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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技術全文(5篇)

        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立法技術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立法技術

        我國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構建

        摘要:目前,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各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題。順應時代的潮流,更好的建設低碳經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法律對經濟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建設更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必要保障,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國家對低碳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進而實現市場自身調節與國家干預的平衡發展。我國針對低碳經濟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低碳經濟基本法的缺失、重點領域立法空白以及立法內容缺乏可操作性,下一步我們應當在立足對這些問題的基礎上,加緊出臺低碳經濟基本法以及相關重點領域法律、法規,并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通過多種手段的配合,最終實現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低碳經濟;基本法;信息化;法律制度;構建

        近年來,隨著人類工業化生產的增多,地球上的二氧化碳濃度升高,引發了水污染、酸雨以及廢棄污染等各類問題,在此背景下,低碳經濟自21世紀初開始成為人們追求的一種嶄新理念。低碳經濟的概念率先自英國提出,此后便迅速得到了國際社會認可,成為了人們應對氣候變化的理智選擇。低碳經濟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為宗旨,力求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產業轉型,改變以往消耗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發展模式,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最終實現經濟社會與保護生態環境的和諧共贏目標。本文通過分析我國低碳經濟的立法現狀,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意見,希望在法律層面為低碳經濟的發展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我國低碳經濟的立法現狀

        低碳經濟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鑒于對國際社會的低碳承諾以及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模式的壓力下,對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構建顯得尤為重要。縱觀我國針對低碳經濟制定的法規,比如《煤炭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國內法,這些法規基本都體現著政府干預的作用,忽略了市場主體的能動作用,而低碳經濟屬于動態的發展過程,簡單的過于權力集中的立法模式不足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經濟,反而阻礙了充滿著靈活性與自主性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十二五規劃”在“十一五”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主要污染物控制總類,增加了氨氮與氮氧化物這兩個類別的污染物控制指標,明確表達了國家節能減排的堅定決心。出臺的《節能目標責任和評價考核實施方案》,為建立與完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與評價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礎。國家強調牢牢抓住耗能企業轉型這一重點,組織有關部門制定16個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并配套了相應的法律規章。為了更好的開展節能減排執法工作,國家加緊出臺《節約能源法》(修訂)和《循環經濟法》,確保各項能源節約活動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為了發展低碳經濟,緩解工業生產導致的環境問題,我國從1972年開始著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船排放以及防治廢氣、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規定,在水污染方面,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水污染防治法旨在加強控制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推進生態建設與治理水環境污染。目前,我國雖然制定了低碳經濟的一系列法規,但是仍未構成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比如基本法缺失、可操作性不強,有關規定過于模糊??傊?,我們需要不斷完善我國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二、我國構建低碳經濟法規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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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論海洋與水利的聯系研究

        一、區域性立法與執法聯動的可行性

        區域性聯動執法與行政管理的可行性執法尺度與標準相比較成文法而言,更新的周期快,需要不斷與現實情況接軌。若能很好地利用其特點,反倒可以作為解決各地法律適用沖突的工具??梢詫^域性執法尺度聯動視為“小立法”,通過“小立法”最大限度地協調各方利益,縮小尺度差異,彌補立法本身存在的差異和沖突。區域行政管理要求各地區行政機關聯動地進行管理。以生態環境行政管理為例,我國目前城市環境管理主要措施是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因生態環境問題具有的特殊性,各級地方政府僅保證在本轄區內從事的經濟活動不對本地區環境造成影響是不夠的。有些環境污染是由相鄰區域各地方的數個行為共同造成的,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聯動地進行行政管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的模式可以引入區域行政管理,通過定期舉行“行政首長聯席會議”明確各方目標和任務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區域性合作立法的可行性通過區域性聯動立法,明確各方利益、協商確定統一內容和標準,不但解決了法律沖突,同時也節省了立法資源。如果說立法聯動是積極主動地預防適用法律的沖突,那么各地在對相同或相類似問題各自已有立法后,解決法律沖突,則是一種被動的、消極的方法。對于后者而言,遇到具體問題各方相持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各自利益的博弈。此時,各方所依據并堅守的是各自現有的法律、法規,而不會過多考慮他方利益。但是,多方若能在立法初期就充分交換意見、平衡利益,最終制定的法律相較于各自分別立法勢必更易為各方接受,出現法律適用沖突的可能也會小得多。地區間開展合作立法并非全新的設想,某些地區早已有類似的嘗試。東北遼吉黑三省政府就曾于2006年7月達成了立法協作框架協議,共同確定了開展立法協作的領域。省級政府立法協作、制定適用于某一區域的行政法規是一個值得借鑒的嘗試,但尚有不少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應通過修改《立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使區域立法合作法制化,并明確立法的主體、可協作的權限和范圍,解決法律淵源和位階問題,理順立法審查監督機制等。如此,區域性合作立法引入海洋經濟地方法規和管理規章的制定將更具可操作性。

