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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是社會保險基金正常運營的重要保障,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為此,本文從內部監管、外部監管和保值增值問題出發,提出了加強內部監管,提升人員素質;改善外部監管,強化信息化建設;拓展投資渠道,解決“空帳運行”等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問題
一、引言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通常是指國家為保證社會保險基本目標的實現及其制度運行的穩定。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對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監管。
二、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基金內部監管不到位
內部監管主要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構對其內部的運作流程以及工作紀律等進行自我監管。從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構來看,沒有確立明確的層級責任以及細化的任務分工,部門之間權責不清晰,辦事效率不盡人意,出現問題就相互“踢皮球”。就基層人員的管理而言,缺乏一種有效的監控機制對其進行考核,致使他們的工作熱情不夠,行事態度不佳,給參保者留下一種不好的印象,進而影響到參保者參保的積極性。除此之外,基層管理人員對工作不關心的態度可能會對騙保、重復領保和重復參保問題視而不見,給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營造成一定的負擔。
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社保基金資金不足
當前我國社保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預算撥款、社會保險費等方面。近些年,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社保基金資金管理問題日益受到人們重視,每年財政資金投入社保資金數額也在加大,然而這只局限于政府行政層面,即財政部門的撥款,并沒有從法律高層次上予以規范約束,且中央和個地方財政預算撥款的時間和額度并不固定,波動較大。再者,國有股減持收入是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之一,但目前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險基金的工作至今未能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大量國有企業經營利潤留存于企業,既沒有形成可用的財政實力,也沒有按照規定彌補社會保險基金不足。由于部門利益協調不一致,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至今未能就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劃轉社會保險基金的政策形成一致意見,更沒有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定。最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的基本來源,但實務操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征收主體不統一、征繳比例偏低、征繳措施不力、欠費漏繳現象突出等。此外,由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依據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執行,不受法律約束,沒有強制性,實際操作中效果較差。
(二)社保基金管理投資效果不佳
管理投資運營是社保基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這部分資金得到很好的投資營運,社會保險基金基本給付的功能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體現。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投資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尤其在保值增值這一核心環節。大體上,某些地區社會保險基金賬戶會有結余,但是實際投資收益是不盡如人意的,實際上是呈現出貶值的態勢。從宏觀方面來說,這主要是由于國家政策造成的,按照現有規定,基金投資只能投資于國債,購買較為穩定收益基金等領域,范圍較窄,收益也不高。除此之外,社會統籌基金數額存在嚴重虧空,社會統籌賬戶基金賬戶與個人賬戶基金賬戶并沒有實行真正的獨立分開管理,且存在個人賬戶被挪用盜用的現象,這也是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局面的原因之一。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以法律法規明確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渠道
【摘要】
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物質前提和根本保障,它對于社會團結與穩定、公民權益的保障等均有著重要的影響。然而,因為我國的起步較晚,加上法律規范的不健全、執行力度的不足、相關部門的重視程度不夠等方面因素,使得國內一度面臨著社保基金的安全風險、貶值危機。所以說,在全面、綜合地考慮國內現狀的同時,參考國外一些先進經驗也是必不可少的。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控制;執法力度;道德危機;分析與探究
一、國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出現的相關問題
(一)目前法律規章的不健全、不完善
依照人力資源部門近幾年的統計數據,國內五項基本社保基金總計金額將近兩萬億。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養老保險基金,占比約為三分之二,之后就是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工傷、生育。同金融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領域的法律監管相比,社保基金的法律管控有著一定的差距,亟需專門性的行政法規來加強監管工作。此外,由于有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實際的運作中缺失可靠、有效的數據資料作為參考,增加作業難度、拉低監管水平。對此,我們必須深入分析之前的數據,加強行政監管的力度,建立并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監管的運行。
(二)基金監管的執法力度缺失
摘要:隨著我國環境監測任務業務量增大,原有以政府環境監測站為中心的檢測模式難以勝任當前環境監測工作。我國出現了很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社會化是引入社會機構進入市場,打破政府壟斷形式,使環境監測市場多元化。我國環境監測社會化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各省市為使環境監測機構規范運營出臺了相關法律,但通常是對市場準入及監督制裁等方面的規定,立法存在很多缺陷,如市場門檻設置不合理,運行監管體系未形成等。因此,要從合理確定準入門檻,強化運行監管體系等方面完善立法規定,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
