加入議程,并決定同FASB聯合開發一份共同準則,到目前為止,有關碳排放權全面會計事項的征求意見稿仍未,由此可以看出該項會計準則的出臺存在著很多現實困難。
(二)國內研究現狀 對于碳排放權交易的確認和計量屬性問題,我國很多學者也進行了相關的探討。陳文穎、吳家鑫(1998)首次提出碳排放權的概念。陳旭江、任付民(2005),劉萍(2006)等認為:“我國排放權交易市場還屬于創建初期,尚未形成活躍的市場,公允價值還不能廣泛的運用于排放權的計量,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暫不計價入賬,可以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外購的排放配額以歷史成本計入無形資產。”他們的觀點認為外購的和無償取得的具有成本上的差異,沒有確認無償取得部分。周一虹(2005)認為對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可以按公允價值確認為無形資產,同時直接增加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確認為資本公積。這種會計處理方式不能反映排放權作為無形資產的來源。王璐、李毅(2008)認為在擁有完善的價格機制的排放權交易市場環境下,可以按照IASB所制定的IFRIC3的相關要求處理,但在目前缺乏這些機制的情況下,建議按照名義金額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和當期損益。王艷、李亞培(2008)認為碳排放權取得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或者回購,應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軍和王艷龍(2010)認為,碳排放權應該列入金融資產核算,但它不是考慮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資產,因此不能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綜上觀點,筆者認為目前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會計確認時沒有構建一個穩定的交易機制,因此得出的研究結果也是不穩固的。只有以特定交易機制為前提才能全面準確的探索碳排放權的確認問題。上述觀點雖然在特定條件下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但并沒有對確認過程中所涵蓋的各種情況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筆者在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利用IASB/FASB聯合概念框架探討的有關資產的最新定義來探究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屬性問題。
三、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的描述與選擇
(一)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的優勢 不同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會產生不同的會計問題,國際上現存的減排機制主要包括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基準及信用交易機制兩種。在歐盟國家普遍采用的是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如歐盟排放配額交易(EUA )。IASB2004年頒發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RIC3)中對交易模式的表述是:“監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個履約年度內其控制區的排放總量并確定相應的排放配額,期初按比例向主體免費分配排放配額(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并允許配額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在規定的時期結束時(一般是年末)主體需要交還與年度排放量等量的配額。如果主體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發放的配額,則節約的配額可在市場上出售或者留存到下一個會計年度。若實際排放量超過了年初發放的配額,可以在政府手中購買這種配額,或者向擁有剩余排放配額的主體購買”。該交易機制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在整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能有效行使政府的監督職能,為參與減排的企業構建一個公平的一級市場。第二,在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排放者之間的交易不會增加排放總量,可以有效控制溫室氣體總量的排放。第三,二級市場的自由交易能使節能減排的企業獲得較大收益,從經濟效益上鼓勵企業進行節能減排。
(二)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碳排放交易原理 結合IFRIC3所描述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筆者構建了如圖1所示的交易圖示,以便更直觀地分析碳排放權交易的確認過程。
如圖1所示,政府在為每個企業分配配額時,都將提出一定的減排要求,企業只有在實行一定的減排方案后才能滿足排放要求,如B企業所示。若企業對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引進新的流程等大大降低了溫室氣體的排放,多余的配額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獲得的收入則是對企業減排行為的一種鼓勵,若企業不采取任何減排措施,則必須在市場上購入配額導致企業資源的流失,作為對不履行環保義務的一種懲罰,若市場上不能購買足夠的配額,則可以向政府部門購買,為了促使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活躍和完善,向政府部門購買的價格應該在公允價值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等同于政府對企業的罰款。新企業進入市場或者企業規模擴大時,要提前向相關部門進行申報。審核通過后可以在年初獲得相應的配額,若未申請則必須在市場上購買配額才能排放溫室氣體。對于當年破產倒閉的企業,政府要于該企業在工商管理部門注銷時收回其未完全排放的配額,禁止其在市場上進行交易,保證所有企業在一個相對公平的環境中進行競爭。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而不是創造一個新的金融市場,但只有這種新的金融市場的創立,使產權更加明晰,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企業實施減排任務。在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主體獲得配額期初便可以進行交易,但期初所有的企業都擁有免費配額,一般而言交易不會太活躍。排放權的交易和一個企業的戰略是緊密相關的,如果企業計劃實施大量的減排措施,則多余的配額無需等到期末才在市場進行交易,而如果企業暫時沒有能力進行大量節能減排活動,預計年末的排放量將大于免費配額,則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前購入配額,因此,在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整個會計年度將存在碳排放權交易的事項。
四、IASB/FASB聯合概念框架下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確認要素歸屬問題
(一)資產的定義FASB 概念框架NO.5中規定一個會計要素要在財務報表中進行確認,必須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兩個慣例的制約下,符合以下四項基本條件:符合要素的定義、可計量性、相關性、可靠性。目前各個國家普遍接受的資產定義是FASB的SFAC NO.6中的“資產是特定的主體因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而擁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雖然被廣為接受,但國內外學者也存在很多質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前任首席會計師Water P. Schultze (1993)曾經說:“FASB的定義過于復雜、抽象、包羅萬象而且含糊不清,會計人員無法用其解決問題”。我國著名會計學家葛家澍(2005)認為:“FASB的資產定義更接近于或有資產”,因為定義中含有“可能的”這樣的定語。鑒于會計界的種種質疑,2006 年4 月,IASB 和FASB 舉行聯合會議,將資產定義為“一個主體對其擁有排他的權利或其他權益的現時經濟資源”。其特征包括:是一項經濟資源;該主體有權力或其他優先權使用該資源;該權力或其他優先權在財務報表日是存在的。這一定義很好地克服了SFAC NO.6對資產定義的種種缺陷,是目前最前沿、最先進的定義。就目前IASB/FASB聯合概念框架的階段性成果而言,已經在SFAC NO.6的基礎做出了重大改進,有利于判斷新的會計事項的要素歸屬問題。
