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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創業投資,加快地區經濟發展,部分省市對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例如,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上海市曾在2008年《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1年5月3日此政策內容進行了修訂,僅保留了“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作為納稅人,按照‘先分后稅’原則,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他內容均已刪除。通常認為,合伙企業不是獨立法人,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僅是一種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約關系,因此不應該也無法對契約關系征稅,只能對合伙人征稅。可以看出,我國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采取了與西方國家比較一致的做法,主要還是基于防止偷逃稅和公平稅負角度考慮,重視在合伙人環節征稅,促進合伙企業借鑒公司機制完善自身治理結構。在實際政策執行中,部分省市在稅收政策適用上則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擔的不同法律責任予以區別對待。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問題
從政策規定內容和具體適用情況來看,我國現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稅收政策規定不明確。主要表現在:第一,在投資收益環節上,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質確認不明確。根據財稅[2000]91號文件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股權投資基金收入僅來源于對外投資收益,現有政策規定未區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對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還是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問題上,判斷標準不統一,政策執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環節上,合伙人權益處理適用規定不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退出為導向的行業,投資者采取出讓股權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現有文件僅對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可不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單獨計算納稅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合伙企業投資者出讓股權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計算納稅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合伙人實際稅負仍然偏高。從組織形式上,有限合伙企業解決了公司制模式下的雙重納稅問題,也確實得到投資者的青睞,但據此認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稅負趨于合理還為時尚早。實際上,我們將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資人適用稅率作一對比(見下表)后可以發現,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實際稅負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個人股東。從適用稅率角度分析,股權投資是資本運作,具有高風險、收入波動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別于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收入,也不同于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等勞動所得,投資者需要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北京市實際征管情況看,一般適用稅率為35%,稅負較高)。從企業留存收益納稅規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選擇不進行利潤分配,以避免或推遲股東個人發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甚至直接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用于企業再投資。有限合伙制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收益無論是留存還是已經分配都需要繳稅,導致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偏高,并且較公司制企業增加了再投資的成本。這種因為組織形式的不同而帶來的稅收差異,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
(三)缺乏稅收扶持政策。從國際慣例看,國家通常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適當政策扶持,發揮政策激勵作用。當前,金融業在推動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促進金融市場繁榮具有積極影響,應當給予扶持和鼓勵。從我國現有規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符合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標準,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又如,國家已在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對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但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沒有出臺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積極發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作為一種投資工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稱“PE”)在二戰后起源于美國,隨后傳入歐洲各國,在推動這些國家創業投資和科技進步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用于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及提供增值服務,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的一類投資。