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社會治理法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摘要:通過強化法治建設,充分發揮好檢察職能,上可為立法提供實踐和咨詢反饋,中可為執法提供監督和法律保障,下可為全民守法提供指引和定分止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具體地看,涉及檢察機關自身行為以及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公民法人等社會主體的互動;歷史地看,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也涉及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認識的提高。本文以檢察職能與其他職能的互動為緯,以經濟和科技進步為經,對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環境治理中發揮檢察職能的具體路徑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檢察職能;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建設
一、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的意義與檢察機關的關系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位于長江上游,是我國實施長江經濟帶與“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組成部分。2020年1月3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研究了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因此,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勢必不可忽視。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治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參與到生態環境治理當中去。當前生態環境治理任務艱巨,檢察機關應當肩負起應有的責任,充分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以全面落實法治化要求為己任,聚焦生態環境治理的難點重點問題,全面落實生態環境治理的法治化部署,多措并舉、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1]。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確立了作為我國檢察機關的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從法律層面開啟了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生態環境治理的路徑。成渝地區檢察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全面開啟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化進程。
二、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環境治理中發揮
檢察職能的必要性分析加強環境治理法治化,首先要界定法治化的含義。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的法治建設進步巨大,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第二個“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針。法治的意義涵蓋了從立法到守法的過程,也涵蓋了從政府、社會到公民的整體范圍。首先,在于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成為公民的行動準則;其次,在于行政主體主動執行法律規范,使法律在社會生活層面全面落實;再次,在于檢察機關對法律進行適用和監督,督促行政主體的執法規范,平息公民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公民之間的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最后,落腳點在于全體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都在法律框架內行事,達成法治目標。檢察是法治體系和法治過程的重要節點和環節,上為立法提供實踐和咨詢反饋,中為執法提供監督和法律保障,下為全民守法提供指引和定分止爭。所以檢察職能的涵蓋面廣泛而具體,正確發揮檢察職能,可以為法治化進程提供有力支持。而自然環境具有公共屬性,其中生態環境要素包括生物、土地礦物、海洋河流大氣等天然物質要素,以及地面、地下的各種建筑物和相關設施等人工物質要素,這無一不是關系到社會生產生活的每一個側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總要求。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從覆蓋范圍和治理格局角度看,生態環境治理與法治化的結合是一種必然。同時,也必然涉及全民利益,故橫向上需要政府、社會、公民等主體共同參與、上下響應的整體工程,而縱向上則是立法、執法、檢察、守法各環節各層面同步發力、良性互動的系統工程。其中檢察職能的有效發揮,必將成為生態環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綠色發展,健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的重要路徑。
三、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環境治理中發揮檢察職能的路徑性分析
摘要: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越來越多地關注到食品安全問題,同時也成為了各大媒體爭相聚焦報道的熱點問題。對此,黨中央、國家都對此高度重視,為更好的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頒布了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通過此法令的頒布,使食品監督管理機制改革工作順利向前推進,建立起一個統一的監管體制,發揮體制的統一性、權威性、高效性。此舉實施的目的在于讓食品市場上食品安全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使其長久有效的保持下去。但面對當前的社會環境及市場問題,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法制化并不容易,應當將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所有阻力、障礙全部分析好,從而做出針對性的解決辦法及措施。
關鍵詞: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法制化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能吃到的東西越來越豐富化、多樣化,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入口食品是否絕對安全?網絡、新聞等等經常會爆出某某食品某種添加劑超標、生產車間環境惡劣等等問題。剛剛結束的2019年3.15晚會中報道了,河南某辣條廠家,生產環境極其差,各種污垢到處可見;老百姓推崇的土雞蛋竟也是被斑蝥黃“化妝”而來,食品問題成為了當今社會普遍多發的問題,但因此類問題較多且復雜,目前上沒有切實有效的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治理工程,相對較大,較為復雜,需要在治理工作中運用綜合手段,通過法律去約束制止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存在的諸多問題。
1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法治化的各項原則
1.1食品安全第一的原則
