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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文化作為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社會建設的精神動力以及內在支柱。伴隨法治文化的普及以及不斷完善的法治煙草規劃建設,現如今應如何建設煙草企業的法治文化,怎樣加強煙草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內容,怎樣充分將法治文化在建設行業中的重點作用發揮出來,是值得認真研究和深思的重要課題。本文從煙草企業建設法治文化的意義以及現存問題入手,結合實際探討了如何加強煙草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內容,以期煙草企業能夠將法治文化建設落到實處,為今后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關鍵詞】煙草企業;法治文化建設;加強建設內容
黨第十八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中核心思想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目標和指導思想以及有關依法治國的一切新思路、新措施。伴隨改革逐年深入,煙草行業在管理與經營等諸多方面都面臨著逐年增加的法律挑戰及風險。在依法治國背景下,若想將法治文化徹底深入煙草企業中,并利用法治文化推動煙草行業不斷發展,煙草企業必須做到將法治文化建設到最優,為員工等深入貫徹法治文化意識以及法治文化觀念,為廣大消費者深入貫徹知法守法思想,令全民明確依法治國目標,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堅持維護法律、憲法的尊嚴,確保煙草企業在法律的保護中破浪向前。
一、煙草企業建設法治文化的重要意義
首先,煙草行業的目標是提升三大課題與五個形象,其基礎就是煙草企業加強對法治文化的建設,煙草業需要制度以及法律的保障,從而實行兩個至上,只有企業的法治文化不斷建設以及完善,才能為行業目標奠定良好基石;其次,煙草行業防范并控制法律風險所需,就是加強煙草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最后,煙草企業進行法治建設是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嶄新起點,是依法治國被貫徹落實的基本方針。加強依法治理,完善行業法律管理,貫徹依法治國方針,是煙草行業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行政的基礎,可以有效推動煙草行業健康發展[1]。
二、煙草企業法治文化現存問題
目前,煙草企業都成功建設了法治文化,但部分煙草企業法治文化建設的體系結構尚不完善,一些企業未形成有效的公司依法治理結構,具有約束力度不夠、制衡缺乏、權責不清晰等突出問題,部分高層領導未能發揮宣傳法律法規職責,組織機構未能將法治文化建設落到實處,導致工作人員中存在對法律不夠重視現象,因此無論是法治文化的制度還是法治文化內容等方面,都令企業現有法治文化建設華而不實。究其原因,在煙草企業建設的內容方面還不夠完善,仍存在諸多如下問題[2]。(一)煙草企業對法制文化不夠重視。據相關數據顯示來看,我國煙草企業干部職工掌握法律法規的知識水平程度參差不齊,法律意識都不夠高,對法治文化工作重視程度也遠遠不夠,都將發展銷售業務、烤煙種植作為首要任務,對普法工作普遍不夠重視,如此導致企業很難依法經營發展,加之法治文化建設還未達到廣泛覆蓋,對于偏遠地區來講,法治文化建設的不完善以及未普及法治文化建設都會導致煙草企業高干及職工在一定程度上法治觀念淡薄,對煙草企業依法經營帶來安全隱患。(二)煙草企業工作機制不夠。完善建設法治文化是一項長期且艱巨工作,但有些煙草企業沒有充分了解普及法律的重要性,未對企業進行依法管理,認為建設法治文化與自身無關,對組織法治文化活動的主動性不夠高,對法治文化建設的配合不夠積極,加之未將法治文化的工作機制所完善,沒有進一步定量評估指標、嚴格履行責任、明確評估要求,導致對法治文化建設進展進行一定程度的阻礙。(三)煙草企業建設內容不夠豐富。公民日常生活行為規范、社會心理、法治思想、法律制度形式和法治體系等諸多方面都與法治文化內涵息息相關。現存的法治文化在形式以及內容中都較為傳統,無法吸引大眾目光。法治文化也尚未得到全面發展,其與廉政文化、產業文化、傳統文化等相融發展有待進一步擴展落實,與社區文化、網點文化、機關文化等的整合也有待進一步深化發展[3]。
(一)
一、我國企業法律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企業法律文化得到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但不容忽視的是企業在法律文化建設過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一)物質表現層
根據原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并配備法律工作人員。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更是規定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總法律顧問、設置法律事務機構、配備法律工作人員。然而在實際的企業管理中,一些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都沒有達到國資委規定的要求,更不用說地方國有企業和大量的民營私營企業了,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招聘了法務人員或聘請了法律顧問,也僅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或將法律工作停留在企業管理的表面層次上,沒有真正納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法律事務組織機構的缺失和總法律顧問、法律工作人員的缺位使得企業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組織和智力支撐,更使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重要載體和表現形式,企業法律文化建設自然不能得到有效開展。
(二)制度行為層
一方面,制度建設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業的制度建設相對滯后,除了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規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礎性內控制度,企業的很多內部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約束和規范。其次,一些企業雖然制定了不少規章制度,但制度之間缺少必要的協調和銜接,內部不同部門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時大相徑庭,同時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難以執行和操作,使許多規定成了一紙空文。再次,不少企業的制度執行力不強,雖然制定了許多完善可行的規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造成了雖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閣的現象。另一方面,行為建設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業的決策及經濟行為中缺少法律審核環節,忽視了法律審核在企業重大決策、規章制度制定及經濟合同簽訂中的重大作用,極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駕護航能力。