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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 要 本文針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剖析改革方案實施的效應及其局限性,對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認識,針對其具體局限性,提出改進措施,進而提出了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改革法案原則。
一、美國金融改革歷史上的兩大變革及效應與局限分析
(一)20世紀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業經營時期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美國的重工業迅速發展,證券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金融機構也將大量貸款投放股票市場,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第一次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成為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二)20世紀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誕生前:金融混業經營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為了生存和發展,對《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所導致的缺陷進行了深刻反思,并開始想方設法避開分業經營的法律障礙,通過兼并投資銀行和金融創新等手段向證券業滲透,直至廢除《格拉絲-斯第格爾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從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個金融業的歷史,它不僅僅是一場金融制度的變革,更是一個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金融服務理念革命的過程。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內容
為了恢復金融新秩序,填補監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標志著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完成,華爾街正式掀開新金融時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效應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將涉及金融市場的所有領域,同時影響到消費者將如何獲得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會降低實體經濟活躍程度,實施之后的效應有:
1.降低銀行凈利潤并危機經濟復蘇。新金融監管法案相關規定致使手續費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資本金等方面設限,這可能會給銀行業凈利潤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2.對備受爭議的信用評級機構經營模式未形成有效監管。債券發行機構向評級機構付費給金融產品定級,這種模式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評級機構為保證業務量可能會提高其客戶的產品信用評級。
3.對處在政府托管狀態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國房地產金融系統改革沒有被納入其中。
4.沒有明確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無上限獎勵與有限懲罰”的畸形激勵機制,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脫離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確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經典難題并未得到解決。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系統性風險,深諳此道的金融機構高管往往會挾持公眾利益,而這一難題也許不能像法案中預見的那樣順利解決。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新法案只是要求沒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承擔政府挽救倒閉金融機構的成本,對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的道德風險,效果不大。
7.造成華爾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損害競爭,迫使華爾街“人才流失”,這反而會有利于美國以外的商業和投資銀。
總之,美國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寬泛但不夠深入,對一些根本性的體制癥結卻雖有觸及但并未深析。另外,過于繁瑣的監管和審查,不僅會降低金融效率,也會創造新的尋租空間。
四、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對金融業和市場監管進行的最大規模“修理”,經過這次整合之后,美聯儲等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了加強。但該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經過折中、妥協的產物。另外,這次法案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一點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的。有了這樣的宏觀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渠道,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對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該法案賦予美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權力來終結那些經營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誠信記錄不良的公司,當然,前提是有相對較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場更多的透明度,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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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安全的關系
伴隨金融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不斷涌現的國際金融危機,使全球金融、經濟恐慌,不可避免引發了新的金融安全問題。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安全的問題越來越成為國際金融界爭論的熱門話題。
從廣義來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國具有抵御來自國際金融危機侵擾,保持國內投融資秩序正常、保持金融體系穩定以及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和穩定發展的能力。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一國如何防止金融風險乃至防止整個經濟受到來自外部的沖擊引發動蕩并導致國民財富的大量損失是金融安全的主要內容。
在全球化過程中金融風險有普遍增大的趨勢,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金融全球化帶來的風險,但是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風險更大。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的實力薄弱,經濟金融制度及結構的缺陷較多,對開放進程的準備和力量積蓄都不充分,因此,難以適應全球化引發的沖擊,風險的承受能力不足。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來金融危機主要在發展中國家爆發的重要原因。
二、中國進一步金融開放面臨的風險
(一)人民幣資本賬戶開放存在風險
資本賬戶的開放是一國對外經濟部門自由化的重要內容,也是金融全球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開放資本賬戶將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潛在風險:首先,貨幣政策獨立性和匯率穩定之間存在沖突的風險。其次,增加債務償還風險。資本賬戶開放后,資本流入結構中的間接投資、短期資本和私人資本所占的重將大大增加,將增大債務償還的風險。
(二)中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適應金融全球化條件下對金融監管的要求
90年代以來,我國涉外金融活動規模越來越大,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日益密切,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分支機構日益增加,這些變化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仍存在許多問題,例如: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現行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監管的市場化、國際化步伐不適應銀行業發展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風險和隱患依然存在。
(三)國內金融機構缺乏競爭力,外資金融機構的引進對國內金融機構形成沖擊
我國商業銀行的整體素質還不能適應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當今全球性互動的巨大變革背景下,我國銀行業已不由自主地被拋入了不變不行的激烈競爭之中。然而,必須冷靜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銀行體系再造、提高競爭力、加快金融創新等方面,我國銀行在許多方面還不能適應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國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維護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開放資本賬戶,推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改革
應盡快促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改革,從而有效防止國際游資的沖擊;同時,能夠密切利率與匯率之間的聯系,即利率變動會通過國內資金供求、國際資本流動方向及遠期外匯供求等方面的變化來影響匯率,使人民幣匯率機制趨于完善。
(二)加強金融監管,控制金融風險
金融監管是實現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和宏觀金融調控的重要保證,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必要手段。所謂金融監管是通過立法和管理條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資金的價格、市場準入(出)以及分支機構設置等方面實施限制,旨在保證金融機構經營的安全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勢在必行,而在開放市場的同時會不可避免地引進風險。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金融監管成為規避風險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決的是游戲規則和某些必須披露信息的公開化問題:一是擔負經濟調控和管理職能的政府,特別是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做到及時公布重大政策變動,并且,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在政策動作上應該協調一致;二是各類金融機構的會計財務規則基本符合國際慣例,并向監管當局報告真實的數據。
2.建立風險預警體系。通過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防范金融風險的安全指標體系。金融全球化風險是一種宏觀金融風險,必須由中央政府統一設計指標體系和設立專門機構,進行風險監測和評估,由金融監管當局結合國內金融穩健性情況統一擬訂反應對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證信息暢通和反應機制的靈敏性,能夠對外部重大沖擊和風險因素做出快捷的回應。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天生存在著脆弱性和不穩定性,一旦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出現擠兌現象,健康的銀行也可能會受到沖擊。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擠兌,維護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目前正是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佳時機:中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本和風險;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從而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創造了前提條件;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取得顯著成效,銀行不良資產的大規模政策性集中處置工作已經告一段落;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正在建立中。
(三)積極推進我國商業銀行的重組與再造,培育在金融全球化環境中的競爭優勢
