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現代法理學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摘要]傳統的《法理學》教學模式都是比較被動的理論教學,對于實踐教學不夠重視。本文將會采取一種以學生為主體的研究性教學模式,這種教學模式可以充分體現師生平等的理念。《法理學》是法學專業的基礎課程,也是其他法學學科的知識支撐,所以,加強該學科教學創新非常重要,采取研究性教學模式主要是為了提高學生自主學習和科研能力。本文將會針對教學時間,通過分析問題,探討研究性教學在《法理學》教學中的應用,提供相應的參考意見。
[關鍵詞]研究性教學;教學方法;《法理學》
一、法理學研究性教學組織和教學方法
(一)通過設置問題介紹相關概念
在法學專業每個科目都有很多基本概念,有的看起來通俗易懂,其實包含的意義深遠、內涵身后,不管是學生還是教師理解起來都是有一定困難的。在設置問題過程中,可以針對法理學中基本的法律范疇進行分析,特別是學生存在爭議的概念,讓學生進行初步思考和討論之后,在進行該理論的剖析和總結,這樣得到的效果比較好。比如:在介紹法理學中“權利”相關概念中,在學術界中關于這個概念超過20多種,也沒有較為統一的意見。如果將這些觀點都給學生介紹,會增加學生理解難度。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對權利進行問題設置,比如:權利是否是法律規定的;“親吻權”、“乞討權”也屬于法定權利嗎?如果甲架構乙的寵物狗傷害了,這時寵物狗是否享有“權利”等。這些問題可以說是比較貼近生活的案例,也是以現代社會為背景,這樣可以更好地提高學生對該內容的興趣,由此學生會更加積極的收集資料,進行熱烈的討論。在學生進行爭辯和討論中,教師可以引導學生了解權利制度有很多特點,它是比較復雜的難以確定的概念,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賬務權利的合理概念。
(二)通過研討式學習介紹知識前沿
對于協議前沿性比較強、富有爭議的學科理論內容,教師可以提出多個問題,組織學生進行研討式學習。研討式學生不僅是課堂,還可以在課外,比如:將學生分成幾個小組,學生通過小組的方式根據教師提出的問題進行討論,或是寫作訓練或是口頭辯論。在學生不斷發現問題中,教師可以進一步引導學生將發現的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口頭辯論可以營造一個自由討論、較為平等的教學分為,教師也可以適當的點評學生的意見,多孤立學生,讓學生大膽積極地發表自己的想法。教師可以指導學生將辯論結果寫成小論文,這樣可以培養學生自主分析、思考、查找資料、討論等能力,同時也能鍛煉學生的寫作能力。很多學生在大學期間,因為很少寫論文,也不會查資料和選題,導致很多畢業論文都是“粘貼復制”。采取研討式教學,可以初步培養學生的科學精神和科研能力。
交給理論界的重要課題便是重新思考何為法治,何為社會主義法治,法之本質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點性與基礎性的相關問題。從一九八零年周鳳舉發表《法單純是階級斗爭的工具嗎?———兼論法的社會性》為起始展開的關于法的本質問題的討論,成為法理學發展幾十年中爭論最為激烈、意見分歧最大的一個問題。盡管分歧與對峙依舊存在,但隨著討論的深入與深化,學界也達成了相當程度上的共識,即要擺脫長期以來根深蒂固的對于法律階級性的片面的,同時也是相當極端的理解方式,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正確地認識、思考,乃至重塑社會主義法之本質、特征、作用與價值,尤其注意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逐步形成時代的、世界的、大眾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在進一步闡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戰略方針的同時,全面系統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歷史任務。所以,這也要求我們更應該繼續堅持沖破還有相當影響的教條主義與本本主義的束縛,深入解放思想,最終建立起一整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體系,馬克思及其他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闡發的“市民社會理論”便是這樣一個出發點與立足點,也是一個歸宿點,它無疑并業已證明極大地推進了法理學“脫幼”的進程,有力地促進了法學現代化的實現。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圍內,市民社會理論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逐漸成為熱點與顯學,它將不同領域的學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覷的社會思潮;同時也應該看到,這是從古希臘羅馬時期最早產生的市民社會理論,經中世紀到啟蒙時代,從啟蒙時代到黑格爾,從黑格爾到馬克思,再從馬克思到現當代社會一脈傳承與發展的歷史的延續。市民社會理論雖誕生在西方,但其理論意義卻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異而使它有任何遜色之處。因為歷史是一種事實,“在現實中存在著一種普遍的人類命運,一種文明集合體的傳遞”。[3](P5)所以,市民社會理論思想在世界范圍內的興盛以及產生了對政治、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的深刻影響便不足為奇了。對于后發而外生的中國法治及其法學理論來說,不僅要學習引進西方世界先進的理論與實踐,而且還必須重視現代法治深層的本土化根基。市民社會理論,恰恰是馬克思主義的邏輯起點,其與馬克思主義理論是不可忽視與分割的統一有機整體,在當今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中國便更具有理論及實踐的意義與價值,并且擁有進一步深入研究并予以發展的有利條件。
