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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河北省定州市趙村鄉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問題的研究和調查發現,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時出現了某些不合理的情況,主要表現在補償標準上,同時農民的補償款往往無法完整到達農民手中,并且農民不能得到一定的社會保障,在失去土地的基礎上進一步遭受損傷。本文針對土地征收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完善立法確定土地征收補償監督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護失地農民的生活等對策。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趙村鄉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現狀
2012年河北省定州市在其西北部開始建立唐河循環經濟產業園,在建設的過程中逐步對趙村鄉大部分村落的農用地和宅基地進行征收。趙村鄉下屬村落中趙村、新興莊、新民莊、新合莊、東甘德、西甘德、辛莊子等多個村落的農村集體土地已被征收4081畝,農民能夠耕種的土地所剩無幾。新興莊、新民莊、新合莊三個村子的全部耕地、宅基地、建設用地和其他用地已被全部征收,整個村子進行了搬遷。趙村鄉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大部分的農村勞動力處于失業狀態。失地農民短時間內不能轉變已經失去耕地的心態,無法改變已經習慣從土地上獲取生活物資和與土地相伴的生活,面對城市生活有著陌生感,無法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土地對于農民可以算是其基本生活條件的保障,只有擁有土地才能體會到社會保障的穩定性,但是在面對公共利益時,農民也無法不做出讓步,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失地農民的安置是否合理,對于城市化建設、社會經濟的增長和社會和諧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促進了本地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卻出現了農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的諸多問題。
(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摘要:為響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土地改革政策,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成員權的保護問題,從農民相關權益受損現狀、原因著手分析,為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完善權利保護救濟機制,做出相關提議。
關鍵詞:農民土地權益土地出讓土地征收保護救濟
一、農村集體成員的主要權利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農民集體成員所享有的權利歸結為以下幾項:(1)農村土地承包權,(2)宅基地分配請求權,(3)荒地優先承包權,(4)經營利益與土地補償金分配請求權,(5)決議權以及農村集體經濟權。
二、農民土地權益受損害的主要體現
(一)政府大規模征收農村集體土地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擴大產業范圍,一些地方政府選擇開發成本較低的地區建設發展,采取長期大規模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方式,導致耕地數量急劇下降,影響農民正常的生活。
我國飛速發展的經濟,使我國的電力供應出現了嚴重的缺口。為了解決這個缺口,我國興起了投資建設電網的熱潮。但是,在電網建設領域中由于缺乏對工程造價的控制管理,以及“三超”和“釣魚工程”的普遍存在,使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受到嚴重的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加強對電網工程造價管理的前期費用管理的有效控制。
一、關于前期費用管理的分類和特點
(一)前期費用的分類
在構成方式上可以將電網前期費用分為:征用變電站土地的費用、賠償作物損壞的費用、補償高壓線路通道作物的砍伐費用、線路跨越建筑物造成的遷移拆建的費用、大件的變電設備運輸的費用、變電站“三通一平”的費用等等。
(二)前期費用的特點
受到地理位置因素的影響,變電站選址的征地價格也大有不同。例如,變電站的位置如果選擇在農村與選擇在城市的,征地的價格會存在幾倍甚至近十倍的差別。下面以永年縣的臨洺關鎮和永合會鎮為案例進行分析,在臨洺關鎮中,土地區塊的價格是9萬元/畝;而永合會鎮的土地區塊價格只有6萬元/畝,由此可知,僅征地費用就已經存在嚴重的偏差了。除此之外,在補償作物損壞的費用上也有明顯的差別。例如,補償一般作物的價格是3萬元/畝,而補償樟樹或名貴花木的價格則要大于10萬元/畝。因此,即使是相同的單位長度由于作物的不同,其補償的費用也存在嚴重的差別。所以,電網工程造價管理的前期費用的管理具有嚴重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
(三)前期費用的影響因素
一、案情
近日,甲市環宇汽車銷售公司因征拆補償問題與該市路東村協商不下,將市自然資源局起訴到了法院。2010年,環宇公司與路東村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約定路東村將位于路邊的廢舊農貿市場承包給環宇公司使用,土地面積約20畝,期限從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7日止。雙方還約定,合同期內,路東村配合環宇公司辦理市場的改建手續,若遇國家征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路東村所有,場地附著物經營損失等賠償10年內雙方各占50%,10年后路東村按實際使用土地年限每年占5%,其余為環宇公司所有。2011年環宇公司將廢舊農貿市場改建為汽車4S服務中心。2020年甲市啟動快速路項目,將該服務中心用地納入征收范圍。區征地拆遷辦與路東村簽訂了征收集體土地安置補償協議、房屋補償協議,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補償款支付給路東村。2020年3月,路東村與環宇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分成協議,約定雙方各占附著物補償款50%,機械拆遷、搬遷、停產停業等補助費歸環宇公司。2020年4月,在路東村與區征地拆遷辦履行土地及房屋交接手續后,地上附著物被拆除,路東村按約定比例向環宇公司支付了140萬元。但環宇公司認為,路東村隱瞞了征拆房屋面積核算結果,導致該公司應獲得賠償款損失。協商未果后,環宇公司以該公司是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要求該市自然資源局撤銷征收決定及征拆補償協議,重新組織征拆補償。因市自然資源局不同意撤銷,環宇公司以征收決定及征拆補償協議違法為由,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分歧