一、制度經濟學中制度非均衡概念的含義
“制度非均衡”指既定制度不是最有效的,制度運行成本也不是最低的,人們對現有的制度安排不滿,具有改進現有制度安排以獲取收益的動機,從而使制度處于一種變遷狀態之中。
二、我國金融制度變遷非均衡的表現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組織結構方面。從全國金融資產的分布結構看,商業銀行占主導地位,其中又主要為國有商業銀行所壟斷。金融仍然集中在銀行信用,尤其是國有銀行信用,這遠遠不能適應國民經濟結構的多樣化改革。從金融生產力的代表看,大多數金融機構是傳統金融生產力的代表,其業務范圍、業務運作方式、操作手段都局限于傳統金融領域,真正體現現代金融生產力的金融機構十分短缺;從金融機構的職能和業務定位角度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不徹底,業務經營沒有體現真正的“商業”性質;非銀行金融機構運行很不規范,定位不明確,職能模糊。一些信托機構、合作金融機構,盲目向商業銀行方向發展。在這種金融組織體系格局下,不僅金融改革的惰性因金融壟斷而難以消除,而且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日益下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日趨遞減,而金融風險卻不斷積聚放大。
2.金融市場功能方面。 一是金融市場化的核心環節并未解決。二是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協調和聯動。三是金融市場的創新能力不強。四是金融市場的風險防范缺乏主動性。
3.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方面。在金融監管方面,1998年我國才開始陸續建立起來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制度正面臨著挑戰。首先,現行分業監管體系是以機構監管為基點,嚴格的分業監管使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和業務交叉經常發生矛盾,加大了金融機構和客戶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效率,并且常常出現一些監管真空,加大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一定程度上是降低而不是提高了金融監管效率。第二,從世界范圍來看,金融業的全能化經營方向大勢所趨,與國際慣例相容接軌,是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制度面臨的一大挑戰。在金融宏觀調控方面,中央銀行仍然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貨幣政策目標始終處于對國家計劃和經濟增長目標的依附地位,雖然是在保持幣值穩定基礎上的促進經濟發展) 而實際上這幾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目標始終圍繞國民經濟增長率,配合積極的財政政策支持擴大內需,支持國企改革,確保人民幣不貶值等多目標,沒有清晰的明確的超然的目標。在這些多重目標的約束下,反而對自己目標范圍內的責任,政策效果并不理
想,比如在治理通貨緊縮上效果就不明顯。
三、通過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方式、內容的深入考察,分析金融制度非均衡性的深層次原因
通過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可以從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的三方面特征來分析其原因:
1.從變遷方式來看,我國金融制度變遷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變遷,由于強制性變遷的缺點使制度供給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滿足微觀金融主體的制度需求,這是我國現行金融制度非均衡的主要原因。
2.從變遷內容來看,我國既有金融制度的變遷是一種漸進式制度變遷,改革存在明顯的“三種三輕”傾向,即重增量,輕存量;重體制外,輕體之內;重金融組織與金融工具,輕金融制度。
3.中國金融制度變遷具有歷史路徑依賴性,始終依賴并滯后于經濟制度變遷,這一特點是我國制度的需求大于有效制度供給的直接原因。
四、金融制度變遷中的政府作用
以上本文就中國金融制度變遷的三個特點分析了現行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可以看出,目前金融制度改革的各種措施都直接或間接的涉及到政府,任何脫離政府的改革方案實際上都是空談。因此,最后簡單探討政府在金融制度變遷中的如何更好的發揮作用的問題。筆者認為重構政府目標效用函數,轉變政府職能是使金融制度向均衡發展的根本所在。
如前所述,政府的效用函數并不同于微觀經濟主體的效用函數,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治上的社會支持最大化,二是經濟上財政收入最大化。政府不可能確知每一個微觀主體的效用函數,而傾向于將其自身利益等同于社會福利。要使政府主導型的制度變遷改變其非均衡的狀態,必須重構政府的目標函數,這就需要從轉變政府職能入手,也就是使政府在經濟中的角色由過去的監管者變為服務者。考察中國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政府在金融制度變遷中的角色轉化應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明晰政府產權和企業產權,劃清界限,保證雙方的互異性,政府必須推出自己不應介入的領域;(2)采取措施消除某些政策失敗的原因,增強強制性變遷的有效性;(3)規范市場體系、放寬市場準入,保護制度創新,給與可能出現的誘致性金融組織以充分的發展空間,并促進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的制度兼容;(4)努力完善各項被套制度改革,促進經濟體制改革中各項制度的均衡協調,盡量減少互相間的資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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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監會各項職能的正面效應
(一)整合銀行業監管力量,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銀監會成立以前,我國銀行業監管體制屬于典型的多元監管體制,人民銀行有關監管司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督,中央金融工委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干部監督管理,國有商業銀行還有專門的外部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由于多頭交叉監管,一方面導致金融機構疲于應付各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卻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銀監會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門的監管力量,克服了多頭監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統一全面的監管框架和對金融機構的全面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確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單獨設立銀監會,不僅是為了將央行的雙重職能予以分離,加強銀行業的系統監管,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和加強中央銀行自身的獨立性,有利于提高相關貨幣政策決策機制的透明性,增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在我國央行具有監管和貨幣政策雙重職能的時候,央行有動力予以救助以減輕其監管責任,但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甚至誘發通貨膨脹。將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單設銀監會的做法,將有效地增強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物價水平穩定。
(三)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監管專業化水平,以應對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來的金融全球化與金融創新浪潮此起彼伏,對銀行業監管產生了較大影響,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監管對象——外資金融機構,并改變原有監管對象的行為,加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不僅增加了整個金融系統的復雜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機構的風險。由于不同業務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監管的難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專業化的銀行監管機構,使監管者的工作職責更專一、工作目標更明確、范圍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機構的風險,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使監管效率大為提高。
二、銀行業監管體制運行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應當指出的是,機構變革僅僅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組織保障,單純的監管組織機構改變并不能代替深層次的改革。監管機構如何設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問題,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技術和監管模式的變革才是深層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爾協議》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認為,有效銀行監管的必要條件是: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制約平衡機制,相對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以及相應的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激勵機制。從銀監會的體制框架看,我們認為必須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銀監會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監管信息的共享問題。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微觀基礎是金融機構經營行為、財務狀況和風險控制情況、企業與個人的信貸行為。而這些信息來自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在信息來源上,兩個機構也許會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礙。因此,建立銀監會與央行之間充分、及時的信息溝通機制至關重要。二是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的金融機構的資金救助問題。由于中央銀行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對出現流動性風險和退出市場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問題,在銀監會成立以后,牽涉到兩個部門的協調與配合。銀監會應當在對金融機構風險正確評價的基礎上,及時審慎地向中央銀行提出對高風險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中央銀行資金支持的形式應當逐步向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靠攏,盡量減少直接發放信用貸款救助,而是通過再貼現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設立的風險救助基金、存款保險機構)來發放救助資金。否則,在救助問題上,可能出現央行拯救過度造成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或是拯救不足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建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有關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
(二)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業務分工與配合問題。隨著金融創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將成為一種趨勢。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對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能明確分工,對交叉業務協調配合落實監管職責。
(三)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在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問題上,地方政府與銀監會應當在制度上明確監管的層次與次序。地方政府應當定位在大股東的位置,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重大問題實施內部監督管理,銀監會作為外部監管者應當以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為目標,要防止大股東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債權人、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否則,有可能出現地方政府運用當地金融機構的資源發展地方經濟,而將金融機構的風險向中央銀行轉嫁的風險。同時,銀監會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也是關系到銀監會獨立行使其監管職責的重要問題。