不向公眾公開募集資金,在歐美國家其主要投資者為個人,投資模式靈活,投資方法多樣,投資范圍廣泛,投資監管相對較少,主要進行創業投資及開展并購業務。自2007年新的《合伙企業法》實施以來,我國新設基金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型基金組織形式由公司法進行規范,可通過設立專業管理團隊的模式進行自我管理,也可以不設管理團隊,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型基金由合伙企業法進行規范,是在美國采用最廣泛的組織形式,合伙人分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簡稱“LP”)與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簡稱“GP”)。前者作為出資人,僅提供資金,不參與投資決策及日常管理,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后者通常既是投資人又是管理人,按照基金募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約占1%)出資,負責基金的投資決策及日常管理,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通過合伙契約確定雙方的利益關系,投資人僅獲得投資回報,基金管理人因進行管理而獲得管理費,同時獲得回報分成。在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時,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非常重要,一方面因為組織形式會影響投資機構的運營效率,最終一定程度上影響投資效益;另一方面不同組織形式所依賴的法律基礎不同,因此也產生了課稅差異。
二、稅收政策影響分析
稅收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于需要大力支持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各國政府普遍采用稅收政策支持和促進其發展,給予多項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政策能夠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其他投資渠道擁有優勢,給投資者良好的政策預期,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資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不完全有效,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存在外部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進行創業投資,其所投資企業一般都是高新技術企業,這些企業的研發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業模仿而產生正的外部性。而正的外部性的存在會導致供給不足,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減少因此而產生的消極影響。其次表現為風險與不確定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大約有1/3以上會失敗,投資失敗的比例較高,總體來說屬于高風險行業,收益又具有不確定性。而資本又是逐利的,高風險必然要求高回報,這會使得資金供給不足。而給予稅收優惠的目的正在于此,通過稅收優惠可以對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給予一定的補償,降低其投資成本,從而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國際經驗也表明,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更多資金進入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鼓勵民間創業資本活動,建立各種所有制的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引進國外專業化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促進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起源地美國,歷史數據也表明,投資額和國家對資本利得的征稅率呈現完全的反比例。資本利得稅稅率越高,投資額越小。因此美國國會數次降低資本利得稅稅率,最低降至20%,同時還規定滿足條件的投資額可以抵免所得額,對持股時間超過一定年度的資本利得給予較低的稅率等多項優惠政策。
三、我國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一)現有稅收政策
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作為主要的組織形式,前者是納稅實體,而后者不作為納稅實體,稅收的繳納分別由不同的稅收法規進行規范,所以分別對其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在整理的過程中,分別投資人、基金、基金管理企業或基金管理人四類納稅人,對其所得分類進行整理。
摘要:在目前的基金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屬于十分重要的一種類型,在基金投資中占據重要地位,并且也越來越受歡迎,因而實現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長遠發展十分必要。在當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為能夠使投資效益得到保證,需要有效開展風險管理,以避免基金投資中風險的發生,也就能夠使投資穩定性及合理性得到保證,使基金投資效益得以提升,滿足基金投資的預期目標,實現投資活動的更有效開展。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投資風險;風險管理
隨著目前金融行業不斷快速發展,基金投資也得到越來越快的發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作為基金投資中的一種重要形式,由于其獨特特點,受到越來越多的投資方的關注。在當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投資風險的存在對于基金投資效益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因而需要有效開展風險管理工作。本文主要針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的風險管理進行風險分析,以便更好進行投資風險的控制,使投資風險得以降低,實現更理想地基金投資。
一、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風險概述