通常來說,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并不難確定,無論是之前的《物權法》還是后續《民法典》都明確了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征拆過程中如何判定未進行登記的建筑的歸屬,相關權益各方仍有分歧。環宇公司認為,汽車4S服務中心的地上房屋是其出資建設,與路東村簽訂協議也約定了其享有房屋的權益,在沒有得到房屋所有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區征地拆遷辦與非適格主體簽訂補償協議,且按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過低,損害其利益應予以撤銷。路東村認為,該村已按與環宇公司的協議按時支付了補償款。征收面積、補償標準等都是政府部門核定,該村無異議。市自然資源局認為,按照保護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快速路項目的征拆過程中,依據不動產登記以及用地規劃等各項審批材料核定征收補償對象。環宇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材料證明其享有被征拆房屋權屬,不屬于征收補償對象。區征地拆遷辦認為,組織快速路項目征收時,該辦履行了調查、公示等法定程序,確定了服務中心的征收補償對象是路東村。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相關證件及交付土地的主體都不是環宇公司,環宇公司主張不能成立。
三、評析
(一)未登記的建筑按土地登記、規劃許可等判斷歸屬
《民法典》第35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可見,未辦理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情況是判斷這些地上物權屬的重要依據,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資料,是證明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者的重要參考,建設工程行政許可資料與土地使用權登記簿的相互印證,足以對地上建筑物歸屬的判斷形成結論。本案中,雖然環宇公司堅稱4S服務中心的地上房屋是其出資建設,其擁有房屋所有權,但是用地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都在路東村名下,即便是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房屋的使用人及收益的分配,也不能推翻路東村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及建設主管部門發放的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對土地合法建造,進而取得地上房屋所有權的邏輯。
摘要:浙江省踐行“兩手發力”方針,聚焦洪水損毀風險較高的兩類對象,探索創新水庫防洪保險和水利工程洪水保險機制,通過發揮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和保險的杠桿效應,提高政府防洪減災工作效能,平滑年度財政資金安排,實現政府有為、市場有效、社會和諧,是利用市場機制提高水利防災減災綜合能力的成功實踐。
關鍵詞:兩手發力;洪水保險機制;防洪減災;浙江省
洪水保險是洪水風險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流域(區域)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有效手段。我國防洪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和支持發展洪水保險”。近些年,浙江省先后開展了水庫防洪保險和水利工程洪水保險實踐,逐漸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洪水保險機制,并在實踐中得到驗證和社會認可。
一、水庫防洪調度保險創新實踐
2014年“8•20”洪水給浙江省麗水市城區帶來巨大損失,為有效提升流域控制性防洪工程的調蓄能力,2015年麗水市在緊水灘水庫試行防洪調度保險。隨后,寧波市在余姚四明湖水庫和奉化橫山水庫開展了防洪調度保險實踐。
1.麗水市緊水灘水庫防洪調度保險
緊水灘水庫位于甌江干流龍泉溪上,距離麗水主城區約80km,水庫防洪庫容1.53億m3,是甌江干流唯一具有調蓄能力的大型水庫,對下游麗水市城區和碧湖平原的防洪安全至關重要。(1)背景概述緊水灘水庫庫區土地征用和移民高程分別為186.45m和188.05m。據統計,歷史上共有2次水位超過征地線產生淹沒損失,分別出現在1995年6月30日和2014年8月20—21日,最高水位分別為186.66m和187.59m,其中2014年因“8•20”洪水受災農田約470畝(1畝=1/15hm2,下同),經濟損失約800萬元。緊水灘水庫出現超征地控制水位的頻次雖然不高,但一旦發生淹沒,損失較大,如不及時妥善賠償處理,將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2)保險方案緊水灘水庫的防洪調度保險合同由麗水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與人保公司財險麗水市分公司簽署,年保費25萬元,可撬動800萬元的賠付資金。保險期內,麗水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嚴格按照批復的《甌江干流洪水調度方案》和《緊水灘水庫控制運用計劃》進行調度,當水位超過征地線,造成庫區征地線和移民線之間農作物(經普查,核定為谷物、蔬菜、食用菌、水果等四類)淹沒損失時,其直接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雙方約定五年期的平衡機制,以維持保險公司“保本微利”為原則,設定年保費調整規則。(3)保險效益據測算,購買防洪調度保險后,緊水灘水庫防洪高水位可從186.45m提高到188.05m,增加防洪庫容6000萬m3,相當于以每年25萬元的投資,在甌江上游新建一座大型應急防洪水庫,且無需新增運行管理人員和運維經費。水庫防洪調度保險以“零占地”“零建設周期”和穩定的小額年度資金投入,獲取增量防洪調蓄空間,具有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資金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