(四)銀監會的內部制度建設問題。盡管已經搭建機構的組織架構,但銀監會的獨立性、監管理念、監管文化、激勵機制與監管技術等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的如何才是決定銀監會體制是否能有效運轉的關鍵因素。現在可以肯定的是,銀監會的設立已經打破了原有多頭監管的體制,原有的監管理念、監管文化也勢必要經歷改革揚棄的過程。
三、實施深層次制度變革,完善銀行業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實現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加快金融機構體制改革的同時,要盡快建立可信賴的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和一定規模的現場檢查隊伍,負責組織對各地區之間的機動交叉檢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監管當局的分支機構的監管者與當地的被監管對象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造成監管的弱化。盡管理論上我們可以建立對監管者定期的異地輪換制度,但考慮到人員流動的高昂成本,實際工作中很難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強有力的現場檢查隊伍,實行異地交叉檢查,這應是體制約束下的最優方案。
(二)分階段逐步設立銀監會的分支機構。在省一級建立一支業務精良、規模強大的監管隊伍。待今后隨著監管業務的發展,再根據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縣一級機構。這樣,將有效地減小機構變更帶來的不必要的震蕩和機構設置過多導致的高昂成本。
關鍵詞: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時間維度;跨行業維度;政策工具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2)04-0070-04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這場百年未遇的全球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破壞,同時也催生了國際金融體系的重大變革。在危機后各國開展的金融監管改革大討論中,“宏觀審慎”(Macro-prudential)一詞的使用日益普遍,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及相關國際組織更是將構建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作為新一輪金融體系改革的法律路徑加以確認和推行。那么,什么是“宏觀審慎”?它的內涵是什么?其作用范圍及政策工具包括哪些?這些問題,既是各國制定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時必須首先厘定的政策問題,也是當前金融學研究必須破解的理論問題。本文從考察“宏觀審慎”術語的起源與演進入手,對宏觀審慎的涵義與特征進行分析,進而對其作用范圍及政策工具進行闡述,以此參與目前國際國內正在進行的宏觀審慎問題討論。
一、“宏觀審慎”的提出與演進
“宏觀審慎”一詞并不是次貸危機后新出現的概念。它作為一個金融術語,在20世紀70年代末國際清算銀行(BIS)及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文獻中已有記載。1979年10月,英格蘭銀行在向BIS某工作組提供的一份背景資料中,首次就“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作了對比說明。該文件指出:審慎監管措施主要關注于單一銀行層面的穩健經營和對存款人的保護,這可被描述為銀行監管的“微觀審慎”方法。但這種方法需要與更廣視角的審慎考慮即“宏觀審慎”方法相配合。宏觀審慎考慮的是市場整體而非單一銀行的承受力問題。其后,“宏觀審慎”作為一個專有名詞經常出現在BIS的內部文件中,如歐洲貨幣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衍生品市場的市場規模和宏觀審慎風險衡量的相關問題》(1995)等,但并未正式進入公眾視野。
就實質而論,“宏觀審慎”作為一種金融監管方法而提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在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的經營模式和運行特點發生了巨大變化,系統性風險日益增大,金融危機頻繁發生,促使監管者從更深層次考慮金融問題的解決之道。相對于專注單一機構穩健運行的微觀審慎方法,宏觀審慎為監管者識別、分析、監測和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了更寬廣的視角。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宏觀審慎”術語不僅在BIS的一系列研究報告中被廣泛運用,而且也逐漸得到IMF等國際組織的接受和采用。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于2000年提出了一套關于金融體系穩健的宏觀審慎指標(MPIs),以便為推進金融部門評估計劃、開展宏觀審慎分析提供數據支持。
宏觀審慎作為一種重要監管理念和方法被正式引入金融監管的政策框架,則是國際社會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機慘痛教訓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必然選擇。次貸危機的爆發及其全球蔓延,充分暴露出國際和各國金融體系的諸多缺陷,引發人們對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深刻反思,同時也促使各國政府在當前政策安排中強化了宏觀審慎的地位。正如《特納報告》所指出的,“缺乏宏觀審慎監管視角,未能規定和使用宏觀審慎方法應對系統性風險,是導致本次金融危機的極為重要的誘因之一”。可以說,本次金融危機的重大教訓之一是,不能只關注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還必須從系統性角度防范金融風險,而宏觀審慎政策正是針對系統性風險的良藥。有鑒于此,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作為應對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政策舉措,迅速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例如,二十國集團(G20)從倫敦峰會公報及宣言開始引入“宏觀審慎”術語,在匹茲堡峰會最終會議文件中就正式采用了“宏觀審慎監管”和“宏觀審慎政策”的提法,到首爾峰會上則明確提出了制定“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推出的《巴塞爾III》則創造性地設計了若干具有宏觀審慎特征的監管工具,突出體現了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覆蓋”并重的改革思路。由金融穩定論壇(FSF)重構而成立的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更是通過一系列專題報告和建議文件,總結了國際和各國層面關于有效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最新進展,并為構建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議。與此同時,一些專家學者也就宏觀審慎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開展了研究并形成了一些理論成果。可以說,在后危機時代,“宏觀審慎”已成為國際金融組織、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以及金融學界在金融監管改革熱點討論中普遍使用的一個術語。
二、宏觀審慎的涵義與特征
雖然“宏觀審慎”在本次危機背景下成為一個時髦術語,構建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現已成為國際金融組織熱議的話題,但是,綜觀現有的研究成果,對于什么是“宏觀審慎”,目前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不同使用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不同的界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種。
(一)BIS關于“宏觀審慎方法”的定義
歷史地考察,對宏觀審慎問題關注最早、研究最為深入的當屬BIS。早在2000年10月,時任BIS總裁的Andrew Crockett在一次演講中對“宏觀審慎”的涵義進行了這樣的詮釋:“宏觀審慎”是宏觀金融管理當局為減少金融動蕩產生的金融成本、確保金融穩定,而將金融系統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監管的監管模式。宏觀審慎方法區別于微觀審慎監管,具有以下兩個特征:其一,將金融系統視為一個整體加以關注,旨在降低金融衰退對宏觀經濟產出造成的損失。其二,注重對金融機構集體行動的監管,以識別金融系統的集合風險(內生性)。隨后,BIS政策風險與研究部門負責人Claudio Borio在《構建金融監管的宏觀審慎框架》的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指出,宏觀審慎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時間維度,即金融系統的順周期性。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審慎框架,鼓勵在經濟增長期間建立緩沖,以降低經濟衰退時的影響,充當穩定器的作用;二是跨行業維度。即關注系統內金融機構的相似的風險暴露及這些機構間的關聯性。為此,應當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加強監管,以防范金融系統整體的風險。2010年2月,BIS高級官員Herv6 Hannoun在題為《邁向全球金融穩定框架》的講話中對“宏觀審慎”的定義進行了歸納。他
指出,在BIS,我們將“宏觀審慎”定義為:運用審慎工具,以促進金融系統整體穩定而非單一機構的穩定為明確目標的監管方法。換句話說,宏觀審慎方法關注的是相對于單一金融機構而言的金融系統的整體,并根據金融機構的集體行動來處理整體風險。
(二)FSB關于“宏觀審慎政策”的定義
FSB在吸收IMF和BIS的研究成果,總結國際最新實踐的基礎上,將宏觀審慎政策定義為這樣一種政策,即主要運用審慎工具,通過(1)抑制金融失衡的積累并構建防御設施,以減弱下行的速度和強度及其對經濟的影響;(2)識別和處理共同風險暴露、風險集中、關聯性及相互依存度等,防止風險傳染和擴散并危及整個金融體系功能的發揮,由此抑制系統性的或系統范圍的金融風險,從而限制關鍵金融服務提供的中斷可能對實體經濟造成嚴重危害的影響范圍。
(三)國內關于“宏觀審慎管理”的定義
國內有學者認為,宏觀審慎管理主要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初衷,將金融體系視作一個整體,研究金融體系與宏觀經濟的聯系以及金融體系內部的相互關聯性,通過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早期預警、宏觀壓力測試等手段,監測評估金融體系的脆弱性,識別金融風險在金融體系的跨行業、跨市場分布狀況以及金融體系順周期性對金融風險的放大,并有針對性地對監管準則、標準或指標進行調整,以期達到金融穩定并確保經濟平穩發展的最終目標。
分析起來,上述三個定義雖然角度不同、表述各異,但都包含了“宏觀審慎”這一概念的三個基本要素:一是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目標:二是以金融系統視為一個整體及其與實體經濟的相互作用為考量范圍;三是以審慎工具為主要手段對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進行識別和監控。基于此,筆者認為,“宏觀審慎”是相對于“微觀審慎”而言的一種監管方法,是指將金融系統視為一個整體,運用審慎工具對金融系統的整體風險及其對宏觀經濟的影響進行識別、監測和處置,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累積和集中,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穩定。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雖同屬于金融審慎監管的范疇。但它與微觀審慎之間在監管目標、監管對象、功能作用上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具有自己的特征,其主要表現在:其一,宏觀審慎的監管目標,不在于防范單一金融機構的危機,而在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從而避免其對宏觀經濟產出造成的損失。其二,宏觀審慎關注的焦點,不在于單一金融機構的運行及風險狀況。而是將金融系統視作一個整體,并從系統角度來考量系統性風險的變化及其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強調對整個金融系統運行的宏觀風險和金融市場狀況的關注。其三,宏觀審慎的功能作用,不在于通過對單一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等的衡量和監測,以確保單一機構的穩健運行,而是運用審慎工具,從宏觀層面識別、分析、監測、控制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金融機構的共同風險暴露及相互關聯性等,由此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累積和集中。以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宏觀審慎的作用范圍及政策工具
研究表明,宏觀審慎的重要使命在于應對系統性風險。它作為一種監管方法、一種政策視角,都須以微觀審慎監管為基礎,是微觀審慎監管的補充,并與其他維護金融穩定的公共政策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就作用范圍而言,宏觀審慎監管旨在解決金融系統的兩個維度的風險:一是時間維度,指風險如何隨宏觀經濟周期變化而累積,與之相關的政策問題是如何應對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二是跨行業維度,指在給定時點上風險在金融體系中的分布,與之相關的政策問題是如何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集中。
(一)時間維度及政策工具
時間維度關注的是金融系統的風險如何隨時間而演進,如何通過金融體系內的相互作用以及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相互作用被放大,有時甚至導致金融危機。因此,實施宏觀審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降低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這里所說的順周期性,是指金融機構的逐利行為而放大經濟周期的現象。在經濟上升期,隨著信貸供給和投資的快速增長、杠桿和期限的錯配,金融體系趨向于過高的整體風險暴露。而一旦周期逆轉,經濟衰退將導致大范圍的金融困境,隨著大量的去杠桿化、信貸供給和關鍵金融服務的減少,這種困境會被進一步放大。
