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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生效,我國金融安全網建設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存款保險機構是銀行破產程序中的核心機構,對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樣一個關系到金融系統安全的機構,在中國是一個新事物。雖然其他國家已經有了很多法律實踐,但在中國國情下存款保險機構的出現尚屬首次。存款保險法律性質與相關法律關系的構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金融體系的穩定息息相關。本文通過對《存款保險條例》進行法條分析,從法條的表述總結出立法者對我國存款保險機構法律性質的傾向,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公法屬性
存款保險機構,誕生于美國1929年至1933年的經濟危機時期。為了使美國金融體系能夠充分穩定和贏得充足的公眾信心,美國國會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存款保險機構定位于一個具備獨立職權的聯邦政府機構。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國會在立法時,對存款保險機構命名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采用“公司”的名稱,往往容易被誤解成受到《公司法》調整的商法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引進該項制度的時候,特別注意到了這一點,沒有采取和美國一樣的用“公司”來命名,而是采用了“機構”這個名稱。但是“機構”這個名稱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對于存款保險機構究竟是“行政主體”還是“特殊商事主體”定位不十分明確。一旦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業監管部門、中央銀行甚至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產生爭議,應當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爭議解決,就會成為整個案件的核心問題,進而影響整個問題的解決,甚至延誤金融監管的時機。本文先是分析了對存款保險機構現有的研究,總結出具有一般性意義的觀點,然后結合法規條文的表述,從不同角度歸納出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
一、現有研究分析
筆者梳理了現有的研究文獻,發現大量文章都發表在《條例》公布之前。有些文章甚至在十多年前就已經發表,說明我國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研究已經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關于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性質,總體上共有三種觀點:(1)公法人;(2)具有行政主體和商事主體雙重特征;(3)特殊企業。無論如何定位,存款保險機構的共同特點就是承擔一定的政府管理職能,行使一定的行政權力,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從上述三種觀點來看,盡管對存款保險機構法律性質的認識有所不同,但后兩種觀點也充分考慮到了存款保險機構和傳統的行政機關有著明顯的不同。雖然存款保險機構具備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利(《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具備某些商事主體的特征,但從三種觀點的共性來看,學者們在存款保險機構具備行政機關的某些特征上達成了一致。《條例》在法規條文中間也存在相當多的依據,足以認定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是具備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具備強烈的公法屬性。
二、對《條例》的條文分析
法律法規的條文,是揣測立法者意圖的最基本依據。通過對法規條文的逐條分析,能夠發現蘊含在不同條文中的共同理念,從而總結出貫徹整部法規的法律原則。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亦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出的結論。特別是在我國還沒有具體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現實情況下,沒有任何實際經驗的前提下,通過條文分析進行研究,是確立存款保險機構公法屬性的最重要途徑。
摘要:目前各國均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并構建了相應的銀行退出機制。從比較法的視野來看,雖然制度設計存在差別,但實現兩者的密切配合是至關重要的。通過進行比較,研究在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下各國銀行退出機制構建和運行存在的區別,對我國完善銀行退出機制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銀行退出機制;銀行監管;制度配合
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退出機制是保障銀行業穩健發展的兩個重要方面。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最終防護網,體系化的銀行退出機制有利于實現銀行業的有序經營。一國銀行退出機制的設計往往建立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型上,兩種制度配合的實質即為一國對問題銀行的監管主體,對應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權的分配問題。
一、制度概述
(一)存款保險制度
目前主要有三種模式,其一為“付款箱”,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僅限于對承保存款進行償付;其二為“風險最小化”,機構為降低自身面臨的風險和損失,擁有與此相對應的監管權;其三為“成本最小化”,機構為將銀行倒閉造成的損失最小化而擁有更為廣泛的監管權。
(二)銀行退出機制
1商業保險與新農合相輔相成作為患者的依托,提高了患者的報銷比例,讓農民患者得到真正的實惠
1.1新農合制度提出的以大病統籌為主
重點解決農村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理論,在這里體現的非常好,目前我市新農合起付線為1000元,二次以上每次入院遞減20%,報銷比例55%,全年報銷10萬元。開展的14種大病住院費統籌的起付線一年只收一次,二次以上住院不再收起付線,報銷比例85%,年內報銷15萬,這樣住院費花費金額小的也可以納入報銷范圍,不會因為起付線而被擋在報銷服務的門外,患者總體報銷比例真正得到了提高,此政策讓農民患者確實見到了實惠。
1.2意外傷害在我市職工醫保中明確規定不予報銷
但是新農合規定無責任意外傷害在報銷范圍內。商業保險介入前采用的辦法是:以患者住院期間做的病歷首程記錄來判斷患者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醫院新農合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再進行外傷過程詢問,共同確定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確認后在出院時提供病歷首程復印件進行報銷工作。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仍有漏洞,
(1)患者了解政策
如果有意隱瞞出事經過,將有責描述成無責,醫院的工作人員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勢必會成為農合基金的不安全隱患;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行穩致遠的基石。過去一段時間以來,銀保監會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加大監管力度,持續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質效穩步提升。
一、落實黨的領導找準根本遵循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對于我國銀行業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銀行保險機構如果缺乏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其運營就極有可能偏離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背離支持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造成巨額金融資源的錯誤配置和流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離開黨組織與公司治理的有機融合,在銀行業保險業中加強黨的領導只能淪為空談。2021年,銀保監會持續探索完善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方式和路徑。在監管推動下,國有銀行保險機構普遍在章程中明確了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通過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和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前置研究的制度安排,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之中,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進一步加強,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治理機制不斷完善。天津銀行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朱芳草認為,銀行保險機構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政府調控的中間目標,通過將黨建寫入公司章程等制度安排,把黨的領導內嵌到領導班子和各個經營環節中,有助于形成以黨委為核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四翼”并行協調、有效制衡的機制。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的有機結合,能產生有利于參與市場競爭的特色企業制度。