古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因此民生的根本在于食品,如果食品得不到解決,何以談民生,何以談國家大計。因此解決好民生的食品安全問題是重中之重,長久以往,決不能有任何放松及懈怠,向全民普及樹立國民健康高于一切的理念,并搭建信息平臺,讓全民參與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督治理工作,在工作中全民互動,解決食品監管部門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
1.2借鑒先進國家食品安全治理經驗的原則
摘要:中國古人經由長期常識理性的積累、提煉,形成了頗具中國特色的“順天應時”的流域生態治理法律理念,并構建出了符合流域生態治理時空規律的法律制度.古今流域治理問題的表現形式雖不盡相同,但受歷史傳統、法律文化、流域自然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流域生態保護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古今流域生態治理法律制度具有相通性.古代流域“一體化”生態治理法律制度對完善現代流域生態治理法律制度和提高其法律實效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流域治理;生態治理;順天應時
一、中國古代“順天應時”流域生態治理法律理念
(一)“順天應時”法律理念的產生
古代哲人通過深入的觀察和對實踐生活的總結,將天象、物候、節氣的變化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加以整合,試圖構建出完整的天時體系用以規范人們的種種活動?!抖Y記•月令》中將天上的日月星辰的運行、氣象的變化、地上草木鳥獸的動態和人們的農業生產等,以季節變化為主軸,作為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依據。除了關于"敬時""順時"的記錄外[4]858,先秦文獻也進一步闡明了"失時""逆時"的不良后果[5]262。從天命思想中派生出的"順天應時"的理念,突出表現為不敢輕易違抗大自然現象的態度和做法。中國古人對"天人合一"的追求,內含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智慧,即承認人與自然的有機統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中國古人從生活經驗中歸納得出,萬物生長會受制于季節演替的規律,進而逐步衍生出配合天象、時令的種種概念和具體做法。另一方面,國君為了達成"養民之欲,給民之求"的目的,在施政時也必須考慮到自然資源的維護與管理。所以,倡導"順天應時"的觀念,頒布"順天應時"的法令,便成為國君責無旁貸的責任,甚至國君也需依"時"行政,因"時"安排一切的政事、宗教、禮樂、刑獄等活動,否則就會造成嚴重的災害??梢?古人樸素的"天時"觀念蘊含著古人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審慎考量,即因循自然規律,對自然資源進行可持續的開發利用。這種"順天應時"的理念對于指導現代環境保護,特別是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流域生態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二)“順天應時”資源利用觀
先秦哲人在闡述仁政、王道思想之余,還經常論及保護環境生態的重要性和保護自然資源的必要性,并演化出了豐富的生態保護和資源利用思想。據《逸周書》記載,周文王曾說到"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6]34。管仲在與齊桓公討論治國之道時曾說:"山澤各以其時至,則民不茍,陵陸丘井田疇均,則民不惑,無奪民時,則百姓富"[7]386。這些都強調依據自然資源自身屬性和季節特點,以"取用有度"的理念進行資源開發利用,是實現百姓富足、安居樂業的重要途徑。《田律》中也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卵,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魚鱉,置阱罔,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8]由此可見,《田律》作為我國歷史上較早的比較全面規定環境保護內容的法律,不僅保護對象廣泛,包括了山、林、水、草和多種動物,而且規定了不同季節的保護措施以及不同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綜上可知,古人在資源利用方面主張依據季節的變化,順應自然規律,合理有度地取用自然資源,從而實現對資源的持續利用。這在流域資源的管理利用方面也有明確記載。
土地制度是國家基礎性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的立法精神反映了國家土地治理的改革大勢和發展要求,值得深入研討。
一、嚴守耕地和生態紅線,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新《條例》不僅針對新《土地管理法》有關嚴格土地管理的規定細化了措施,還把中央近期關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強土地監督管理的決策部署及時寫進法規,為法律落地實施奠定了基礎。進一步從嚴保護耕地。新《土地管理法》按照中央關于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要求,修訂了耕地保護規定,包括把耕地質量不降低與數量不減少一起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和鄉(鎮)規劃規避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等。在此基礎上,新《條例》細化和補充了有關規定。一是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首次從法規層面提出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等。二是嚴格耕地質量管理。首次從法規層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三是強化省級政府保護耕地的責任。首次從法規層面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地塊。四是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首次從法規層面明確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核心提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在現行《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嚴守耕地和生態紅線、擴大集體土地權能、有序下放土地審批權等熱點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制度邊界,強化了法律責任。本文在對此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就如何圍繞新《條例》正確把握我國土地治理的改革方向和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思考。關部門規定。進一步從嚴保護生態環境。新《土地管理法》通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這一制度性規定,來體現對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新《條例》增設“國土空間規劃”專章,對落實“多規合一”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賦予規劃效力,規定“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二是明確規劃任務,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三是嚴格用地要求,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四是統一規劃監管,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進一步從嚴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在新《土地管理法》修訂內容基礎上,新《條例》重點從兩個方面入手,切實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一是進一步細化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預公告制度,明確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要求;征收土地申請批準后,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二是切實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新《條例》將“宅基地管理”單列一節,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針對一些地方存在侵犯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現象,新《條例》強調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并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進一步從嚴處理違法用地。