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法律培訓制度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摘要:新時代背景下,人們對高質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刺激了教育培訓市場的蓬勃發展,但與之相隨的是教育培訓行業的一些問題頻繁暴露,損害了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加劇了教育培訓市場內部的不正當競爭。而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眾多,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缺失方面。綜合分析教育培訓法律制度問題,以便提出合理的建議,完善教育培訓行業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而解決教育培訓行業所面臨的問題,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新時代;教育培訓;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訓行業自在市場上出現以來,一直保持著蓬勃發展的趨勢。當下,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反應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體現就在于人們對高質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學歷教育通過學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礎性的、適應能力不強的教育,而教育培訓則以其靈活性、高效性的教學吸引了廣大群眾。教育培訓作為學歷教育的一種補充性教育,對國家的教育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教育培訓繁榮市場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響,一些關于教育培訓行業的“負面”新聞報道頻繁出現,大量的“無證無照類”的培訓機構被查處、受培訓者與機構之間頻繁爆發“服務糾紛”問題,如培訓教師資質不合格,這些問題大大損害了受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受培訓者尋求不到合適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目前關于教育培訓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很多缺漏,司法、執法部門就沒有一部可執行的法律規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門責任不明確而相互推諉,使得教育培訓行業的問題得不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加劇了教育培訓市場內部不正當競爭現象,整個教育培訓市場一片混亂,急需治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有必要對問題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教育培訓市場,從根本上解決教育培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繼續發揮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國關于教育培訓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大多數學者主要是從經濟學和教育學的角度對于教育培訓行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國教育培訓機構的規范與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訓市場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論文則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進行研究,例如:楊清的《教育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初探》,張靜的《教育培訓機構“虛假承諾”的法律規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視角》等。然而,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層面,筆者主要從教育培訓行業法律制度層面來分析教育培訓行業問題出現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從而希望能夠為當下我國教育培訓行業出現的問題提供一些有效的解決措施。
二、新時代背景下教育培訓出現的原因
新時代背景下,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體現在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為突出。主要表現為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即當下傳統的教育—學歷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眾多、課時繁雜、時間地點的安排不能照顧到一些的特殊群體,不能夠滿足社會群眾追求高質量教育的需求等問題。因此在這樣的矛盾下,教育培訓行業應運而生,并快速發展為我國的朝陽產業。作為學歷教育的一種補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訓以其靈活性、服務范圍廣泛等特點受到了社會群眾的歡迎。[1]不同于傳統的學歷教育,它的服務對象不只局限于學生的課外輔導,而且對于社會各個行業,如司法、經濟、藝術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當下社會群體對知識、技能的渴望,同時又創新教學模式,利用網絡教學等多種教學方式進行知識的灌輸,同時改善了傳統教育科目繁瑣,耗時大等缺點,關注“針對性”的教學,設立“專門技能”課程的培訓,這樣的專門培訓更加有利于教學效果的提高。這里我們所說的教育培訓與學校教育不同,學校教育即學歷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門認可的教育機構(即學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組織的、有計劃的、由專職人員承擔的,以影響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為直接目標的全面系統的訓練和培養活動。而教育培訓指的是非學歷教育,它以滿足公眾的興趣、技能、文化等某個專項的需要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訓機構、國際夏令營、留學中介、學生課外輔導、考研以及公務員培訓、幼兒早教機構、教育機構等。它的形式靈活,培訓的周期短,上課的時間地點安排上的優勢更能滿足當下社會公眾的需求。[2]
三、教育培訓面臨的現狀與問題
摘要: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廣受關注。本研究認為,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需要立足現實問題,尋求突破路徑。具體策略方面,既要重視合同簽訂工作,進一步細化合同履行管理,又要建立法律事務機構,完善合同審批機制。同時,加強員工法律培訓,建立誠信客戶檔案,健全授權保障,厘清風險責任界限。在此基礎上,積極推行動態監管機制,并強化執行過程的管控。
