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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長度一般限制在140個字以內,用戶們通常用電腦網絡或手機沖浪等各種客戶端更新內容或者查看界面,并實現網絡新聞的即時分享,是一個用戶用來進行信息分享、轉發及獲取的平臺。微博用戶正在充分享受著“表達的自由”———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傳、轉發等)來彰顯表達自由。同時,微博的著作權問題也在現實中暴露出來。
關鍵詞:微博;著作權;微博著作權
一、微博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微博只是我們生活中的一小部分,“親民性”加劇了其發展速度,決定了其發展規模。但隨著微博行業的井噴式發展,由于話語權的下放、網絡立法有待完善、運營商的監管不力、商業利益的驅使以及微博本身具有的強大媒體融合功能、“碎片化”表達方式等,加速了有關微博著作權的各種侵權行為的發生。目前,在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有關微博侵權行為的規制主要在憲法、民法、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國的微博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當微博著作權人作品在被侵犯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為微博平臺發展塑造一個良好的網絡環境。
二、我國微博著作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立法滯后,保護力度不成體系
從我國對微博著作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來看,目前已有《著作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與微博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條例,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網絡文化的飛速發展,也出現了許多的新鮮問題是現有的法律無法解決的。目前我國尚未有對微博侵權行為進行規制的相關法規,未對微博著作權進行合理的保護。
(二)網絡用戶權利保護意識淡薄
作為時下最為流行的自媒體,微博具有開放性與社交性的特點,轉發微博這種行為也是廣大用戶習以為常的,一般很少有人去對此進行維權,要求賠償損失。造成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一個在于我們相關訴訟程序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網絡用戶權利保護意識的淡薄。
(三)侵權歸責原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當然微博著作權也不例外,要確定一種侵權行為該適用哪種歸責原則須放在一國的具體法律體系中進行判斷。微博著作權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進行界定,其原因是該法規對網絡著作權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對其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其中第1條第1款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承擔侵權責任。第3款則規定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但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損失擴大部分也要和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并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以及互聯網產業發展現狀,可以看出,對微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我國實行的是“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原則。
三、完善我國微博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對策
(一)完善微博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并審慎立法
人的自律是倫理道德的約束和技術措施的保護的前提,當這兩者都沒辦法約束侵權行為時,法律便成了最好的武器。筆者認為應以彌補損失原則為主。針對已有的彌補損失原則與懲罰性處罰原則,根據民事賠償不在于懲戒加害人,而在彌補被害者損失的原理。情節較輕的,可以按照原來比較低的數額標準進行賠償;對于情節嚴重者,需要以懲罰性為主;這在保護了微博著作權人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為人的侵權。
(二)健全行政執法體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行政執法的體制、行政執法力度以及行政執法隊伍組成了保護微博著作權領域主要的行政執法環節,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律發揮作用調節現有微博著作權法律問題的成效問題,因而建立健全科學完備的行政執法體系是重中之重,尤為重要。
(三)明確損害賠償
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應該區分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同時應該科學地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進行判定,做到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失賠償在立法上區別開來。在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方面造成的侵權實際損失應該優先適用,所取得的侵權利潤應該予以返還,許可使用費可用參照同時法定賠償應受限制,以便進一步完善立法標準,確保著作權人的應有的保障在受到損害時得到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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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鑫淼 易玉 單位:沈陽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