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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增值稅會計確認與計量
1.將增值稅進項稅額納入采購成本為使存貨成本符合實際成本原則,納稅人購進貨物時支付的進項稅額應計入存貨成本中,即存貨成本為購進資產的買價、相關費用等與相應的進項稅額之和。同時增設“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在科目借方登記本期商品銷售成本、視同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以及當期計算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當企業取得合法扣稅憑證,且達到法定扣稅范圍是,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遞延進項稅額”。
2.增設過渡科目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為解決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不相配比的情況,應增設過渡科目。以權責發生制的為基礎,企業購進貨物時未支付貨款對應的進項稅部分及銷售貨物時未收到貨款對應的銷項稅部分,先將稅費計入增設的過渡科目,待實際支付或收到款項時再將相應的稅費轉入相應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從而讓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符合配比原則。
(二)完善增值稅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1.構建“價稅統一”的會計核算完善體系針對增值稅會計信息存在的可比性問題,可以建立統一的“價稅統一”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建議在“財稅適度分流”的模式下,借鑒英國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建立統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提高增值稅會計處理的有效性。
2.增設“增值稅費用”一級科目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使得企業的增值稅負不能準確測算,從而造成增值稅相關信息披露不夠詳細。如果實行“財稅適度分流”模式,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相互獨立、相互協調的基礎上,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能各自滿足其目標,通過借鑒所得稅會計的改革,通過,讓增值稅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更為明晰,方便財務報告使用者對財務報表信息的理解。
(三)應收賬款中已繳納增值稅的抵扣和退還
現行核算規定,發生壞賬時,應收賬款中包含的由銷貨方代繳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允許退還。但因為銷貨方只是代繳由銷貨產生的銷項稅額,并不應該承擔這部分稅負,如由銷貨方負擔,無疑對銷貨企業不公,造成更為嚴重的債務負擔。所以我國可以借鑒外國處理方法,允許銷貨方在發生壞賬損失時,對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予以退還,從而減少企業損失,避免稅負不公現象。
二、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仍不夠完善,現行的”財稅合一”模式下,在會計確認、計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應著眼于“財稅適度分離”的會計模式,完善“價稅合一”的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費用化”,規范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從而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長安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