        二、對海洋經濟立法與執法聯動的具體構想

        區域協調委員會還可以在縱向上建立省級、市級、區級協調委員會,從而真正將區域性聯動從口號落實到解決實際問題中去。在遇到區域性海洋經濟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具體事項時,應由協調委員會協同各方的行政主管部門,就個案或個案背后可能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協調,促進達成區域共識,化解矛盾,保證區域經濟的健康發展。舉辦跨地區研討會就專門問題舉行的研討會是各方充分交換意見、明確各方利益的平臺。各省目前已有通過舉辦研討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實踐。2007年,寧波市就曾召開“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理論研討會”,以促進長三角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區域一體化進程這樣的模式同樣可以應用到聯動立法、執法中去,在研討會上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論證和分析,各方代表在會上充分闡明自身需求,明確各方利益,并最終通過磋商確定統一立法理念和執法標準。由此從源頭上解決法律沖突。當其他地區對相關事項已有立法,而本地區準備制定法律彌補立法空白時,也可以通過舉行研討會邀請已有相關實踐的地方立法、執法機關,吸取經驗,了解其他地區法律制定后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從而在自己立法時避免出現相同的漏洞;而其他地區也可以利用此次研討會的契機,修改和完善現有立法,這樣從客觀上也通過立法聯動實現了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協調和統一。設立合作基金區域性聯動還可以通過設立專項合作基金的方式進行。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生態保護、生態補償、共同開發等方面。合作基金的設立是對于海洋污染治理費用分擔的一種嘗試,治理海洋污染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有時僅通過某地區單方面的努力很難完全解決問題,其結果將是污染得不到徹底根治,最終仍會引起更大范圍的損害。區域合作基金既可以是常設的,也可以是根據個案專項設立?;鸬氖绽U對象應采用“以政府為主、相關責任企業參與”的模式。通過協商,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企業自身情況、不同地區生態環境保護任務的嚴峻性、上下游經濟活動的整體性等因素來確定各方主體的應繳數額。此外,設立專門的基金監督機構也必不可少。設置由各方主體共同組成的基金監督機構,監督基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基金的不當使用,維護基金設立的初衷,為區域海洋經濟的協調發展保駕護航。另一方面,在共同開發問題上,由于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同步性,可能會出現有些地區有資源可供開發卻無財力與技術支持,而其他地區有財力、技術而缺乏可供開發的資源。合作基金設立后,正可以起到統籌兼顧,互相取長補短的效果,以達到區域經濟總體向著更快、更好方向發展的目標。五、結語面對海洋經濟法治化進程中存在的許多現實問題,區域性立法與執法聯動以其自身具有的優勢,在解決地方法規與管理規章沖突、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發展中具有積極意義。海洋經濟法治化中的區域性聯動在當前條件下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應當引起學術界和我國關聯地區政府的足夠重視,盡快在實踐中建立和運行起來。

        作者:胡軼木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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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籌城鄉環境治理的地方立法分析

        摘要:統籌城鄉環境治理是我國城鄉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合理規劃城鄉布局,統籌治理城鄉環境治理立法,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才能實現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國地方環境治理存在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突出、立法能力不足、立法程序與憲法監督缺失等問題。因此,在統籌城鄉環境治理立法過程中,必須協調行業利益與地方利益的關系,厘清中央與地方立法的權限,構建統籌城鄉環境立法的利益協調機制以及相應的地方立法憲法監督制度。

