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經濟糾紛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摘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準確地區分二者,對維持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如果不能將兩者正確區分開來,或是一味地將所有經濟糾紛都歸為經濟犯罪,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除了本身難以分辨之外,在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公安機關、地方政府、利益驅動、當事人干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基于此,本文對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概念、危害以及難以區分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兩者的差異性。
關鍵詞:經濟犯罪;經濟糾紛;差異性
如何區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一直都是法律界關注的重點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續發文,對兩者的概念進行闡述,旨在明確劃分其界限。但是由于當前經濟來往日益頻繁,各經濟案件也更加復雜,無論是涉案人員還是涉案金額都持續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斷、定性和審理的難度。也正是因為如此,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區分仍然是個大問題。為此,本文對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概念、危害、差異性等進行了研究。
一、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概述
自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經濟體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發展階段,且受到外來思想、法律意識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也更為復雜。很多學者都對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的概念進行了定義,但是由于主觀意識不同,相關概念也會有所差異,這也是很多案件審理中的難點之一。從廣義上來看,經濟犯罪指的就是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政策,危害到經濟關系,利用職權或以其他方式謀取個人利益。從狹義上來看,經濟犯罪指的就是行為人在產品的交換、分配、消費等方面沒有按照規定的經濟活動方式進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違反了所有直接、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而經濟糾紛主要為在經濟活動中,在資金、財產等方面發生了糾紛,性質并不如經濟犯罪那般惡劣,也并非所有經濟糾紛都是經濟犯罪,而只要是經濟犯罪,必然是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的主要特點如下:1.這類犯罪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了國家的相關管理條例;2.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或企業;3.從主觀的角度來看,絕大部分犯罪都帶有強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質,帶來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罰。
二、不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危害
(一)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1.對于經濟糾紛的見解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一、經濟糾紛的發生
在日常經濟業務中,并非每項合同條款都能順利得到履行,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引起爭議,糾紛。從訂立購銷合同起,到商品生產環節,到物流運輸環節,到最后驗貨付款環節都有存在違約的風險,從而產生爭議,糾紛,引發索賠和理賠問題。引發經濟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情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賣方違約。
賣方生產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未按訂立的合同標準嚴格進行把關;或者數量方面缺斤少量;或者不能及時提供財務票據等等;都有可能引發買方的不滿情緒,從而引起經濟糾紛。
(二)買方違約。
買方由于自身的財務問題,資金周轉不靈,不按期開信用證,不按期支付貨款,不按合同規定付款贖單,或因國際大環境的影響無理拒收貨物,不按合同規定如期派船接貨等等,與賣方溝通無果,不能取得對方的諒解,都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三)買賣雙方均有一定的違約責任。
本文作者:陳丹 單位: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對于作為商事活動的訴訟當事人講求低成本和高效率,法官調解有利于降低糾紛當事人在調解的過程中所花費的與糾紛解決有關的各項支出和時間的耗費。相比審判,調解費用較低。因為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減少,案件的執行一般相對順利,相應的保全費用、執行費用也可以減少;時間上,調解中的當事人可以不受復雜的訴訟程序的限制,直接切入地討論糾紛的爭執點,避免在細微的事實問題上耗費不必要的力氣。另一方面,調解也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調解的程序靈活、簡便,不要求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要求處理案件,可以快速解決小型案件,也可以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從而較大地提高法院的審判工作效率,集中法院有限資源處理重大案件。同時,調解范圍并不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連帶解決其他相關爭議,而無需另案處理,即全面徹底地解決了問題,也大大提高了法院處理糾紛的效率。
