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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關于內部審計的立法有下列幾種情形:第一類,內部審計法。國外的內部審計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綜合性的內部審計法,如以色列頒布的《內部審計法》,不僅適用于公用單位,也適用于所有公眾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具有較為普通的約束力。①二是專項的內部審計法,如百慕大群島在2010年也制定了《2010內部審計法案》,該法律盡管名稱是內部審計,但是實質上是關于政府部門和機構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規范。②拉脫維亞共和國在2002年10月制定頒布了《內部審計法》,同樣也是關于政府部門和機構組織的內部審計法律。第二類,地方審計法案。如南非共和國的夸祖魯-納塔爾省在2001年就頒布了《內部審計法案》。第三類,其他法律中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如《以色列公司法》第四章“公眾公司中的內部審計師”,就是專門針對內部審計的法律規定。第四類,相關法律法規對內部審計的衍生影響。如2002年7月,美國國會頒布了《薩班斯法案》,該《法案》強制要求擴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圍,強化監管力度,同時強化法律責任的懲處力度。在《薩班斯法案》的推動下,2007年6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了《與財務報告審計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審計》,即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的《審計準則第5號》。從此,內部控制審計在世界范圍內逐步成為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種類,大大提升了內部審計地位。但是,對于內部審計工作,在西方國家更多是民間組織的自律行為。例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國際信息系統審計協會ISACA等組織的關于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的系列規范等,在國際內部審計領域,這些規范性文件具有較高的約束力并且直接指引國際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把控著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的高低,也把控著國際內部審計師的執業門檻的高低。
我國內部審計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沒有專門的《內部審計法》。國家審計主要依據《審計法》對國家機關、軍隊、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展審計,社會審計主要依據《注冊會計師法》,經委托對被審計單位開展審計。內部審計卻沒有類似的專門法律,審計署4號令只是部門規章。導致我國審計監督體系中的三大板塊的立法層次不同,出現此長彼短,彼硬我弱的情況。
第二,《公司法》中沒有專門的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理念已成為審計理論界和實務界共識。然而,我國《公司法》中僅有3處提到了審計,分別在第63、165、170條,且都是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完全沒有提及內部審計的地位和作用問題,這是導致公司內部審計地位低,定位不明確,公司治理較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現有內部審計規定不符合時展要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認為內部審計是“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其主要作用是“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主要目的是“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的重點在于風險、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程序方面,被賦予“監督、評價、增值和服務”的四大功能,表明內部審計的世界發展潮流是從“監督型”轉向“服務型”。國際上關于內部審計的最新發展沒有充分體現在我國內部審計法規中。我國審計署4號令沿襲了《審計法》的監督主導型的定位,即內部審計是“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我國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2003)認定內部審計是“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審計”,該定義比審計署4號令的定義內容寬泛,較為接近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要求,但是,仍然是不全面的,本質上沒有超出“監督型”定位模式。
第四、法律規定不全面,缺乏操作性。對于內部審計來說,《審計法》的主要缺陷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整部《審計法》是對國家審計工作進行規范的法律,沒有列出一個板塊來規范內部審計。《審計法》第二十九條強調內部審計必須接受國家審計的監督,只是附帶性的法律條文。二是“指導和監督”沒有實施細則,難以操作。審計法規定審計署對各內部審計機構具有“指導和監督”權,但審計署沒有設置專門的部門來負責該項工作,也沒有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正常行使該職權。在操作上幾乎是空白,主要由本單位和行業自律組織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
第五、部門規章力度不夠,剛性不夠,且執行力不強。審計署4號令第三條規定單位“可以…配備總審計師。”由于該項規定缺乏剛性而且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導致我國絕大多數部門和國有企業沒有設立總審計師。實際上,我國的內部審計法律制度大多數是指導性的,多數情況是使用“可以”、“應當”等字眼,如4號令第八條審計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造成各單位在執行制度上大相徑庭,各不相同。第十二條關于內部審計“處理、處罰權”問題,由于缺乏監管部門和實施細則,絕大多數單位的內審處理、處罰權旁落。很多單位的領導認為“審計管事,監察管人”,當然,處理、處罰成了監察部門的事。