        關鍵詞:統籌城鄉;環境立法;協調機制;憲法監督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涂爾干的社會分工理論,隨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越來越發達,勞動分工越來越精細,調整社會“分工的連帶關系”的法律類型主要是“協作型法”,這種規則調整行業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業利益與地方利益的復雜關系恰是環境立法的重要內容。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政治學新興的“治理”概念強調“扁平化治理”和公眾的參與,弱化國家的“統治”角色,重視國家與地方的雙向互動,這為地方立法提供了又一理論支持。統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活動。統籌城鄉環境治理是籌劃城市(部門利益)與鄉村(地方利益),即協調部門利益與地方利益的過程。因此,城鄉環境治理符合社會學“連帶關系”發展趨勢,同時,地方環境立法源自人民主權理論與地方自治原理,契合政治學的“治理”概念。城市化是社會分工不斷發展的結果,代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種社會連帶關系,是契約經濟發展的結果,如果說城市利益關系主要體現了“分工的連帶關系”,偏重于行業性、部門性與開放性,是橫向的扁平化的利益關系,那么,鄉村利益關系則體現了“同求的連帶關系”,偏重于地域性與封閉性,是縱向的垂直的利益關系。而統籌城鄉環境治理的過程,就是統籌協調城市與鄉村、部門利益與地方利益的過程。如何在環境立法中將橫向與縱向(城市與鄉村)緊密聯系起來,并實現二者的和諧相處,是目前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城市利益與鄉村利益、行業利益與地方利益、行業利益與行業利益間的矛盾尤為突出,在環境立法中解決這些突出問題成為立法的重點和難點。筆者以山東省臨邑縣的城鄉環境治理為例,分析目前我國統籌城鄉環境治理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并進一步分析出現的深層原因,即從法律的角度找出其出現的立法方面的不足之處,并運用涂爾干的社會分工理論和善治理論進行闡述,提出統籌城鄉環境立法的立法構想。地方環境立法具有因地制宜、自主性、地方性、區域性等特點,地方環境立法可以增強規則在本區域內的確定性。這一法治價值源于其政治治理功能,即地方立法能夠提高規則供給的回應性、效率、質量與民主參與程度。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公眾參與直接便利,地區內部差異較小,制度需求的一致性高于全國,不必過多考慮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之間的兼容性;地方立法所需信息及時而充分,立法風險較低,利于制度創新;地方立法能夠更好地自我控制、調適。當然,地方立法的這些法治價值與善治功能主要是針對調整“同求的連帶關系”而非“分工的連帶關系”而言。環境治理立法過程中的城鄉關系,既包括“同求的連帶關系”,也包括“分工的連帶關系”,前者體現為地方利益的立法訴求,后者體現為行業利益的立法表達。因此,統籌城鄉環境治理,必須運用立法的方式協調各方的利益,建立合理的利益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地方環境立法的善治功能,使城市與鄉村、行業與行業、部門與地方等和諧相處,得到統籌,使地方環境得到更好地改善,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二、城鄉環境治理的差異性檢討:基于地方立法的視角

        (一)城鄉環境治理的現狀

        目前,已基本實現城鄉環衛一體化全覆蓋,形成了以“村收集、鎮運輸、縣處理”地運行模式,逐步構建起了城鄉環衛一體化的總框架。使城鄉環境得到很大改善,尤其是農村居民,也享受到了城市環境保潔的待遇。綜合看來,在城鄉環境治理方面還是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建立了網絡化環境監管體系,使城鄉環境處于整個網絡化的監管之下,大大改善了農村“臟、亂、差”的狀況,使得農民的生活環境得到改善,為農村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環境,也實現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村容整潔的目標。由于我國長期受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我國的城鄉環境治理偏重于城市的保護和治理。由于農村主要以種植業為主,因此,現代農業生產化肥、農藥和農業地膜的使用造成的污染以及農作物秸稈的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問題嚴重,加之生活垃圾日益增加,污水任意排放造成的水源污染,還有鄉鎮企業排放的廢氣、廢水、固體污染物等的污染。目前,全國的農村都面臨著城市污染向農村的轉移。農村成為城市的垃圾場,田間地頭,城市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堆積成山,時間久了,垃圾不處理,產生的垃圾液滲到地下水源,使當地的飲用水遭到污染。農村不僅要消化自己產生的垃圾還要承受來自城市垃圾的壓力,嚴重超出了自身的凈化能力。根據鄰避效應①,人們是不會允許在自己的周圍建一些危害身心健康的設施的。但是出現農村的環境遭到污染和破壞的現象,并不是農民不懂鄰避效應,主要是當地的行業利益與地方利益之間的矛盾。比如一個鋼鐵廠要入駐農村,當地農民肯定會以“鄰避”方式加以抵制,因為會破壞當地的環境,但是,鋼鐵廠會想方設法給予當地百姓以所謂的“福利”,即解決當地的就業問題、占用耕地給予補償等手段,而代表當地利益的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就會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發展答應其在當地建廠,并不是違背規律的結果而是行業利益與地方利益兩者相互妥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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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時代下的公民法治意識培育