要應對和處置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帶來的風險,單純靠微觀審慎監管是無濟于事的,必須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從國際實踐來看,要構建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重點在于實施各種逆周期緩沖機制,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累積。次貸危機爆發后,國際上已創設了一些逆周期性的政策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1、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巴塞爾III》規定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是利用工具的改進來度量和控制系統性風險的典型例子,比如,采取降低風險加權資產的順周期性,以降低最低資本要求的措施;通過逆周期資本緩沖的不同形式,實施特定的宏觀審慎覆蓋;鼓勵機構通過限制資本分配的方式進行緩沖的積累等。此外,還有永久資本留存緩沖、最低限度的杠桿比率、新的流動性標準等,也有助于抑制順周期性。
2、用作抵押的證券保證金和扣減率。為了限制經濟繁榮時的杠桿積累,降低市場低迷時的系統范圍風險,全球金融體系委員會(CGFS)提出了關于保證金要求與扣減率的建議,探索了多項設計保證金和扣減率的逆周期變化措施,以減輕證券融資市場中杠桿的順周期性,并弱化隨之而來的去杠桿化帶來的系統性影響。
3、預期損失準備金。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等組織推出的有關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會計準則,提供了前瞻性的計算貸款損失的方法,對于抑制順周期性也會產生重要影響。
除此以外,美歐等發達國家在國內立法和政策層面也采用了一些逆周期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我國也將“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寫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二五”規劃。
(二)跨行業維度及政策工具
跨行業維度反映的是在特定時點內金融系統的風險分布和集中狀況。由于“合成謬誤”和“羊群效應”的存在,金融市場的風險具有“內生性”特征。金融機構在同一時點的共同行為,將導致金融系統的集合風險的急劇增大。這些風險既可能由系統內各金融機構的共同或相似的風險暴露而引起,也可能因機構間業務交叉而導致資產負債表之間的直接關聯而引發。防范和應對這類系統性風險,無疑是宏觀審慎政策的重要使命。
從跨行業維度來看,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如何降低系統性風險的集中,控制金融機構的相似或共同的風險暴露及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其重中之重在于加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SIFIs)的監管。所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由于規模、復雜度與系統關聯度,其無序破產將對更廣范圍內金融體系與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的機構。從國際實踐來看,這一維度的政策工具還處在開發之中。現有的實踐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強化資本與流動性監管框架。《巴塞爾III》除了提
高了單個銀行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以增強其損失吸收能力,從而減少倒閉的可能性及溢出效應之外,還規定了一些降低系統性風險集中的要求,比如,對交易及衍生品活動、復雜的證券化業務和表外資產負債表風險暴露等提出了更高的資本要求;鼓勵銀行采用中央交易對手進行場外衍生品交易;解決過度依賴短期批發融資導致的融資風險的流動性要求;對金融部門間的風險暴露設置了更高的資本要求,通過降低機構層面的風險。以促進解決系統性風險及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關聯性等。
2、構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針對這些“大而不倒”的機構在系統性風險積累及金融體系穩定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影響,一些國際組織出于宏觀審慎的目的,開始著手構建專門的監管框架和標準。例如,FSB提出了關于解決其道德風險和外部風險的政策框架,并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有效處置政策建議及時間表》等,強調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有序重組或撤銷,以減輕其倒閉可能對金融體系造成的影響,同時加強對這類機構的監管并及早干預,以降低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潛在影響。
3、加強場外衍生品基礎設施建議。該項建議旨在通過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改革,促進各國在履行標準化、中央清算、有組織的交易平臺、向交易資料庫報告場外衍生品交易等方面承諾保持國際一致性,來降低風險的傳染效應。
關鍵詞 網絡銀行 金融監管
一 銀行業的網絡化
1、銀行網絡化多層次的發展
國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商品和服務的銀行,例如提供存貸、電子商務、帳戶管理等服務。從廣義上看凡是基于獨立的網站為客戶提供有關銀行業務與信息服務的銀行均可稱為網絡銀行。
伴隨著銀行業務的網絡手段運用,銀行網絡化由此迅速地形成與發展。銀行網絡化是一個階段性的過程,從歷史經驗來看其經歷過三個階層,網絡銀行萌芽期、網絡銀行形成期、網絡銀行成熟期。在第一階段(網絡銀行的萌芽期),因為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客觀上要求原有的銀行與網絡信息技術相結合,如銀行內部網絡化管理,建立銀行站點,提供在線服務。它們的存在就好象是銀行的一些分支機構,但銀行的主要業務還是需要依托于傳統的分支機構。這一階段,起步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至今,世界上仍有許多大銀行正在逐漸加大在網絡化方面所占的比重。第二階段(網絡銀行形成期)的標志是1995年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NB―SecurityFirst Network Bank)的成立。該銀行的真正核心內容只是主機房中的一些主機,既五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網點,幾乎所有業務都通過網上進行,這就是未來網絡銀行的真正存在形式。那為什么這種網絡銀行還不能稱為是成熟的網絡銀行,真正的原因應該在于整個社會環境的本身。雖然這種純虛擬的網絡銀行代表未來的發展趨勢,但我們的社會并沒有進入非現金時代,許多商品的流通和交換,仍需要用現鈔作為媒介,這樣,純網絡銀行在當今時代的背景下,對于一些業務的處理,也只有依托于傳統的銀行。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社會的發展,社會經濟各個方面都實現了電子化之后,網絡銀行就進入了第三個階段即成熟期。縱觀當前銀行網絡化的現實,雖有少量的第二階段網絡銀行出現,但絕大部分銀行仍處于第一階段,或是第一階段向第二階段轉變的過程,尤其是我國,還沒有出現第二階段的網絡銀行,少數走在前列的銀行也是在第一階段進行嘗試。這是分析當前網絡銀行及其金融監管所要面臨的客觀背景。
2、傳統銀行過渡到網絡銀行
銀行網絡化發展中網絡銀行一般都執行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突破和發展。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內在的聯系,這可以從銀行組織結構、銀行業務運作、銀行經營管理三個方面來加以分析:
2.1銀行組織結構方面
經濟社會中,傳統銀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其存在以下四大優勢:交易成本低;信息完備性高;監督的有效性強;可作為“流動性蓄水池”防止和理解資金流動性對經濟運行的沖擊。但在網絡經濟中,隨著電子商務全方位、深層次的發展以及金融市場職能化,銀行相對于企業和個人具有的信息完備性、監督的有效性和經濟性等優勢正在逐步消失,電子貨幣的出現和資金在網上可以迅速轉移,使得銀行“蓄水池”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
2.2銀行業務運作方面
網絡銀行除了將一些還具有活力的傳統業務運用于網絡之上以外,還提供一些全新的業務:公共信息服務(包括利率、匯率信息,經濟、金融新聞等)、投資理財服務和綜合經營服務。其中綜合經營服務既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網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務,也包括發行電子貨幣,提供電子錢包等服務,同時還從事或證券保險業務,提供網上金融超市等。所以,網絡銀行絕不是單純的傳統業務網絡化,而是傳統銀行業務的繼承與發展。
2.3銀行經營管理方面
傳統銀行經營管理早期側重于流動性的要求,例如一些管理理論、資產轉移理論(Shift a-bility Theory)、資金池(Pool of Funds)和預期收入理論(Antieipated ln come Theory),發展到后來盈利問題受到關注,“安全、流動、盈利”成為銀行經營管理的目標。由于網絡銀行技術的復雜性、信息的多樣性和競爭壓力加大等原因,傳統銀行在“三性”管理的主要內容已有所改變。即-新的經營環境將賦子“三性”管理新的內容,
2.3.1從技術管理看。網絡銀行技術管理分為軟件管理、硬件管理,它們從各個方面對整個服務和管理系統進行統一安排和管理,確保網絡銀行安全運行。
2.3.2從綜合配套管理看。網絡銀行除了提供一般的傳統銀行業務外,還介入綜合投資、等方面的業務,以發揮網絡優勢。各個部門、各個環節及資金收、轉、支的確認,有效時間等方面的綜合配套安排,也將成為網絡銀行管理的重點。
2.3.3從個性化服務管理看。個性化服務管理是基于數據倉庫的數據挖掘等技術,將每一個客戶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通過對其業務記錄數據進行分析、統計,作出歸納性的推理,并預測客戶行為,從中挖掘潛在的服務模式和有價值的商業信息。一方面提高對客戶的服務水平;另一方面幫助決策者正確判斷,調整策略,減少風險。
2.3.4從銀行利潤收入看。貸款和存款始終是傳統銀行的主要資產與負債,其利率差也是銀行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一般占利潤總量的85%以上。而網絡銀行更強調發揮作為支付中介的優勢,在資產結構上介于金融中介與金融服務商之間,近一半的利潤來源于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
2.3.5從銀行市場營銷看。衡量傳統銀行經營好壞的一個有效的指標是市場占有份額,傳統銀行競爭的結果往往是市場份額的轉移。據有關資料統計,一般傳統銀行80%的利潤來源于其20%的客戶,他們構成了銀行的核心客戶。由于這些客戶在收集銀行信息、轉移業務的過程中成本較高,因而,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忠誠度和信任度的某種慣性,但在網絡銀行時代,隨著信息透明性的大幅提高,個性化服務的提供和創新業務的層出不窮,客戶的轉移將變得十分便捷,保證一定的客戶量,并促進其合理地增長,將是未來保證網絡銀行流動性、盈利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3.網絡銀行發展的特點
3.1科技信息優勢明顯增強。銀行業始終在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方面處于較為領先的位置,網絡銀行在傳統銀行的基礎上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更為深人地與科技融合起來,由此形成了人們的安全預期和效率預期,同時科技優勢也將改變人們整個金融理念。
3.2服務突破時空的局限。使用過互聯網的人們都知道,網絡可以是一個全天候、全方位開放的系統。建立于此基礎之上的網絡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也是“AAA”式服務(Anytime,Anywhere,Anyhow),隨著網絡技術的大力推廣、服務終端的廣泛設置,人們將更加深切地體會到這種突破時空的服務。
3.3全程交互式、個性化的服務。網絡銀行通過客戶分類、內容開發、匹配、交易四個階段,實現從客戶登錄到客戶離開的全程動態交互。網絡銀行與客戶之間采用一對一金融解決方案,使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的互動中,實行有特色、有針對性的服務,通過主動服務贏得客戶,例如,一客戶可以與銀行協定半日存款的利率;向銀行提供一攬子服務要求;在網上進行存款競拍等。
3.4虛擬化程度高,適應各種電子業務。傳統銀行其分行都是一些“磚瓦型”銀行,而網絡銀行沒有建筑物,沒有地址,只有網址,其分行是終端機和因特網帶來的虛擬化的電子空間。傳統銀行雖然可以通過ATM、POS及SWIEF等清算網絡,部分地實現資金電子劃撥,這種清算方式仍是基于紙幣流通的基礎之上的電子支付方式。而網絡銀行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環,作為電子貨幣發行流通的中介機構,開發各種電子票據、電子錢包等在線支付工具,更加適應21世紀的電子支付。
3.5業務綜合性強。傳統銀行的業務劃分十分明確,分工細致,一筆業務往往要經過不同部門、不同帳戶,程序復雜,費時費力。而網絡銀行則重新組合銀行各層次業務,簡化了銀行業務流程,提高了業務綜合經營水平。
3.6信息透明度高,信息業務創新快。在網上提供銀行的業務種類、處理流程、最新信息、年報等財務信息和價格信息是網絡銀行最基本、最簡單的服務功能,因此,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同時,網絡銀行側重于利用因特網豐富的信息資源,對提供的企業資信評估、公司個人理財顧問、專家投資分析等業務進行創新和完善,提高信息的附加價值,強化銀行信息中介職能。
3.7業務智能化。傳統銀行主要借助于物質資本,通過眾多銀行員工辛苦勞動為客戶提供服務。而網絡銀行主要借助智能資本,客戶無須銀行工作人員的幫助,可以自己在短時間內完成帳戶查詢、資金轉帳、現金存取等銀行業務,即可以自助式地獲得網絡銀行高質、快速、準確、方便的服務。
3.8內部管理更趨于系統化、科學化。傳統銀行的內部管理渠道較為單一,內部控制效率相對低下。而網絡銀行除了強大的外部網絡系統之外,還有一個比較完整的內部網絡,使銀行的內部經營管理電子化、網絡化、系統化。
雖然我國目前銀行網絡化的發展還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同時由于我國金融業的自身特點,網絡化的發展還有許多特殊性,但網絡銀行的發展仍符合一般規律,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的內在聯系及其發展過程中的特點都將在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中得到鮮明的體現。