(二)碳排放權資產屬性的確定首先,在強制減排的環境中,一個企業只有擁有了碳排放權的配額才能向外排放二氧化碳,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才能得以開展,因此,碳排放權屬于企業的一項經濟資源。第二,無論是政府無償分配還是企業從市場中購買的配額,企業都有權力或者說有優先權來使用該資源,而這種權力具有排他性,完全由企業所擁有。第三,碳排放權隨著政府的分配或自行購買而增加,隨著消耗或者出售而減少,其數量和對應的價值在財務表日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碳排放權是完全合乎資產的這一定義的。可計量性要求這一資產能夠用貨幣進行可靠的計量,同時還意味著能夠低成本地選擇合適的計量屬性對其進行計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即碳足跡可以通過專家和儀器來進行準確測量,進而用貨幣進行定量轉化,而每一個排放權配額也理所當然的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隨著全球對保護環境的重視,不少國家已經建立了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特定場所,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盧森堡的氣候變化碳基金等,隨著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不斷擴大和完善,碳排放權配額的公允價值的取得將變得更加容易。
2010年9月,FASB了2010概念框架NO.8。相繼,IASB也了2010概念框架,形式上看似不同,但內容基本一致。這是聯合概念框架第一階段所取得成果,重點闡述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最基礎的質量要求就是相關性和如實表述。相關性是指具有預測價值、反饋價值或兩者兼而有之的信息,它能影響出資者的決策,能夠幫助他們評估主體的過去、現在或未來,能夠支持或糾正他們業已做出的評價和決策。如實表述即可靠性的另外一種說法,意味著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反映報告主體的經濟活動,這要求會計信息應與其所要反映的現象或狀況保持一致,不歪曲事實。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權對企業而言是一種既具有預測價值又具有反饋價值的信息,其持有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的生產活動密切相關,同時也能反映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程度,可以為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決策提供信息支持,所以說碳排放權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相關性原則。在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碳排放權確實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參與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故應該在會計報表中如實進行反映以滿足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因此,碳排放權應該被認定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在會計報表中進行確認。
五、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下碳排放權交易確認過程
(一)獲取配額的確認 按照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在初始確認階段,對于政府免費發放的碳排放配額,大部分學者的觀點要么是不在表中確認,要么就是確認為無形資產。前述研究已經論證了碳排放權作為一項資產在表內進行確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于究竟確認為何種資產,筆者認為在上述交易機制中,碳排放權配額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前都要進行清算,應該屬于流動資產,而無形資產一般被歸為非流動資產。而且這一資產是和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按照ISAR對環境資產的定義,一個項目能否作為環境資產進行確認首先取決于其是否是企業發生的與企業環境活動有關的成本,即只有符合資產確認標準而被資本化的環境成本才構成環境資產。部分學者可能認為政府免費發放的配額是沒有成本的,因為企業在獲得時是免費的,沒有導致資金的流出,但換一種角度思考,政府每年都將為治理環境付出大量成本,而政府的這些支出很大一部分都是企業交納的各種稅費,因此追本溯源,企業的排放權符合環境資產的定義,在完善和發達的排放權市場中,這一環境資產的公允價值也較容易獲取,因此排放權在初始確認時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為環境資產。在環境資產下面專設二級科目碳排放權進行確認。主體在加入減排計劃時也就是在獲得這一環境資產的同時也承擔了一項義務,這項義務就是生產產品的同時必將導致環境資產流出企業,從本質上分析它符合IASB/FASB在2006年討論資產負債定義時給負債重新進行的定義:“負債是一個主體現在存在的一種經濟負擔,未來將導致經濟資源流出企業。”因此,在確認環境資產的同時應該確認為一種對環境的負債,為了充分反映排放權資產的來源是由政府免費配發,可以認為是政府補助的一種形式,因此可以用遞延收益這一會計科目來確認環境負債。
(二)消耗配額的確認 在再確認階段,碳排放配額這一環境資產隨著生產的進行被消耗掉,按照消耗量和初始單位入賬價值確認為制造費用,同時減少環境資產的賬面價值,筆者之所以認為應該計入制造費用,是因為碳排放權配額的減少是由于產品的生產被消耗掉的,而這部分費用應該通過制造費用轉入生產成本,最終將被轉嫁到購買相關商品的消費者身上,這也說明保護環境關系到任何一個社會人的切身利益。同時還要確認遞延收益的實現過程,首先計算出單位碳排放配額的遞延收益,再根據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碳排放配額乘以單位配額的遞延收益,從而確定本期所應攤銷的遞延收益額。在按照賬面價值減少遞延收益的同時,相應等額的確認營業外收入。
(三)交易配額的確認 在終止確認階段,可按照上述交易機制主要分三種情況來研究,在第一種情況下(A企業),免費獲得的配額大于企業實際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企業有結余配額,可以選擇在二級市場上進行自由交易也可以選擇繼續留存企業遞延到下一期。對于自由交易的配額,假定存在一個較活躍的市場,則結余的配額就不再只是為生產的準備而持有,而是賦予其在排放權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權利,因此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應該將結余的環境資產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使其價格隨著市場的波動而波動,價格的波動計入資本公積,最后確認為投資收益。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終完成市場交易時,再將期初的遞延收益按照賬面價值轉入營業外收入。最終完成這一環境資產的終止確認。對于留存企業遞延到下一期的配額,可以不進行會計處理,直接將剩余的環境資產——碳排放權和環境負債——遞延收益保留在賬面上以抵減下一年的碳排放量,從而完成整個確認過程。在第二種情況下(B企業),免費獲得的碳排放配額剛好等于企業實際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企業沒有多余的配額可供出售也不需要在市場上購買配額。碳排放權這一環境資產剛好在期末被完全攤銷計入制造費用,而遞延收益這一環境負債也全部轉入營業外收入,完成了終止確認。在第三種情況下(C企業),免費獲得的碳排放配額小于企業實際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碳排放權這一環境資產已經提前完成終止確認,同時還需要在市場上購買配額以彌補差額才能完成年度生產任務,購買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確認為環境資產即可,隨著配額的消耗對該環境資產進行再確認,年末進行終止確認。
六、結論
保護環境是一個世界性的話題,我國的“十二五”規劃也明確提出了建設低碳經濟的理念,因此在全球范圍內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并將其納入會計報表進行列報已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都沒有出臺相應的會計準則,致使在整個交易環境中出現多種交易模式下的不同確認和計量模式,這不利于決策者對會計信息的理解和使用,筆者針對強制減排環境中的總量控制及交易機制,分析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整個確認過程以及確認中的計量屬性問題。當企業處于自愿性減排市場環境中,企業可以將自愿減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配額推定為從政府所取得的碳排放權,并按照強制減排市場進行相同的會計確認。在我國,目前主要針對自愿減排和CDM項目來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而上述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確認方法在我國自愿減排市場中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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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碳交易 成本效益 社會認可
一、引言