新《條例》加大了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耕地“非糧化”的處罰規定。一是增加耕地“非糧化”處罰。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二是增加“臨時用地”處罰。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并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三是加大違法轉讓土地罰款額度。除此之外,新《條例》還增加了行政、司法處理措施,堅決遏制違法用地行為。
二、適度擴大集體土地權能,有序下放土地審批權
新《土地管理法》最主要的制度突破,是將以放權賦能為導向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經驗,通過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復制和推廣。因此,新《條例》用較大篇幅補充完善了相關規定,推動新法落地實施。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新《土地管理法》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定的基礎上,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入市交易規則、責任主體和保障實施。一是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開發建設強度等入市條件,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二是明確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應當載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三是明確依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四是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五是進一步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等二級市場。保障農村必要的建設用地。新《土地管理法》通過各項舉措,擴大了農村建設用地供應。在此基礎上,新《條例》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統籌保障農村經營和農民居住必要的新增用地。在農村經營方面,新《條例》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農民居住方面,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下放和精簡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在新《土地管理法》關于調整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取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報國務院備案等規定基礎上,新《條例》進一步采取措施,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一是明確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規定“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二是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三是簡化建設用地報批材料,按照“批什么就審什么”的要求,將建設用地報批“一書四方案”予以合并,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四是明確審查重點,規定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包括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可行性;土地征收方案應當重點審查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須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減少審批層級,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再“逐級”上報審批。六是下放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決定權,規定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后,對于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組織實施。這意味著由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方案不再報國務院裁決,以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并壓實地方政府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責任。七是落實宅基地簡化審批的程序和權限。
三、正確把握國家土地治理的改革方向和發展要求
堅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發揮中國特色土地制度優勢。憲法規定,我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包括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城市社會化大生產和統一規劃、建設、管理的客觀需要,決定了城市土地應當實行國有制。農業生產的分散性決定了只需進行一定程度的社區合作,過高的公有化反而會降低生產效率。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特別是農村中大量非農產業的出現,客觀上產生了進一步聯合和合作的需求,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不能弱化、虛化,而且應當強化、實化。我國在城市和農村實行兩種土地公有制度,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發展所決定的,是保障社會穩定、提升治理能力所必需的。堅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是新《土地管理法》和新《條例》修訂的基本原則,是深化城鄉土地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紅線”。堅持在用途管制基礎上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序高效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無序擴張、閑置低效,既是市場體系不完善、地價調節不充分的結果,也是用途管制乏力、政府監管缺失的表現。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同樣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總目標。