二、銀行網絡化發展對金融監管的挑戰
在銀行網絡化過程中,銀行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創造貨幣等職能不但沒有消失,反而面臨著全新的挑戰。網絡銀行的終端可能涌入未來的任何領域。其與經濟的連動性將得到空間的擴展,因此金融監管也將面臨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戰。金融監督當局不但要嚴密監視和調控好國際收支與國際結算,還要全盤考慮外部和內部的因素在網絡上對經濟的影響。作為金融監管機構,在風險防范和宏觀經濟調控上更應該要有前瞻性,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要有一個透析的認識。網絡經濟中,金融監管不但有必要繼續存在,并且必須結合網絡化的特點研究新問題,開發新品種。
1、銀行網絡化的出現是一種創新
針對這種銀行業創新,金融監管也要創新,要有新的制度、新法規、新的條例、新的手段來應對當前銀行網絡化的創新,例如對于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業務范圍、平臺交易風險都要有新的界定。
2、銀行網絡化中網絡安金問題十分突出
在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條件下,各種偽造、篡改、非法入侵等行為嚴重威脅銀行安全,往往一個小小的篡改將帶來數以百萬計的資金流失,銀行網絡風險增大,對金融監管技術提出了極大的挑戰,金融監管也面臨著網絡化革命。
3、由于互聯網的作用,銀行網絡化的發展模糊了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客戶與銀行之間界限,因此諸如網上交易的管轄權、網上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問題、網上業務的標準問題,這些關系到銀行安全、效率、發展的重要問題,要求金融監管重新研究,積極應對。
4、由于我國經濟信息化程度不高,公眾的網絡信息觀念還較為落后,銀行服務的網絡化程度不高,因此我國銀行網絡化過程中金融監管的政策、方針的制定與實施要慎重,既不限制它的發展又不能放棄監管,通過適當的網絡化監管,促進我國銀行網絡化更快更好地發展。目前歐美一些主要國家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網絡銀行的監管問題,一是建立―個專門的工作機構或小組,負責及時跟蹤、監測包括網絡銀行在內的電子金融業的發展情況,適時提出一些指導建議。如德國的銀行監督機構最近宣布,將對電腦安全、網絡和電子銀行、管理各部門都派出專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任何失誤。二是現有監管機構根據網絡銀行的發展狀況,修訂那些基于擁有實際經營網點的銀行經營模式而制訂的又無法延伸到數字和網絡經濟中的原有規則,制訂一些新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如美德一些金融專家開始分析《巴塞爾協議》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標準8%的規定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則對監管純網絡銀行的適用性問題,并提出一些改進意見。
三、銀行網絡化發展的金融監管問題
總的來看,目前對銀行網絡發展的監管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范圍為主,一般不設新的機構,也不增添新的條款,所以我國的金融監管在面對銀行網絡化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1、對網絡銀行監管意識上的滯后性
在傳統的金融范疇中,由于計劃體制的改革和金融開放的階段性,我們的銀行監管本身就存在著滯后性,主要以事后調節為主,計劃性、強制性的指導為主,真正帶有前瞻性的宏觀調控不是很強,特別是面臨網絡化發展的時期,其監管意識還是相對滯后。網絡的發展可以使一些監管人員足不出戶,但這絕不意味著監管工作的簡單化,相反,新時期的監管將是一種全方位、靈活性、高技術條件下的復雜化監管。如果主觀上沒有重視,沒有在發展的初期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將使我們的銀行進入一個混亂無序的網絡競爭時代。同時,在發展過程中,意識的僵化將使一些監管措施不但難以保障網絡銀行安全運行,反而會束縛和妨礙網上銀行的發展。
2、對網絡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問題
現行銀行業是一種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特殊行業,盡管競爭十分激烈,但各種方式的管制無形中為銀行業創造了一個相對寬松的壟斷環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網絡化、全球化為特征的網上金融時代,銀行業生存的環境將大大改變。由于網絡金融降低了市場進入成本,削弱了現有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擴大了競爭所能達到的廣度和深度,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高科技公司分享這片市場,提供多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如何把握眾多的網上銀行機構的市場準人將是個兩難的問題。
3、對網絡銀行業務營運監管的問題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現有的監管,主要針對傳統銀行,重點是通過對銀行機構網點指標增減、業務憑證、報表的檢查稽核等方式實施。而在網絡銀行時代,帳務收支的無紙化、處理過程的抽象化、機構網點的虛擬化、業務內容的大幅增加,均使現有的監管方式在效率、質量、輻射等方面大打折扣,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權威性面臨嚴竣的挑戰,對基于互聯網的銀行服務業務監管將出現重大變化。
4、對銀行網絡化的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網絡銀行的發展導致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趨勢不斷加強,金融產品的延伸、金融服務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種新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業從強調“專業化”向推崇“綜合化”轉變。而當前我國實行的又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制度,這一體制在網絡時代也將受到嚴竣挑戰。
5、監管部門自身技術、業務素質的滯后性
只有在擁有高技術軟硬件配備的條件下,才能談得上對金融機構有效的監管;同時,如果沒有一支高素質的隊伍,在監管現代化程度高,傳統金融業務比重較小的網絡銀行時就會出現困難。當網絡銀行開發出一些新的金融品種、科技含量高的金融商品時,監管部門如果沒有一批高素質、高科技水平的監管隊伍,對它的監管就會顯得力不從心。
6、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健全
網絡銀行加速了金融創新的步伐,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手段有可能越來越落后于網絡銀行業務創新與發展。雖然1997年我國新《刑法》首次界定了計算機犯罪,但面對層出不窮的新問題,現有的法律保障仍顯不足。
四、解決金融監管問題的對策建議
1、把網絡銀行業務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疇
監管機構可適當地增加若干對口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力度,增強監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網絡監管溶入中國金融監管的整體格局。
2、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
網絡銀行的準入要在注冊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從嚴,而在準入標準、業務范圍等方面從寬,建立一套區別于歐美已有網絡發展優勢的國家的準入制度。我國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重在鼓勵中國的網絡銀行抓準機遇,盡快搶占市場,使監管既可以控制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又可提高本國銀行業的總體競爭力。
3、完善現行法律,補充適用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相關法律條文
首先,要對現有法律不適應的部分進行修訂和補充,不但要從刑法的角度對犯罪進行嚴懲;在民法方面.也要進行界定。如,確定責任人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應體現新經濟的時代特點,對產生的風險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不同的法律原則承扭民事賁任。其次,要對未來發展情況進行預測,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先行立法保護。
4、加強網絡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方面促使網絡銀行的經營者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應加強公眾的金融網絡意識,提高人們對網絡銀行的信任度。
5、制定網絡銀行的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
人民銀行雖于1999年4月著手這一工作,但進展緩慢,必須加快建設步伐,以避免出現各家銀行另起爐灶,重復建設,交叉認證等問題。
6、結合網絡銀行業務的特點,完善現行金融監管辦法
要從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方面根據網絡化條件來適時進行調整、補充,構造一個符合網絡銀行生存、發展的金融監管技術手段與操作系統。
一、域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制度設計
( 一) 以多重監管保障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為基礎的制度設計
從1968 年到2011 年,美國《多德-佛蘭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者保護法案》通過整合《誠實借貸法》、《社區再投資法》等金融法律法規中涉及金融消費權益的權責,鞏固了當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將分散于聯邦銀行及貿易委員會的聯邦消費者保護職能及相關金融監管權集中到獨立的消保工作機構,即聯邦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通過法律形式,嚴格禁止聯邦政府和美聯儲干擾該機構履職,更不允許政府部門以行政立法變向劃分其職權,以財務審計為途徑制約其行政權力的肆意。
(二)以行政手段強化保護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為基礎的制度設計
加拿大金融監管以保守嚴苛聞名,2001 年《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就已經開始不斷整合金融消費權益領域的權責,通過單一消保工作機構設置即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the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簡稱 FCAC),從嚴格金融監管的角度出發,統一加拿大聯邦政策取向,將監管方式與行政制裁措施有機結合起來,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具體落實,具有非常現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三)以教育規劃增強英國消費者維權能力為基礎的制度設計
早在2007 年,英國財政部制定的金融教育預算就已經高達1150 萬英磅。之后更是逐年遞增,現其金融服務局(簡稱FSA)用于該專項教育支出已超每年2 億元人民幣。從英國消保工作的機構設置變遷來看,2001 年到2004 年,從金融服務局(簡稱FSA)到消費者金融教育局(簡稱 CFEB),在金融消費教育領域,英國各金融監管機構呈現越來越專業化、職能越來越明確化,金融消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亦越加凸顯。
可見,立足以人為本、公眾利益至上是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共識。從工作機制來看,各國的消保工作都建有完備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制度,其制度建立在存貸款、銀行理財、信用報告等基本法律制度之內,其內容涵蓋金融消費的公信度和透明度、明確消費者權利義務、防止消費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歧視、保護金融消費者存取款自由等方面。從工作機構來看,各國均統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能于專門機構,成立獨立的單一消保工作機構,無論是強調多重監管、行政制裁,還是注重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都離不開一個強有力的行政組織機構來承擔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職能。從工作規劃來看,各國都在探索建立長期的全民金融消費教育規劃,不斷探索將金融消費教育納入普通公民基本素質教育體系中,全面提升國民綜合素質。
二、中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制度比較
(一)監管框架比較