摘要我國中小企業內部目前審計法律制度薄弱,管理水平低,執行能力不足,而且,這些制度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無法給予足夠的重視在企業內部的審計上,也缺乏一定的體制保障來實現企業目標的發展。為了使企業內部審計的法律制度得到良好的改善,需要一個由國家建立的企業內部審計標準制度,制定一部相關的公企業內部審計法,并改和完善進有關立法和制度。根據現代企業系統的設計要求,企業必須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建立企業內部審計團隊,加強宣傳法律法規方面的工作,加強企業經營,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在使企業經營效率提高的基礎上,進一步的確保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關鍵詞企業內部審計法律制度改進策略
一、我國中小企業內部審計法律制度的作用
作為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礎,與財務處等被審計單位在機構的設置上平行,可為內部審計提供必要的實施條件,這是一個在其章程的范圍內獨立的審計組織,內部監督職能只有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才能有權行使。此外,本部門或單位內部一直認為內部審計者就是內部審計機構,將被審計的單位看住審計活動主要針對的目標,或者認為被審財務處就是審計的目標,這就要求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的獨立性,考慮審計的重要性,與財務部門實施并行。只有這樣,審計單位才能在某種程度上接受審計,才能更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按照審計的基本原則,執行高級管理層規定的審計任務。內部審計根據立法授權獨立行使監督權,這與法律要求密切相關,即“審計單位應有平行財務處的組織結構”。這是因為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只能通過與審計單位平行來保證。此外,這一要素的法律基礎和重要性是前一要素的延續,主要側重于:首先,它對授權的性質進行了相關的界定;其次,它對授權的內容進行了相關的澄清,在這方面,明確規定了授權的性質,這是一項不可與其他人分享的權利,只能獨立行使。此外,在這一構成部分下,授權實體不包括融合財會等被經審計的單位,而是獨立的內部審計單位。接受該單位負責人責任方式的直接指導,以及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指導,負責直接的報告工作給該單位的負責人,并將自身實現的基礎界定為前兩項法律要求的綜合。因此,這一法律要求成為了一種基礎性保障,保障了企業內部審計的權威性,主要包括以下三點:第一,在保障能夠直接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的基礎上,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力求盡量確保內部審計的權威,減少外部因素對審計的影響;第二,審計結果的有效性取決于內部審計機構對單位負責人報告的可信性和完整性,內部審計的權威性需要通過審計結果的及時報告來加以保障,并再次基礎上充分開拓和發揮審計的效果;第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財會等被審計單位的地位并行,應有獨立進行審計的權利在法律方面能夠對內部審計進行有效的監督,另外,還可以直接的報告結果給本單位的領導。在審查內部審計所適用的法律因素之間的關系時,應將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視為一個關鍵因素。這是因為,企業內部審計隨著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與日益改革的政治文化,其傳統形式的審計方式已經無法滿足時代的需求,需要進行積極的調整,以確保內部審計質量得到不斷的提升,審計工作能夠得到順利的推動。由于各種實際的原因,現代企業審計部門因本身的局限性,而無法及時、積極主動地進行調整,因此,內部審計必須在主管審計機構的領導下進行。此外,應以國家經濟法范圍內的財務法律和條例為基礎,發展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因此,企業內部審計必須在國家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以便能夠依法進行。
二、我國的中小企業內部審計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企業內部控制有效性核實和評價的過程是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在設計和監測企業控制系統時,查明和評價設計和運作方面的缺陷,并就缺陷問題提出解決建議,是該過程涉及的主要內容。然而,長期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現行的內部審計安排一直存在著一些差異,具體表現在與時代的發展需求不符、缺乏嚴格完善的法制度律、缺乏專業性的操作、執行部門制度的力度不足,嚴重妨礙了對我國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進行。
(一)欠缺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部門規章制度
[摘要]我國經濟的發展帶動了農村進步,在農村進入全面發展的新時期,各項經濟體制不斷完善,資金投入逐漸加大,做好經濟審計工作是至關重要的,規范化的農村財務審計能夠進一步促進農村踏上新的征程。但是,目前我國農村審計制度不完善,在財務管理中會遇到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農村財務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
[關鍵詞]農村;經濟審計;財務管理
1加強農村經濟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1.1加強農村經濟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問題
農村在傳統的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包括責任不明確、資金流向得不到控制等。此外,農村經濟發展,各項基礎設施建設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在這特殊的轉型時期,農村的財務管理中必然會有疏忽,影響農村的穩定。及時加強財務審計能夠糾正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有效控制資金流向,將國家的財政支持制度落到實處。最后,由于我國農村的村干部主要負責財務管理,他們年齡普遍比較大,雖然得到村民的信任,但是財務管理經驗比較落后,不熟悉最新的財務管理流程,同時,也缺乏年輕得力的助手,存在著比較守舊的老干部思想,缺乏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導致農村財務管理水平提不上去,阻礙投資方向。
1.2加強農村經濟審計能夠促進資金合理使用