        摘要:隨著近年來互聯網信息技術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公民法治意識培育迎來了新的挑戰,主要體現在互聯網平臺的開放性與公民涉法信息鑒別力不高、互聯網交往的匿名性與公民理性表達意愿缺失、互聯網技術的更迭性與法治意識培育方式落后三對矛盾關系上。當前,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最佳方式,即在國家主動構建一個良好的法治建設大環境的基礎上,讓公民通過參與法治實踐,切身感受法治煥發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從而發自內心地認同法治、相信法治、理解法治、踐行法治,進而自然地形成法治意識。因此,在互聯網時代,國家可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這四個法治建設的關鍵環節來綜合施策,形成全面化解新矛盾、借勢突圍發展、更高效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識的良性循環。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公民;法治意識;培育路徑

        2020年9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了《第4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9.40億,我國已經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互聯網以其開放、包容和迅捷的優勢,與人們的工作生活深度互融,不僅顛覆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消費方式,還使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經歷著深刻而系統的變革,也對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實施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帶來了新的挑戰。深刻研判互聯網時代公民法治意識培育面臨的現實挑戰,從法理學的高度提出既順應法治發展規律又符合中國法治建設實際的應對解決方案,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互聯網時代公民法治意識培育面臨的挑戰

        學術界一般認為公民法治意識是指現代社會公民在對法治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價值取向、重要功能正確認知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尊崇、理解、支持、恪守法治的內心立場和觀念。公民良好的法治意識對國家法治建設和自身權益的保障具有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面對當下的互聯網洪流,公民法治意識培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1.互聯網平臺的開放性與公民涉法信息鑒別力不高的矛盾。開放性是互聯網的本質特征。開放的互聯網平臺徹底顛覆了傳統信息生產傳播方式,徹底改變了人們的溝通交往習慣,有力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但隨之而來的,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平臺制造網絡謠言,實施網絡炒作、網絡暴力甚至網絡犯罪,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網絡滲透、發起意識形態斗爭等等,這些都對我國公民的思想以及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公民涉法信息鑒別力是公民對與“法”有關的各類信息的鑒別判斷能力,是公民法治意識培育成效的重要參考指標。當前,我國公民涉法信息鑒別力培養的主要途徑在于學校教育、普法宣傳以及參與法治實踐等。從我國龐大的人口基數來看,參與或接觸過上述途徑的公民數量極其有限,更不用談參與的深度和實際效果了。所以,互聯網平臺的開放性與公民涉法信息鑒別力不高的矛盾是當前公民法治意識培育面臨的首要挑戰,對此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科學謀劃,多措并舉,積極應對挑戰。

        2.互聯網交往的匿名性與公民理性表達意愿缺失的矛盾?;ヂ摼W的出現與發展打破了常規社會生活的空間壁壘。正是因為互聯網交往的匿名性,公民個人的社會角色被隱匿,自我社會評價和社會角色期待的約束消失,行為責任意識也大大降低,只要公民個人不主動公開自己的身份,其生產傳播信息的受眾就無法知道他是誰,他人也不會對其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角色有任何的行為期待,個人可以在網絡中大膽地放下“自我”、回歸“本我”。所謂“本我”,簡而言之,就是無需理性。人們傾向于在自由的互聯網空間里,卸下“面具”,肆意發泄對現實社會生活空間中的不滿,并且在“法不責眾”的大眾心理助推下一些欠缺考量的不理性言論。如此,極易滋生“網絡暴力”,對法治意識的培育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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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經濟發展的軟法之治

