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證券化監管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一、礦業權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
(一)資產池的組建
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是尋找適合于證券化的資產,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標準繼續分類、組合,形成一個資產組合(資產池),以便出售給特定目的機構。為了確保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證券化資產必須具有預期可用于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本息的穩定現金流。在礦業權資產證券化操作流程中,將礦業企業的未來現金收入進行估算、清查,對可能產生不同效益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搭配,組成“礦業權資產池”。資產池的構建可以結合風險較大的資產(如探礦權資產)與風險較小的資產(如采礦權資產)共同組合以達到優化資產池的本意。在實際操作上,可有兩種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區的同類礦業權進行組合;二是某一省或區域內不同類型的礦業權進行組合。
(二)設立特定信托機構
特定信托機構的職能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在這種模式下,由一個有政府支持的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礦業企業將擬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特設目的機構,然后由特設目的機構將購買的資產組合為資產池,以該資產池為支持,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具體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礦業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出資人為國土資源部、西部開發辦和西部各省國土資源廳,首筆注冊資金由政府投資,來源為國家財政撥款和地方財政撥款,之后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
(三)資產轉移(破產隔離)
資產轉移是證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實現破產隔離。證券化基礎資產由與原始權益人分離的SPT持有,若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證券化資產不列為破產清算范圍,以確保證券化資產和由其產生的現金流免受原始權益人任何不測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在礦產資源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轉移中,發起人(礦業企業或持有礦業權的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資產轉移給特定信托機構(SPT),實質上轉移的是礦產資源未來的收益權。或者將礦業企業(礦業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將來獲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由特殊目的結構以礦業權的未來收益(未來現金流)為支持,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摘要:互聯網消費金融與資產證券化的融合,能夠提高資金流動性,解決互聯網融資成本高、融資渠道窄的問題,幫助企業擴大市場規模。然而,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尚不成熟,傳統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導致互聯網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債務人違約、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備、監管體系不完善等問題。本文在介紹互聯網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互聯網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對策,以期推動我國互聯網消費金融穩步快速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資產證券化;信用違約;信息披露;監管
一、資產證券化內涵
所謂資產證券化,指的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的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流的基礎資產通過“真實出售”方式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對該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重組設計安排,打包成可流通證券,再進行復雜的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操作,最后在金融市場上銷售給投資者募集資金。資產證券化優點在于能夠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通過證券化處理變成流動性強的資金,提高資金利用率,從而擴大融資規模。資產證券化過程存在一系列的規則性架構,可看做是一種結構性的融資模式,可總結為一個中心,五個關鍵步驟。一個中心是指基礎資金池,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該現金流既是資產證券化資金來源,也是投資者利息收入的來源,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都是圍繞基礎資產進行結構化運作的。五個關鍵步驟,一是風險隔離,發起人將其擁有的基礎資產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出售給SPV以達到隔離風險的目的,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風險與損失轉換為證券投資的風險與損失,最終由投資者承擔。二是資產重組,SPV通過對基礎資產進行拆分和組合,打包可交易的證券。三是信用增級,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內部增級包括將資產分優/次級結構等方式,外部增級包括第三方擔保等方式,從而提高資產信用。四是信用評級,通過信用評級機構對可交易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給予投資者直觀的資產風險等級警示。五是發行證券,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優化設計打包成證券產品并由專業的證券承銷商將證券出賣給投資者。證券化的形式多樣,實體資產、信貸資產、證券資產以及現金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處理。本文主要探討的是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開展消費借貸與小額信貸等業務,將獲得應收賬款債權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形式。
二、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現狀——以額信貸企業為例
