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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簡要回顧
目前,不少人認為,促使稅收管理從規制導向走向服務導向的原因,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新自由主義思潮和信息技術革命浪潮興起的新公共管理運動。事實上,注重稅務管理與服務關系的思想,在古典經濟學的著作或其他經典著作中就有所體現。在西方:17世紀,威廉•配第(William.Petty)在其代表作《賦稅論》和《政治算術》中,首次提出稅收應當貫徹“公平、便利、節省”三條標準。攸士第(Justi)提出的六項課稅原則也體現了樸素的服務寓于管理中的思想。18世紀,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亞當•斯密(Adam.Smith)在其代表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四原則,即“平等、確實、便利、最少征收費用”。19世紀,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納(A.Wagner)也在其代表作《財政學》等書中提出了在征管過程中要給納稅人便利的思想。20世紀60年代納稅服務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環節已在世界各國廣泛地推廣和應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也曾提出:稅收征管體系應包括五個環節,若用“金字塔”來代表整個征管系統,納稅服務位于“金字塔”的底部,是稅收征管的首要、基礎環節。由此可見,納稅服務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處于最基礎的地位,稅務機關所從事的其他征管工作,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而且納稅服務的質量也直接影響著其他征管工作的效率。在中國:古代的一些經典著作中也不乏稅收管理與服務關系的論述。如《史記》記載“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在《大學衍義補》中,丘浚強調,國家征稅應“為民聚財”。凡所用度“,必以萬民之安”,不能“私用”。
近代,嚴復在《原富》中提出賦稅收入應“取之于民,還為其民”,為民興公利、除公害。這些樸素的思想不僅蘊含著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職能,也體現著稅收的經濟實質。在現代的學者中,如王勛、王曉非2004年提出:提高納稅服務質量與征管效率之間并不一定成正比關系。同年,蘇毓敏認為稅收管理與服務其實具有本質的區別。稅務管理由稅務機關啟動,主要是為了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目標;稅務服務由納稅人啟動,主要是為滿足納稅人的特定需要。但是稅收管理與服務也具有很強的融合性,稅務服務活動中也包含著稅收管理的內容。2005年,馬國強從稅收遵從理論出發,闡述了稅務服務存在的原因,即稅務服務在稅收管理中的地位。認為稅務服務只是稅收管理的一部分內容,稅收管理除包括提供稅務服務外,還包括實施稅收監控和稅收保衛,不能把稅收監控和稅收保衛作為稅務服務。2006年,李林軍從英國國內收入局引入客戶關系管理理念改進納稅服務的實例中得出:管理與服務的概念有宏觀和微觀、廣義與狹義、抽象與具體之分。他從美國國內收入局(IRS)三任局長治稅理念的“三次變臉”,即稅收管理與服務走出了一條“馬鞍型”變化的軌跡中汲取經驗,得出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管理與服務是一個對立統一體,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正確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就要走管理與服務并重之路。同年,王蕾指出,服務和管理是依法治稅的兩個方面,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在稅收工作中必須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廣東商學院教授于海峰在廣州市地稅局召開的納稅服務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強調,稅務行政執法本身也是納稅服務的過程。暨南大學財稅系教授沈肇章認為,納稅服務的內涵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在稅收管理過程中誠實、依法、公開、公平。誠實、依法、公開、公平行使稅收管理權,是對納稅人權利的最好保護。中山大學楊衛華教授說,稅務機關最根本的職責是為政府組織財政收入,所以在稅收分配過程當中,管理是基礎,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證。征稅的過程是稅務機關管理與服務統一的過程,管理與服務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2009年,霍志遠、劉蕾從管理的宗旨、管理的過程和管理的內容三方面闡述了管理就是服務的思想,并強調管理就是服務是一種理念,不是簡單概念上的等同。管理與服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矛盾的兩方面,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加強管理又要做好服務。
二、稅務管理與服務關系的理論依據
稅務管理,通常又稱為稅收管理,是指國家以法律為依據,根據稅收的特點及其客觀規律,對稅收參與社會分配活動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調控和監督,以保證稅收職能作用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稅收立法管理、稅收行政執法管理和稅收司法管理。本文所論述的稅收管理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行政執法權,即廣義的稅收征管,主要內容包括對納稅人的稅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稅務檢查。稅收征管是整個稅務管理活動的核心部分。稅務服務,又稱納稅服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服務是指為指導、幫助和方便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而提供的服務。它既包括稅收機關提供的服務,也包括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乃至納稅人的自我服務。狹義的納稅服務則是指稅務機關為確保納稅人依法納稅,指導和幫助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提供的服務。本文關注的重點是狹義的納稅服務,即納稅服務的主體限定為稅務機關。從上述稅務管理與服務的概念中,可以發現稅務管理和服務是稅收工作不可分割的兩個重要方面。