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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產業是一種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來創造財富的新興產業。面對全球化的市場環境,創意產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復雜多變。創意產業知識產權風險管理關系到創意產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相關問題已經成為當今理論界關注的熱點之一。關于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問題,國內外學者主要從創意產業的概念、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創意產業的風險管理和企業知識產權的風險管理四個方面進行了研究。
1創意產業的概念
20世紀90年代,英國政府首先以官方文件的方式界定了“創意產業”(CreativeIndustries)的概念。1998年11月,英國創意產業工作組將創意產業定義為源自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通過知識產權開發和運用,具有創造財富及就業潛力的產業。英國學者約翰•霍金斯認為創意產業是一種生產創造性產品的產業,創造性產品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他將創意產業劃分為文化類創意產業和科技類創意產業兩大類。文化類創意產業包括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藝表演、音樂、電影等,科技類創意產業包括工業設計、建筑設計、軟件研發、咨詢策劃等。美國學者理查德•凱夫斯認為,創意產業是能夠提供滿足社會公眾消費需求的文化、藝術、娛樂產品和服務的產業[3]。澳大利亞學者PottsJ等將創意產業定義為通過選擇性生產和消費產生相應經濟價值的一種社會網絡市場。西班牙學者RafaelBoix、意大利學者Pier-giovanniR等認為,創意產業是一種“增長驅動”型產業,這種產業為其他產業的創新發展提供了動力。趙銳認為,創意產業是以精神消費為需求,通過構思、發明、創新而創造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意產品的產業集群。國內外學者對創意產業的概念界定差別較大。一方面,創意產業作為一種新興產業,發展變化較大,理論研究也不夠成熟,各國學者對創意產業的概念界定難以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另一方面,現有研究成果偏重于從經濟學的視角研究創意產業的概念,而創意產業作為一種新興經濟業態,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傳統經濟學不能夠全面詮釋創意產業的內涵。本文認為,創意產業是指以個人智慧、技能產生的文化、科技信息為載體,以知識產權為核心,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實現價值增值的新興產業。
2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
隨著中國創意產業的迅猛發展,國內學者對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進行了研究。張斌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創意產業中的各種創意成果,在互聯網時代要避免知識產權對創意產業的負面影響。劉筠筠等認為,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可以使創意產業不斷增值。李殿偉等指出,創意產業是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資產的新的產業分類,知識產權貫穿于創意產業的整個流程,創意產業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系統的合理與完備。胡微、王海燕等認為,創意產業具有較高的知識性、較高的風險性和較強的集合性。我國創意產業存在創意主體法律意識淡漠、行政執法手段效率低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夠完善等問題,通過保護知識產權可以促進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朱若晴從商業秘密保護角度對創意產業進行了分析,從立法模式選擇和微觀問題透視兩個方面提出了構建創意產業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制度的建議。國內學者大都認為創意產業中的創意具有創造性,本身蘊含著知識價值,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之間關系密切。創意產業作為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資產的產業,其生存和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國內學者提出了構建我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具體建議,這些研究成果促進了我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然而,針對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問題,現有研究沒有對其進行深入探討。
3創意產業的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理論發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國內學者劉新立認為,風險管理是一種全面的管理職能,用以對某一組織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評價和處理。風險管理除包括風險控制和防范外,還包括風險的識別、評估等其他環節。凡是對風險有計劃的組織、協調、謀劃和利用活動,都可以歸為風險管理范疇。創意產業作為以“創造性想法”為核心的產業類型,創新投入大、創意成果易受侵犯。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不斷深入,創意產業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復雜,風險事故的連鎖性和擴散性增加了創意產業的生存風險。作為研究如何有效識別、分析、評估、控制風險的理論———風險管理理論日益豐富。面對全球化的市場環境,創意產業的風險管理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關注。美國學者SeidelS認為,創意產業經營者將創新型管理引入到企業組織流程之中,可以在追求創意成果的同時減少創新和經營風險。國內學者劉登佐指出,創意經濟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創意產業。創意經濟可以劃分為創意思維階段、創意產品化階段和創意產品市場化階段。他構建了創意經濟風險評價的指標體系,分析了三個階段創意經濟風險的控制內容,提供了相應的控制方法[16]。研究表明,風險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們在經濟活動中通過主動的預防,積極應對各種不確定因素所帶來的各種損失或不利后果,削弱風險后果所帶來的震蕩,維持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目前,國內學者對創意產業的風險管理研究較少,需要進行更加系統全面的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說明了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和法律保護的主要模式,指出了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的問題,然后重點分析了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對策,以期能夠進一步促進計算機軟件開發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隨著電子信息化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迎來了大數據發展時代,信息技術形成產業化發展模式,促進各行各業都在積極向全自動、智能化方向發展。而這種全自動、智能化控制的主要工具是計算機軟件,各種不同的計算機軟件使各個領域既獨立又具有可擴展性。我國法制法規的完善進程始終落后于信息技術的變革速度,在這種大環境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具有緊迫性、重要性和長期性的特征。
