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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分包工程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中管理難度的原因分析
1.業主方對于工程承發包模式定位不足
對于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在業主方來看,有的是承發包模式的定位中存在的先天不足這一方面的原因。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中,把基本所有的分包項目都拉進自己的籃子,會造成總包方覺得無利可圖,從而在業主分包單位進場后開始制造障礙,為自身謀取經濟利益或在業主分包工程方面配合不作為,使該分包工程延誤后進行工期、經濟方面的索償。同時,大量的業主分包工程也會大大牽涉業主方現場管理部門的精力,在管理方面疲于各種協調工作,也難免會產生百密一疏,進而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
2.業主方對于監理管理模式的確定
業主方對于監理單位在工程中管理模式,在工程開工之初需明確確立,是執行代位甲方全面工程管理的授權還是僅對質量安全等監理單位常規輔助業主方管理的權限。同時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處于的地位應明確,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的定位不明,易造成管理上的權責不清。
3.總包方對于專業化工程系統集成知識程度及配合程度一個完整項目的建設開發,牽涉面之廣是超出一般工程管理人員所掌握的知識體系范圍的。總承包單位的素質直接關系到工程建設的方方面面,不僅在施工
企業方面有企業資質承接工程范圍的管理規定,項目經理等人員上也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目前,企業資質的掛靠、注冊人員的掛證現象依然很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需采用注冊建造師進行執業管理,“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的專業活動,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已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痹S多情況下,總分包施工單位會提出種種理由,回避注冊建造師的現場蹲點管理。一是建造師的用人成本較高,再就是業主及監理方的要求不到位。
摘要: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通過調查發現整個建筑施工行業存在著大量的建筑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如何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機制也成為目前重要的社會民生問題。戰國時期著名思想家荀子曾說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農民工作為社會的底層工作人員是民生的根本,他們切身利益的良好保障關乎著國家的良好發展。我們要逐漸加強對農民工的關注,了解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系列原因,根據切實情況建立完善建筑企業中農民工工資的保障機制,幫助農民工解決工資拖欠的問題。文章重點通過對建筑企業如何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機制進行了簡要闡述,以加強完善農民工工資的保障機制,幫助農民工解決切實利益問題,解決社會一大民生問題。
關鍵詞:建筑企業;如何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
建筑施工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頻上熱搜頭條,整個建筑施工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成為社會一大熱點問題。事關民生所向,一直以來社會各界人士都比較關注,尤其政府部門已列入高度重視的民生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國家還出臺了一套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曾明確要求在2020年要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去年,國務院還正式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這是國家第一次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提升至法律層面,掀開了依法治欠的歷史新篇章。所以,筆者認為,當前建筑企業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強完善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管理機制,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一、建筑企業的農民工工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自身法律責任認識不清近年來國家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切實利益,針對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問題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條規明確了企業是工資支付的直接責任主體。但是由于大部分建筑企業自身法律責任意識薄弱,在用工管工方面由包工頭代辦不直接插手,在工資支付方面也直接由包工頭負責,再這樣“以包代管”的情況下,導致工程層層分包、包工頭非法轉包工程、包工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頻頻發生,對此企業應該加強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資支付管理機制,有效履行企業應盡的責任,確保維護農民工應有的權
(二)企業規范用工基礎仍然較為薄弱由于企業缺乏規范用工的法律意識導致基礎管理較為薄弱,尤其是企業的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資支付管理機制監督制度不健全。由于農民工的工作情況不穩定,人員流動比較隨意,加上外來人員的出入,導致出勤考核比較靈活難以管控,從而導致管理人員利用這一漏洞對勞動工資動手腳,虛構勞動工資直接影響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當然,導致農民工切實利益受到影響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建筑企業自身缺乏法律意識、用工基礎薄弱、工資支付管理監督制度不完善、落實不到位,對此,建筑企業應該加強工程管理、完善工資支付管理監督機制,以確保農民工切實利益受到保障。