所謂私募股權基金所指的就是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方間資金的募集及籌措,并且將募集到的資金用作股權投資。依據私募股權基金的內涵而言,私募股權基金所表現出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私募股權資金屬于非公開募集資金。對于私募股權資金而言,其與公募股權紀檢屬于相對立的概念,其所面向的通常都是一些個體投資者,有些情況下也會涉及到一些投資機構,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資金籌措的方式為非公開方式。在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工作中,基金管理人員發揮著重要的價值及作用,其主要就是對私募基金出售及回收實行管理,通常不會涉及公開場景,并且一些交易細節也都是通過幕后實現。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渠道具有多元化特點。在目前私募股權基金不斷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其投資渠道也表現出越來越多元化的特點,逐漸改變以往單一股權投資形式,資金的籌集有著更加豐富的方式,可使資金得到充足保證。因此,這種投資方式被越來越多的投資方接受并受到歡迎,從而實現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快速發展。
二、當前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因素
(一)投資方式過于單一就當前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實際情況而言,很多企業首選的投資都是普通股,這種投資方式對于投資企業并不是十分有利,無法使投資企業獲取較高的利潤及效益。對于這種情況的發生,相關研究顯示,其具體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點。第一,當前我國很多企業內具備較強綜合素質及能力的人才仍舊比較缺乏,對于新型投資方式缺乏充分了解,也就導致投資方式比較單一的情況出現,而這種單一投資必然會導致風險幾率增加。第二,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證券化投資方式雖然是比較新穎的一種,然而目前仍不具備可轉換證券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受到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影響,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問題,則很容易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出現,為能夠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很多企業并未選擇這種投資方式,這也是導致投資方式比較單一的重要原因。
[提要]吉林省作為東北老工業基地的重要省份,經濟始終保持著快速增長,在全省經濟快速發展中,中小企業已然成為主要增長點之一。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弱化,中小企業進入復蘇階段,但是融資難問題已經成為限制障礙。因此,通過對我國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現狀的分析,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對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可行性對策。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困境;金融改革
一、吉林省中小企業融資面臨的困境
(一)民間融資過多。
根據調查,在2014年民間融資占了吉林省中小企業融資總額的35.86%。傳統民間融資主要服務個人消費和臨時周轉資金,當下民間融資更加強調中小企業在短期內投資項目,貸款額度一般在50萬元到200萬元之間。民間融資服務方向的變化既反映了吉林省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又顯示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狹窄。民間融資規模已經超出了正常的范圍,影響了經濟發展規律,不符合吉林省中小企業的增長周期。吉林省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中小企業主短期融資大多基于親屬和土地私人貸款業務關系,通常是親朋好友或之間有密切業務聯系。籌集資金的形式更加多樣化,主要包括特殊行業的融資、福利基金籌集、共同籌資、臨時融資。但過度貸款潛伏著巨大的風險,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依然存在。由于吉林省民間融資方式過于分散,缺乏定期的行業規定,中小企業的信貸問題也不能得到驗證和評估。
(二)間接融資比重太小。
中小企業在銀行信貸、金融支持和有限的資本證券、債券等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更加困難,并直接導致銀行貸款的間接融資比重較低。據統計,2012年吉林省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私人和個人單位只占其貸款總額的12.82%。其中,70%的中小企業得不到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拓寬融資渠道,以獲得穩定的資金來源,保證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是中小企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中小企業通過其他非金融機構和商業信貸的渠道獲得資金是有限的,這就導致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不能成為主導的融資渠道。
一、溫嶺的做法和經驗
積極推動創新金融產品。緊密結合溫嶺經濟特點,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增強金融競爭活力,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規模和能力。聯合村鎮銀行先后推出了“生態情”支農貸款和“漁家情”惠民貸款,為從事農業生產和松門、石塘涉及打漁和漁業加工的企業及個體戶提供個性化信貸服務。聯合村鎮銀行先后獲得全國優秀村鎮銀行、全國十佳村鎮銀行榮譽稱號。農村合作銀行推出“農鏈通”貸款產品,以“三農”為基點,圍繞農業產業鏈各環節上的生產主體、深加工主體、銷售主體等生產經營主體,對產業鏈的不同節點提供封閉的信貸支持。此項金融產品榮獲省農信聯社產品創新二等獎。民泰銀行在各分支機構成立小額貸款部,專營小微貸款,實行專項考核監督,發展小額特色貸款。同時,推出“民泰隨意行”貸款,該貸款集“金融IC卡”“、手機銀行”“、自助循環小額貸款”等功能于一體,為“三農”和小微企業用戶帶來了極大的融資便利,有效填補了農村、偏遠山區、海島等地域的金融服務網點空白。完善金融機構網點布局。溫嶺共有銀行金融機構19家,其中政策性銀行1家、國有銀行6家,股份制銀行7家、地方性銀行5家(其中當地銀行3家);共有保險公司30家;小額貸款公司6家。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臺州銀行4家小微金融專營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臺州銀行共6家小微金融專營支行,并有華夏銀行、民生銀行、民泰銀行3家小微金融專營支行正在籌建。同時,增設農村金融網點。全市農村合作銀行機構網點共計74個(覆蓋全市16個鄉鎮街道);全市郵政儲蓄機構網點18個(涵蓋12個鄉鎮街道),農業銀行機構網點18個(涵蓋11個鎮),民泰銀行、臺州銀行、泰隆銀行、聯合村鎮銀行等也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在鄉鎮設置網點20多個,網點布局不斷完善。