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一)盜版軟件傳播危害軟件開發者的權益和發展在網絡環境中,數據共享、信息共享、計算機軟件共享使信息傳播、軟件傳播突破地域限制和時間限制,千里之外的用戶只需點擊鼠標就可隨時下載。正是這種便捷性為盜版軟件提供了傳播的可能。相對于正版軟件而言,盜版軟件技術含量低,功能少,成本低,但卻能滿足普通用戶的需求,使得大量用戶流入盜版市場。軟件開發需開發團隊精誠合作,夜以繼日,攻克難關。歷盡千辛萬苦開發出的正版軟件被盜版商簡單復制,降低成本來挖掘客戶,而相關的計算機軟件法制體系并未形成,很難為開發人員提供法律保護,使軟件開發人員失去了創新的動力。盜版軟件商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必定會影響信息產業的發展,近而影響我國智能化進程和人工智能的發展。因此,有必要盡快建成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體系,保護我國智力研究成果,推動信息產業化可持續發展。
(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符合法律保護的要求計算機軟件具有獨立性、創新性和特殊性。每一個計算機軟件都是開發人員的創作作品。所不同的是計算機軟件是由一串串數字和計算機語言將開發人員的想法和設計表達出來,經過反復調試,使軟件能夠通過計算機供我們使用。軟件開發的過程與作品創作的過程有異曲同工之妙,都離不開市場調研、框架構思、語言填充和勞動整合。軟件構思是將生活中的智力活動抽象化形成可執行的研究成果,編碼過程是利用計算機語言將研究成果按照邏輯性進行表達,完全符合作品創作特征。因此,從保護作品產權角度來說,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也有必要盡快建立起來。
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主要模式
【摘要】本文主要圍繞我國本土企業在國際貿易往來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從政府層面和企業層面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促進我國企業在國際社會中持續穩定的發展。政府層面:加大對企業創新項目的建設支持;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環境。企業層面:加大企業創新意識,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樹立企業自主品牌意識;加強對貿易壁壘的防范措施;積極應對國際中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本土企業;對策
一、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理論考察
1、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歷史變革
知識產權一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之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將知識產權一詞系統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中將知識產權規定為智慧創造及合法商標使用權利的統稱,并將其歸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1]在國際社會上,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的演變與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在巴黎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啟蒙性國際公約,此后,又相繼成立了以工業產權保護為目標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以著作權保護為目標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為代表的國際公約。這些國際公約的簽訂也標志著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建立。到了80年代中期,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利益關系的沖突,在歷時七年的“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各國初步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該協議的簽訂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有機結合,提高了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1995年,WTO開始正式運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納入了多邊貿易體制,國際貿易格局也因此進入知識經濟商業化的新時代。[2]
2、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聯性
在傳統國際貿易中,主要是以有形貿易為主的經濟往來。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空間技術等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國際貿易已從單純的有形貿易轉向多元化的有形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由此,相關知識產權的貿易開始占據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經濟比例。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也由此產生了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對外出口貿易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認識的不足和欠缺,將直接導致各國及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TO相繼成立之后,針對各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構建了以巴黎公約、TRIPS協議等為代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由此而言,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兩者間存在著正比增長關系。國際貿易交易量的上升,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削弱,則國際貿市場的貿易發展將趨于減緩。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緊密。與此同時,在國際貿易中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爭端。目前我國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存在較大欠缺,因此有必要具體分析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交往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與法律環境,并針對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路徑,以維護我國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民營企業
一、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基礎理論
(一)知識產權及相關概念界定
知識產權一詞最早來源于17世紀的法國,由卡普佐夫首先提出,后來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將這個概念進行了發展,把知識產權規定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而我國鄭成思教授將知識產權的概念界定為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性權利,強調知識產權的客體為智力成果。[1]1986年的我國《民法通則》將知識產權規定為基于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認為其屬于民事權利,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人類智力的產物: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標志、名稱和商業圖像設計。我認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通過自己的勞動所獲得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①。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產生發展