        一、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立法現狀及特點

        中國已經決定把低碳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其中“十二五”發展的約束性指標不僅包括節能和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而且還包括單位GDP的碳強度。把上述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并且在各級政府工作內容中作為重點加以突出體現,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對低碳經濟發展而言,單位GDP的碳強度則更能衡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小的指標,將直接關系到低碳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有效程度。但是,如何迅速地突破我國低碳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的局面?如何克服制約我國低碳經濟轉型的困難,從而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平穩發展和進步?根據目前我國的現狀來判斷,一方面要將發展低碳科技作為技術支撐,引領低碳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則強調通過創造有效的低碳經濟發展制度環境,依靠法治的力量對低碳經濟發展的進行干預,依靠國家的意志和政府的力量保障低碳經濟的發展。前者主要是以低碳技術研發資金不斷投入為標志,從而保證低碳經濟生產實體進行更新換代,后者則體現在通過制定和修訂保障低碳經濟發展的系列法律規范,創造出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法治氛圍。我國順應世界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利用政策和法治的途徑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總體來看,我國現有立法已經基本形成一個以減緩氣候變化為中心的法律框架體系。其具體實踐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頒布和實施了一系列與低碳經濟相關的法律,諸如《煤炭法》、《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并且在上述立法中大量規定了“命令+控制”類型的相關低碳制度,從而以國家的強制力保障低碳經濟能夠加以推行;其次,我國同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涉及低碳經濟發展的國際性條約,這些國際條約要求簽署主體能夠自我規制碳排放,并且在實施低碳經濟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合作規制;最后,制定了部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性規定,強調政府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責任和作用,上述舉措的制定表明了我國政府決心在經濟模式上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轉型。雖然有諸多可取之處,卻仍然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例如,法律框架體系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有效激勵措施;片面強調責任追究和強制實施,導致相關法律之間不夠協調;有關配套措施不到位,導致部分強制性措施缺乏有效性,這些缺陷不但沒有起到引導低碳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反而阻礙了低碳經濟的順利發展。從法治路徑上判斷,我國目前低碳經濟發展的立法主要是依賴“硬法之治”,即強調命令和控制類型立法規范的運用。其首要突出特點是擴大了法律調整的范圍,強化節能主體的法律義務以及重視對相關法律主體責任的追究,顯示出了以國家強制力推行低碳發展的制度性壓迫態勢,但是相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卻未能充分考慮到市場行為體的主觀意志,也沒有考慮到規定的措施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總體而言是在低碳經濟立法中比較重視行政強制措施的運用;其次,立法所涉及的低碳經濟發展主體過于單一化。低碳經濟的運行涉及生產和消費兩個領域,這需要在經濟結構上對傳統發展方式進行根本改革,而不能進行部分改觀,但是從目前的低碳經濟立法來看,卻只涉及到生產領域和監管領域的主體,并沒有在消費環節規定引導性機制,也沒有對消費者規定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立法過多地重視經濟利益和競爭關系,這與低碳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并不相符。因為低碳經濟的最終目的追逐的利益并非純經濟利益,更多的是生存利益。由于低碳經濟包含了生存利益,而生存利益是全人類的事情,需要相關主體需要從“利他”的角度思考自己的行為,道德應該起到內化當事人低碳行為的重要作用,這也不得不要求全人類的團結合作和在發展低碳經濟中充分發揮相關主體的道德自覺性,因而合作性手段和教育性措施一定要在低碳經濟立法中得到充分的體現。