根據2008年簽署的《氣候變化法》(Climate Change Act)的規定,到2050年英國應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80%碳排放量的長期目標,其中到2020年應當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6%。要完成長期目標意味著英國每年要減少大約4%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近年來英國采取了許多經濟方面的手段來減少能源利用以努力減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歐盟能源標識(EU energy labels)、加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等,盡管如此,根據英國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2008年報告稱,從1990年到2007年英國凈CO2排放量只減少了8.2%。由此,英國許多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機構開始探索新的政策領域,以有效減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標。2004年至2005年,英國許多學者都致力于研究個人碳交易,有些研究還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 Miliband對于在減少英國碳排放上引入個人碳交易表達了濃厚興趣,從而助推了更多學者和組織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熱情,到2008年來自于英國更多大學的專家、智囊團以及政策制定機構廣泛地對個人碳交易進行了更深入的探討。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報告中指出,英國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標,僅減少工商企業的碳排放量將毫無意義,必須考慮減少來自于家庭和個人的減排問題。個人碳交易能促使人們在行為方式上變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減排上比征收碳稅更有潛力。對于個人碳交易也有不同聲音。作為專門負責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的2008年中期研究報告,在對個人碳交易的研究進行了回顧后,認為目前個人碳交易缺乏社會認可而且實施起來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就當前而言,個人碳交易只是一種超前的觀點(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通過筆者查閱英國近年來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獻發現,專家學者以及英國下議院環境審計委員會(EAC,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的研究結論與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別從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來自政府的關注、引入方式、成本與收益、社會認可等方面來概述英國學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為我國尋求更多緩解減排壓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參考。
二、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 一 )個人碳交易的內涵及具體形式 2006年,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提交的名為《個人碳交易概要――思想、問題與接下來的步驟》研究報告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有吸引力而又簡單的概念,包括個人碳排放津貼(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個人碳排放配給(Personal carbon rations)、碳排放信用額度(Carbon credits)等。Tina Fawcett(2010)認為,個人碳交易是一個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議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來改變人們行動以減少碳排放。盡管個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而它們的共同特征是給予每個人免費的可交易碳津貼,涵蓋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排放的碳,而不包括體現在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中的碳排放;且這種津貼將逐年減少以與國家長期的碳減排目標相一致。在個人碳交易的整體概念框架下,有多種不同的具體政策建議。其中兩個經常被學者們提及的是個人碳排放津貼(PCA,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額(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分別由兩位獨立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 1998;Fleming, 1997),后來學者們對其進行了完善(Hillman and Fawcett,2004;Fawcett,2005; 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個人碳排放津貼的主要內容:每個成年人都分得數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貼,這包括來自于他們家庭能源利用以及個人交通(含飛機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貼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長負責管理。個人碳交易的另一種實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額,其所涵蓋的范圍比個人碳排放津貼更廣,包括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碳排放量。對于個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飛機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與個人碳排放津貼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額由許多碳單位(Carbon units)組成,每個碳單位代表了排放一噸CO2的權利。在這種體系下,任何組織必須通過全國性的拍賣來購買碳排放許可,這種形式將取代當前實施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Fleming認為可交易能源配額為人們對氣候的擔憂和飛漲的油價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答案。
( 二 )個人碳交易的政府關注 英國政府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始于2004年,國會議員Anon在提交的個人提案中建議,引進家庭碳排放交易機制,設置國家碳排放最高限額。盡管經過討論該提議沒有被作為法規,而從此掀起了政府關注個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國環境部國務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報告中呼吁,需要全社會為減少碳排放作出貢獻,因為和工商企業一樣,個人在減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個人碳交易能幫助人們認識到他們是如何通過自身行為的變化來對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Miliband對個人碳交易系統的關注,直接導致DEFRA授權對個人碳交易問題進行研究的計劃。2008年DEFRA和EAC分別了它們關于個人碳交易的研究報告。DEFRA主要擔心的是個人碳交易的社會認可與成本問題,懷疑這兩個問題是否能被滿意解決,故得出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門應當繼續參與到個人碳交易問題的討論,而進一步的研究工作應當由學術、研究機構而不是由政府來進行。與DEFRA得出的結論不同,EAC在一個月后其研究報告,對實施個人碳交易給予了更大支持,并對DEFRA擱置對個人碳交易的進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遺憾。其研究結論認為,個人碳交易在幫助減少國家碳足跡上必不可少。盡管尚有進一步工作要做,而個人碳交易一定是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應當立即、認真地施行。