《消費者保護法》已然成為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域發展的基石,以人民銀行法為核心的金融法律也成為了監管各金融分業的核心價值體現,而以征信業管理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金融法規為指引,基本建立了分行業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體系,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以及證監會作為主要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不同職權范圍從各自監管角度和層次出發規范相應的金融消費行為。以銀行業金融監管為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監管對象具有非常顯著的同一性,即各類銀行機構,但是兩個監管機構的具體監管重心不同,人民銀行的監管重心建立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評估監測,而銀監會則重點關注銀行機構參與金融市場的具體經營行為,從而形成了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監管,有效保障了具體金融消費者和普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了保護力度。與之不同的是,域外發達國家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域采取了打破分業治理的障礙,因域外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發展的基礎較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研究更深入,采取了加強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產生的監管盲區的管理,通過清掃盲區、整合職權、統一機構的方式,形成了單獨承擔消保工作職責的監管部門,以滿足金融消費者日益增長的權利訴求。
(二)職權職責比較
從職能范圍來看,在我國金融分業監管的基本框架下,一行三會的基本職能并沒有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域內發生重大變革。根據各金融分業設立保護局的情況,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仍然基本受限于原來的履職范疇。具體來說,銀、證、保三個監管部門仍然只負責行業內的消費者投訴和教育,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促進消費者保護工作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監管。在這樣的監管格局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開展不可避免存在部分盲區和沖突地帶,特別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會的監管沖突最為突出。以信用卡協議的信息披露為例,人民銀行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從業務角度監管商業銀行相關義務的履行情況,而銀監會則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信用卡業務進行監管,那么在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產生信用卡糾紛后,金融消費者既可以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向銀監會投訴,導致監管重疊,推高發生沖突或推諉的風險,不利于金融消費者維權。而相比較,整合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監管職能于單一機構,金融消費者在遭遇糾紛后,不會出現投訴機構不明的情況,更有利于解紛息訴。
從職能屬性來看,消保工作的性質決定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權力屬性不同于一般性政府權力,多依賴于非強制手段的行政措施。各國采取了通過立法形式將金融知識普及等核心消保工作任務分解到各社會組織完成,而單獨成立以強制力為后盾的執法部門的管理模式。相反,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多表現為既要承擔監管職能,也要承擔教育宣傳職能,因兩種職能履行途徑的性質不同必然導致工作行政手段難以調劑。
(三)教育規劃比較
發達國家在金融危機爆發后,事實證明原有的國民教育規劃并不足以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開展了21 世紀以來最為重大的金融監管改革。一方面,通過將金融知識教育納入國民基本素質教育之中,以國民基本素質教育為途徑傳播金融知識,夯實國民的金融知識基礎,改善金融消費保護領域的大環境;另一方面,建立了滿足社會公眾的金融教育咨詢服務平臺保證普通公民的金融生活的日常之需,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具體的權利訴求渠道。較之,我國國民基本素質教育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固有的整體教育規劃排斥金融知識普及,普通公民基本沒有獲取金融知識的常規渠道。目前,金融知識普及通常采取的是階段式集中宣傳方式,如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知識普及月宣傳活動等,缺乏長遠有效的規劃。而目前網絡上充斥著各種金融虛假信息,各種資訊平臺也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導致各種金融詐騙案件頻發,現已建立的金融教育咨詢平臺如12363等公共平臺,各項功能仍不完備,正在逐漸演變為單一投訴熱線,難以滿足金融消費者的實際需要。
三、西藏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遭遇的困境
(一)缺乏有效行政手段
西藏轄區開展消保工作以來,通過《西藏自治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實施細則》、《西藏自治區12363 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熱線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考核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建立起了基本制度,規范了轄內的金融消費行為及涉及的各項消保權責。雖然規范性文件采用多層級如拉銀發、拉銀辦放、拉銀保護等行發文、辦公室發文以及處發文的形式,但規范性文件固有的局限性難以突破,導致層級低、效力低以及難以規范具備強制力的行政措施等問題突出,顯然已成為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的重要障礙。
(二)受限于職權法定
在金融消費權益領域的分業分工下,人民銀行形式上管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消費糾紛,但法律法規對其相關規定仍處于真空狀態,在解紛息訴的實踐活動中,人民銀行缺乏有效依據,容易與其他監管部門發生管轄沖突等問題,糾紛調解工作難以獲得相關金融機構當事人的積極配合。從2014 年度西藏12363實踐來看,共受理金融消費者投訴58 起、咨詢32 起,辦結率、滿意率均為100%,但是所有投訴類糾紛均通過轉辦方式才得以解決,形成了受理少、難處理、需協調的尷尬局面。可見,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12363因受限于人民銀行的法定職權范圍,不可避免地陷入職責沖突、職權空白的困境。
(三)缺乏長遠規劃
圍繞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宣傳工作,當前采取了新舊結合的方式開展教育宣傳活動,即結合現有平臺和搭建宣傳教育新平臺,如3.15 消費者權益日、12.4 國家憲法日、金融知識普及月等。結合2014 年度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知識宣傳情況,集中宣傳2 次,時間累計40 天,共發放各類宣傳資料累計153850 份,宣傳人群達58409 人次,通過短信平臺發送消息達140 萬余條。從受眾人群來看,宣傳教育對象主要為城市居民,但宣傳教育回訪工作難以開展;從宣傳資料的投放情況來看,主要集中在城市,廣大農牧區的居民難以接收資訊的情況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從宣傳效果來看,短期效益突出,長期維系困難,缺乏與金融消費教育目標匹配的長遠計劃。
四、完善西藏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的路徑選擇
(一)進一步提高消保工作的規范化程度
在總結西藏轄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從多個層面推動制度建設規范化程度,強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領域的法治工作。一方面,從程序上規范,建議統一金融消費糾紛處理辦法,對原則、程序、時效及法律后果等確認和規范。這樣,規范的處理程序才能保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當事人的申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的受理、協商方式、達成和解協議、制作相應的行政調解書等重要環節規范起來。這樣規范化的程序有助于劃分權責,讓整個調解活動始終處于有序的狀態,合法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從實體上立法,整合各類金融消費權益內容,結合西藏民族區域實際,由轄內人民銀行向西藏自治區地方政府建議,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納入地方立法規劃之中。
(二)探索建立消保工作的橫向協作機制和縱向評估監測體系
鑒于跨行業、跨市場等特性以及各分業履職的限制,從多角度和多層次切實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出發,消除監管沖突、彌合監管真空,有必要建立一行三會的橫向協作機制和縱向評估監測體系。一是協作機制基于監管權力的橫向配置,即權力范圍劃分:1、共享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信息化解管轄沖突;2、建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信息共享上的聯動機制防范推諉現象出現;3、成立金融消費糾紛調解咨詢委員會,吸納金融專家為委員,進一步探索建立全系統全社會體系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委員會。二是具體部門體系內的縱向監管權力配比,即權力層次分配:1、依據原有的機構權力設置,劃分上下級工作職責范圍,確立自上而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體系;2、根據屬地原則,具體規范金融消費者投訴事項,堅持高效便民原則,化解糾紛矛盾,建立多層級的快速糾紛解決機制,避免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擴大化;3、加強調查研究,分析金融消費者投訴的各類影響因子,探索建立符合西藏轄區實際的金融消費權益評估監測體系,評估金融消費者的維權能力,監測金融消費糾紛的具體情況。
2007年8月30日,13年懸而未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終塵埃落定,而該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卻為社會各界留下諸多疑團。
眼下,根據《反壟斷法》對執法機構設置的要求,中國已基本明確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作為三大反壟斷執法機構,分別審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價格壟斷和經營者集中。此類反壟斷多頭執法機構設置,主要是以不觸動最為敏感的行政執法權為前提,讓幾大機構在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協調下開展工作。
就競爭性規制覆蓋面而言,這樣分工是一條避免現存行政權沖突的替代性選擇,但如此設置,未能考慮壟斷可能出現的競合以及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的交錯,根據幾大部門的現有特點,這種分工也沒有充分考慮到金融業作為特殊行業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金融業的反壟斷規制歷史來看,金融反壟斷的執法設置尤其應得到關注。
金融壟斷勢力之強
姑且不論歐美地區的反壟斷規范(或競爭政策)適用于金融領域是在該類規范出臺幾十年后才得以實現,現僅就2007年底全國范圍內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正式運營不到3個月就幾乎癱瘓來看,中國金融反壟斷執法機構有作為特例對待的價值。
跨行通存通兌是一項旨在方便金融消費者、提高金融運行效率、整合金融資源、減緩銀行排隊壓力的重大行業政策。當時,金融當局以尊重市場經濟運行為出發點,做出明確表示,費率的確定是商業行為,由各行自行確定。
然而,事與愿違,跨行通存通兌不但沒能順利運營,而且還引發了司法爭議,盡管各界對其漠然收場的原因各執一詞,但費率是爭端的核心;占市場主導地位的工、農、中、建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推出的費率“不約而同”地按每筆金額的1%收取,在高費率恫嚇下,本應門庭若市的跨行通存通兌業務卻遭慘淡厄運。
多年來,國內外一直提倡金融競爭,突出實現金融消費者福利,從制度根源而言,中國缺乏以金融反壟斷規范為基礎的金融競爭性監管制度,更缺乏高效執行金融反壟斷規范的機構,來監督金融市場、威懾強大的金融壟斷力量。
假設,搭建通存通兌業務平臺的主管當局在推出該項業務的同時,金融反壟斷執法權已然存在,那么金融壟斷力量必有所顧及,高費率就難以如此“輕而易舉”地形成,民生金融的初衷的落實就會相對順利得多。
次貸危機與金融反壟斷
進入2008年,由于次貸危機而引發的國際金融動蕩,使金融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置的意義比以往任何時期都顯得格外重要。次貸危機使現代金融制度面臨重大變革壓力,在整合金融監管力量的同時,將突出金融監管當局實施競爭性監管。
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長亨瑞?保爾森充分吸取次貸危機經驗教訓,了《現代化金融監管結構藍圖》,強調金融競爭性監管的迫切性,明確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反壟斷執法職責的重要價值;2008年7月14日,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在評論新修改的《真實信貸規則之家庭住房按揭條款》時指出,增強按揭市場競爭在現代金融監管體系中的重要性;2008年7月17日,美聯儲消費者和社區事務司司長桑德拉?布思庭在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管與調查分會上作證時,也表明了規制信貸歧視并加強公平信貸執法的必要性。
任何制度的變遷往往背負著血淚史的深刻教訓,而未來金融競爭性監管時代的來臨,正是以次貸風暴為導火索。就次貸運作本身來看,其與金融壟斷息息相關,特別突出的是傳統壟斷規制對象的“掠奪定價”,在金融市場的變體(即“掠奪信貸”)的肆意橫行。
當然,次貸在美國整個抵押貸款市場中占比較小,是資產證券化數倍放大了金融風險,才致事態難以控制。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具備極強壟斷性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又為次貸危機瘟疫般蔓延推波助瀾。
