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網絡市場監管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摘要:互聯網時代,我國在對網絡文化市場進行監管方面,還存在監管體制不順暢、監管機制不完善和監管能力有待提高等現實問題。為進一步形成對網絡文化市場的監管合力,需要構建政府監管與市場主體自律相結合的網絡文化市場分級監管體系;同時,要在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溝通協調和提升監管能力方面做好保障。
關鍵詞:網絡文化;市場監管;分級監管
一、研究背景
(一)網絡文化市場存在的問題
網絡文化是一種以網絡信息技術為基礎、在網絡虛擬空間進行的文化活動與文化消費,在繁榮民族文化和豐富人民精神生活方面占據重要地位(1)。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給網絡文化市場的繁榮提供了強大的“助推劑”。然而,絢麗多彩的網絡文化在豐富人民群眾精神生活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與主流價值觀不相容的問題,比如部分互聯網企業或平臺罔顧國家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制作和傳播低俗、色情、暴力等內容,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等。如果對這些問題不聞不問,輕則影響我國網絡文化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重則威脅到國家的意識形態安全。因此,加強對網絡文化市場的監管成為當前新形勢下的重要命題。
(二)網絡文化市場的參與主體
從監管角度看,網絡文化市場的參與主體有政府、企業、行業組織和網民(消費者)等,它們構成了網絡文化市場的產業生態鏈(1)。政府作為主管和協調者,協同和指導其他主體如行業組織、企業等,共同參與對網絡文化市場的監管(1)。由于網絡文化市場涵蓋新聞出版、宣傳發行、藝術服務等多個領域,因此,我國對網絡文化市場的監管幾乎涉及各個政府部門。如針對互聯網內容的信息,宣傳部門、網信辦、廣電部門、文化旅游部門、版權部門(版權局或知識產權局)等均有監管的義務。行業組織是按照自愿原則成立的、代表網絡文化企業利益的一種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它在參與網絡文化市場監管方面,既是行業成員(網絡文化企業)利益的“代言人”和“維護者”,同時亦是行業成員(網絡文化企業)與政府監管之間的“溝通者”和“協調者”,在規范行業成員(網絡文化企業)市場行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網絡文化企業是網絡文化產品與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他們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網絡文化平臺進行審查,對從事文化產品與服務的從業者進行法制教育,是當前我國網絡文化市場監管中的主要力量。網民在消費網絡文化的同時,也是網絡文化市場監管的對象,應該與政府相關部門、網絡文化企業、行業組織一道,共同維護網絡文化市場秩序。
本文作者:羅楚湘、彭云 單位: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
“3Q”事件中我國互聯網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都擁有對互聯網市場的監管權限及職責,但是,這兩者的監管范圍有所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我國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最主要力量,承擔規范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職能,并主管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工作;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則從日常監管角度管理互聯網市場。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授權,除了政府“三定方案”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有明確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反壟斷法》第10條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經國務院批準的工商總局“三定方案”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市場監管方面的職責是,“(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下同)。”《電信條例》賦予了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對互聯網行業的市場秩序監管職權。《電信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但是,我國關于互聯網市場監管主體的職能授權,更多是以“三定方案”等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③。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將互聯網接入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列為電信增值業務,故而《電信條例》中關于電信服務(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管職責也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現工信部④)行使。工信部“三定方案”對工信部職責規定為,“(十一)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
在“3Q”事件中,互聯網市場監管主體失職原因分析。首先,應該最先介入該事件的職能部門應該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3Q”事件發生之后,360、騰訊以及學者、律師均向工商總局提出請求,希望其介入調查,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卻遲遲未明確表態。究其原因,互聯網行為定性的復雜性,令工商部門望而生畏。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和“三定方案”將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權、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執法權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是互聯網市場不同于一般性市場,互聯網的技術性和專業性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場行為定性的復雜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專門的技術支撐,難以對互聯網市場中相關主體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或者壟斷地位、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壟斷行為作出專業界定,致使其雖有職權卻難以確定地行使。
其次,法律授權的不足令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師出無名”。鑒于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與互聯網行業之間的密切關系,“3Q”事件發生不久后,涉案的兩家公司和社會各界也曾希望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出面了斷是非。但是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卻遲遲未開展調查,直到事件升級為億萬網民的彈窗大戰,工信部才不得不介入,宣誓性公告,但仍未作出嚴格意義上的“行政執法”。究其原因,是工信部的出面缺乏法律依據。雖然工信部“三定方案”第11條規定“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但是“依法行政”要求“職權法定”,行政文件不足以為其提供處罰依據。“3Q”事件發生之時,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賦予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秩序監管職能。所以,雖然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擁有專業優勢和豐富的行政執法經驗,在處理互聯網相關事件中具有較為有力的監管手段和監管能力,卻難免“師出無名”。