稅務管理中蘊含著稅務服務的內容,管理本身也是一種特殊的服務,而稅務服務是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實施的一系列活動,它貫穿于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由此可見,管理是稅收工作的基礎,服務對加強管理具有促進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西方發達國家發展起來的稅收遵從理論,已經為稅務管理與服務關系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由此也引發了西方國家的重大稅務行政改革。稅收遵從理論認為,稅務行政過程既是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過程,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稅務管理活動的實施必然產生兩方面的費用:征稅費用和奉行納稅費用(或稅收遵從成本)。換言之,稅務服務的水平直接關系著納稅人奉行納稅費用的高低及奉行納稅費用分配的公平,并間接地影響著征稅效率。鑒此,當今世界,凡是實行由納稅人“自核制”(Selfassessment)的市場經濟國家,為使納稅人稅收遵從度達到最大化,稅務管理當局關心的問題首先是如何為納稅人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測算,一份納稅服務方面的努力,相當于50份稅務監督打擊方面的收獲。
三、中國稅務管理與服務關系的歷史考察
[摘要]在“營改增”政策的執行下,為現代服務業企業帶來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現代服務行業應當積極學習“營改增”政策的具體內容,充分了解改革后的稅收籌劃的詳細實施細則,要及時根據政策內容,改變企業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的稅務負擔,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文章將結合“營改增”的意義,對現代服務業現有的稅務管理缺陷進行分析,為現代服務業的稅收籌劃提供一些有效策略。
[關鍵詞]“營改增”;現代服務業;稅務管理籌劃
根據國家頒布的“營改增”試點通知,改變了現代服務業的稅收方式,可以從根本上杜絕企業營業稅重復、多次征稅的現象。現代服務業作為第一批改革的行業,必須對稅務管理進行調整,才能降低服務業經營成本,提高服務業的經濟效益。但是一些現代服務業在實踐中因自身的局限性,對“營改增”這一政策理解不到位,導致沒能結合政策積極開展稅務管理籌劃活動,這對企業來說是有損害的。
1新政策對現代服務業的重要作用
“營改增”最初就是在現代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這兩個行業進行試驗推廣,現代服務業作為政策的“享受者”,可以通過稅務籌劃降低企業成本,還可以通過管理稅收籌劃、優化產業分工,促進現代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
1.1現代服務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優化產業結構
隨著2012年“營改增”的落實,在實施的過程中會逐步打通二、三行業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這不僅可以促進行業的專業分工和協助,也有利于現代服務業和工業進行深度融合,從而形成完善的且產業配套的體系,促使產業不斷升級,優化產業結構。
一、“營改增”后現代服務業納稅風險控制的措施
針對“營改增”后現代服務業納稅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必要制定降低“營改增”后現代服務業納稅風險的相關措施。“營改增”后部分現代服務業納稅風險控制應該融入全過程控制的•工作研究思想,即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控制。
(一)建立預警機制
為了提前將“營改增”后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并盡可能的使稅務風險所帶來的損失程度最小化,達到企業可接受的范圍,企業應該建立全面的稅務風險預警機制,積極預防和控制稅務風險。一是樹立全面稅務風險防范意識。首先,實行“營改增”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企業高層管理者應帶頭樹立稅務風險防范理念,營造良好的稅務風險管理氣氛;其次,要制定與企業風險偏好一致的稅務風險管理目標,要求將稅務風險防范意識從縱向和橫向深入到企業各個部門、各個環節,明確責任,將涉稅事項處理和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化、程序化、標準化,從而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與溝通系統。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比營業稅的內容更為復雜,因此稅務風險更高。從內部來講,應及時匯編“營改增”后的稅法法規,并組織所有員工進行學習,建立并完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收集和更新系統,確保企業財務會計系統的更改設置與營改增的變化要求同步,保證會計信息的輸出能夠反映營改增的最新變化,消除由于會計工作沒有進行到位給稅務風險帶來的不利的影響。從外部來講,企業應與當地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單位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保持有效、及時的溝通,主動咨詢并快速了解“營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時收集和反饋相關“營改增”的信息。因此,全面有效的溝通可以減少“營改增”變化所導致稅務信息的理解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稅務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控與評估
由于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營改增”后,計稅方法、稅收繳納及稅收優惠等方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面對新的變化,企業應對稅務風險控制進行監控,并定期進行評估,以確保它們能夠控制在企業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內,使稅務風險的損失降到最低。一是稅務風險的監控。企業應設置稅務風險管理機構或崗位。監控各個部門的設置及日常業務操作是否符合“營改增”變化的要求,監控各部門對“營改增”稅收政策的理解是否出現偏差,從而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著重跟蹤監控重大事項的稅務風險,因為事項因其重要性所帶來的高風險,會關乎企業的存亡與興衰,因此稅務風險管理部門應認真分析,采取措施盡量避免稅務風險。此外企業還可發揮稅務部門、審計部門、行政機關、社會媒體等各個方面的監督,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稅務風險的監控作用。二是稅務風險的評估機制。