幾乎在同一時期,由于次貸危機拖累美國經濟陷入衰退跡象明顯,美元幣值相對全球主要貨幣持續走低,全球油價不斷高企,屢創新高,進而迫使美國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聯合美聯儲、財政部、農業部、能源部、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查實高油價背后的元兇。
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6月23日公布調查結果認為,同2000年相比,在紐約商品交易,所西德克薩斯中質原油的所有交易中,投機交易約占70%,已成為市場主體。隨后,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也加合調查組,并著手查處原油期貨交易市場的價格操縱行為。
7月11日,紐約商品交易所8月份交貨的輕質原油期貨,盤中價格創下每桶147.27美元新高,之后,由于市場敬畏期貨聯合調查組成員強大的執法力量,以及擔心美國經濟增長的不確定性,7月16日油價開始大跌,7月24日跌幅達15%,至每桶124.44美元,同日,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指控荷蘭Optiver控股公司及其高管涉嫌操縱油價,并向紐約南區地區法院。
執行金融反壟斷的條件
國內方面,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已然確立,如何應對專業性更強、信息透明度更低、變化速度更快的金融競爭,將成為很長一段時期不得不正視的難題。如果由金融當局承擔執法,將可能是一條落實反金融壟斷較為有效的路徑。
以2008年外資金融信息產業準入一案為例,歐共體和美國3月3日分別發表聲明,表示已正式就外資金融信息提供商在華準入受阻,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請磋商。他們認為,中方現行措施有違中國入世承諾,以及CATS和TRIPS協議,違背了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原則,中國的規則,為金融信息提供商的貿易業務設置了嚴格障礙。
一直主導辦理此案的商務部表示,將按照程序處理涉外資訊爭端。客觀而言,從世界金融運行軌跡和中國金融產業發展現狀看,歐共體和美國的訴求及理由確實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信息的透明有助于金融市場穩健發展,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也的確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的一攬子承諾。
可預見的是,商務部將較多地從世貿規則出發加以回應,但由于專業所限,能駁斥歐美訴求的充分理由很有限,如欲打破僵局,有效駁斥對方,唯有借助金融當局的專業力量和金融信息基礎,運用金融反壟斷制度加以回擊。
從金融競爭性規制角度出發,若要求中國不顧金融業先天的風險性,不充分考慮世貿組織成員國均認可金融業適用于作為特例的“審慎除外”原則,一味盲從GATS義務,非理性地完全開放金融信息服務市場,將可能為中國經濟平穩發展埋下巨大隱患,特別是在現有國際金融市場格局和全球金融市場不確定性加劇下,甚至將會阻礙中國經濟發展的堅實步
伐。
首先,從全球金融信息服務產品競爭市場解析可看出,世界金融信息服務市場呈現高度集中趨勢,湯姆森公司收購路透集團一案最終推動了國際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寡頭壟斷格局,世界市場現為彭博與湯姆森路透兩強爭霸態勢。
2007年末至2008年初,歐共體和美國分別展開平行調查后大體一致地認為,湯姆森和路透分別出售的基礎數據、盈利預期數據和后市研究報告等金融信息服務產品,在這一市場,由于進入耗時、成本高而非常困難,兩大機構的競爭則有利于機構金融數據使用者,二者合并后將大幅增加市場集中度,會實質地減弱以上三類金融信息產品的市場有效競爭,增大提高金融信息服務產品價格的可能性,市場中其他競爭者的同應,也不足以消除合并對競爭產生的負面影響。
第二,金融信息服務是破解專業化極強的金融業“信息不對稱”難題的重要突破口,可有效增強信息透明度,增進金融當局、金融機構、客戶等相關利益主體之問的相互了解,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幾率。
但另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務產業也可能成為金融風險隱患堆積的幫兇,特別是金融信息產業結構過度集中時,一旦當局放任金融信息服務機構濫用其優勢地位,將可能破壞經濟的整體良性運行。
次貸危機爆發前,彭博、湯姆森和路透曾一度對次貸所涉機構的經營狀況高奏凱歌,2007年3月12日,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機構新世紀金融公司宣布破產保護,次貸颶風正式登陸,三大金融信息服務機構突然峰回路轉,頻傳次貸噩耗,所謂的金融信息有效性應當對全球數萬億美元的損失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中國,根據當前的同內發展局勢,南于金融反壟斷制度有助于維護金融穩定、強化貨幣政策傳導、引導外匯管理、遏制通貨膨脹及股市泡沫、規范信用評級、協助反洗錢制度實施并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中國應當考慮依托金融競爭對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意義,來探尋金融反壟斷執法機構設置的最佳切入點,充分考慮該執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關鍵詞】 金融資產分類; 預期損失模型; 資本監管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2-0078-07
一、引言
2008年的金融海嘯引發了各界對金融工具準則的廣泛詬病,此后IASB迅速啟動準則修訂程序,歷經五年修訂和三次推遲實施,終于在2014年7月塵埃落定,IFRS9全面取代原IAS39,計劃2018年開始實施。IFRS9的重大變革包括:第一,金融資產分類由IAS39的四類簡化為三類,為交易目的持有或者指定為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FVTPL,Fair Value To Profit and Loss)的金融資產,符合合同現金流(SPPI,Solely Payments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特征和商業模式的金融資產攤余成本(AC,Armortilized Cost)計量,不符合SPPI原則的金融資產和沒有分類為FVTPL的可以不可撤銷地指定為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綜合收益類(FVTOCI,Fair Value To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金融資產;第二,金融資產減值采用預期損失模型(ECL,Expected Credit Losses)替代現有的已發生損失模型,以減少或避免“順周期性”。我國金融行業持有的金融資產規模巨大,IFRS9重大變革將對金融行業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在我國會計準則全面國際趨同背景下,研究IFRS9對金融行業的影響,對于我國未來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提高監管水平、維護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研究路徑
(一)金融資產分類過于復雜淪為盈余管理的工具
金融危機前對IAS39的批評主要集中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過于復雜,金融資產分類容易被利用進行盈余管理,Beatty(1995)[ 1 ]發現當銀行權益報酬率下降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比例也會下降。Cocco和Lin(1997)[ 2 ]發現股價上升時,企業傾向于將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葉建芳等(2009)[ 3 ]認為,金融資產規模越大,越傾向于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盈利不好的企業可能會選擇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盈余管理。徐先知等(2010)[ 4 ]認為政治成本、債務契約、報酬契約及管理層風險偏好對金融資產分類產生顯著影響。為回應各利益相關者的批評,IASB啟動了IAS39修訂工作,并于2006年和FASB聯合一份諒解備忘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降低金融工具會計復雜性。
(二)已發生損失模型影響監管資本的計算并導致“順周期性”
Ahmed Takeda和Thomas(1999)[ 5 ]研究表明貸款損失準備金對資本管理存在影響。Bikker(2004)[ 6 ]發現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與資本充足率的大小有明顯的負相關關系。Beatty等(1997)[ 7 ]認為監管資本會隨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未實現損益變化而上下波動。Barth等(1995)[ 8 ]認為當資本水平較低時可能會降低貸款準備金的計提。Laeven和Majnoni(2003)[ 9 ]發現當銀行的利潤小于零時,貸款準備金處于較高狀態,表明在經濟下滑期可能利用資本來補充準備金,經濟上行期并未為經濟下行期提取充足的準備金,周期現象最為明顯的是亞洲的銀行。
金融危機讓利益相關者普遍認為已發生損失模型具有明顯的順周期性,在經濟上行期貸款違約率和損失率較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也相應較少,利潤增加;而在經濟下行期,貸款違約及損失增多,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較多,利潤減少,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
(三)IASB對準則的修訂和我國學者對IFRS9的各種質疑
金融危機的爆發客觀上加速了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為回應各方質疑,IASB和FASB聯合成立了金融危機咨詢小組(FCAG,Financial Crisis Advisory Group),為降低金融工具的復雜性對金融資產分類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針對已發生損失模型的“順周期”缺陷進行研究,并提出了“預期損失”概念。為方便盡快實施,IASB將IFRS9的制定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確認與計量;第二階段為金融資產減值采用ECL模型;第三階段為套期會計。
在IFRS9修訂過程中,我國學者積極跟進介紹IFRS9的最新修訂狀況,并對IFRS9在我國的適用性進行研究,介紹類和贊成類的文獻較多,不一一列示。對IFRS9的質疑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修訂后對IFRS9金融資產分類是否能減少盈余管理,二是ECL能否延緩順周期效應。劉永澤、王玨(2011)[ 10 ]研究認為IFRS9金融資產分類的改變對企業利潤產生重大影響,不能將IFRS9完全應用于我國不健全的資本市場中。朱小平、夏璐(2010)[ 11 ]認為IFRS9框架下,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類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不能再轉入損益,無法真實體現上市公司的投資結果。黃世忠(2010)[ 12 ]認為IFRS9商業模式和現金流量特征這兩個劃分標準缺乏內在的一致性,對權益類金融資產的“成本例外”豁免不合理。金B(2012)[ 13 ]認為IFRS9金融資產分類的變革對上市銀行的總體影響不大,對證券行業影響總量也不大,對保險行業財務報表的影響最顯著。王霞(2012)[ 14 ]認為IFRS9盈余管理的動機與空間依舊存在。鹿波、李昌瓊(2009)[ 15 ]認為貸款損失準備金對銀行緩解順周期有明顯的效果。楊寶華、謝楠(2010)[ 16 ]認為銀行業應結合自身特點選擇落實ECL模型的路徑。陸建橋、朱琳(2010)[ 17 ]認為IFRS9部分內容未考慮新興市場特殊情況,ECL模型可操作性不強。姚明德(2012)[ 18 ]等認為ECL模型可以避免“斷崖”效應。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課題組(2012)[ 19 ]研宄認為預ECL模型尚不成熟,我國應謹慎對待。在此期間各類質疑觀點不一。
2014年7月IFRS9出臺之后,質疑類的研究再無意義,轉而研究IFRS9可能會給我國企業財務信息及監管帶來的影響。本文正是順應這種趨勢,研究IFRS9對我國金融行業的影響。
三、IFRS9重大變革的主要內容
IFRS9相比IAS39有了顛覆性的變革,其中金融資產分類和ECL模型最受矚目,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這兩個方面。
(一)IFRS9對金融資產分類的影響
“四大”的研究報告對IFRS9金融資產分類流程解讀各不相同。王立鵬(2015)[ 20 ]根據IFRS9的要求,繪制銀行業金融資產分類的流程并從判斷是否為權益投資開始。王婕、林桂娥(2015)[ 21 ]對比了IFRS9和IAS39金融資產分類與依據和結果,繪制了金融資產分類流程圖并從SPPI原則開始,認為現有屬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類目下的“權益投資”分為以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兩類,按照IFRS9的分類原則,這兩種權益投資都將分類為FVTPL。楊偉中(2015)[ 22 ]認為所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都分類為FVTPL,預期信用損失減值模型適用于除FVTPL以外的全部金融資產。劉亞干(2015)[ 23 ]、王婕和林桂娥(2015)[ 21 ]、楊偉中(2015)[ 22 ]認為權益投資都將分類為FVTPL。各種研究盡管緊跟國際最新動態,但存在一些誤區,尤其對于權益類金融資產分類誤區較大,基于此,筆者根據對IFRS9的研究,繪制金融資產分類流程圖1(P&L,即Profit and Loss;OCI,即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從圖1可以看出IFRS9金融資產分三大類:FVTPL、 FVTOCI和AC,FVTOCI又細分為FVTOCI(權益)和FVTOCI(債權)兩個小類。由于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與IAS39內容趨同,以下討論IAS39也相當于討論我國會計金融工具準則,不再贅述。
根據IFRS9的定義,IAS39的四大類金融資產中除了貸款與應收款項需要重新判斷與分析以外,其他幾類都能實現與IFRS9分類的對應,但這種對應只是最有可能的對應,并不能嚴格一一對應,需要按照IFRS9的商業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重新判斷。調整后最有可能的對應如下:
(1)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持有金融資產目的是為了交易或者初始指定為FVTPL,則分類為FVTPL,公允價值變動和股息、利息等確認為P&L,與IAS39的處理方法無重大變化。
(2)持有至到期投資絕大部分是中長期債券,能滿足SPPI的要求,分類為AC,仍然采用攤余成本計價,利息收入、預期損失、匯兌損益直接入利潤表,與IAS39相比變化不大。但也可能產生例外情況,如資產支持證券按照IAS39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也可能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IFRS9分類則需要考慮不同層級的商業模式。優先級投資者主要為了獲得標的資產的本金及利息,符合SPPI原則則可以分類為AC;最低級或次級債券承擔了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可能分類為FVTOCI(債權)。
(3)貸款和應收款項包括的項目相對復雜,如果滿足條件則分類為AC,計價方法仍然采用攤余成本計價,與IAS39相比變化不大。部分貸款可能由于可變利率、提前償付權、展期選擇權等條款導致合同現金流不滿足SPPI要求,不能分類為AC,只能分類為FVTOCI(債權),采用公允價計價,公允價值變動計入OCI,出售時轉入損益,這類資產分類可能發生重大變化。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目前分為權益類和債權類,根據IFRS9最可能對應FVTOCI(債權)和FVTOCI(權益),分類本身變化不大,分類標準需要按照商業模式和現金流模式判斷,會計核算方法變化很大。可供出售債權類可以對應IFRS9的FVTOCI(債權),利息收入、預期損失、匯兌損益計入P&L,公允價值變動計入OCI,金融資產轉移時轉入P&L。IAS39中可供出售債權類,正常的公允價波動計入OCI,減值損失計入P&L。兩者相比核算方法變化不大。可供出售權益類最可能對應IFRS9的FVTOCI(權益),公允價值變動計入OCI,出售時不能轉入P&L,且減值損失也不能計入P&L,而IAS39可供出售權益類公允價值變動計入OCI,對利潤無影響,金融資產轉移時OCI轉入P&L,減值損失計入P&L,該類金融資產與IAS39相比對利潤表影響巨大,無論公允價值正負波動都不再影響利潤,并且出售時也不會轉入利潤,會降低利潤的波動,當然也會降低利用此類金融資產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
綜合以上IFRS9的主要特點:可供出售權益類按照IFRS9最有可能分類為FVTOCI(權益),公允價值波動將不再影響利潤表,只影響所有者權益,這將顯著降低利潤的波動。同時由于IFRS9權益類金融資產無成本豁免,根據我國2014年7月修訂后的《CAS2――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三無(無控制、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轉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仍采用成本法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將會對資產負債表產生一定影響。貸款與應收款項和部分債權類金融資產需要根據SPPI要求重新判斷與分析才能確定分類。
(二)IFRS9已發生損失模型變革為預期損失模型
朱虹、吳新勝(2015)[ 24 ]認為ECL模型將大幅提高中小銀行貸款撥備水平,存在信貸風險高估可能。筆者基本贊成該觀點,原因如下:
1.ECL模型比IAS39已發生減值損失模型適用范圍略有擴大
IFRS9中ECL適用范圍包括:AC;FVTOCI(債權);不屬于FVOPL的貸款承諾;不屬于FVOPL的債務擔保合同;適用于IAS17租賃產生的長期應收;IFRS15的合同資產及應收。即所有具備債權性質的除了FVTPL的資產都適用。而IAS39則要求除了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其他金融資產無論公允價值計價還是攤余成本計價都須計提減值準備,但只考慮本準則范圍的金融資產。比較而言IFRS9的ECL模型適用范圍略有擴大。
2.ECL模型可能擴大預期損失計提基礎
按照IFRS9的要求,適用ECL模型的金融資產分為三類:
第一類:金融工具從初始確認到報告日信用風險沒有顯著增加,需確認未來12個月的預期損失=整個資產未來12個月的信用損失×發生概率(不是未來12個月現金流的減少),利息收入等于賬面原值(未扣除減值準備)×實際利率。
第二類: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顯著增加,但是沒有減值的客觀證據,這一類中的金融資產在當期以組合平均損失率全額確認減值損失,需要確認整個生命周期的ECL(Life Time 以下縮寫LT ECL)=預期損失×發生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利息收入的計算仍然是賬面原值×實際利率。
第三類:報告日有明顯的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且能辨別出單項金融資產的組成,以單項金融資產的預期損失率逐項計提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此時需要確認生命周期的ECL,利息收入的計算用賬面凈值(扣除減值準備后)×實際利率。
IFRS9適用ECL的三類金融資產幾乎覆蓋了除少數采用例外模型的金融資產以外的絕大部分需要計提減值的金融資產。而IAS39只針對出現減值跡象的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計提基礎顯著擴大。
3.對低風險資產預期損失模型變化不大
應收和租賃應收屬于低風險資產,仍采用簡化的模型或者12個月的ECL,該類金融資產預期損失變化不大。
對于應收和IFRS15的合同資產及租賃應收,可以選擇簡化的方法或者矩陣模型,即賬齡分析,可以針對不同的金融資產獨立選擇方法。如果金融資產在報告日滿足以下條件,有很低的違約風險、貸款方有較強意愿償還貸款、即使經濟負面波動貸款方的償債能力也不會降低,那么管理層可以不用估計信用風險大幅增加的情況,使用第一類12個月的ECL。
4.現有四大類金融資產IFRS9前后資產減值損失對比
(1)交易性金融資產在IFRS9后對應FVTPL,仍然無需計提減值準備,處理方法一致,無重大變化。
(2)持有至到期投資大部分能滿足SPPI的要求,分類為AC,資產減值計入損益,和IAS39相比,除了模型由已發生損失模型變成ECL模型以外,會計核算方法一致。
(3)貸款和應收款項如果滿足SPPI要求則分類為AC,不能滿足SPPI要求,只能分類為FVTOCI(債權類),無論哪種情況都適用預期損失模型,部分貸款和應收款項滿足低風險條件也可以采用簡化模型。和IAS39相比除了減值模型發生變化以外,會計核算方法一致。
(4)可供出售債權類根據IAS39需要計提減值,計入損益,根據IFRS9,FVTOCI(債權類)除了減值模型發生變化以外,會計核算方法一致。
可供出售權益類根據IAS39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且計入損益,而根據IFRS9,FVTOCI(權益類)不需要資產減值,公允價值非正常下跌只會影響所有者權益,不影響利潤,該類金融資產對減值處理方法變化巨大。
綜合以上,IFRS9的ECL模型主要變化有:可供出售權益類金融資產處理方法變化最大,實施IFRS9后FVTOCI(權益類),公允價值非正常下跌只會影響所有者權益,不影響利潤,將顯著降低對利潤波動的影響。不能滿足SPPI的部分貸款和應收款需要分類,可能分類為AC攤余成本計價,也可能分類為FVTOCI(債權類)公允價值計價,無論哪一種計價方法都適用ECL模型。ECL模型比已發生損失模型的計提基礎顯著擴大,可能會提高損失準備金的計提金額。
(三)金融資產分類與減值模型新舊準則對比
根據上述金融資產分類與資產減值損失模型新舊準則對比分析,筆者將內容匯總如表1。
四、IFRS9對金融行業財務報表的預期影響
(一)IFRS9對銀行業報表的影響
本文選擇銀行業資產規模最大的工商銀行作為研究樣本,2014年工行持有的金融資產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客戶貸款及墊款、應收款項類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買入返售其他,各項數據和對利潤表的影響如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可供出售權益類的資產減值損失1.11億元將不會再減少銀行利潤,投資收益中該類金融資產貢獻也非常小,因此,總體上可供出售權益類金融資產對利潤影響較小;客戶貸款及墊款占ECL模型適用資產總額的74%,其中逾期90天(根據附注信息)以上占逾期貸款總額的56%,如果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視為“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資產,約有1.04%即1 129億元的客戶貸款及墊款轉為整個生命周期計提減值準備,這一新增減值準備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持有至到期投資25 663億元,資產減值損失只有0.03億元,按照ECL要求,需要重新計算,都可能導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增加。
工商銀行已經落實巴塞爾Ⅲ的要求,采用內部評級法計提未來12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IFRS9預期損失將超過巴塞爾Ⅲ內部評級法下的預期損失[ 25 ]。
綜合以上,因為銀行業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規模很小,所以金融資產分類對銀行業利潤影響不大,而ECL對利潤產生較大影響,并對監管資本帶來影響,需要引起重視。
(二)IFRS9對證券業報表的影響
本文選擇規模最大的中信證券研究IFRS9對證券行業的影響。2014年中信證券持有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融出資金、買入返售、應收款項、應收利息、存出保證金。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債券、基金、股票、證券公司理財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及其他。具體如表3。
中信證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1 262億元,規模雖大但對利潤影響變化不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488億元,其中理財產品19億元,信托產品23億元,其他119億元,此三類金融資產均無法判斷是權益類還是債權類,是否滿足SPPI的原則,因此對資產減值損失和投資收益的影響也無法估計。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轉入成本計量的權益類金融資產102億元,如果采用IFRS9后只能以公允價值計價,這部分金融資產將會對報表產生很大影響。可供出售權益類116億元,將不再影響利潤波動。
1 392億元貸款與應收款項資產減值損失34億元、108億元可供出售債權類資產減值損失5.66億元①,按照ECL要求,需要重新計算,都可能導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資規模小,影響不大。
因此IFRS9金融資產分類和ECL都對證券行業產生很大影響,主要體現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貸款與應收款項,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無法與IFRS9的FVTOCI對應,具體數據無法估計。
(三)IFRS9對保險業報表的影響
本文選擇規模最大的人壽保險研究IFRS9對保險行業的影響。2014年人壽保險持有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權)、可供出售(權益)及可供出售(成本)股權、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及應收款項(包括各項應收款項、保戶質押貸款、債權投資計劃、信托計劃投資、定期存款、存出資本保證金及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具體如表4。
人壽保險持有的6 075億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權益類2 000億元左右,公允價值波動將不會再對利潤產生影響,3 953億元債權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11.49億元,持有至到期5 173億元沒有減值損失,9 416億元貸款和應收款減值損失5.69億元,如果按照ECL的要求,減值損失有增大趨勢。
因此,IFRS9金融資產分類和ECL都對保險行業產生巨大影響,主要體現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貸款與應收款項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具體數據無法估計。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實施IFRS9后企業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將大幅降低利潤的波動。銀行業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較少,受影響較小。證券行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規模雖大,但對利潤影響變化不大。證券、保險持有的權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規模較大,利潤的波動會大幅降低。銀行、證券、保險行業持有大量的貸款與應收款項將面臨重分類,對利潤的影響暫時無法估計。
銀行業、保險都持規模巨大的貸款與應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ECL對銀行、保險影響都很大,并可能對資本監管產生影響。大銀行IFRS9預期損失將超過巴塞爾Ⅲ內部評級法下的預期損失。中小銀行采用五級分類也可能會面臨ECL帶來的計提資產基數的擴大。保險業還持有規模很大的債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會受到較大影響。證券行業持有至到期投資規模小,ECL影響相對較小,ECL對證券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債權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貸款與應收款項。
(二)建議
金融行業盡早開展新準則的財務影響評估工作,分析金融資產分類IFRS9轉換的標準、轉換方案,預估對報表數據的影響;進行ECL模型參數估計的測試及分析宏觀經濟、貸款發放策略等對模型參數的影響;也可以參考巴塞爾Ⅲ相關參數來計算違約概率,將風險管理和會計核算有益結合,降低會計核算的實施成本,也降低準則轉換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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