三、英國個人碳交易研究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目前經濟發展仍是嚴重依賴導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單位產出的能耗過高,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根據英國風險評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中國每年向大氣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過60億噸,位居世界各國之首。據《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承諾要求,2012年之前發展中國家無需承擔全球碳減排,而在2012年之后中國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溫室氣體減排壓力。中國在1990年至2005年單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基本實現了既定目標。2009年中國政府公開承諾到2020年比2005年單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顯示了我國政府在節能減排、推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決心。而需要關注的是,“提高能效、節能,越往后越難。”為實現“十一五”目標,中國已經關閉了很多鋼鐵、焦炭、火電、水泥、造紙等高污染企業,把容易減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減排了,以后提高能效、減少排放困難程度會更大。同時,我國政府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節能減排目標,主要是行政強制措施,而行政強制手段存在違背市場規律、社會接受難、政企不分、易產生社會矛盾等缺點。所以必須需要尋求新的碳減排領域。據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蓋185個國家和地區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數報告,澳大利亞和美國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兩位,分別為20.58噸和19.58噸。中國排在第44位,人均碳排放為4.6噸。而不容忽視的是,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大,中國公民個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數據,2010年中國全社會用電量4.19萬億千瓦時,經計算較上年增長14.56%,保持較快增長。其中,城鄉居民生活5125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2.02%,增幅與上年基本持平。另外,據統計,2009年全國車市銷量增長最快的是豪華車,其中高檔大排量的寶馬進口車同比增長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運動車SUV同比增長48.8%。與此相對照,不少發達國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車、小排量汽車。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對小汽車進入家庭,而是提倡有節制地使用私家車。日本私家車普及率達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賴私家車。在東京地區私家車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車一般年行使1.8萬公里。長期以來,大多數人已經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費習慣及從眾消費心理,要想改變現狀,而僅僅依靠相關政府部門加強宣傳和教育,通過不斷提升公民職業道德素質來減少個人碳排放將是一個長期過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級政府必須采取干預措施,積極尋求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碳排放問題。同時,各級政府部門應深刻認識到,要實現節能降耗目標,不只是依靠制造業、建筑業等工商企業的節能減排,也應當包括人們日常生活習慣中許多節能細節。對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來說,每個人生活習慣中浪費能源和碳排放的數量看似微小,一旦以眾多人口乘數計算,就是巨大的數量。據中國科技部《全民節能減排手冊》計算,全國減少10%的塑料袋,可節省生產塑料袋的能耗約1.2萬噸標煤,減排31萬噸二氧化碳。
效仿英國在個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嘗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限制個人碳排放中的作用,實施個人碳排放交易,完全大有作為,況且個人碳排放量已具備測定及實施條件。現時主要任務應當是積極進行個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積極探索節能減排的新領域,為政府相關決策部門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當然,在個人碳減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國外個人碳交易的成果,中國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應探討適合中國自身情況的減少個人碳排放的辦法,尤其是政府職能部門在加大政策宣傳之余,充分認識到碳交易對個人自覺形成低碳、綠色環保意識,低碳行為養成的重要意義,采取有效的財政激勵措施,如對那些低排放者給予補貼等,引導低碳生活。學術界必須著手去探討引入市場機制解決個人碳排放問題,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參考。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指標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012-QN-227)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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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低碳經濟 環境審計模式 研究
本文分別從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背景、問題的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及構成、環境審計的定義及內涵、基于低碳經濟條件的概念下引入環境審計模式的必要性以及低碳經濟在環境審計中的應用做了以下研究。
1. 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背景
所謂低碳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可能的減少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消耗,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近幾年來,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嚴重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中國經濟的發展。
據預測,中國在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將會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中國在節能減排問題上將會面臨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這就要求我們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還要根據自身的資源和環境條件,提倡節能減排,避免走很多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
2. 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低碳經濟模式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有關組織的廣泛關注和青睞,發展低碳經濟不僅有利于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保護和優化生態環境,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也是我國承擔國際義務, 提高國際影響力的重大戰略舉措。低碳經濟的發展為環境審計提出了新的課題和理念,指明了新的審計方向與重點;將低碳經濟引入環境審計工作,是推動環境審計與時俱進發展的重要途徑。
3. 低碳經濟的概念及構成
2003年,英國政府在題為《我們能源的未來——創造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低碳經濟是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為主要特征,以較少的溫室氣體排放獲得較大產出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狹義上講,低碳經濟是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主要目標,通過能源高效利用、清潔能源開發、減排技術創新等,實現社會經濟發展與碳排放相分離,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廣義上說,低碳經濟是低碳產業、低碳技術、低碳生活、低碳發展等一類經濟形態的總稱,將導致能源消費方式、經濟發展方式和人類生活方式的全新變革,是從高碳能源時代向低碳能源時代演化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
4. 環境審計的定義及內涵