有序推進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啟動溫嶺農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動計劃,下發了《關于轉發溫嶺農村合作銀行普惠金融工程實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確了指導思想、創建目標、組織架構及職責、創建工作安排、創建原則和激勵措施。為扎實推進銀政、銀村、銀農、銀商、銀企共建活動,搭建合作平臺,深入開展信用戶、星級信用村、信用鎮(街道)的“三信”等級評定,提高農村信用評定基礎信息在貸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應用率。探索民間融資新模式。溫嶺市去年被列為全省首批11個省級民間融資管理創新試點縣(市、區)之一,出臺了《關于開展民間融資規范管理與服務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13]74號),通過給予財政獎勵補助、提供500萬元風險補償資金、優化相關部門服務、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民間融資管理試點工作有序、健康開展。建立民間融資服務中心,主要服務中小微企業,并優先支持經營性投資。中心首期注冊資本1億元,主要由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愛仕達、錢江、利歐、新界等企業和個人出資。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貸159筆,撮合資金累計3.98億元,余額達1.5億元。在監管上,嚴格按照“支農支小”的要求,通過實施專門賬戶監管,嚴防非法集資,有效降低運營風險。
二、讓金融支持落到實處
經過多年的發展,溫嶺金融業綜合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當然,也要看到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差距:如區域金融基礎弱、網點少、成本高,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滲透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然存在;金融服務配套不完善;直接融資比例偏低;金融創新主體單一,創新機制不夠;部分交叉類金融產品等創新業務有待進一步規范,金融秩序及監管仍需加強。因此,如何更好地解決好金融領域存在的問題,引導金融業牢牢把握服務實體這個根本,把發展實體、服務實體作為首要價值取向,推動實體與金融共生共榮,是擺在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支持重點項目及重點產業發展。圍繞“建設大平臺”工作要求,增加對以智能裝備制造為重點的發展高端產業的城市新區、以建設產業新城的東部新區和以現代服務業發展帶動傳統制造業轉型發展的鐵路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商務綜合體建設資金支持。同時,圍繞建設工業強市工作,進一步增加對“四換三名”(機器換人、空間換地、騰籠換鳥、電商換市和名企、名品、名家培育)工程項目的信貸支持,推動打造在全國有影響力、在行業有話語權的現代產業集群建設。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的支持,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推動文化創意貸款,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優化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一是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要加快建設小微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推動銀行延伸服務網點,下沉小微金融服務重心。二是鼓勵創新服務金融產品。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推動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例。
積極開展科技貸款、小額擔保貸款,開展股權、知識產權、訂單倉單、林權、排污權、海域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抵質押貸款,加大對初創期和成長期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和保障。三是充分發揮保證保險的增信作用,發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提高小微企業融資增信能力,探索政府、銀行、保險共建小微企業貸款保險機制,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逐步擴大貸款保證保險覆蓋面。規范民間融資。進一步探索民間融資規范化和陽光化道路,拓寬民間借貸領域的社會資金投資渠道。穩妥探索設立可行的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探索建立民間融資風險預警體制。推出民間融資利率指數,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利率進行指導。繼續穩妥審慎推進民間融資服務中心試點工作。通過民間借貸行為陽光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使城鄉居民資本收入得到增加,同時遏制高利貸行為的發生,并防范和化解資金鏈擔保鏈風險。開展金融創新。一是選擇工量刃具等部分行業作為試點,發展“供應鏈金融”。圍繞著供應鏈管理,提供物流服務、信息服務、商務服務和資金服務為一體的供應鏈物流金融服務,降低供應鏈的運作成本,促進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二是探索利用保險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鼓勵支持保險機構探索利用保險資金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方式積極參與重大項目和實體經濟;創新保險產品和業務,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三是探索建立科技銀行。科技銀行的貸款對象為創新型高科技企業,貸款用于技術引進、技術研發、新產品試驗推廣等科技創新業務,不得用于普通房地產開發和固定資產投資等。全方位拓寬融資渠道。把培育上市公司后備力量與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對產業規模大、主業突出、經營效益良好、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場外市場掛牌交易,并積極創造條件實現轉板上市。引導企業利用各類基金和交易場所,開展股權融資。大力推進債券融資,鼓勵和支持企業發行區域集優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或集合債,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積極推進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優化股權結構和資產結構。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增發、配股等多種方式再融資,實現低成本快速擴張。
作者:張永兵 單位:溫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