可以這樣說,馬克思主義不僅在政治層面,而且在社會各個層面已經構成了當代中國現代法治的新的本土化根基。馬克思主義與中國革命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形成了思想,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第一次飛躍。鄧小平理論的誕生以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同樣是馬克思主義普遍真理與當代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結果。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恰是它具有開放性的特點所決定的,這使得馬克思主義理論能夠在不同的時代條件下形成符合時代精神的新的精神。時代同樣需要我們重新審視馬克思主義理論,還原出其本來的面貌,否則只能是緣木求魚。恰如有論者所言:“如果我們不是從經典作家的個別論斷出發,不是采用教條主義、工具主義的政治解釋學的思維方式的話,那么就不難發現,經典作家是從其市民社會理論而走向唯物史觀的,是從市民社會中去尋找理解人類發展進程的鎖鑰的,并進而奠定了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基礎。而在具體闡發其根本法律觀點時,他們也是以市民社會為邏輯起點的,認為法律是建筑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基礎上,立法權的雙重屬性反映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辯證關系。”[4](P32)要言之,市民社會乃是私人利益體系之和,將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一切社會生活領域都涵蓋其中。具體說來,市民社會應包含以下內容,即私人層次、組織層次以及經濟生活領域、社會生活領域與文化生活領域。在從事滿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動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必然會結成一定的關系,即經濟關系、社會關系、文化意識形態關系,它們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基本結構。[5](P67-80)可以這樣說,有一定的市民社會,便必然存在一定的政治國家。國家制度是政治國家與非政治國家,或者市民社會與非市民社會兩種本質上不相同的勢力的一種契約。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已經不止一次地證明:法的歷史就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史,所謂法律就是介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一個最主要的“利益調適器”。從形式上來看,法代表了國家意志,從實質上來看,法則是由處于一定發展階段市民社會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也就是說,法并不是單單是統治階級利益的表達。于是,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就像本文的第一部分所要展示的那樣,市民社會理論不僅僅是一個出發點,而且還是一個歸宿。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是一對現實的相互對應的概念,單一的研究政治國家,或者單一的研究市民社會都不可能是全面而客觀的,而不承認二者的相互獨立性,企圖以政治國家消滅市民社會,或者以市民社會消滅政治國家的結果,不是走向專制之路,便是踏進無政府主義的泥潭。現代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別是兩大生活領域的代表,偏廢或者忽視任何一方,上文已述,都是片面的。二者相互獨立,又相互影響,相互聯系。在資本主義國家之中,極度發展的個人權利和私人利益造成了二者的嚴重對立,產生了不可避免又不可調和的矛盾,就像經濟危機是資本主義不可能解決的矛盾一樣,這種存在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深刻矛盾,似乎以另外一種形式證明了資本主義社會并非是一個它所宣揚的那樣完美與和諧的社會。而在社會主義社會之中,則從根本上消除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對立狀態。正如有論者所評價的那樣:“法的歷史展現的是人民群眾不斷把被統治階級異化的‘普遍利益’還原為真正的共同利益,不斷從‘普遍利益’中奪回被侵吞的特殊利益,并使二者逐漸統一于人的自由發展的進程。”[6](P47)所以,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便最終共同消融在自由聯合體中,法律自然演化為全體社會成員共同自愿遵守的理性社會規則。
倘若我們把眼光放在遙遠的未來,從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來看的話,我們就可以看到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互協調與融合的過程。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在進一步闡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方針的同時,全面系統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歷史任務,其中包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實現共產黨依法執政,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立社會主義法制政府,推進司法改革,健全司法體制,保證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完善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質;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走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道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歷史性的機緣既對中國法學研究事業提出了十分重大的歷史使命,也為中國法學研究事業提供了大展宏圖的機會。