根據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提出的定義框架,政府環境審計被界定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和(或)企事業單位等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簽證等工作”。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對環境審計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是環境審計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它決定了環境審計的本質目標和具體目標;二是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包含鑒證評價與管理建議,環境審計首先要對環境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進行評價,同時還要對資源與環境保護提出管理建議,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免疫系統”作用。
從審計目標來看,環境審計實際分為狹義的環境審計和廣義的環境審計,前者側重于資源環境合規性審計(如環境保護政策的執行情況等)與環境財務審計(如排污費的征集與使用情況等),后者側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范疇,能夠有效地將經濟與環境聯系起來,用以衡量環境對經濟的貢獻以及經濟對環境的影響,并向決策者提出建議。
5. 基于低碳經濟條件的概念下引入環境審計模式的必要性
在環境審計中引入低碳經濟條件的概念,保證了審計工作符合環保的最新發展方向,有利于發揮審計在推動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5.1引入低碳經濟概念是環境審計事業發展的需要
我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10%,到2020年達到15%;并在哥本哈根會正式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碳生產率)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由此可見,低碳經濟是我國資源環境保護重要的發展方向,是向國際社會的鄭重承諾;發展基于低碳經濟的目的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更好的可持續發展,它與環境審計的最終目標完全相一致。
5.2引入低碳經濟條件的概念是完善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需要
低碳經濟涵蓋低碳產業、低碳技術、低碳生活、低碳發展等多個領域。根據我國發展規劃與國際承諾,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GDP能耗、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比等低碳指標已正式列入我國未來的發展規劃,將低碳經濟納入環境審計指標體系,可以從更加宏觀、全面的角度去分析資源環境保護的績效狀況,并有助于提出符合環保事業發展的針對性對策建議。
5.3引入低碳經濟條件的概念是環境審計與環保學科融合的需要。
環境審計作為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審計工作,需要根據時展及時融合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等新興環保學科的思想,并將其充分吸收、分解到環境審計工作中去,從而保證環境審計實現與時俱進的發展。
6. 低碳經濟在環境審計中的應用分析
低碳經濟作為一個新理念,在環境審計研究和實踐中尚未廣泛、有效涉及與應用。在環境審計過程中,加強對低碳經濟的探索、分析與應用,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環境審計評價體系。
6.1低碳經濟應用于環境審計的總體思路
根據低碳經濟目標定位,以二氧化碳減排為核心的狹義低碳經濟發展指標可以作為環境合規性審計與財務審計的范疇;而低碳政策的建立、能源結構的調整、社會消費方式的轉變、城市空間的科學規劃、CO2 捕獲與埋存技術的應用、居民的節能觀念等廣義低碳經濟發展因素,可以作為環境績效審計的范疇。
6.2低碳經濟在狹義環境審計中的應用分析
6.2.1環境合規性審計中需考慮的低碳指標
第一,CO2排放的總量指標。計算CO2排放量時可以引用CO2排放量測算模型CO2 =ΣKiEi(其中:Ei表示不同的能源類型,Ki表示不同的碳排放系數),在已知能源類型和規模的情況下,可以估算全社會CO2排放量。為保證更具針對性,可以根據需要將熱電行業CO2排放、工業CO2排放總量、交通運輸業CO2排放總量、建筑、居民CO2排放總量等作為二級指標進行檢查。
第二,CO2減排的相對指標。根據哥本哈根會議要求,應設置以碳生產率為核心,考核碳排放的增減比例變動,關注碳生產率水平的總體提高情況。在此基礎上還應可將熱電行業CO2減排相對指標、工業CO2減排相對指標、交通運輸業CO2減排相對指標等納入檢查范疇。
6.2.2環境財務審計中需考慮的因素
目前,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資金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燃油稅、資源稅、排污費等專項征收的稅費,這些稅費的征收與使用是環保引導的重要方向,在環境財務審計中需要重點加以關注。此外,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中國開征碳稅問題研究》報告建議,在2009年進行燃油稅費改革后擇機進行資源稅改革,在資源稅改革后的1至3年期間擇機開征碳稅,未來也可根據碳稅政策的實際推進加以綜合考慮;二是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安排的環保引導專項資金,這些資金主要用于引導符合生態環境優化的各種產業與項目,是環保政策的具體落實措施,也應列入環境財務審計的范疇之中。
6.3低碳經濟在廣義環境審計中的應用
環境審計過程中,不僅應在碳排放的總量和相對量進行研究,還應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進行有益探索,促進低碳政策的建立、能源結構的調整、社會消費方式的轉變、居民的節能觀念等。(下轉第132頁)
(上接第108頁)
6.3.1經濟發展的低碳化評價
對于低碳經濟發展的評價應將碳生產率設為核心指標,作為低碳經濟發展的首要評價因素。并根據我國結構調整的客觀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環保產業GDP比重等產業結構指標加以分析;以及考慮低碳技術在產業發展中的應用情況,對傳統產業的低碳改造率、傳統產業生產流程改造率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率等環保技術的應用指標研究。
6.3.2社會發展的低碳化評價
社會發展的低碳化評價主要包括公共建筑的低碳化、交通運輸業的低碳化、居民生活的低碳化以及生態環境的優化情況。公共建筑的低碳化重點包括公共建筑單位面積碳排放量、太陽能利用率等;交通運輸業的低碳化重點包括有萬里行程碳排放量、新能源汽車所占比重等指標;居民生活的低碳化重點包括戶均年碳排放量、綠色出行居民比率等指標;生態環境的優化重點包括土地植被覆蓋率、污染削減率等生態環境指標。
6.3.3能源的低碳化評價
能源的低碳化評價包含能源的結構和能源利用效益兩個方面。能源的結構可以分解為化石能源占總能源比例、潔凈煤占煤能源比例、新能源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比例等指標;能源的利用效率則可以結合單位工業產值的碳排放、單位農業產值的碳排放、機動車油耗水平等能源利用的效率指標進行關注分析。
6.3.4低碳科技發展評價
低碳科技發展評價涵蓋低碳技術R&D經費占GDP比重、清潔煤高效利用技術、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術、重污染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智能節能技術、CO2 捕獲與埋存技術。需要指出,在環境審計中考慮上述內容,目的在于幫助審計工作更好的分析環境保護未來的發展趨勢,并提出有針對性地建議以幫助決策。
結束語:
可見,中國走低碳經濟道路,既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也符合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所以說低碳經濟理論的提出為環境審計工作提供了新的理念,深信,在今后的基于低碳經濟條件的概念下引入環境審計模式的工作中,中國一定能走出有中國特色的低碳經濟發展之路。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廳“十二五”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吉教科文合字【2012】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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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稅;經濟低碳化;政策選擇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和經濟低碳化下的碳稅政策選擇——基于國際碳稅征收經驗
收錄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國際上普遍開始注意環境對經濟的反作用力并著力采取環境政策來改善環境狀況。環境經濟學家認為,既然市場機制是分配社會資源的最有效途徑,那么只有將環境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把污染環境的成本加以經濟的約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資源配置,促進節能減排。基于這種經濟思想,環境稅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被國際普遍接納并用于各種環境污染下的環境保護。