新《土地管理法》和新《條例》的修訂,一方面,著力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優化建設用地審批流程,目的就是通過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和擴大地方用地自主權,促進用地節約集約,盤活“沉睡”的土地資產;另一方面,著力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目的就是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維護土地利用的社會整體利益。市場配置和政府管控“雙管”齊下、寬嚴相濟,是未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總方向。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嚴守耕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務。我國雖已實現了口糧基本自給,但糧食總體自給率已下降到8成以下,糧食安全壓力日增,保護耕地更加緊要。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采取“長牙齒”的措施,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與此同時,面臨全球氣候變化和我國生態環境赤字增大,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持續推進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筑牢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成為國家發展的重大戰略任務。這是新《土地管理法》和新《條例》進一步從嚴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的時代背景。堅持平等保護城鄉土地產權,推動城鄉土地要素公平交換和有序流動。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調整,核心是土地產權制度創新,重點是在堅持土地公有制基礎上創設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創制,可以有效解決稀缺資源所有與利用的矛盾,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可以促進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可以統籌稀缺資源利用的利益平衡,促進社會公平。針對城鄉土地產權權能不平等問題,要在深化城鎮國有土地“兩權分離”改革的同時,著力探索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加快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動城鄉土地要素公平交換和有序流動,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堅持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夯實農村社會穩定的物質基礎。農民與土地結合得好不好,事關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和農村社會穩定,是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標準。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不是要放棄政府責任,退回到小農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又是基層社會組織,有明確的社區邊界,僅靠產權交易無法實現對相關利益主體間復雜的經濟社會關系的合理調節,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統籌和引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在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首創精神的基礎上,著力完善用途管制、市場配置、收益共享、持續發展機制,不斷提升土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在城市的發展中,城市人口數量在不斷增加,城市污水污染問題是越來越嚴重,對城市的生態環境系統產生了很大影響,所以需要不斷加強城市污水治理,對促進城市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意義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發展中也產生了一系列的污染問題,其中水污染問題會對我國水資源產生很大影響。我國水資源豐富,但是人口眾多,所以人均占有淡水資源不足,導致我國水資源相對缺乏,對于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另外在城市發展中,由于城市規劃建設比較混亂,有管網雨污混亂情況,造成了水資源污染。所以為了更好促進城市的發展,提升人們的生活質量,需要加強對城市污水治理,更好的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
2城市環境保護中的污水治理問題
2.1污水治理體制建設問題。在城市發展中,在人們生活和生產中,會產生大量污水,如果不能很好的對這些污水進行處理,就會對造成環境污染問題,對城市的發展造成很大影響。在現階段,在城市發展中所生產的污水,由于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導致不能進入污水廠進行處理。另外一些污水處理廠,由于運行符合率比較低,對城市污水的處理產生了很大影響。最后,在城市的發展中,一些城市沒有對污水治理工作進行重視,沒有建立相關的污水管理機制,從而導致城市污水不能進行系統化的處理,對城市環境造成很大影響。2.2資金投入不足。在對城市污水處理中,對于污水處理資金投入不足,從而導致不能更好的對污水進行處理。在城市發展中,所產生的污水量是越來越多,所以了更好的對城市污水進行處理,需要加大城市污水資金投入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從而更好的對城市污水進行處理。2.3污水治理監督不夠。在城市發展中,為了更好的對城市污水進行處理,需要加強城市污水治理監督工作。但是在現階段,一些污水廠的管理人員,由于環境保護意識不強,不能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執行,對污水治理監督力度不夠,對城市污水治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響。另外在城市的發展中,由于污水治理監督力度不夠,導致一些企業把污水排入河流中去,對水資源造成了很大污染,不利于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3城市環境保護中的污水治理措施
3.1建立綜合治理機制。為了更好的對城市污水進行治理,需要建立綜合治理機制。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相關污水管理單位需要對城市污水情況進行合理分析,然后對城市可能出現的水污染突發情況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另外在城市污水治理中,需要堅持預防為主的理念,對城市污水進行治理,保證城市污水治理工作有效開展。最后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相關部門采用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從而更好的提升城市污水治理效率,從而更好的促進城市的發展。3.2投入需要更多的資金。在城市污水治理中,需要加強對污水治理的重視,加大資金的投入,然后對資金的投入進行監督,從而更好的對滿足污水處理對于資金的需要。另外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為了更好對相關資金進行征集,可以面對社會進行募捐,從而更好的滿足先進技術和設備對于資金的需要,更好的對城市污水進行治理。3.3政府還需要加強對于污水處理生產經營的監管。在城市污水處理中,通常污水處理工作會讓當地污水企業進行承包,所以需要加強承包企業的監督工作。另外在對污水治理中,需要加大對污水排放量比較大企業進行監管,對污水排放量進行合理控制,從而更好的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