法官調解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民主法治之和諧主題。在法官調解中,是否進行調解、如何進行調解以及是否接受調解結果,都依賴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充分體現了當事人對自已民事權利的民主、自由處分。同時,法官調解符合法治精神之要求。調解協議的達成是在雙方尊重對方人格前提下達成的合法調解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案外第三人利益。其次,在法官調解中,經過法官的耐心疏導,當事人雙方在一種相對平和的氣氛中通過互諒互讓、各自行使處分權最終達成合意,雙方受傷的感情得以修復,從而促進了彼此之間平等友愛、融洽相處,以及社會安定團結。再次,調解能更接近“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糾紛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們自愿選擇的處理結果應當說是最符合他們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這種自愿平等協商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契約性質和高效的特點,其所表達的自主、自由、平等、信用、法制等觀念,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因此,運用法官調解的方式處理經濟糾紛不僅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經濟糾紛處理中法官調解現存的問題
從法官調解對經濟糾紛處理的作用可以看出,法官調解能否在經濟糾紛處理中順利開展,不僅關系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關系著當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然而,由于目前社會人員對訴訟存在調解認識上的偏差、我國訴訟調解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完善、司法實踐中存在操作不當的問題,這就造成了有著“東方經驗”、“優良傳統”之美譽的我國訴訟調解制度在和諧社會生活的構建中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治社會的構建。
1.思想認識上的偏差。當前,在法院系統,過分強調訴訟調解,導致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自主權虛化。調解成功往往是合法有理的當事人向違法無理的當事人讓步。這種嚴重欠缺“當事人自愿”的調解在損害了調解有效性的同時,導致人們尤其是糾紛的當事人對調解的不信任,人們往往認為調解就是在“和稀泥”或是給法官擅自斷處案件提供機會,人們對調解結案開始抵觸。這種思想認識偏差極大地制約調解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另外,還有一些法官受傳統職權主義的影響,司法理念上存在這樣的誤區:認為法院應當彰顯剛性的一面,只有判決才能體現權威和公正,法官調解是柔性工作,法官去做婆婆媽媽的嘮叨事,有失威儀,故而放棄調解,也阻礙了調解制度的發展。
2.法律規定不完善。近年來,為了回應社會的司法需求,在不斷反省司法改革效果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開始重視訴訟調解,推出一系列諸如《關于進一步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文件,以推動訴訟調解。現有的規定看,訴訟調解存在的缺陷是:一方面法定法官調解角色不明晰,我國的法院調解是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的,但我國僅僅在《民事訴訟法》第八章用了七個條文對法院調解制度進行具體規定,并且用語非常模糊,可操作性嚴重缺乏,法官的定位在法律規定上模糊不清,現實中法官在“審判者”與“調解者”之間搖擺不定;另一方面,調解的程序性規范不完善。調解需要有寬松的氛圍和靈活的策略,故對其程序性要求相對軟化,不用嚴格遵守法庭審理程序、上訴被預先取消、調解協議的制作簡單甚至有些根本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等等。與訴訟相比,它有一種更大流動性和非正式性特征,正是因為調解本身具有靈活性和隨意性,使得我們很難用嚴格的程序性規范予以約束它。
摘要: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準確地區分二者,對維持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如果不能將兩者正確區分開來,或是一味地將所有經濟糾紛都歸為經濟犯罪,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除了本身難以分辨之外,在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過程中,還會受到公安機關、地方政府、利益驅動、當事人干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基于此,本文對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概念、危害以及難以區分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兩者的差異性。
關鍵詞:經濟犯罪;經濟糾紛;差異性
如何區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一直都是法律界關注的重點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續發文,對兩者的概念進行闡述,旨在明確劃分其界限。但是由于當前經濟來往日益頻繁,各經濟案件也更加復雜,無論是涉案人員還是涉案金額都持續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斷、定性和審理的難度。也正是因為如此,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區分仍然是個大問題。為此,本文對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概念、危害、差異性等進行了研究。
一、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概述
自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經濟體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發展階段,且受到外來思想、法律意識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也更為復雜。很多學者都對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的概念進行了定義,但是由于主觀意識不同,相關概念也會有所差異,這也是很多案件審理中的難點之一。從廣義上來看,經濟犯罪指的就是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政策,危害到經濟關系,利用職權或以其他方式謀取個人利益。從狹義上來看,經濟犯罪指的就是行為人在產品的交換、分配、消費等方面沒有按照規定的經濟活動方式進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違反了所有直接、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而經濟糾紛主要為在經濟活動中,在資金、財產等方面發生了糾紛,性質并不如經濟犯罪那般惡劣,也并非所有經濟糾紛都是經濟犯罪,而只要是經濟犯罪,必然是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的主要特點如下:1.這類犯罪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了國家的相關管理條例;2.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或企業;3.從主觀的角度來看,絕大部分犯罪都帶有強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質,帶來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罰。
二、不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危害
(一)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