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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稅的內涵理解
(一)生態稅是一個稅收體系而非一種稅種
對于生態稅的理解有狹義、廣義和更廣義三種。生態稅在狹義上講僅僅指的是排污稅,排污稅由垃圾稅、廢水排放稅、二氧化硫稅等組成;生態稅在廣義上講又可以分為排污稅類和資源稅(如礦產資源稅、抽取地下水稅、土地使用稅);生態稅從更廣義上講又可包含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對環境破壞程度及環境污染程度較大的成品征收的消費稅。例如我國稅收制度下對不可再生資源及對環境污染較大產品征收高額燃油稅,就具有生態保護意義。二是資源稅,這是指對開采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以更好的體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三是排污稅,即按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濃度和種類向排污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四是準環境稅,相當于稅收里面的各種收費,如排污費、管理自然資源使用時所收取的各種費用,例如開發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水資源費)、補償費、保護管理費等。五是其他稅收手段,即對有害環境的產品或環境友好產品或者企業采取其他稅收手段,如差別稅類或稅收優惠等。
(二)生態稅收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
征收生態稅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環境污染,促使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從而保護生態環境。從生態稅的目的性出發,生態稅又兼具工具性。首先,生態稅是作為一種籌取征集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的工具,生態稅金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通常作為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的專款來發揮執行其作用的。其次,生態稅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激勵性工具。可持續發展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是生態稅產生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基礎之一。反之,政府可以通過生態稅這種激勵性工具來刺激企業研究和開發治污、節能的新技術新方法,使企業或個人起到降低污染量,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率,達到降低生產成本的目的,提升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最后,生態稅是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的工具。同時我們也一定要明白:首先,生態稅不能成為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措施,不能用來防范環境資源的有償出讓。其次,生態稅金并不能代替環境損害的賠償金。生態稅金主要用于彌補國家環境資源管理費用及無法確認環境資源損害人而又需要對環境資源恢復、治理的公共投入部分。同時也是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基金和生態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途徑。
(三)生態稅收具有正反調節作用
生態稅制可以通過設計差別稅率或者優惠措施來激勵或抑制納稅人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中所造成的正負生態影響。同時,生態稅所傳輸的市場信號也可以通過利益誘導鼓勵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活動,而抑制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活動
【摘要】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把“健全地方稅體系,穩步推進房產稅立法”作為深化改革的幾個重點領域之一。本文從我國地方稅體系的現狀出發,從國際經驗借鑒的視角分析了部分國家地方稅體系的構建及對我國的啟示,提出了合理劃分共享稅,明確地方稅主體稅種、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稅權適度分散的地方稅體系、完善政府轉移支付制度,多元保障地方政府收入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地方稅體系構建;國際視角;借鑒
一、我國地方稅體系的現狀