關鍵詞: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歷來是廣受關注的實踐要點與研究熱點,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法律風險防范,不僅有助于幫助企業降低風險成本,更是企業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筆者結合文獻資料和具體實踐,對當前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的基本現狀進行了總結和梳理,旨在為后續研究提供基礎和參考。
一、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的基本現狀
當前階段,有關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的研究較多,且涌現出諸多嶄新舉措,因而促進了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傮w而言,企業在管理中較為注重合同管理及其法律風險的防范工作,在行動和理念上均給予了充分保障和支撐,并有不少企業成立專門的機構處理此方面事宜。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獲得了長效進步和有力提升,呈現出總體局面良好情勢。但是,不可否認,當前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領域仍舊存在諸多問題。筆者通過進一步聚焦現狀,進行了總結和提煉,發現問題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環節合同簽訂工作重視度不夠,合同履行管理方面亦未細化。二是部分企業缺乏相應的法律事務機構、完善的合同審批機制。三是專門針對員工的法律培訓需要進一步加強,客戶誠信方面亦缺乏相應依據。四是授權或的保障機制不完善,且各部門、各專責之間職權交叉現象嚴重,風險責任界限有待進一步梳理和明確。五是過于強調靜態管理,執行過程的管控亦有待加強。這些都是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中存在的問題,在一定基礎上造成了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的現實困境。
二、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策略探析
1.重視合同簽訂工作,細化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簽訂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初始環節,從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著后續工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因此,要想有效降低法律風險,必須充分重視合同簽訂工作,緊抓開頭,嚴格規范。具體可從兩個方面給予保障:一是注重合同簽訂的程序和內容,要按照科學合理、高效有序的合同簽訂程序進行,并且對于合同內容的措施、表述進行充分論證,保證其不存在或盡可能消除法律風險。二是注重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態度,要秉承謹慎態度,對合同內容進行精準度、合法度的判別,不可因粗心大意導致法律風險的驟增。同時,要注重合同履行方面的精細管理,進一步細化合同履行程序,并將這些融入到合同內容中,貫穿于合同管理整個過程,以保證法律風險的最低性。本部分以筆者所在單位的下屬企業對外投資為例,結合合同簽訂環節需要做的工作,進行簡要說明。在企業對外投資進行合同簽訂時,需要注重用戶主體資格的精確審查,要根據其實際情況出具說明書,以明確該用戶是否具有簽約資格、履約能力,并視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請專業法律人士或稅務、銀行等部門對用戶進行信用評定,以全面了解用戶信用情況為原則。此舉意在最大限度保障合同簽訂環節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管控性,并通過充分的準備工作降低法律風險,保證自身經營效益,防止風險成本增大。2.建立法律事務機構,完善合同審批機制。法律風險的防范,需要了解其基本規則,在此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舉措,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企業內部建立法律事務機構,可作為舉措之一。國資委曾在文件《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強調,大型國企尤其是國有重點企業應設立總法律顧問制度,這種部委層面出臺的政策顯示了法律事務機構的重要性。本研究認為中小型企業亦需踐行。在企業內部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可組建一批懂法律、懂經濟的優秀企業管理人才,從而為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提供組織保障,保證合同管理的合法性有利于轉換“事后防范”為“事前防范”。合同審批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需要從合同會簽方面著手、落實,以進行合同法律風險的事先預防。合同會簽制度,需要將不同業務部門、分公司或下屬部門視為共同責任主體,負責合同審批。有關業務部門需要結合自身業務特性,從專業角度對“是否同意合同簽訂”做出明確闡釋,或對合同如何進行修改作出說明。其他子公司或下屬部門亦需如此。3.加強員工法律培訓,建立誠信客戶檔案。《勞動法》第三條中有明確規定,員工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又包括崗前培訓、專項培訓等。從員工角度而言,法律培訓作為崗前培訓的一種,是員工理應享有的權利。從企業角度而言,員工通過接受法律培訓可有效提升其法律意識,從而降低企業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間接節省風險成本。具體來講,要做到兩點。一方面,需要結合不同員工的具體職務,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培訓,以增強其法律風險控制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強化員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抵御能力,如及時記錄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若對方違約,要注重證據收集和整理等。為更好地提升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預防能力,需要建立誠信客戶檔案,將已經有過合作的客戶進行信息收集和分析,用檔案形式予以記錄,尤其是要注重“白名單”與“黑名單”的設定,前車之鑒,供后續決策參考。誠信檔案中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三個層面:履行能力與實際行為分析、信用評價記錄、生產能力分析。對于尚未有過合作的客戶,可采取委托機構調查、直接訪談交流等方式收集信息。4.健全授權保障,厘清風險責任界限。