近年來,隨著我國消費升級、擴大內需的政策逐步實施,為廣大群眾提供金融服務的普惠金融得到發展,同時隨著我國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互聯網消費金融”慢慢滲透社會生活之中。資產證券化因其特殊的融資屬性而成為幫助互聯網信貸企業擴大市場規模的重要途徑之一。互聯網小貸企業作為互聯網消費金融的中流砥柱,其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值得我們進行分析。以某互聯網消費企業巨頭旗下的一家小貸公司為例,其在資產管理過程中通常與互聯網電商平臺合作,根據相關協議,獲得消費者的應收賬款債權,而用戶獲得延后或分期償付的選擇權。一般情況下,小貸公司會將所獲得的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打包成資產證券化產品,由證券商等公司負責承銷給投資者實現融資,而用于償付投資者的資金就是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用戶還本付息的現金流,最終把流動性較差的貸款變為流動性強的資產來開展新一輪的證券化融資業務。小貸公司通過多次資產證券化,可以進一步提高兌付清償能力,擴大市場規模。這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有助于提高整個金融市場的資金使用效率,幫助金融市場煥發活力,但多次資產證券化也潛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隱患,如不加以管控,將會給我國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發展和治理帶來許多阻礙和挑戰。當前來看,我國互聯網消費信貸以及與之相關的資產證券化尚處于起步階段,金融市場和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導致我國資產證券化金融業務本身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包括基礎資產債務人信用違約、信息披露不健全、監管體系不完善等方面?;ヂ摼W消費金融與資產證券化結合的這一新型融資模式使這些問題更加復雜和明顯,尤其表現在監管方面,凸顯出以金融創新規避監管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分析,并尋找應對之策。
三、消費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分析
摘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持續走高,引得業界與監管層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日漸高漲,新一輪試點或在眼前。但囿于基礎資產資質不盡如人意,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否可行尚值得研究。所幸國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已經集齊政策支持、蓬勃發展的市場環境、日趨完善的價值評估機制、不斷發展的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有力助攻等因素,大環境已經成熟。然則尚需不斷探究其完善路徑,進一步規范制度體系,大力培育投資主體發展資本市場,如此方能發揮不良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排憂解難之巨大功用。
關鍵詞:不良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分析;完善路徑
資產證券化自在國內問世伊始,便以大幅提高資產流動性、促進風險移轉以及增強資產信用等創新功能,成為浩浩蕩蕩的金融創新浪潮中的一顆璀璨明珠。受益于此,在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節節攀升之際,監管層與業界齊齊將眼光投向資產證券化,期待這一創新手段可以化解束縛商業銀行發展的桎梏。按照我國銀行業監管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水平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而前兩類稱為正常貸款,后三類則合稱為不良貸款。眾所周知,在商業銀行資產的組成中,貸款占比最高。因此,通常所指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其實便是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證券化??v觀近年來國內情勢,一方面,據銀監會的數據顯示,2015年四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達1.67%,較于同年三季度末的1.59%,更是向銀行業風險警戒線2%邁進了一步。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傳統方式包括重組、清收、轉讓和核銷,然而這些手段均不可避免地存在短板,效果堪虞。與此同時,國內實體經濟萎靡不振,企業利潤下降、經營效果差強人意,不僅債務人違約概率大大提高,也為銀行回收資產增添不小阻力。另一方面,中國證券報曾于2015年12月報道:中國銀行業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試點預計于年底或明年啟動,而國有四大銀行已獲得試點額度。[1]2016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內容指出要“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并“在審慎穩妥的前提下,選擇少數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探索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狈N種跡象表明,被叫停近十年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很可能于近期強勢回歸。在上述兩方面因素的不斷催化、綜合作用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呼聲愈加高漲,可謂賺足了眼球。盡管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大環境已經日趨成熟,但毋庸諱言,其在全國范圍內的廣泛推開仍面臨諸多挑戰。于是在當下節點,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進行分析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便越加突顯。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概述
通常所指的資產證券化系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即信貸資產證券化,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出售、可流通證券的過程。[2]不良資產證券化其實是資產證券化概念外延中的一種,在這個過程中,發起人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貸款等不良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經過一系列的包裝、組合,并進行信用增級、評級,從而使該組資產能夠產生未來相對穩定的可預見現金流,再由SPV發行證券產品,獲取現金償還發起人資產價格,并以該現金流為支撐償付投資者本息。[3]為了進一步了解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必要將之與常規的資產證券化進行比較,剖析其特性。
其一,與國內資產證券化市場上的“主力軍”——信貸資產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最本質特征在于基礎資產的特殊性。為了防止資產證券化被濫用,發起人、SPV等主體惡意欺騙,傷及投資者合法權益,國際上包括我國均對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設置一定門檻,如基礎資產應具有可轉讓性、可收益性,有能力帶來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入,且風險水平在警戒線之內。反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在商業銀行的語境下是指風險水平較高,被劃定為次級、可疑和損失類別的貸款。顧名思義,這些貸款的信用質量較差,未來是否可收回、收回時間和金額等均存有一定不確定性。這大概也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為何廣受詬病的一大重要原因了。
其二,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分層設計往往較為簡單。這一特性同樣可歸結為其基礎資產的特殊性,由于不良貸款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風險水平相對高企,目前市場主體多抱以觀望態度,因此不良貸款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設置趨于簡易,往往只分為優先級和次級兩個層次。
0引言
我國對林業發展資金的政策是政府導向型的,因此,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成為發展森林資源的資金重要來源。而這種投融資方式始終是風險性的,對森林資產證券化風險越是了解,就越能有效避開其中的陷阱。潘煥學、秦濤和張元(2006)認為林業生產建設的融資需要可以有效解決資金的短缺,說明了某些使用條件,以及森林證券化對我國產業發展的作用。王保岳(2009)在博士論文中提出的現代資產證券化風險作為傳統類型的補充,納入了評級風險、監管風險和道德風險作為評判標準,同時融入了中國元素,試圖搭建適應中國的風險控制構架。