作者:馮娜 張宇 單位:長春工業大學 人文學院
1從法律角度看
產生平行進口原因是多樣的,首先價格差是產生這種現象的最根本原因,也是這一原因造成這種市場交易經久不衰,各國家和各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消費水平也是不同的,同一版權的產品售價存在著很大的區別。也就是說國外產品價格低,就從國外進口,在國內賣,繼而產生平行進口。隨著全球化經濟的發展關稅的影響也越來越小,信息傳播的越來越廣,商品價格信息全世界都可以查的到,造成灰色市場發展迅速,很多國家也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市場的活動,促進了灰色市場活動迅速發展;目前,在現代的許多發達國家,都在研究著作的平行出口的利于弊,本文認為對于商標等商業性的平行進口,大多涉及的是一種利益上的追求工具,涉及到了進口商與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各種經濟利益,有些產品甚至涉及到了國家的利益,它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商標權、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一個維護和平衡,因此它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涉及到了政治、經濟的方方面面,影響到各個國家的對外政策和經濟。隨著世界全球經濟化的深入,我國對外貿易的增多,這種問題越來越顯得突出,我國目前的現行法律沒有在這方面有明確的說明,因此,我國法律應對這方面進行嚴格規定,防止平行進口對我國帶來經濟帶來沖擊。美國早在1976年的版權法當中明令禁止未經版權人同意的所有進口活動。但是到了1998年這個法律卻被否定了,對著作權的平行出口進行放松政策。日本規定不損害原有權利的前提下,經權利享有者允許后,權力者轉讓著作權后,作者就不可以在轉讓給其他人了。
2從貿易學角度看
貨物貿易與著作權貿易之間的沖突其實質就是物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在這一沖突中著作權平行進口商享有貨物的物權,而著作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享有的是著作權或著作權的某些權能。一個國家貿易的自由化表明,版權產品可以不僅在本國國內進行出售,可以在國際上進行自由貿易,隨著各國經濟相互交流的程度變大,版權保護和貿易自由這兩個領域產生了很微妙的聯系,貿易交流的巨大發展促進了平行進口的頻繁發生。允許著作權平行進口有利于形成市場競爭,促進經濟發展,尤其是對我國而言。著作權平行進口在進口商和著作權權利人之間形成競爭關系,有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也可以防止外國的著作權產品對中國市場的壟斷。我國屬于低價位國家,著作權產品在價格上具有優勢,因此,著作權平行進口的合法化有利于我國的出口貿易。來看看微軟WINDOWS軟件在美國及在中國懸殊的售價案:1998年,美國微軟公司開發的WINDOWS軟件中文版在中國售價高達1998元,而相同軟件在美國本土的售價僅為100美元。試想,如果著作權在中國已經允許的前提下,那么我國的國民就可以在其他發達國家進口低廉的相同軟件,同時,迫使微軟公司調整其在華的售價,消除暴利;但如果禁止著作權平行進口,我國眾多使用微軟的用戶將不得不為微軟公司在中國的壟斷付出高額的代價。
3從現有法律和國際公約看
允許著作權平行進口,并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我國的著作權法并未絕對禁止著作權平行進口,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也沒有對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允許著作權平行進口很好地處理了著作權平行進口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符合TRPIPS協定的精神。從著作權平行進口積極方面來看,它是有助于貿易自主化的,有利于各個國家之間減少貿易壁壘,實現消費者權益的保證。"在不產生不良負面影響的情況下,使貿易盡可能自由地流通"已成為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目的。而禁止著作權平行進口恰恰能夠起到設置關稅壁壘的作用。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迅速,各國都開始允許著作權的平行進口,促進了市場的良性競爭,減少了壟斷企業,保證了市場的良性運作,減少了知識霸權,促進了科學進步,保護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在條約允許我們放寬之處,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如果保護的比一些發達國家還嚴,歷史可能會回過頭來告訴我們,這是一種失策。所以,世界上在版權領域里承認國際窮竭原則的國家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從法理學、法經濟學、貿易學和現有法律及國際公約角度看,允許著作權平行進口是我國現階段最好的選擇。
作者:侯佳君 單位:北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一、法律文化的內涵