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的合同簽訂,不可能完全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多由企業對部門或相關負責人進行授權,由其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之下,倘若授權制度不規范、不合法,很容易出現法律風險,導致合同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甚至影響企業健康運營。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授權保障制度,要將“授權”設定為一種制度,同時用書面委托書的形式予以授權,使被授權人履行權責,同時做好委托書的嚴格管理工作。對于不同的部門或人員,需要進一步明確其職責,厘清風險責任界限?!逗贤ā返谝话俣邨l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律武器”為企業提供了依法根據,可借助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力量,有效保護自身權益,并對合同承辦人員、財務部門等不同主體進行法律約束,從而降低法律風險。5.推行動態監管機制,強化執行過程管控。要在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中,推行動態監管機制,以彌補靜態管理的不足。各相關部門應按照合同管理不同環節的實然狀態,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監管檢查,對合同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有力度的審查,并針對檢查結果采取不同的獎懲措施,以深化成果應用和效能。同時,在動態監管機制中要融入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預防和及時處理在監管過程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執行過程管控的進一步強化,有利于企業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的防范。要依據法律程序簽訂合同,在此之后由于當事人按照合同內容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這一過程需要全程管控,切實抓好履約效果。同時,在管控過程中,要注重細節工作、重點工作的處理,如合同變更、合同糾紛、合同賠償、合同結算等。在全方位、全過程視角下強化執行過程管控。
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新一輪金融危機造成嚴重的經濟滯漲,為了刺激經濟、提高就業率,英國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1970年《同工同酬法》,1975年《就業保護法》和《性別歧視禁止法》等[1]。到了1976年,考慮到上述法律在功能上可以進一步相互協調和配合,由貿易部整合相關法律并最終由議會通過了一部新的《社會保障法》,以幫助失業工人的就業和生活問題。然而,上述措施的實施并沒有取得預期效果。直到1979年,撒切爾夫人執政后,進一步采取激進的改革方式,特點是加強對失業工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1988年制定了《就業法》,1995年又對1976年的《社會保障法》進行大量修訂,主要目的在于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增加對失業工人的保險待遇等。這一系列組合式的失業保險法律的制定,有效緩解了英國的就業壓力,同時帶來了英國經濟的持續增長。
德國雖然完成工業革命的時間較晚,但發展迅速,在第二次工業革命期間就已經完成了對英國的超越,成為資本主義世界強國。然而,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經濟開始進入大蕭條,失業問題開始加劇。在解決失業問題的第一階段,德國學習了英國的相關經驗,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促進就業和保護失業工人的法律。比如,1918年的《工人保護法》《勞動時間法》;1922年的《工作介紹法》《工業法院法》《勞動擴張法》《勞動仲裁法》;1926年的《勞動法院法》;1927年的《職業介紹和失業保險法》以及1934年的《國民勞動秩序法》等。德國通過立法,逐步建立起失業保險法律體系。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德國的經濟遭受重創,經濟發展幾乎停止,大量人口失業。所以,德國政府把促進就業作為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這一時期失業保險方面主要適用的是1967年的《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法》和1969年的《就業促進法》[2]。在長期治理失業的過程中,德國政府發現,要想解決失業,保證充分就業,必須由國家出面,對失業問題進行全方位的宏觀治理。這一思想被后人總結為“魔力四邊形”,即政府應當把解決失業放在一個總體的經濟目標當中,具體而言就是把充分就業、經濟增長、通貨穩定和對外經濟平衡確定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四大目標。國家通過對宏觀目標的實現來完成對失業的綜合治理。這一思路,對世界各國解決失業問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美國是在兩次世界大戰中崛起的國家,同時也飽受失業問題之困擾。為了刺激經濟,解決日益嚴重的失業問題,美國亦開始建立符合自己國情的失業保險制度。1933年,羅斯福開始推行“羅斯福新政”,新政中的一個重點工作就是對失業進行救濟。1935年,美國頒布《聯邦社會保障法》,這是一部對美國就業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產生了直接影響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中有兩項內容最為重要:第一,規定由政府投資大力興辦公共工程,給失業工人創制就業機會;第二,該法令專門對就業作出規定,指出就業是由美國政府承擔責任,并建立有雇主與雇員勞動關系的任何行業提供任何勞務,同時明確農業勞動力不屬于就業的范疇。這是世界范圍內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將純農業人口排除在失業救濟范圍之外,也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有責任幫助失業工人實現再就業。20世紀60年代,美國進入了經濟增長新時期。由于產業升級進程加快,一方面是夕陽產業中出現大量失業工人;另一方面則是朝陽行業中大量的空余崗位無人填補。在這一時期,美國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勞動力知識素質。為此,美國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法令,主要有1962年—1967年的《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法》《職業教育法》《同工同酬法》《就業機會法》《工作刺激計劃》和《就業年齡歧視法》[3]。值得關注的是,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系統的建立,使得美國工人不僅是職業技能得到提升,職業抗風險能力得以加強,更為重要的是整個職業教育和培訓全部由政府出面進行。