環境稅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強調存在環境負外部效應下政府采取的征稅環保措施。目前,學術界對環境稅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概念,但從其根本目的廣義地來看,只要具有環境保護、消除不利環境因素的稅收或補貼政策,都屬于環境稅范疇。隨著不同時期的環境問題和保護治理目的的不同,環境稅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呈現不同。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全球氣候變暖為特征的“溫室效應”成為新一輪的環境挑戰,因而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稅成為新時期最主要的環境稅之一。
二、國際上的碳稅征收經驗
從1990年開始,以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和挪威等為代表的一些北歐國家陸續開征碳稅,并在此領域取得一定經驗,從而為其他國家考慮征收碳稅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鑒。
(一)丹麥。早在20世紀七十年代,丹麥就開始了針對家庭和非增值稅納稅企業的能源消費稅征收。為了將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節約和替代消費,丹麥于1992年將其碳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氣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經過對碳稅收入的合理利用,不僅逐步提高了碳稅稅率,還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業加入到自愿減排的計劃中來。
(二)芬蘭。1990年芬蘭為了在九十年代末實現碳排放0增長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稅收,并以含碳量為稅基對礦物燃料征稅。在之后的實踐中,芬蘭逐步調整稅率和征稅范圍,根據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對不同燃料分項分稅率征收,實現了一定碳稅減排的目標。
(三)荷蘭。荷蘭在20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實施環境稅,但真正開征碳稅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稅的征收范圍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業,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費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氣消費者在征收碳稅的基礎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稅。通過稅收調整和自愿減排協議,芬蘭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稅是作為能源稅的部分補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為了維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決定對私人家庭和各產業消費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稅,但出于企業競爭和技術革新的考慮,對部分工業企業實行部分的稅收減免或全部豁免。鑒于國際經濟競爭的壓力,隨后瑞典又適當地對工業碳稅稅率實行一定下調,對私人家庭稅率實行上調,對工業部門減免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維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計劃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圍僅限于汽油、天然氣和礦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擴展到煤炭類燃料。挪威的碳稅征收更為細致,不僅在含碳燃料類別上有較多種征收稅率,在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標準。
除了上述國家,德國、意大利、法國和英國等也在國內能源消費的基礎上相繼開征碳稅,不僅在二氧化碳減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進了企業環保技術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對存在碳稅情況下的日本能源體系進行研究,結果表明碳稅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還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結構由煤炭向天然氣轉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對碳稅在愛爾蘭二氧化碳減排中起到的作用進行了實證研究,經CGE模型量化的指標數據表明,與同一價格的單一能源稅相比,碳稅導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國和部分歐盟國家甚至考慮是否要對來自沒有強制減排國家的進口品實施碳關稅壓力。在這種情形下,國際二氧化碳減排趨勢下的碳稅改革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三、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
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上的國際承諾使我國在二氧化碳減排上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和壓力,因此碳稅改革也是我國環境政策實施的重點研究方向。事實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關注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并在治理環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減排)方面堅持不懈地努力著。實踐中,除了采取社會公益宣傳和自主激勵措施外,我國還從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關碳排放約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臺的燃油稅既是我國積極致力于二氧化碳減排的一方表現,也是我國碳稅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過渡。
基于國際經驗,學術界對我國碳稅改革也有較多的研究和探索。賀菊煌等(2002)對碳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進行了探究,通過CGE模型對我國1997年投入產出表分析,他們認為碳稅的征收將對我國GDP沒有較大影響,只是會造成煤炭等燃料價格上漲,能耗下降,進而促使產業結構有所調整,勞動力也由高能耗工業向低能耗工業及第三產業轉移。林柏強和何曉萍(2008)估計了我國油氣資源的耗減成本,并據此分析對油氣開采業征收資源稅產生的經濟效應。研究表明,20%以下的資源稅征收在宏觀層面上對我國經濟影響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稅的二氧化碳減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稅率的碳稅方案不僅能大大減緩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長,而且很小程度上影響我國經濟的結論。姚昕和劉希穎(2010)探究了我國最優碳稅征收路徑,結果表明,碳稅征收在節能減排、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據上述研究可知,碳稅的開征雖對我國經濟有一定影響,但影響并不大,且碳稅的環境效應卻是可觀的。所以,未來我國碳稅改革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國際經驗和我國實證研究均表明,碳稅的實施必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征收對象到稅基稅率都必須符合國家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和社會經濟特征,由窄到寬,由低到高,逐漸推進,而操之過急或準備不足只會適得其反。由于一國的碳稅體系不僅會直接影響產業、能源政策的調整,還會影響一國消費、財稅和金融體系,所以選擇正確的碳稅途徑顯得尤為重要。
四、我國經濟低碳化的碳稅政策選擇
碳稅是實現二氧化碳減排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因此確立我國合理碳稅途徑,實現經濟低碳化,政策實施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在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可確定碳稅的開征主要涉及家庭、產業、能源、國家財稅和經濟等幾個方面因素,從這幾個主體出發,可總結出我國開征碳稅、實現低碳經濟的宏觀政策選擇。