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隨著我國文化理論的發展,“法律文化”從西方引入我國,開始引起我國法理學、比較法學和法律史學領域學者的關注,“頗有言必稱法律文化之勢”。但由于學界對法律文化的內涵缺乏明確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現在仍未形成系統的理論,更遑論一門獨立的學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與法律體系密切關聯的價值與態度,這種價值與態度決定法律體系在整個社會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一文中最先英國法學家科特雷爾則認為“法律文化”僅適用于觀察法律與文化一體化的初民社會和小型社區以及特定職業人群的法律觀念,與“法律意識形態”等同。也有學者把法律文化視為法律傳統或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個民族或國家長期共同生活的歷史文化過程中公認的、穩定的法律價值、觀念以及學說的統稱,是人們進行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和指導規范。
二、當前我國法律文化研究現狀與問題
首先,我國法律文化側重與其他法學學科結合來研究某一問題,而缺少對宏觀理論的研究。從我國近幾年的研究成果來看,我國當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與法制史結合來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包括禮法、無訟、自然法、律等,這部分研究占絕大部分;(2)與比較法結合來研究法律文化;(3)進行地方性研究,來研究少數民族如藏族、彝族、瑤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對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論基礎、體系的研究卻明顯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沒有厘清與一些學科尤其是法學學科的關系,從而影響了自身學科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學科交叉越來越明顯,也越來越重要。這種跨學科的發展前提是相應學科之間的合作關系,而非簡單的包含關系。而且我國法律文化的跨學科研究僅著眼于法社會學和法制史,對于其他學科不夠重視。而當前世界中關于法與數據、數字時代、工程學、戲劇、數學、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經變成一種新的發展趨勢。最后,對我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路徑這一理論基礎問題,我國學者存在認識偏差。不少學者認為打破法律文化區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與觀念性法律文化這種二元結構并進行整合,使觀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轉變,是我國法律現代化的路徑。然而,深入分析后我們可以發現這種觀念背后體系的是一種法律的一元觀,即“趨向于附和占據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觀點”,是“現代科學主義驅動下型構而成的以立法統合整個法律定義”,是“唯法律的”、“現代性的”、“宏大敘事型的”。但就轉型期的我國現代化進程而言,我們更多的恰恰是對“現代性”的反思,更關注的是“后現代的”“地方性知識”這樣多元格局的存在。我們的出發點不再是看“沖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進行統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獨立的前提下互動的融合來起作用,來滿足轉型的中國社會現實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論基礎——法律多元主義
馬克•維恩•霍克在第23屆世界法哲學大會的基調報告中曾討論了歐洲統合過程中法文化的統一性和多樣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傳統相互影響愈益強烈的過程中,強勢的文化傳統往往處于支配地位,并且時常會驅逐、消磨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處于相對弱勢的文化傳統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護本地區部分的傳統和經濟,“提升后發國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國家法和國家內部多元的、部分社會的法規范、以及歐盟法的三元法律構造這一多元體制至關重要。事實上,這種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們前文所述,是現代社會下,法律文化發展的必然選擇。這種法律文化多元主義正是我國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論基礎。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義的學者中,最有影響的一位是日本的千葉正士。其理論的核心觀點就是對于作為國家法的正式法與非正式法之間具有復雜的交互關系,應當將包涵多元價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運用構成多元法體制的各種概念進行分析。千葉正士針對亞洲不同地域多元法體制下的國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進行法人類學、法社會學、以及法哲學上的分析論證,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獨創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義”。其多元法體制的法文化理論內核可以概況為是三種二元區分下二項對立,具體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規則•法前提”這三方面的二項對立。