(三)農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資糾紛農民工工資拖欠還有一部分原因是農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資糾紛。大多數建筑單位雇傭的農民工都是熟人相互介紹,一群人一起外出務工,他們的文化程度較低,法律保護意薄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在工作時只是簡單的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缺乏簽訂勞動合同意識。同時部分農民工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沒有按月領取工資的觀念,通常是在項目結束時或當他們在項目中間離開時才會發現工資無法返還。其實工資無法返還的主要原因還是農民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在入職時沒有簽署勞務合同的意識,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會集中鬧事用干擾施工單位正常運行的方法以示維權,希望自己的切實利益得到保障。對此,國家應該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讓農民工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概述
三邊工程是一種很值得提倡的項目管理方式,關鍵在于過程控制。建設工程涉及的參與方較多,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都需要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一個工程下來合同數量可能要多達上百個,尤其是費率招標、甲指分包的工程合同數量要多達數百個。這其中占合同數量多數的主要是建設方與總包單位簽訂的合同、甲方指定專業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的合同,所以要對這兩類合同及成本重點控制。
2總包合同
2.1總包單位的確定
建設單位在圖紙不齊、工程量清單不全的情況下,采用費率招標的方式確定總包單位。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合同計價方式采用標準清單計價,執行合同規定的總價下浮,即結算工程總造價=工程總造價×(1-總價下浮系數)。投標單位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在保證一定管理費和利潤的情況下,選擇一個下浮系數作為對招標單位的讓利,建設單位會根據下浮系數、投標單位的綜合實力確定中標單位。費率招標的優缺點:優點:
(1)在圖紙不齊、工程量清單不全的情況下,最短時間內確定總包單位,盡早開工;
(2)簡化前期招投標工作,節省了復雜的編制清單、標底及投標報價的時間;
【摘要】工程總承包項目成本管理即是指在保障工程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的基礎上,基于預定的成本控制目標,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進行控制,以此達到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本文將基于海外總承包工程成本控制的現狀對成本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科學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以期能夠為國際市場的開拓提供一定的助力。
【關鍵詞】海外總承包工程;成本控制;影響因素
前言
隨著我國工程企業的不斷發展,很多企業在鞏固國內市場的基礎上都開始拓展國外市場,在國際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成本控制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因為它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經濟效益?,F階段,我國企業在海外總承包工程成本管控中仍舊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進一步加強對成本控制的研究力度,如此才能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1海外總承包工程成本管理概述
1.1成本管理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在持續完善,這使得國內施工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在這樣的形勢下,許多企業為了保障自身持久發展,均對自身管理水平進行了優化提升,許多新型項目管理模式涌現出來,這些模式通過新思路、新方法的應用在我國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是由于海外環境和國內環境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如何將國內成熟的項目管理模式應用到國際工程項目管理領域一直是我國工程專業領域研究的重點。目前,我國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能夠適用于國外項目的管理規范標準。成本控制和管理是提高國際承包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之一,但是由于國外環境復雜,項目成本的影響因素眾多,因此海外總承包工程成本控制一直難以取得理想的效果[1]。
【摘要】市政工程作為城市建設中最為基礎的設施工程,其質量好壞與市民的出行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所以提高市政工程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而提高工程管理最直接有效的做法即加強市政工程分包及合同管理工作。
【關鍵詞】市政工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
前言
隨著市政行業的蓬勃發展,市政設施項目的增加,但市政工程分包及合同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缺陷。市政工程建設工期短,工程量大,對資金投入的需求量也較大,且業主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故需要做好一個建設項目依靠施工單位自身的能力較難實現,而對工程實行分包管理占據重要地位。而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實現他們的工程建設目標以及相關的詳細內容就需要簽訂合同,從而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也將成為確定當事人在市政工程項目建設中開展相關工作的最直接標準,也是明確雙方經濟活動范圍、平衡雙方工作關系以及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根據。因此加強企業分包工作及合同管理工作至關重要。
1市政工程分包存在的合同問題
1.1分包人為不適合主體
依照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分包人為違法主體將造成分包合同無效,存在以下兩種情況:①沒有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單位或個人;②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訂立合同。由于分包方資質條件的缺乏,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將導致總包方需要承擔分包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假如出現分包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是導致總包合同工期被耽誤等問題,總包方需要向業主承擔違約和賠償的連帶責任。但在具體的工程實踐里,總包方由于各種原因經常在責任承擔之后難以在分包人處獲得真正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