關鍵詞:環境監測社會化;質量管理;創新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良好環境呼聲的高漲,在公眾環境意識不斷提高情況下,有的環境監測隊伍無法滿足民眾多樣化的環境監測需求,提要環境監測能力需要進行大量的投入,政府存在對環境監測人員數量方面經濟投資不足等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經濟社會的發展活力,探索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浙江等地成為環境監測社會化探索的排頭兵,一些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始自動檢測設施運維等方面的監測業務。現已有《計量法》,國務院《關于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指導的意見》《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等法律,但大多從每一方面對環境監測社會化做宏觀指導,具體實踐缺乏細致制度,現有《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工作開展,由于環保部門沒有對社會監測機構的法律制度,環境監測機構發展中暴露出很多問題。本文主要分析環境監測市場發展現狀,從專業技能再教育,從業信用等方面闡述對社會環境監測人員進行管理的必要性,監督檢測人員結構的流動性,推動環境監測市場健康發展。
1環境監測社會化概述
社會化是公共對公共產品需求增加使政府難以負擔,改革提供更多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社會化是在公共服務中引入市場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擺脫政府壟斷局面。環境監測社會化是發揮市場作用,將政府向社會提供的環境監測業務,由社會環境監測承擔,政府為社會機構提供服務支付費用。環境監測社會化目的是引入社會監測站外的力量參與共治,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檢測服務[1]。環境監測社會化的特征體現在主體多元化,服務競爭化,監督責任性。原先環境監測工作由環境監測不明承擔,大多數公共服務產業有重要的私人成分。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打破原有政府壟斷市場局面,環境監測服務主體向多元主體共存發展。環境監測工作有政府部門宏觀把握,讓更多有條件資質的社會機構參與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主體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與環保部門構成,形成網絡化結構。我國各級環境監測站隸屬環保部,造成地方政府在權利上對環境監測站形成干預,致使監測數據的真實性難以保證,以往環保部門對監測數據的決策者與執行中,同時為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雙重身份使得政府難以有效監管提供的服務數據,實施環境監測社會化后,可以使監測機構成為獨立法人,遵守相關法律,不受制于任何部門,能避免行政干預,獲得監測數據準確性得到保障。監督評估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效果,使環保部門轉為外部監督,更好的規范管理環境監測市場。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體現政府職能的改革,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改革本質是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我國主要是由環境監測主管部門服務環境監測工作,以壟斷取代競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工作規定,存在權力尋租等情況,競爭機制的缺乏,致使人力等檢測資源不足。通過引入市場競爭,可以改變過去政府獨大的現象,健全市場平等競爭模式,打破行業內潛規則利益結構。社會檢測機構可以變為主動,更新儀器設備,提高監測數據質量,競爭機制能將實力薄弱的機構逐出市場。
2環境監測社會化發展現狀
環境監測是環保工作的基礎,是政府投入主導的社會公益事業,隨著社會發展,政府對環境監測數據需求不斷增加,僅靠政府部門監測力量難以滿足各方需求。對已形成的社會環境監測市場,規范其環境監測領域監測行為,是環保部門亟需思考解決的問題[2]。隨著環境監測市場需求擴大,社會監測公司逐漸將業務范圍向環境監測延伸,如江蘇成立具有一定規模的社會環境監測公司超40家,主要集中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蘇南各地。面對社會監測機構的快速發展,國家環保主管部門開展《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修訂等相關工作,但目前法律規范文件未出臺,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對社會檢測機構實施技術能力認定,或社會監測機構自發接受相關評估訴求,目前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社會環境監測市場缺乏統一技術核定,造成某些社會監測機構用降低成本方式擾亂市場秩序。自2013年起,江蘇、浙江等省份環保主管部門相繼出臺社會去監測機構的管理制度,已出臺的管理制度中,各省采取規范市場方式不同,技術監管集中于對社會監測機構的資質能力評估,建立較為統一的社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監管模式十分迫切,可從環境監測技術人員能力及社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能力評估方面入手。
摘要:多元治理下的社會保險基金政府監管機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場和社會三維框架的保險基金監管機制,政府部門在多元治理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制之中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對多元治理下社會保險基金政府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對多元治理下的社會保險基金政府監管機制進行了探究。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社保監管機制;信息披露制度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元素。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物質基礎。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轉情況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制的完善,是社會保險基金健康發展的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論是一些學者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領域所關注的重要問題。從理論上看,以多中心治理理論為指導的監管體系可以為社保基金的市場化運作提供保障。
一、多元治理下社會保險基金政府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多元治理下的社會保險基金政府監管機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場和社會三維框架的保險基金監管機制。從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全面推行多中心監管體制的環境[1]。現階段社會保險基金政府監管機制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了以下方面。
(一)監管機制缺乏完善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體系涵蓋了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女性生育保險等多個保障項目。科學化、規范化的監管機制有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規范運轉。隨著社會保險體系的不斷發展,我國已經建立了以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為核心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勞動部門、事務部門及審計部門等部門都具有參與社保基金監管的權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工作,他們也是負責社會保險監管的重要結構,這種同時扮演管理者和監督者的管理模式會讓勞動保障監管機制的實效性有所缺失。不同部門不同機構在社會保險監管領域出現的摩擦,也會讓社會保障監管機制表現出難以協調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