正式法與非正式法是以國家公共權威是否承認及是否以公權力制裁作作為標準來劃分的,典型的非正式法就是由社會成員合意而獲得正當性的習慣法。而以是否起源于區域的傳統文化為標準,又可以將其劃分為移植法與固有法二元類型。最后,通過語言是否明確表達以及語言背后是否具有潛在的理念和價值為標準,又可以劃分出為法規則與法前提。千葉正士的這三種二元區分不僅包涵了各種變量的組合構造,而且能需要針對各個具體的法和法體系來進行多元的、動態的分析。正是在此基礎上千葉正士又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研究東亞法文化時進一步提出一系列如“天道性多元主義”、“神意性正統主義”,“不確定性情況主義”等有影響的假說。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全面進入轉型期,法律文化也隨之經歷了變遷。這是一個從法律的工具性到法律的價值認同過程,也是一個多元法律文化不斷沖突與整合的過程。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是一個艱難而又復雜的長期工程,既要揚棄的繼承傳統法律文化,又要不斷借鑒西方先進經驗。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也注定是與中國社會法治進程相適應的歷史必然趨勢,這也正是本文試圖構建法律文化理論基礎的意義所在。
摘要:數據新聞合作作品擴大了著作權歸屬的法理概念范圍,也讓新媒體環境下的權利保護面臨更為復雜的態勢,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復雜難斷的問題凸顯出來。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困境的破解需不斷推進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具體來說,要全面審視數據媒體的發展態勢與趨向,加快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法學闡釋、立法完善,以及管理強化。
關鍵詞: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版權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全面到來,數據傳播方式迅速轉變、資訊消費鏈條逐步形成、出版經營活動日漸增多,數據新聞的版權保護也成為受到各方關注的熱點問題。數據新聞作品是指運用大數據技術,利用“眾包模式”,實現從海量數據中發現新聞線索,通過可視化技術呈現新聞報道,體現獨創性,能被多次復制的智力成果。[1]數據新聞合作作品作為數據新媒體生態中的重要表現形式,由于作品屬性、著作權人身份的特殊性,而令與其對應的版權保護問題顯得更加復雜。[2]只有科學解析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法理屬性、逐步完善相應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版權保護意識與維權能力,才能推進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出版行業的長效發展。
一、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基本規則
在著作權法的現實應用中會碰到合作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歸屬問題。嚴格來說,數據新聞因數據可能并非來源于同一作者,所以應當屬于一般合作作品。在新媒體情境中,信息的復制、轉載以及傳播非常便捷,且我國對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版權保護尚無明確規定,所以對于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版權保護的探討主要是基于立法的前瞻性而進行的討論。即便如此,一般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健全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法律保護機制依然具有直接借鑒意義。1.著作權的行使必須得到全體作者的共同協商,達成意見一致從法理學的釋義來看,“合作作品”通常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與組織)、以腦力創作而成的智力成果,涉及文字、影像、聲音、圖片等多種載體形式。“合作作品”無疑具備存在形態的固定性、不可分割性,其著作權當然也屬于參與完成這一作品的所有自然人所有。在2012年3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則明確規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屬于完整的創作成果,是一種“整體作品”。而在該修訂案中,也單獨對“統一定稿”的“文字作品”進行了重點闡釋,認定該類合作作品是通過“共同構思設計”“各自分工協作”以及“最終聯合定稿”而形成的文字表現形式,其在行文上具備邏輯上的一致性、風格的融合性和思想上的滲透性,因此并不能確定其中任何部分文字的歸屬。所以,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必須要取得所有作者的協商同意,達成意見一致,才能產生法律效力。[3]缺少全體作者中任何一人的同意,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都可以被判定無法律效力。2.基于保護共同權益的原則,可由其中一人、數人行使著作權與由個人獨立完成的作品相比,合作作品由于創作形式的特殊性,也決定其對應的法律權益,必須由所有作者共同享有。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也針對合作作品權益的劃定,明確闡述了共同權益保護的基本內涵,強調了各個作者對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及于作品全部,各自的著作權權益是平等的、公開的。而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口頭約定的情況,修改草案也承認并保護口頭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之下,允許合作作品的作者通過約定來劃定各自享有的著作權收益份額,可以由“均等份額”分配,也可以由不同比例進行劃分。