地方稅體系是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地方稅是相對于中央稅而言的,在分稅制改革中,將所有的稅種劃分為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有了各自的稅收收入支配權。關于地方稅的內涵,學術界有寬口徑和窄口徑兩種劃分方法。窄口徑是從稅種劃分的角度,認為分稅制改革中稅收征收管理權和稅收收入權都屬于地方的專享稅稱為地方稅。寬口徑是從稅收的收入支配權角度,認為地方稅包括地方專享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分享給地方的部分。地方稅體系由地方稅種、收入規模、稅權劃分和征收管理四部分組成。在我國目前的地方稅體系中,地方稅種主要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環境保護稅和煙葉稅。在收入規模上,由于地方稅大多稅基小、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我國地方稅的收入規模偏小。在稅權劃分上,我國稅法的立法權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沒有立法權,僅擁有部分的稅收優惠減免權及稅率的小幅選擇權。在征收管理上,分稅制分設國、地稅兩套征收管理機構,地方稅的征收管理權歸地方,隨著2018年國地稅的合并,構建了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和納稅服務體系。“營改增”后,隨著營業稅退出稅收歷史舞臺,地方稅收收入缺失了收入占比最大的主體稅種,影響了地方政府的稅源。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產業結構升級調整、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以及大規模的減稅降費政策的實施,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矛盾突出,構建完善的地方稅體系勢在必行。一方面,完善規范的地方稅體系可以優化地方的營商環境,構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環境,推動經濟結構的改革和高質量的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完善的地方稅體系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發揮稅收對地方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減輕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均衡及稅源分布的差異,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二、國外地方稅體系的構建
(一)部分國家的地方稅體系
1.美國的地方稅體系
[摘要]自從進入信息經濟時代以來,人類利用信息科學等創新技術創造了許多奇跡,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大數據時代來臨,征稅風險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我國稅務征管制度逐漸暴露弊端。“互聯網+稅收大數據”背景下的征稅風險分為稅源征收風險、征稅制度風險、征稅管理風險。文章在分析“互聯網+”與傳統稅收融合的基礎上,旨在探究“互聯網+稅收大數據”背景下影響稅收現代化征稅風險的因素,對其展開分析并提出相對應的建議以期提高征稅風險管理水平。
[關鍵詞]“互聯網+”;征稅風險管理;大數據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總理首次將“互聯網+”行動計劃列入政府工作報告,這充分展現新的社會經濟模式已經出現。大數據時代,互聯網不再僅是傳播媒體,更是帶動用戶持續性轉化的平臺,“互聯網+”作為現代化經濟體系重要戰略資源,為本國正處于初級階段的稅收現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驅動力量和強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見,充分發揮互聯網優勢,與稅收數據深度整合,進一步加強稅收風險控制,促進稅收效率提升是中國促成稅收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證政府財政職能的基礎,也是經濟宏觀調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稅風險,是為整個國家的經濟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聯網+稅收大數據”背景下實現稅收現代化的首要目標。因此,各級財稅機構應積極自主參與“互聯網+稅收大數據”經濟戰略,應對稅收征收與管理的新挑戰。
2文獻綜述
“互聯網+”的本質就是通過通信技術和互聯網共享,讓互聯網與傳統產業進行深度聯合,締造全新的發展生態系統,促進整個社會的創新度和生產力。孫存義、譚榮華(2017)認為,稅務大數據的核心是稅收數據分析,因此,在稅務數據識別和分析方面應該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認為,“互聯網+稅務”不僅要將互聯網的創新成效與稅收業務有機地結合起來,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稅收業務并且最具活力和創造力的人連接融合在一起。美國著名學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風險管理的概念,經過數十年理論沉淀,稅收風險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得到認同,并建設了許多相關的風險管理組織。田鳳平(2008)提出將稅收風險=稅收風險×經濟調控風險×公共支出負債風險×稅收征管風險。謝雙金(2007)認為,稅收風險=稅收固有風險×稅收制度風險×稅收管理風險。本文在總結前人文獻的基礎上,提出我國稅收現代化初級階段可以將“互聯網+稅收大數據”背景下的征稅風險分為稅源征收風險、征稅制度風險、征稅管理風險三類。
3征稅風險因素識別與分析
摘要:下文將根據相關報告精神,立足于當前的稅務體制,結合新時代對稅制改革的要求,對稅法解釋權、稅制改革、稅收管理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關鍵詞:新時代;稅制
一、稅法解釋權的形式急需更新