1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從需求方面看。只要參與森林資源證券化的進程,各參與主體都能從中受益。第一,從發起人的角度出發。社會資金、銀行資金或者是財政資金不想一直停留在周期長的項目中,這樣會占用資金的有效投資時間。資產證券化可以提供比較穩定的資金供應機制,通過這樣的方法“把雞蛋放在多個籃子里面”減少財務上面的風險,且以森林做擔保,可以低成本資金;第二,從SPV的角度出發。因大型林業項目會產生可預測、穩定的現金流,其與普通的債券比會形成利差,就給SPV提供了操作的空間;第三,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林業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板塊之一,難免會帶有政府色彩,就會比普通債券更為可靠。正是由于這個相對重要的原因,才提供了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可能。從供給方面看。森林資源滿足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一是森林價值量巨大,未來預期的現金流入穩定。森林資源不僅是重要的生態資源,又是重要的經濟資源。例如,速生林(如相思樹、桉樹),其生長周期相對較短,約5~6年便可到輪伐期,每畝的投入800~1000元,產出在1500~2000元,投入低,利潤高,前景好。森林資源資產由于自然生長,因此每年都會自然增值,所以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更有保障;二是政府支持。使森林資源資產達到相應的信用等級時,補償率高的特點使得森林資產變現的損失可以降到最低且有一定的保障。綜合考慮以上各方面因素,森林資源的確是一種適合證劵化的資產
2森林資源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步驟
一些流動性差的資產通過篩選,符合質量好且收益高的條件的那類資產,通過一定的方法(如:風險隔離、信用增級等)就能將其轉化成較高流動性的證券,而這個過程就叫資產證券化。一般來說,證券化運作通常有如下幾個步驟:
(1)組成資產池。林業企業需要根據自己的融資需求找到證券化的目標,評估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流,將評估和確定的資產進行匯集,集成一個資產池。
[摘要]近年來,國內掀起了資產證券化發展熱潮,知識產權證券化不僅可以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還有助于企業重視知識產權發展。但是目前有關知識產權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規范不盡如人意,間接影響到我國證券化發展步伐。從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入手,對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預測、信用增級和存續期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出分析,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信息披露
一、資產證券化發展熱潮
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種將未來能夠穩定獲得一定收益的資產經過篩選,并對其進行重新配置,構建一個完全能夠支持證券化項目的資產池,以資產池在未來幾年內產生的實際現金流進行償還,運用信用擔保、分級發行等手段提高證券化項目的信用質量和等級,最后成功發行以便于達到籌資目標的一種業務活動。近三年來,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量與發行金額逐步上升,2018年企業資產證券化新發行694單,總額超過954億元。2019年,延續了快速增長的勢頭,新一輪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1033單,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金額達到1108億元。2020年共計發行1473單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額達到1571億元。我國逐漸向著知識產權強國邁進,國家和大中小企業更加重視知識產權的地位,走向了知識產權與金融相結合的發展道路。2017年,國務院在《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中明確指出并建議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企業融資證券試點項目,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在我國已經逐漸開始嶄露頭角。2018年12月,文科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和奇藝世紀知識產權供應鏈ABS接連被國家批準公開批準發行。2019年8月,國務院正式明確提出“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這一新興領域知識產權證券金融的重大戰略發展導向。國家的各項政策指導方針無疑促進了基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企業發展道路,有助于企業探索更多的基于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的企業融資業務。作為一種國際創新型融資手段,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實施和持續發展更加深入有利于豐富和不斷拓寬我國金融市場,促進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于中小企業創新知識產權也具有積極影響和重大意義。[1]
二、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概述
(一)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及存在問題目前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領域與發達國家相比還處在不斷探索階段,盡管已經成功發行了諸多優秀的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但是國家相關行業政策、法律規定及技術準則、行業規范等制度尚未進一步實施完善,就金融證券信息披露方面的相關制度和法律規定來看,目前主要制度是以《證券法》為依據,同時參考其他國家有關金融證券機構發行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條款和法律規定,及其他需要參考上交所、深交所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知識產權信息披露指引》等。[2]然而在實際業務中仍存在較多問題,不能很好的落實到知識產權證券化實務上。例如,《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44條規定,若公司發生任何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其對市場交易價格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而可能造成重大投資風險的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持有者或持有該證券的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公開進行風險披露披露。[3]這樣的規定很可能導致管理人不會將預測信息披露的過于細致和深入,以防止造成自己承擔責任的風險,就會導致披露內容過于形式化。
(二)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與傳統證券比較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無法和傳統證券信息披露一概而論。傳統的對于證券風險信息披露重點主要是集中在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指的是其經營管理和相關各類風險因素的披露。[4]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信息披露實際上就是對基礎資產的質量是否符合證券化要求,資產池在發行后是否具備可以持續的穩定收益,信用增級的可靠性以及是否能夠適度進行增級,以及發行后對于后期資產管理,資金是否存在混同等方面的信息進行披露。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傳統證券相比,交易結構更為復雜,在發行和存續期間參與主體較多,各種不確定的風險也相應增加,所以信息披露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