營改增給部分現代服務業帶來的稅務風險使的這些企業有時難以避免,因此需要采用科學的方法評定稅務風險。分析稅務風險發生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大小,使得稅務風險水平合理控制在企業承受能力與可接受范圍之內,以便強化對企業的風險控制。由于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營改增”時間不長,稅收政策還不是很完善,具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稅務機關在對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稅收執法上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避免“營改增”后稅務籌劃給部分現代服務業所帶來的稅務風險,因此要對稅務籌劃方案進行合理評估,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聯系和溝通,稅務籌劃方案經稅務部門的認可之后,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方可開展合法合理的稅務籌劃活動。
(三)危機管理
一、“營改增”帶給現代服務企業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第一有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增值稅不會對經濟主體進行區別對待,客觀上比較有利于引導企業在公平競爭中發展,由于增值稅稅基不夠寬,有些第三產業仍然被排擠在外,使公平不能夠完全體現出來,只有擴大增值稅稅基,才能使公平充分體現出來,更好的發揮改革的作用。第二有利于稅收的征管。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商品和服務的劃分越來越不明顯,信息化時代的到來,部分商品已經逐漸開始服務化,造成了商品和服務的概念更加模糊,同時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障礙,而增值稅在可以更好的細化這些細節,征稅范圍同時涵蓋了商品和服務的范圍,有效地解決了征稅的難題。第三有利于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我國正在大力推進第三產業即服務業的發展,而服務行業的營業稅是全額征稅,沒有抵扣。倘若服務業專業化分工復雜,可能會增加稅收負擔,阻礙服務業的發展,而“營改增”的改革則可以很好的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這對我國綜合國力的提升和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第四有利于我國稅制的國際化發展。當前情況下,很多國家都已經把服務稅納入到增值稅的范圍之內,把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是一種國際化趨勢,因此,增值稅是一個國際化稅種,我國把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也是為了更好地與國際進行接軌,實現稅制的國際化。
(二)消極影響
第一稅收負擔增加。從理論上來看,營業稅改增值稅應該可以降低稅負,給企業減輕稅務負擔應該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幫助,但是,如果取得得的僅僅只是普通的發票,反而會讓企業的稅負增加,阻礙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因為增值稅是屬于價外稅,在企業的收入和成本均降低的情況下,其收益也會有所下降。把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實際營業過程中會增加服務業的稅務負擔。第二稅務管理難度進一步上升。首先,稅源搶奪過程中,涉稅風險的出現加大了稅務管理的難度;其次,目前的稅務制度并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相對混亂,一些不法分子逃稅漏稅的現象更加容易發生,損害了合法交稅企業的利益,不利于管理;再次,上級對于增值稅的稽查力度較大,稅務管理難免會存有漏洞,是管理難度加大;最后,增值稅的計算存在著較大的混亂,難以準確核對。第三,對于發票管理的影響。在增收營業稅時,服務類企業只需開具稅務發票,改革之后,企業發票的管理更加嚴格。由于增值稅關系到說收的抵扣,發票的使用不當,可能或造成法律風險,增值稅發票的限額較低,和營業稅發票的限額存有差距,與服務業限額的差距較大,申請高額發票所需時間長,不利于業務的開展。
二、針對“營改增”帶來的消極影響服務企業應該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改革企業管理
【摘要】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中非常重要的行業,其情況復雜,涉及稅種稅目繁多,因其涉及多樣復雜的組織架構、經營模式、采購模式,且隨著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改革,新的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出臺,對企業進行財務管理、稅務管理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較大影響和嚴峻挑戰。涉稅風險趨于復雜,加強財務管理及稅務籌劃,將有利于企業避免相關涉稅風險,提升經濟效益。論文從多方面進行建筑企業稅務籌劃分析。
關鍵詞】建筑業;稅務;籌劃
1合同籌劃
1.1實現價稅分離
營改增實施后,需要實現價稅分離,增值稅部分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價款部分需要繳納印花稅,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將價款與稅款分離。相關風險點提示:如果簽訂合同時未分別列示價款與稅金,而只列示一個合同總價金額,按規定需要按照合同含稅總價金額作為基數進行計算繳納印花稅稅款。如果對合同簽訂細節不準確掌握,將會導致稅款多繳納的風險,或者按照不含稅金繳納造成漏稅風險。因此,簽訂合同時應規范合同簽訂方式,準確描述相關條款,規避納稅風險。
1.2明確劃分不同稅率合同業務
建筑承包合同以EPC為例,包含勘察設計(6%)、建筑安裝(9%)、設備采購(13%)不同稅率業務,納稅人需要針對不同的業務明確列示,將總包業務拆分為不同稅率業務,分別進行核算。依據相關增值稅規定,對于涉及不同稅率業務,應當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的兼營及混合銷售業務,應該從高適用稅率。因此,簽訂合同時避免因混淆業務造成涉稅風險,對于歸屬不明確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盡量明確,并考慮盡量納入稅率較小的合同。避免簽訂類似“其他”內容合同條款,避免因業務界定模糊,多繳或少繳納稅款,造成涉稅風險。另外,對于不同類型的企業,稅收籌劃方向應根據業務考慮其特殊性,如針對總承包企業而言,拆分設計、土建、安裝、材料、設備等合同可以避免混淆業務造成多繳稅款風險;針對分包商而言,可以進一步考慮服務業務類型選擇,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