當前的稅收事務實際執行狀況中,在稅收立法和稅法執行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妥當的地方。首先是稅法的立法問題,根據立法法,誰立法誰解釋。但在當下,所得稅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也就是說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對所得稅法進行解釋,但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無法得到有效的解釋。一般全國人大開會時,也難以有足夠的時間對稅法進行解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額也不愿違規代為解釋,所以,稅法往往依靠各個稅務部門自己的理解。但是,當今的經濟社會發展迅速,市場環境千變萬化,在實際的稅收工作中,簡短的,缺乏具體解釋的稅法不利于基層員工的執行,實質上阻礙了法律的執行和落實。稅務熱線12366也只能根據已有案例對提供相關的稅務咨詢,在實際服務過程中,很多企業及個人遇到的稅務問題都無法得到有效的回答,最終導致稅法執行的差異化,每個地區的稅法執行都完全依靠自己的理解,全國稅收征收方式沒有統一。我國稅務局曾經考慮過一解決方式,企業遇到相關稅務問題時,向稅務部門來函詢問,稅務部門商討出一個裁定,然后答復企業。但是,根據有關規定,此方法涉嫌個案批復,并不屬于國際通行做法。所以,實際工作中,還是需要給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對應的權力,對稅法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發表意見,答復企業的稅務問題,這并不等同于稅法解釋權。同時,為了限制相關權力,有關的監督部門可以對稅務部門實際工作的執行加以監督,防止其違反了相關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稅法執行過程中,還需要增設一個委員會或者一個部門,這套班子要求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相關的稅務經驗,他們專職負責研究解釋稅收政策執行口徑,日常工作中實行集體討論制,每一個委員都沒有解釋權,所有的相關解釋只能通過集體方式進行,這種方式可以說兼顧了科學性和民主性的要求。根據上述方式,可以對納稅人進行直接答復;納稅人的部分繳稅難題,基層稅務人員遇到的部分收稅難題可以迎刃而解。
二、稅制改革應該遵循精簡化方針
眾所周知,我國的增值稅已經實施了很多年,相關的納稅系統建設已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稅務系統如今還在繼續建設中,未來還會消耗很多的資源,這說明我國非常注重稅務體制的完善性。但是,看本質上考慮,增值稅體制是否弊大于利?以美國的零售稅的征收方式為例,在生產環節放棄征稅,只在最后的零售環節進行征稅,這樣的征收流程比較簡潔,同時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比較容易實現由間接稅調整到直接稅為主的稅收結構。前幾年年民營企業界都在呼吁降稅,尤其是降低生產性企業的稅收。其實根據最終的征稅情況來看,征收的稅額是近似的,只是稅制結構不同。我們以增值稅為第一大稅種的稅制已經實施了那么多年,在此種稅制的建設上已經投入了太多,稅制改革已經不太現實。在當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消費稅可以擴大相應的征稅面,但同時要對增值稅率進行相應地降低。但不光是增值稅要降低稅負,所得稅方面也要進行減負措施。當前,美國以及決定在未來幾年內將所得稅減到20%左右,我國目前的所得稅率為25%,并且沒有出臺預期減負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生產型企業會選擇搬遷到所得稅更低的地區,這顯然不利于我國未來工業的發展,過高的所得稅會降低我國的國際核心競爭力。所以,稅制改革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全面反思,合理地進行稅制調整,適當進行降稅。
三、稅收管理改革從理論和體制兩方面下手
摘要:從國際經驗上來看,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權和事權劃分都很清晰和科學,我國也應加快科學匹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分散稅權的同時加強管控和監督,實現權利與義務對等。
關鍵詞:區域財力均衡;地方稅體系;分稅制
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地方財政稅收收入規模持續增大。然而2016年營改增后,地方稅收面臨著主體稅種缺失和由此帶來的稅收收入難題,加之央地政府間財權與事權的不合理分配,使區域財力差距日益擴大,地方收支赤字嚴重。因此,基于區域財力均衡發展視角下的地方稅體系建設問題變得尤為迫切,建立健全一套穩定可靠、合理分權、統籌兼顧效率與公平并行之有效的地方稅體系勢在必行。
一、地方稅與區域財力均衡發展的關系
1.地方稅體系的組成部分
地方稅體系是基于國家的實際經濟條件、財政支出需求、稅收征管能力和財政調節能力等現實情況,通過劃分稅收管轄權、合理設置稅制、確立稅收征管法律等形成的地方層面的稅收體系,能夠保證地方政府職能的順利履行、提高地方公共服務水平以及增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地方稅體系包括四個方面,地方稅種、收入規模、稅權劃分和征收管理。在地方稅體系范圍方面,學界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劃分和定義,現有大小兩種口徑以供研究,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將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涵括在內,考慮到實現區域財力均衡發展的目標,地方政府應盡力最大化地方稅收,因此本文有關地方稅體系的分析和討論均以稅收收益性為標準,采用的是大口徑的地方稅體系概念,更有利于各區域的財力平衡。
2.區域財力均衡的量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