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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本尤其是土地成本越來越高,受市場行情影響,房屋售價不能實現與成本同比增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空間明顯縮減,因此,稅務籌劃特別是土地增值稅籌劃越來越重要,而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中占據重要位置的土地成本,其如何分攤、籌劃便成為企業財稅籌劃的重中之重。基于此,文章對各種土地成本分攤方法進行歸納總結,分析其對土地增值稅籌劃的影響。
關鍵詞: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
1土地成本概述
土地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要資源,是構成房地產開發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增值稅中的土地成本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
2各地稅收政策中的土地成本分攤方法
各地方有關土地增值稅的分攤政策主要源于中央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攤方法包括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和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攤原則是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由于不同地區不同項目差異較大,無法統一規定一個適用于所有項目的合理的分攤方法,實際工作中基本采用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以及其他方法。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分攤方法屬于常規方法,而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和企業較大的選擇空間。
2.1占地面積法
占地面積法是按清算對象占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其中分期開發的,按本期成本對象占地面積占開發用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對象的占地面積占該分期的占地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占地面積法主要適用于占地相對獨立的不同類型房地產,或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的房地產。對于占地面積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是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積,一般按樓體底層建筑面積計算;第二種是地塊總面積。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有明確的土地合同、相關規證等文件支持,再加上抽取數據相對簡單,對占地面積的理解更傾向于第二種,即地塊總面積、分期總面積等。占地面積法是實際操作中較為合理的分攤方法,房地局在辦理產權過程中,將土地面積分割給各產權人時,采用的就是將所在樓棟投影占地面積分攤給該樓棟中各房間的方法。
2.2建筑面積法
建筑面積法是按清算對象建筑面積占開發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其中分期開發的,按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對象的建筑面積占期內成本對象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配。建筑面積法是各地實際操作中較為常見的分攤方法,數據較易取得,且分攤方法易于理解。另外,各地國土局公開拍賣土地競地價,所采用的平均樓面價方式也成為支持這一分攤法的重要依據。該方法的缺陷是采用“一刀切”的大平攤方式,分攤后住宅和非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單方成本相同,沒有考慮不同產品類型和不同項目間容積率的差異,以及售價和利潤的差異。
2.3跨期占地面積法、期內可售面積法
這種分攤方法是對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按清算項目的占地面積占總占地面積的比例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屬于同一清算項目的土地成本,按各清算產品類別的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扣除金額。該方法屬于占地面積與建筑面積相結合的分攤方法,考慮了不同項目間的成本差異,但未考慮同一項目內部不同類別產品的差異。
2.4直接成本法
直接成本法是指開發產品的成本費用屬于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直接成本法一般先直接歸集土地成本,不能歸集的按占地面積或建筑面積分攤。直接歸集也可被稱為直接認定,實際操作中可以與政府部門就同一大地塊中不同小地塊、同一地塊中不同類型產品或不同用途土地分別定價詢價方式,尋求最優籌劃點。
2.5其他方法
除上述常規分攤方法外,部分省市也出臺了獨特的地域性政策,稅收籌劃中可以進行借鑒和測算,但是否能采用需要積極和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與溝通。例如,江西的銷售收入比例法。按不同類型的房地產的銷售收入進行分攤。土地成本按照收入比例進行分割,可以解決建筑面積均攤土地成本未考慮房屋類別特性的問題,即商業售價高于住宅相應就多分攤成本。房屋售價的高低除取決于房屋結構、用途外,也取決于房屋的樓層位置、銷售時間等,因此會存在同一項目中相同戶型住宅產品由于銷售周期較長導致房屋售價波動較大的,其分攤的土地成本會有較大差異。又如,銀川的成本加成法。要求對納稅人建造商住混合樓,其營業網點與住宅收入及成本應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對營業用房的成本可按平均成本加計30%。再如,南通的售價系數法。將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售價作為參數,計算營業用房平均售價、車庫平均售價的系數,并按各自的分攤系數在總成本中進行分攤。另外,各地分攤方法中還有一種層高系數法,該方法是以住宅標準層高為基準,計算其他房產的層高系數來分攤由于層高不一樣而受到影響的建筑成本。層高系數法更適用于開發成本分攤,土地成本分攤與層高系數的關系不大。
3常規土地成本分攤實例
例如,某項目占地面積共10萬m2,建筑面積為24萬m2,投影占地面積為2.5萬m2,平均容積率為2.4,分兩期開發。其中一期地塊占地面積為4.8萬m2,容積率為3.3,開發產品為高層住宅和獨立商業,高層住宅建筑面積為14萬m2,投影占地面積為6000m2;商業建筑面積為2萬m2,投影占地面積為5000m2。二期地塊占地面積為5.2萬m2,容積率為1.5,開發產品為多層住宅和獨立商業,多層住宅建筑面積為6萬m2,投影占地面積為8000m2;獨立商業建筑面積為2萬m2,投影占地面積為6000m2。按照三種常規方法分攤,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通過舉例可知,同一產品采用不同的分攤方法,土地成本金額偏差較大。特別是像高層住宅這種實際占地面積小、建筑面積大、容積率大的產品,其土地成本分攤差異尤為明顯。由于財政部、國稅總局對于地價的分配沒有限定某一種方法,但要求“合理、合規”,部分省市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土地成本的分攤方法也給予了選擇的空間。因此,籌劃時還需考慮項目所在地的稅收政策、清算常規等條件,并就土地成本分攤相關事項保持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在避免稅收風險的前提下,擇優選擇成本分攤方法。
4結論與展望
土地增值稅因頻頻在稅企之間引發爭議,又被戲稱為“土地爭執稅”,甚至有人稱之為“妖稅”。自2016年5月全面實行“營改增”后,業界不斷有人提出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對同一征稅對象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時有取消土地增值稅的呼聲。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多的爭議,主要原因是稅率高、企業負擔重,收入和扣除項目的認定非常復雜,項目的基本情況不同也導致了很多問題需要一事一議。同時,各地稅收政策不一致,稅收政策簡單而滯后,無法體現稅收公平。土地增值稅的特殊性導致沒有一個統一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攤方法能公平公正地處理所有項目,因此也就給企業稅務管理和稅務籌劃提供了發展空間。站在企業稅務會計的角度,除了提升自身專業能力,也希望國家能統一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建立稅企爭議解決通道,優化營商環境,以期達到企業發展與國家稅收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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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穎 單位:華潤置地長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