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囿于對社會主義性質問題的狹隘理解以及統包統配的就業方針,國內理論界一直否認失業問題的存在,認為失業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一種社會現象。然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特別是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轉型期,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也迫使我們重新審視有關失業的問題。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對完善我國失業保險法律相關制度具有啟示意義。
(一)重視失業工人的救濟
失業是西方各國政府一直關注的問題,既然消除失業是不可能的事,那么面對失業工人,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救濟失業工人,并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這也是失業法律制度中第一項重要功能。從西方各國的做法來看,救濟失業工人的主要方式,就是提高失業工人失業保險金待遇。從這種方式來看,國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相對消極。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在失業時能夠保障基本生活,是每一個失業工人生存的依靠,同時也是為今后再就業做的物質儲備。所以,盡管此種方式相對陳舊,但必須承認,在應對初期時的失業問題時,它是比較有效的。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對于失業保險的待遇一定不能過高,以高于最低生活水平但低于最低工資水平為宜。因為高失業待遇可能帶來延緩就業問題。如英國在《失業保險法》中規定,政府支付的失業金,一般是失業人員在失業前工資的40%—75%[4]。這意味著,失業人員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完全可以維持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甚至是較高生活。這種高失業待遇使得失業人員寧愿失業而不愿放棄享受閑暇。為此,1997年上臺的英國首相布萊爾提出了“第二代福利”的思想。該思想的本質就是要消除勞動者對福利的依賴,鼓勵人們工作。為此,布萊爾之后的歷屆政府頂著巨大壓力,出臺法律來降低失業救濟金標準和嚴格限制給付條件。
(二)落實政府促進就業功能
一、完善企業會計核算的方式
1.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完善企業會計核算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過構建符合中小企業實際情況的會計核算制度來提升會計核算制度的可行性,促使制度可以更好的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從法律的視角來分析導致中小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的原因,充分的考慮中小企業會計工作特點,秉承科學合理、簡單易行的原則,讓會計核算制度更符合企業發展原則,滿足這些條件的中小型企業會計管理制度不僅可以更好的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同時也可以提升企業綜合經濟效益。政府需要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外部監管工作,并且這也是規范中小企業核算能力的主要方式之一。通過構建完善的行業自律監管體制,并將這一體制作為社會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一點來看待,強化政府的外部監督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全面控制會計工作人員,使會計決策更加科學、民主,減少故意制造假會計信息情況的發生幾率。
2.提升會計工作人員個人綜合素質
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會計技能掌握情況、職稱高低、新知識接納程度等因素,都會影響企業會計核算工作質量。所以必須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與考核,使其不斷掌握先進的會計理念及會計技術,通過定期培訓、定期考核的方式來提升綜合素質。培訓人員可以是企業內部優秀會計員工,也可以從其它企業或者是高校中聘請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并且基礎知識掌握程度較好的人。對定期考核結果進行分析,考核成績較好的員工,可以適當給予一些經濟或者是職位上的獎勵,對其長期考核墊底的人員可以適當給與一定的懲罰。
3.完善企業會計工作
企業需要不斷地完善各項工作成果,全面認識依法構建企業會計制度的重要性,通過科學化的規章制度來完善企業內部會計行為,讓工作人員自覺遵守我國會計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會計制度。從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入手,強化內部控制意識,從成本效益原則以及相互牽制原則等方面入手,完善會計信息、企業資產以及各項經營活動力度,進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工作,使企業會計核算可以更加準確、及時。
摘要:我國醫師管理制度體系已較為完善,對規范醫師行為、保障權益、促進衛生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執業醫師同執業獸醫存有諸多相似性,本文通過對醫師考試、注冊、考核培訓等相關制度的研究,總結了醫師管理制度特點,為我國執業獸醫法律制度建設提供借鑒。
關鍵詞:醫師;管理制度;啟示;執業獸醫;法律法規
1我國醫師管理制度介紹
1.1醫師管理法律體系構成
目前醫師行業管理法律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為核心,包含一系列與其相配套的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執業醫師法》對醫師的準入、執業規則、考核培訓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是醫師隊伍規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根本保障,是醫師人員管理制度體系的基本法律依據。在資格考試、注冊方面,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等;在從業管理方面,有《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醫師、士管理辦法》等;在考核培訓方面,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等;在醫療事故處里方面,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在病歷、處方管理方面,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
1.2醫師管理基本制度
1.2.1醫師資格準入制度。在我國醫師資格須依照我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取得醫師資格的主要途徑:一是參加執業醫師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獲得醫師資格;二是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前取得一定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后方可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