其次,很多企業沒有將法律管理納入到企業管理之中,僅將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糾紛案件處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權管理、風險管理等日常的企業管理門檻之外,成了企業管理的看客。規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為的缺失使企業法律文化建設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動落實,僅成了一種口號。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之下,各類企業在關注效益的同時,越來越注重管理提升和風險防控,這兩個方面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是有密切而直接的關系的。法律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因其實用性,在近幾年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將法律思維應用于企業管理之中,既可以有效地控制企業風險,也可以幫助企業提高盈利的能力。
關鍵詞:法律思維;風險;企業管理;控制
一、法律思維的內涵及特征
法律思維,是一種特殊的思維方式,原意指法律職業者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法理學認為法律思維作為一種規范性思維,其根本出發點是通過站在人性本惡的立場上,來尋求問題解決和利益獲得的思維方式。而如今則更加大眾化一些,主要是指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通過推理、判斷、程序和自由心證,也即通過法律方法給爭議雙方一個解決問題的結論,注重的是對法律事件的處理。對于企業來說,這必然是一種非常實用且有價值的思維模式,而且法律思維嚴謹并富有極強的邏輯性,可以相對準確的預測企業運營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從而妥善地找到處理問題的方法,最后有效地控制風險。這種思維方式的內涵在于,維持一切對于合法性判斷的分析,即對某一有爭議的行為或事件,進行分析思考,從而判斷該行為或事件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則分析其形成原因以及引發的結果,并評估結果的風險程度是否在管理人可掌控的范圍內。
二、法律思維用于現代企業管理中的意義
(一)可降低現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風險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主要將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經營風險:創業風險、授權風險、領導風險、籌資風險、成就風險、持續經營風險以及現金風險。在以上幾個方面中,創業、授權、籌資都是相對較容易產生糾紛的方面,而我國企業大部分開展風險管理較晚且推進慢,防范和化解風險能力不足。將法律思維運用到企業管理實踐的過程中是降低生產經營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企業聘請專業法律人員,用法律思維為企業制度、決策、重大風險事項把關,盡可能將經營管理風險扼殺在搖籃里,從源頭規避,即便日后出了問題,也能應用法律思維有效應對,積極為企業挽回損失。
1企業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
法律風險是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也難以避免的一個問題。在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之下,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多樣化的,這也就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帶來了巨大的難度。從實際來看,企業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1違規風險
違規風險是指企業所發生的行為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所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從實際來看,企業違規風險主要表現在:
(1)企業設立風險。如企業設立不符合法律規定,并存在不規范運行等問題。
(2)并購風險。隨著企業的發展需求,企業在實施并購的行為中,由于并購涉及的法律面廣,且程序比較復雜,這就增加了法律風險的可能性。
(3)用工風險。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既是自我保護的一種形式,也是確保職工合法權利的有力舉措。但是,由于用工行為不規范,在違約、辭職等方面,存在違反法律的問題較多。
關鍵詞:職業院校;管理專業;法律素養
一、關于目前培養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學生法律素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少體系化的旅游管理專業法規法律課程
旅游業本質上屬于第三產業的服務行業,因此旅游業離不開娛樂、購物、游玩、出行以及吃住等多個行業的服務,這就需要根據《旅游法》以及等多個行業的相關法律的具體情況,科學編訂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學生需要學習的《旅游法規》課程體系,也就是說需要建立完善的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旅游法規》課程體系,嚴格按照現行旅游法律法規來及時更新和編訂教材,將廢止的舊法剔除教材,不斷的將新規填充進教材之內,但是當前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的《旅游法規》課程體系編訂的教材內容和知識難度與現行的法律差距較大,其中最明顯的缺陷表現在《合同法》之中,現行的《合同法》與之前編纂的《合同法》差距較大,但是中職院校的教材依然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1]。
(二)目前的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授課缺少實踐訓練
旅游管理專業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專業課程,因此《旅游法規》教學必須要突出其專業本身的較強實踐性。另外旅游業本質上屬于具有較強綜合性的服務行業,因此橫向及縱向上涉及到很多法律主體,一旦組織序列內部發生了法律主體的糾紛,往往就會呈現出較強的復雜性特點。旅游管理專業的學生需要積極參加旅游管理行業實踐才能正確的處理糾紛并且不斷提升自身的實踐能力。但是當前的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旅游法規》課程設置中幾乎全是理論課程內容,關于《旅游法規》的實踐課程例如案例教學、實踐教學等安排少之又少,學生缺少有效的法律素養實踐課程訓練[2]。
(三)當前中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法規課程建設缺少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