二、健全制度體系壘起監管高墻
完善公司治理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國銀行業保險業部分風險事件之所以發生,表面上看是機構經營不規范、風險管理能力不足導致的,但深層次原因往往涉及公司治理問題。以銀行業為例,據安信證券投資副總監程昊介紹,近年來,中小商業銀行出現的一些風險事件往往與股東行為不規范相關,尤其是一些民營股東,收購銀行牌照的動機就是為了給自身或關聯方融資,在成為重要股東后,通過一系列投資、信貸投放等方式惡意控制并掏空銀行。公司治理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同機制相互影響、相互補充,共同決定了公司治理質量。因此,就上述事件而言,想要防范股東治理風險,需要綜合施策,將強化整體監管、股權適度集中、限制可能的“掏空”行為等問題協同考慮,任何一方面的短板都可能影響整體治理效果,直接導致其他治理機制失效。為形成統一協調的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制度體系,銀保監會陸續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基礎制度,夯實公司治理監管根基。在加快彌補制度短板的同時,銀保監會還通過實施《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初步構建起覆蓋全部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綜合評估體系。2021年的監管評估結果顯示,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狀況總體穩步向好,尤其在重點領域呈現積極變化。一是商業銀行委托持股問題涉及機構(指機構家數,下同)較2020年減少23%,股權高比例質押問題涉及機構減少30%;二是商業銀行對關聯方違規授信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3%,保險機構關聯交易違規審批問題涉及機構減少29%;三是保險機構董事會屆滿超期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5%,獨立董事設置不符合監管要求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5%。
三、開展專項整治形成有效震懾
考慮到股東治理在公司治理機制建設中起關鍵作用,過去一段時間以來,銀保監會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資本造假、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突出問題。經過兩年的專項整治,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分3批次向社會公開66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選人用人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動力。為形成有效震懾,在專項整治中,銀保監會共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處罰責任人395人,對部分人員取消任職資格、實施行業禁入。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內部問責處理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360家次,問責個人5383人次,其中黨紀、紀律處分674人。在強化執紀問責,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態勢的同時,銀保監會還加強“頂層設計”,引導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合規經營。例如,發布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指導意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股東承諾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股東承諾約束力。在昆明市西山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內控合規部經理陳紅艷看來,目前金融環境日新月異、金融風險凸顯,固定薪酬制度導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風險與收益不匹配,驅動力不足。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有助于引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獲得長期期待利益為出發點,避免僅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視長期規劃。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加強農業保險監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對農險承保、理賠、協辦等流程進行了規范,對于加強農業保險服務、打通農業保險“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涉及承保、理賠、協辦、監督等多個方面。具體條款上,管理辦法明確,不得欺騙、誤導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不得平均賠付、協議賠付;協辦費用僅用于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禁止通過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將保險機構執行辦法情況,納入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考評管理。
其中,協辦相關要求備受保險公司關注。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農業保險協辦機制是農業保險特有的一項機制,與一般商業保險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保險機構可以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共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管理辦法對農業保險協辦機制從協辦機構、協辦原則和費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農業保險協辦機制。
管理辦法更加突出以“服務三農”為中心,除了增加“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規律”的表述外,還提出進一步縮短定損時限、細化查驗影像要求等,切實保障投保農戶權益。在服務能力方面,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結合近年來農業保險最新發展趨勢,管理辦法增加線上化、科技賦能、信息安全等有關條款,要求保險機構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線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管理辦法提出,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做好農業保險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對于業務開展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數據,保險機構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農業保險持續擴面、增品、提標,在服務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銀保監會也通過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險監管等方式促進農業保險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前期,銀保監會主要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農業保險經營行為。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為未來一段時期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韓宋輝 單位: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