(一)家庭碳稅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稅征收范圍之一,因此合理實施家庭稅收政策是碳稅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家庭燃氣等消費雖是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費,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稅不僅能夠引導家庭節能減排,也能起到引導家庭低碳消費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稅政策主要以引導為目的,從而在社會范圍內倡導低碳消費風尚,進而引導企業的低碳化生產。
(二)產業碳稅政策。工業產業是我國碳稅征收的重點對象。目前,我國的工業多以高消耗、高污染為主,因此針對我國工業產業制定合理碳稅是實現我國碳減排目標的最直接手段。產業碳稅政策應以征收為主、獎勵為輔,不同產業區別對待,實現“誰排碳,誰交稅,多排碳,多交稅”的政策體系;同時,針對重點產業實施稅收減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過碳稅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產業的進入門檻,優化產業結構,增強二氧化碳減排的市場調控機制。
(三)能源碳稅政策。針對能源的碳稅政策是以能源消費品種確定碳稅稅基和稅率的政策,對高碳排的能源消費實行高稅率,低碳排的能源消費實行低稅率。這樣不僅能夠從能源替代使用的角度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使我國經濟的碳因素減少,而且能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
關鍵詞:低碳經濟 國際經濟法 變革
低碳經濟是一種后工業化社會出現的經濟形態,以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潔開發為基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環境友好為基本特征。低碳經濟的目標是為了應對環境、能源和氣候變化挑戰,低碳經濟的實現途徑是技術創新、提高能效和改善能源結構等[1]。低碳經濟不僅涉及氣候變化問題,它已滲透到全球經濟發展的各個層面,不可避免地對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各項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
一、低碳貿易與國際貿易法的變革
1.低碳貿易的發展現狀
當前,環境與貿易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為有效緩解氣候變化,新的貿易政策工具不斷被采用,導致了國際貿易法的變革。碳足跡、碳標簽等貿易政策工具對國際貿易自由化以及國際貿易法帶來重大影響。
碳標簽作為一種將商品生命周期中所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產品標簽上標識出來的方法,能直接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碳信息,影響消費者的消費和廠商和生產決策。碳標簽基于對碳足跡的計算,碳足跡又稱“碳耗用量”,測定碳足跡,能了解碳排量。產品的碳足跡,可通過計算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再以碳標簽的方式告訴消費者。碳耗越多,碳足跡越大,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影響越大。碳標簽通過影響具有環保理念的消費者的選擇行為,實現減排目的。
2.低碳貿易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
貿易自由化要求各國在貿易往來中采取非歧視待遇。低碳貿易中碳標簽的出現,將成為非關稅貿易壁壘,影響國際貿易中整個產品的制造與供應鏈,使得自由化進程放緩。由于許多發達國家設置了嚴格的環保標準和標志要求。未來可能建立的碳標簽準入制度,會要求商品顯示碳足跡,加注碳標簽。發展中國家由于不具有核心的低碳專利技術,無法控制碳足跡測算標準,在國際貿易中會因被迫購買低碳技術而喪失成本優勢。
3.國際貿易法的變革趨勢
倡導低碳經濟、開展低碳貿易已成為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低碳理念與貿易自由化的沖突可以通過國際貿易法的變革來協調。第一,根據“共同而有區別”原則,發達國家應主動承擔二氧化碳的減排義務。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面,發達國家不能從獨占市場的角度出發,以專利或技術標準的方式壟斷先進的環保技術,而應積極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低碳技術,促使發展中國家向低碳經濟模式轉型。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發展中國家減排責任的明確,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的規模將受影響。第二,發達國家在涉及低碳貿易的國內立法時,在高碳產品的準入方面應有一個漸進的推進過程,不應以低碳經濟為借口阻斷貿易自由化進程。第三,通過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貿易公約,使得國際貿易逐步向低碳貿易轉變,使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能從低碳經濟的貿易模式中受益。
二、跨國低碳投資與國際投資法的變革
跨國低碳投資是指運用國際投資發展低碳經濟,具體包括本國的對外低碳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低碳投資。跨國低碳投資主要流入三個低碳行業,包括可再生能源、循環再利用、與環保技術相關的產品制造等三大領域。
低碳經濟的發展對國際投資法產生影響。以我國為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中國因為國際制造業的轉移產生了大量的隱性碳排放。特別是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大量加工貿易為主的三資企業的進入,加劇了對環境的破環,使我國成為隱含碳排放的凈出口國。國際投資法體系首先包括了國內立法,從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看,發達國家普遍采用各種措施,大幅提高國內高碳行業的環境成本,比如碳稅政策、碳排放交易機制、對高耗能企業的限制與整改等。
三、碳金融與國際金融法的變革
低碳經濟的發展,催生了國際碳金融市場。碳金融市場,主要從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及相關的各類金融活動。《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三個碳排放交易市場機制:國家間的“國際排放權交易”,指的是在發達國家間就分配到的減排單位進行買賣;發達國家減排工程項目的“聯合執行機制”,指的是在發達國家通過幫助其他發達國家建設減排項目而獲得減排單位;發展中國家減排工程項目的“清潔發展機制”,指的是在發達國家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而獲得核準減排單位。
碳排放市場機制下形成的國際碳交易有兩類,即基于項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額的交易。在配額交易市場中,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為主。根據歐盟對《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于2005年1月1日啟動。EUETS下,各成員國以國家分配方案(NAP)確定本國的碳排放總量和分配給各個設施的排放權(EUA),如果企業的實際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額,可以銷售余額以獲利;反之,它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許可額。 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有一定影響力。CCX是一個自愿參與溫室氣體減排量交易,并對減排量承擔法律約束力的先驅組織和市場交易平臺,但在國際市場總成交量中占有比例不高。西方發達國家通過發展碳金融,目的在于謀求掌握未來碳交易的全球定價權。
四、碳關稅與國際稅法的變革
隨著全球低碳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及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發達國家從國內征收碳稅開始,稅收的管轄權逐步擴大到具有跨國性質的征稅對象,即在國際貿易中對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 以美國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為例,該法案要求對中國在內的不采取碳減排行動國家的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同時考慮在時機一旦成熟就提議將“碳關稅”納入國際貿易規則,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將對國際稅法的變革產生深遠的影響。
發展中國家為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應主動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雙邊協定關于碳關稅的談判,在世界貿易組織法中增加發達國家保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條款,并通過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來確保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的實現。對于世貿組織法中為發達國家推定為綠色貿易壁壘法律依據的軟法,應避免在今后的涉及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談判中出現。