        二、西方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的立法經驗及借鑒

        首先,西方國家普遍重視以市場化引導性機制為主要內容的軟性法律規范。低碳經濟發展的市場化法律規范是指,改變發展低碳經濟過多地依靠政府權力反而導致市場發揮不了積極作用的局面,強調要遵循經濟規律,充分發揮社會化資本的主導作用,建立多元化的投資力量,使得低碳產業成為公共物品,進而實現產業化和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建立低碳經濟發展的宏觀政策促進體系,尋求最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實現路徑,利用市場力量推動低碳經濟發展。在此過程中,政府轉變單一指導、推進低碳經濟運行的模式,設計提高低碳經濟運營效率的相應機制和規范,從而達到彌補傳統硬法缺陷的作用。低碳經濟發展的市場化法律規范的重要切入點是將市場主體的“高碳行為”外部性轉化為其內部發展的成本,使得高碳成本能夠在該產品的市場價格中被真實地反映出來,相反被有效設計的市場化類型“軟法之治”,則主要是通過市場化機制減少產品的自身成本,從而促進企業能夠積極地削減碳排放。畢竟對于企業來說,低碳經濟的實現不是通過減少生產產品數量,而是通過削減碳排放來解決的。這樣通過市場化軟法途徑就避免了劣幣驅逐良幣,高碳產品驅逐低碳產品的不公平現象產生,有利于促使和激勵經濟主體減少碳排放。

        其次,自主化類型軟性法律規范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根據韋伯的觀點,法律秩序之所以被認為是合法的,不僅僅是基于對這樣一個合理達成的共識的設定,而且也是滿足了被約束主體的需求,并且相應的主體會通過根據法律的設定達到自我遵守。此種軟性法律規范,根據其法律形式上的特點被認為是合法的自主化類型法律規范。該種法律重視規范自身的內在合理性,強調在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同經濟主體互相影響,并通過哈貝馬斯所稱的協商民主過程達成共識性規則,這類規則通常以宣示性規范和原則性規范加以強化和表現,在實施過程中發揮不同主體的自我遵守精神,相互信任彼此忠誠,追求低碳經濟發展的目標,從而共同完成低碳經濟發展的契約任務。自主化類型軟性法律制度設計與哈耶克理論強調的“自發秩序”有著基本類似的內涵,同時支撐這種秩序的基礎乃是個人的本質特點,即他們在依照整個群體的行動秩序所依賴為基礎的某些行為依據方面的特質。這種由當事人自發調節而進行的治理行動,又被稱為市場失靈的“自發解”。從理論上講,即使在沒有外部強加的條件下,無須將公地悲劇的解決訴諸政府的強制性措施,而是通過當事人內部的談判和協商解決,這樣個體間也可能產生相互合作的行為,這一均衡被稱為對“公地悲劇”的“沒有制度的解決”,將不合作博弈轉化為合作博弈,并且形成了相應的替代性制度安排。例如,英國碳信托開創低碳產品認證的實驗,公布幾十種產品的碳足跡,然后由英國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部制定相應的基于碳信托試點項目的自愿性計劃法律政策,提出由不同的經營者在商品標簽上注明該產品在生產、運輸和配送等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放量,讓消費者知道和了解該商品對全球變暖的負面影響,當時就有120多家商家表示愿意加入。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西方發達國家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其立法的基點在于,人類有很強的自我調整能力,社會共存的很多規則秩序是人類自我設定、自我遵守的,尤其是低碳發展有時并不需要依托世俗國家的外在強制力推行,政府只要做出引導的啟示,發揮低碳經濟的立法引導功能,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傾向于低碳發展,給予不同主體經濟刺激和道德鼓勵,自然而然會有不同企業和民眾就在自利意識的驅動下,通過互動和協商設計出有效的機制和制度,并進而形成發展低碳經濟的共識性規則意識,從而促進低碳公共利益的實現。在這一過程中“,低碳軟法”不但沒有體現出可有可無的缺陷,反而因為諸多多元化利益主體的自我約束要求的選擇,促成了與道德規范相類似的低碳經濟法規被強化和遵守,在實效上達到與強制性低碳硬法同樣的作用。西方國家成功的低碳經濟軟法之治也印證了羅豪才教授對軟法功能的判斷,由于環境治理的運作機制依賴由眾多的行動者共同組成的合作關系網絡這種權威,這就要求理順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因此,環境治理格局就主要依靠通過公法確定“善治”目標之后,依靠自律和社會影響力等開放協調機制發揮作用,這也是“軟法”在實踐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軟法屬于貌似軟弱,但是屬于能夠產生實際效力的行為規則,其作用應該在環境治理領域得到更大的發揮。

        三、低碳經濟發展與軟法之治路徑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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