19世紀時開始出現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由此開始。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也相繼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都是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國際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西方各國國際貿易恢復發展,也相繼簽訂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如1961年簽訂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與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等。在國際組織方面,其中影響力較廣泛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以及世界貿易組織[2]。在TRIPS協議出現之前,各國簽訂的國際條約往往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低且規范對象單一,不能實現對知識產權進完善保護的目的。而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TRIPS協議解決了以往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缺陷。TRIPS協議內容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各個方面,強化了知識產權執行力度,提高了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TRIPS協議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有機結合,在國際貿易領域增加了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中關于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和爭端解決機制,TRIPS協議將其擴展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摘要】該文從理工科院校知識產權素養教育的必要性出發,闡述了大學生“雙創”能力培養與知識產權教育的邏輯關系,分析了當前理工院校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以大學生“雙創”能力培養為導向不斷提高理工科院校的知識產權教育意識、以提升大學生“雙創”能力為切入點建構知識產權教育的知識結構、以增強大學生“雙創”素養為著力點夯實知識產權教育實現路徑的建議。
【關鍵字】雙創;知識產權教育;對策
目前,我國高校在創新創業人才培養中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知識產權教育的目標、定位以及教育內容、教育模式還沒有一個清晰的架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與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不相符。因此,探索以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為導向的理工科院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理念、內容、方法和支撐條件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大學生“雙創”能力培養與知識產權教育的關系
大學生“雙創”能力基本內涵包括三個方面:強烈的創新創業意識、完善的創新創業知識結構以及全面的創新創業能力。理工院校知識產權教育包括精神層面的“雙創”意識培養,知識層面的知識產權制度介紹,以及實踐層面的知識產權創造、保護、管理和運用的能力訓練。通過知識產權素質教育,引導大學生樹立尊重和保護自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豐富知識產權的相關知識儲備,激活自主研發和創新行為,提高知識創業的能力與水平,從而契合了大學生創新創業素質培養的要求。
二、當前理工院校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現狀分析
較之知識產權專業教育,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發展明顯滯后。根據湖北省知識產權局提供的數據,湖北省68所本科高校中,只有華中科技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汽車工業學院、湖北文理學院等少部分高校開設了知識產權普及課程,全省接受過知識產權教育的大學生不到學生總數的4.5%。雖然有的高校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教學研究機構,但開設的課程仍然較為單一的知識產權法務課程。大學生知識產權素養普遍較差,直接影響其創新能力的發揮和對知識創業、技術創業機會的把握。概括起來,制約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有效開展的主要因素包括:1、知識產權教育理念落后,定位不清,重視程度不夠雖然早在2008年國家就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教育,但是至今教育主管部門還尚未對知識產權教育做出硬性規定,從上到下都缺乏一個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的頂層設計。這就導致了知識產權教育尚未受到足夠的重視,教育理念相對落后。在知識產權教育是否開展上,一些高校領導、科技管理人員、學生管理部門和大學生普遍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知識產權是法學專業的學科內容,與非法學專業學生沒有多大關系,導致部分高校甚至連知識產權的選修課都沒有;在知識產權教育的性質上,大多數高校將其定位為專業教育而非通識教育;在教育層次上,部分高校歸屬于精英和職業教育,只在法學專業開展,而在非法學專業的大學生中基本沒有設置知識產權教學課程;在教育實踐中表現為偏重法學理論、輕業務實踐。2、知識產權教育的內容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理工科院校的知識產權教育系統性不但指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知識內容的系統性;更為重要的是其所包含的知識產權意識培養、基本知識傳授和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和運用能力訓練的綜合性。目前從已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的理工科院校來看,第一,主要以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民商事法律理論知識講授為主,很少開設與理工科知識相關的課程,不符合理工院校大學生的知識結構;第二,在課程講授過程中比較注重知識的法理性分析,而與科技創新應用方法與實務的內容深入結合分析很少,缺乏知識產權實務能力的培養。第三,在非專業性的知識產權選修課中,沒有根據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來設計教育的特色內容與方法。大學生普遍存在知識體系比較單一的問題,缺乏對知識產權知識的掌握與應用能力,更無法滿足創新創業中的實際要求。3、知識產權教育的內容陳舊、手段單一,實踐環節缺乏在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的高校中,大部分通過開設《知識產權法》公選課開展普及教育,偏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教學,而對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創造、知識產權運用以及知識產權維權等內容更是忽略不計;部分高校通過開展不定期的知識產權報告會、競賽等活動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知識結構呈現碎片化現象;還有少部分高校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為藍本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知識產權教材也過分注重理論,缺少案例,無法用知識產權的內在創新性喚起大學生的創新欲望。上述情況大都以傳統課堂講授、法理教育為主,案例教學法、多媒體教學手段并未得到全面運用,實踐性教學環節課時欠缺,也缺乏實踐性平臺,實踐教學近乎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