【關鍵詞】歐盟 碳排放權 交易體系
現如今,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作為規模最大、效果最明顯的實踐典范,在全球碳市場中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體系內部囊括了歐盟成員國家及其相關企業,企業通過技術升級、創新等方式,逐漸實現減排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環境保護持續發展。目前,我國作為世界范圍內最大的碳排放國家,環保意識日漸增強,并加大對低碳經濟的推進力度,逐漸形成了碳交易市場。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我國在該方面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加強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能夠為我國碳交易市場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提供更多支持。
一、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概述
所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是指將溫室氣體排放視為一種許可權利,在特定范圍內對其進行交換和交易的系統。現階段,關于該方面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對于碳排放權的概念具有明確的規定。具體來說,對于溫室氣體的控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碳排放權利定價,對排放主體進行相應控制,如規章、政策等。二是從稅收層面對排放主體進行征稅,嚴格按照相關標準作為衡量分析,以此來達到減排目標。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正式成立于2005年。交易體系在實踐中經歷了三個階段。首先,摸索階段,對資源密集型行業免費發放免費配額,并根據成員國家特點制定詳細額分配計劃;其次,關鍵階段,減排設施覆蓋面擴大;最后,完善階段,取消分配計劃,將總量集中在歐盟范圍內。
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評價分析
(1)交易規模方面。自體系成立以來,交易量以極快的速度增長。其中2005年,碳排放權交易量能夠達到3.2億噸,交易價值為80億美元。截止到2015年,總體交易量能夠達到60億噸,較上一年增長了18%。經過計算,該體系市場交易價值占全球碳交易市場近80%,如圖1。相比較其他體系,該體系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最有效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全球碳排放交易持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圖1 碳排放市場各種機制占有率
(2)交易價格方面。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作為體系運行的核心,為了能夠提高交易價格有效性,該體系通過市場機制真實地反映碳排放權資源市場中的供需關系,使得價格公道、合理,為體系持續運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且實現了對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交易體系在運行過程中,交易價格波動較為劇烈。如2005年碳價一路上漲,二氧化碳價格由2005年的20歐元/噸上漲至2006年的30歐元/噸。
(3)碳排放權交易多元化。隨著金融產業改革不斷深化,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由原本的獨立個體拓展為綜合易體系。在科學技術支持下,該體系逐漸放棄了柜臺交易,積極引進先進科學技術,構建了信息化、自動化交易中心,如歐洲氣候交易所等。交易市場不斷拓展,交易參與者范圍也發生了變化,逐漸成為金融市場中新型有力投資品,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歐盟金融體系綜合競爭力。除此之外,在經濟效益等方面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可見,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是一項非常成功的體系,其在世界范圍內都產生了非常巨大的影響,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逐漸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交易體系。
三、對我國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相關啟示
現階段,我國已經陸續建立了環境交易所,并在個別省份開始實施。我國未來碳排放交易市場潛力無窮。但其中存在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碳排放交易市場進一步發展。如缺少分配制度,依然以自愿減排為主。基于成本的考慮,很多企業并不會主動參與其中,因此需要對無償與有償發放之間的比例進行調整。另外,監管引導作用不明顯,從國際層面來看,政府并未發揮管理者、組織者的積極作用。我國作為全球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家,積極履行減排責任非常必要。為了加快體系完善,我們應學習并借鑒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豐富經驗。
(1)合理分配自愿與配額之間的關系。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朝著市場經濟轉型階段,經濟發展方式、產業結構都需要占星。因此合理分配自愿與配額之間的關系非常必要。第一,面對國內外雙重減排壓力下,我國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協調節能減排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減少二者之間的矛盾。在實踐中,如果強制發展配額交易,將會對各個行業發展積極性產生一定影響,進而影響到我國經濟快速、穩定發展。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采取自愿形式,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符合我國發展中國家的特點。
低碳經濟是市場中少見的涵蓋范圍很廣的投資主題,既有第一產業的農業、林業,又有第二產業的工業制造業,更有第三產業的各類服務業和金融業。在地域上也沒有明顯區別,沒有沿海的企業比內地的企業優秀之說。可以說,當這個新穎的主題撲面而來的時候,投資者可能會感覺無從下手。
從通常的思維邏輯來看,遵循能源的流轉循環路線是一個思路:首先,能源在生產上有太能能、風能與核能等行業;其次能源在傳送中需要有儲存、運輸的過程,則有智能電網、電池材料和技術等行業;最后在應用上有工業節能、交通節能、建筑節能等概念的行業。不過,在投資上,我們可能并不需要遵循這個推進程序。
投資所關注的邏輯更多的是成本和收益的路徑。按這個來排序的話,上述的過程幾乎正好是顛倒過來:首先是節能,然后是減排,再后面才是新能源和碳交易等。原因很簡單,中國在單位GDP能耗上是有硬指標的,我們向國際社會承諾到2020年減排40%~45%,因此肯定是挑最容易做到的先來,從成本和效益比來看,首先節能對碳減排的貢獻最大,其次是減排,最后是新能源。節能之所以邊際成本最小,是因為中國的能源使用效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是日本的1/6。而其中,70%的能耗集中在冶金、化工、建材等工業領域,但是在做法上,拿來目前國外的技術,對工藝、設備進行更新,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就可以完成相當的產業升級。
其次是控制排放,特別是對一些高排放的行業進行產能集中,比如國家最近三年關閉了很多鋼、鐵、焦炭、小火電、水泥等工廠,與此同時對大型的化工、水泥、鋼鐵、有色金屬等企業投入巨資進行減排的技改。
而新能源則是未來可寄予厚望的新興產業,目前中國是全世界煤炭開采量和消費量最大的國家,煤炭占中國能源消費有七成之多,而歐洲一些國家新能源占比已超過80%,所以實現清潔能源的替代,將使國民經濟發展實現跨越式的增長。但新能源所要求的技術積累更高,實現替代的過程也會更緩慢。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基本上也有這個趨向。歐美國家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已經開始了節能減排項目的研制和發展,而目前部分領域剩余的技術和產能已經走到了向發展中國家輸出的階段。從資本市場的反映看,標普全球生態指數在金融風暴前連續多年遠超標普100指數,比如2005-2007年間分別跑贏后者7%、24%和20%,但是2008年和2009年卻跑輸9%和15%。可以想見,節能和減排是有技術瓶頸的,在當前的科技手段下,不斷提高能效將會越來越難,需要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和知識積累才可能有所突破。而目前中國正處在類似當年發達國家節能減排的初期,相關的行業在國家政策的扶持和巨額的資金投入下,一定會有爆發式的增長,連續若干年跑贏大盤指數的可能性相當大。
另外,從歷史經驗來看,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向來有后發優勢。因為有發達國家在研發上的先行,由于技術和貿易的全球化,發展中國家通過產權和貿易的引進,便可以省去中間大量的積累環節,以一兩年的時間達到發達國家五到十年的水平,雖然不一定有最核心和最先進的技術,但在市場和銷售上卻能有相當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