基于提高著作權使用效率的目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授權在取得全體作者一致同意、不損害合作作品作者權益的前提之下,也可以委托其中的一人、數人合法行使。[4]3.可以允許單方依照協商、有條件地進行著作權的單方行使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為作品的便捷流通、經濟效益的提高創造了有利的條件。為了有效引導行業發展,我國著作權法也進行了同步調整與完善。在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概念更新上,《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再次強調了允許單方通過平等協商途徑、在不違反相關政策法律的基礎之上,可以有條件地進行單方行使。修改草案共羅列了兩種情況:一是在滿足其中一方或多方合作作者死亡的前提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以進行轉移或修改,可以由死者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獲取。而其他合作作者則享有對該合作作品進行修改、保持其完整度的權益,死者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權進行干涉;二是若涉及合作作者難以達成協商的情況,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允許符合要求的一方行使,在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其他方不得干涉。[5]
二、當前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困境
近年來,數據新聞不僅風行西方,而且成為我國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熱衷應用的報道方式。然而,因網絡媒體著作權立法保護機制的不健全、技術層面上的操作難度大以及媒體對數據新聞著作權法律保護意識的匱乏,使得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面臨現實的法律困境,尤其是其著作權歸屬不明,成為制約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保護面臨的最為棘手的問題。1.傳統媒體對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版權保護認識有限、維權意識相對薄弱長期以來,媒體管理的行政化、運營的封閉化,一直都是困擾我國新聞行業市場化、開放化、多元化發展的主要瓶頸。尤其是在數量龐大的國家級、省級媒體之中,由于在相當長時期內都采用了比較單一、固定的行政攤派運作模式,缺乏更為深入的商業性開發,所以導致其并未對作品版權引起應有的重視。而隨著數據新聞的快速流行、新興傳媒的異軍突起,傳統媒體也不得不在生存重壓之下尋求轉型,加入了數據新聞的競爭團戰之中。然而對于著作權認知的局限性、相關維權意識又比較薄弱,則讓傳統媒體在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歸屬判定上,顯得思路混亂、后知后覺。相當一部分領導層、管理層都在合作作品遭受侵權之后,才意識到應當進行維權,而慣性思維又促使其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這不僅違反了基本的法治觀念,而且也讓其陷入輿論壓力之中,更加不利于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厘清和保護。2.專項化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概念有待厘清“政策主導”曾一度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核心理念,盡管法治化管理也在同期得到了制度性確立,卻因為在執行上缺乏具體的規范細則,而又受制于政策的干擾。在意識到數據新聞所具備的巨大的發展潛力之后,無論是數量龐大、積極轉型的傳統媒體,抑或是增速極快的新興媒體,都集中涌入到了這一藍海浪潮之中。不過由于當前我國在數據新聞的立法上仍相對滯后,現有的著作權法律也都以傳統意義上的新聞形式為主,在細化的專項法規治理上存在大量的法理空白。因此在出現侵權行為之后,則令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劃定,陷入了無法可依的困境之中。在這一背景之下,政策主導又很容易占據上風,干擾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法治化管理,并混淆這一作品的法理概念,致使其原有就偏弱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6]3.現有法律制度對數據新聞合作作品侵權的賠償額度過低,整體威懾力不足《著作權法》和《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是當前我國對數據新聞合作作品著作權進行司法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而在法理判定原則、處理方式上,以上兩部法律都雖然強調了法治警示性,不過在處罰認定、執行上卻顯得避重就輕。尤其是數據新聞合作作品本身來源繁雜、修改頻度大以及傳播范圍廣泛,所以在侵權行為確定上,更加需要確立統一的判別標準、處理方式。然而就目前我國對于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定義來看,普遍都將之視作網絡文本資源,而不將之歸為知識文本。這就難以依照著作權法進行判定、處理,只能參照《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細則。而后者目前在侵權懲罰處理上,又顯得力度不足、導致犯罪成本偏低。這就容易讓抄襲修改、二次傳播、換名等對數據新聞合作作品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