再次,我國互聯網管理的職能交叉,已成為影響網絡事件解決進程的重要因素。“3Q”事件發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相互觀望,希望對方依據職權調查處理,從而在客觀上導致事件不斷升級,一發不可收拾。互聯網的專業技術性,使得互聯網市場監管必然涉及一般性執法部門和互聯網管理部門在部分事項上的職權交叉。這也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狀況。網絡社會并不是獨立于現實世界的另一個存在,它僅僅是由于技術手段的發展而產生的社會生活的一部分。網絡社會雖然極具特色,但其根本的運行機制與現實世界無異,現實世界的許多管理規范和管理職能也自動延伸至網絡空間。但是互聯網技術下形成的網絡空間在價值位階和權利義務設置上,又有其自身特色。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已基本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加之網絡信息安全對國家利益的重大影響,互聯網專業監管必不可少。實踐中,傳統監管部門將互聯網行業作為整個社會體系的一部分,行使監管權,互聯網監管部門將涉及互聯網的所有事項都納入到專業監管體系,難免在特定事項上產生職能交叉。我國現行立法缺少對相關部門職責邊界的清晰界定,在執法實踐中,極易出現推脫或者重復執法的現象。
摘要:網絡直播帶貨等新業態的興起帶動了互聯網廣告的快速發展,但也引發了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現象,給監管帶來了新挑戰,市場監管部門面臨違法廣告甄別難、發布主體確定難和證據固定難等監管難點。面對上述問題,有必要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相關標準體系建設、加強技術監管系統建設等方面著手,研究提出破解互聯網廣告監管難題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廣告;新業態;監管對策
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地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①數據顯示,2016-2020年,我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從2016年的2885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7666億元。近兩年雖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市場規模增速放緩,但是仍呈現持續增長的趨勢。同時,互聯網廣告傳播鏈條正在重塑,新業態發展平臺例如抖音短視頻、快手、小紅書、微博等成為互聯網廣告的主要聚集區。廣告發布載體也從傳統的紙媒變成了龐大的互聯網,具有受眾更多、距離更近、廣告閱讀量更大、成交可能性更大的特點。隨著互聯網廣告進入蓬勃發展時期,網絡直播帶貨、電商平臺、移動APP、短視頻、自媒體賬號等新業態互聯網廣告呈現井噴式增長的態勢。“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明確廣告工作監管重點、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不定期公布違法廣告典型案件等全面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以“組合拳”方式維護互聯網廣告市場的秩序。
一、互聯網廣告新業態監管現狀及難點
(一)互聯網廣告監管現狀
由于新業態的推動,互聯網廣告傳播的形式不再僅僅是網頁中的靜態文字、圖畫,還以網絡直播、微信、微博及各種短視頻為載體進行動態傳播。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監管的覆蓋面更廣、數量更多且難度更大。近些年,市場監管部門雖然出重拳予以打擊,每年查處的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件占廣告案件總量的50%以上,但是互聯網違法廣告依然屢禁不止,給監管工作帶來極大挑戰。
(二)互聯網廣告新業態監管難點
1信息網絡化在工商管理中的應用
網絡化的快速發展使得社會各行各業的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實踐已經證明,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對于促進社會各行各業整體效率的提升具有極大作用,因此,進一步加快信息網絡化在我國工商管理機關中的建設,既是必要的,也是緊迫的。信息網絡化在工商管理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
1.1進一步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增加監管手段
在實際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門要監管的市場主體較多,各種情況也十分復雜,而這些僅僅靠工商管理工作人員去進行監管不僅工作量十分龐大,而且監管效率和水平也不能有效得到保證,可以說,監管手段不足造成工商管理部門對于市場監管水平的低下是造成諸多不法分子進行不法活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信息網絡化的發展則為工商管理部門提供了一個另外的監管手段,那就是進行網絡監管,例如通過設立不法活動網絡投訴系統、維權網站等來打擊市場不法活動,有效提高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1.2拓寬市場監管范圍
信息網絡化在工商管理中不僅有助于提高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管水平,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拓寬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管范圍。市場經濟下信息化網絡化在各行各業中得到了迅猛發展,因此工商管理部門面臨的形勢要比以往嚴峻的多,因為很多不法分子進行投機活動的手法變得較以往更隱蔽,更加信息化,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門必須要進一步拓寬市場監管的范圍和領域,將監管范圍進一步深入到市場經濟中的各個角落中去,而要達到這一目的一個捷徑就是大力進行工商管理部門的信息網絡化建設力度和進程,強化工商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的武器和手段。
1.3提高服務質量,完善各類維權機制
摘要:網絡直播帶貨等新業態的興起帶動了互聯網廣告的快速發展,但也引發了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現象,給監管帶來了新挑戰,市場監管部門面臨違法廣告甄別難、發布主體確定難和證據固定難等監管難點。面對上述問題,有必要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相關標準體系建設、加強技術監管系統建設等方面著手,研究提出破解互聯網廣告監管難題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廣告;新業態;監管對策
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地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①數據顯示,2016-2020年,我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從2016年的2885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7666億元。近兩年雖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市場規模增速放緩,但是仍呈現持續增長的趨勢。同時,互聯網廣告傳播鏈條正在重塑,新業態發展平臺例如抖音短視頻、快手、小紅書、微博等成為互聯網廣告的主要聚集區。廣告發布載體也從傳統的紙媒變成了龐大的互聯網,具有受眾更多、距離更近、廣告閱讀量更大、成交可能性更大的特點。隨著互聯網廣告進入蓬勃發展時期,網絡直播帶貨、電商平臺、移動APP、短視頻、自媒體賬號等新業態互聯網廣告呈現井噴式增長的態勢。“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明確廣告工作監管重點、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不定期公布違法廣告典型案件等全面加強對互聯網廣告的監管,以“組合拳”方式維護互聯網廣告市場的秩序。
一、互聯網廣告新業態監管現狀及難點
(一)互聯網廣告監管現狀
由于新業態的推動,互聯網廣告傳播的形式不再僅僅是網頁中的靜態文字、圖畫,還以網絡直播、微信、微博及各種短視頻為載體進行動態傳播。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監管的覆蓋面更廣、數量更多且難度更大。近些年,市場監管部門雖然出重拳予以打擊,每年查處的違法互聯網廣告案件占廣告案件總量的50%以上,但是互聯網違法廣告依然屢禁不止,給監管工作帶來極大挑戰。
(二)互聯網廣告新業態監管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