社會不斷進步,農民對生活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近年來,農村生活居住條件不斷得到改善,經濟發展也取得了傲人的成績,這正是國家相關政策引導和農村經濟工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但是,農村經濟資金自己使用這塊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問題。例如,村級的財務走向不明確,村民沒有知情權,即使公開的財務內容,有時也會出現與賬戶資金規劃不一致的現象。因此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可以及時發現資金使用的不合理性,提出科學使用建議,讓農村的財務管理工作走上正軌。
【摘要】我國政府公共投資項目,每年都是數量眾多金額巨大,貪污腐敗現象也出了一些。這個問題早就引起了上級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注意。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同樣暴露出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跟一些發達國家的研究成果比起來,我國在公共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方面的研究遠遠落后,未能及時將最新的實踐經驗上升為理論來系統指導公共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工作。因此,本文將對英美兩國政府公共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特征、內容進行分析,學習和借鑒其技術與經驗,旨在促進我國跟蹤審計理論的現代化,為我國公共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的實踐活動提供更為先進的理論指導。
【關鍵詞】公共投資項目;跟蹤審計
政府公共投資是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對公共設施的投資。政府公共項目投資涉及的資金量巨大,投資的成效對民眾生活有直接的影響,中間要防止貪污腐敗的產生影響項目的成功和安全,所以跟蹤審計是非常重要的。
一、文獻回顧
姜秋梅(2008)提出“政府公共工程管理審計的審計目標是政府公共工程項目運營管控模式,主要對項目進行時的開展速度、工程的質量和投資把控有關的監督和意見”。陳孝亮(2017)則認為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是審計機關依照相關法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運行過程進行的必要而有重點的持續進行的審計工作。David和Miklos(2011)總結了對于跟蹤審計的最新實踐經驗以及研究成果,分析了傳統審計模式的不足,并指出跟蹤審計可以彌補傳統審計的滯后性等缺點,因此提出對審計事項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模式將逐漸取代傳統審計模式。楊軍(2016)認為由于跟蹤審計所具有的時效性特點,因此能及時發現和反饋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政策缺陷以及管理漏洞,發現問題的成因,并提出改進措施。朱惠英(2008)提出跟蹤審計的實施過程中,應當將項目的選擇預算階段、招標投標階段、項目建設階段以及竣工驗收階段作為審計的重要節點,同時針對各步驟實行仔細的跟蹤審查。王瑤瑤、龐艷紅(2016)通過研究美國審計署在政府跟蹤審計活動中有關明確審計項目、評估項目、項目績效這三個方向的實行和理論知識,不僅豐富了我國政府跟蹤審計理論中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更為政府跟蹤審計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建言獻策。Roratoo等(2014)詳細論述了跟蹤審計的主要程序及內容,還提出為了確保跟蹤審計的效率性和效益性,要重視跟蹤審計過程中所得到的原始數據是否真實可靠、準確無誤。ChewHarLoke等(2016)認為公共投資項目的投資效益與政府各級領導干部以及部門人員的責任履行情況息息相關,因此應當實行領導干部的責任履行追究制度,并且在跟蹤審計的內容中加入責任履行狀況審計。文獻總結:國外學術界對于跟蹤審計有著更早并且更為系統的研究,而我國對于跟蹤審計的探索起步較晚。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機、汶川地震以及北京奧運會的影響,社會對于政府跟蹤審計給予了很大關注,關于政府跟蹤審計的研究在此之后有所增加。但是在公共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方面仍然缺乏系統的研究,未能將最新的實踐成果及時上升為理論來指導新的公共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所以我們應該要考慮自身的情況,借鑒外國經驗時改善改進,創造出更適合我們自己的方案。
二、國外經驗借鑒
(一)英國
關鍵詞:煙草基層單位;內部審計;現狀和改進措施
1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個領域都在經濟發展的大力推動下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目前我國國內審計的三大生產動力主要是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以及國家審計。而內部審計工作在近年來在組織中的作用以及優勢已經越來越直觀的呈現出來,很多基層單位都在強化自身的內部審計工作,煙草企業也是同樣如此。內部審計作為煙草行業的自律機制,其工作對煙草行業高質量發展,抵御風險、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創新力和競爭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2煙草基層單位內部審計的重要價值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市場化進程中面臨的內外部經營環境日趨復雜,對企業內部管理提出的要求越來越高。煙草行業在發展環境深刻變化、挑戰壓力不斷增多的形勢下保持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是遵循煙草行業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為助推行業高質量發展,嚴格規范提質增效,持續夯實企業管理基礎,必須開展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其中對于煙草基層單位的內部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單位內部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物資采購、卷煙規范經營、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等當下煙草基層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并在確保信息真實完整的基礎上開展獨立的監督以及考核評估。
3煙草基層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內部審計獨立性有所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