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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雖然字數少,但原創的微博依然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不適當的轉發或出版都構成侵權。公眾微博著作權意識不強、網絡侵權的隱蔽性、法律規定不足、訴訟難度大、網絡提供服務商審查微博侵權的被動性是發生侵犯微博著作權現象的原因。可以通過提高公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加強網絡監管、完善法律法規、實名注冊、完善網絡技術支撐來保護微博著作權。
[關鍵詞]微博;著作權;侵權;保護
當今社會,評價一個人是否“潮”,有沒有微博可能是標準之一。我們經常看到在飛機場、火車站、大街上,一些手拿手機的人,隨手將拍到的照片或者是所見所聞發到微博上,同時和微博上的其他人進行互動。由于使用微博的人數眾多,網上的博文也數量龐大。“國內50余家微博網站,每天更新博文達2億多條。”[1]在這些博文中有些是原創的,有些則是轉發。如果一個人轉發別人的博文,但沒有注明是轉發,是否構成侵權?2011年7月9日,作家鄭淵潔聲稱:黃劍明在7月7日這一天的微博是抄襲他一年前的微博。2012年6月,作家六六譴責《讀者》雜志未經她同意引用其微博。隱藏在這些事件之后深層次的問題是:微博有無著作權?微博的著作權屬于誰?如何保護微博的著作權?
一、微博及其特征
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簡稱,是一個基于用戶關系利用有線和無線互聯網終端進行信息分享、傳播及獲取的即時網絡平臺。因其用戶每次的消息被控制在140個字符數以內,同博客相比顯得非常短小,故稱微博,同時被中國網民昵稱為“圍脖”。最早的微博網站是美國的Twitter,向公眾開放始于2006年。截止到2010年1月,Twitter的注冊用戶高達7500萬之多。美國通用汽車、戴爾、福布斯、美國白宮、美國聯邦調查局、谷歌、宏達等眾多名人和國際知名組織都是Twitter的用戶,甚至連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參加總統競選時,也利用Twitter拉票。2009年微博才進入中國,但發展迅猛,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在2012年1月16日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表》顯示,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有5.13億人,使用微博的人數已有24988萬人,比上年增加了300%。[2]微博的特征:
(1)傳播速度的即時性。
我們所熟悉的傳統的媒體,如報紙和電視,在新聞傳播方面都有一定的滯后性,都要等事件發生后一段時間才會讓公眾知曉,即使是國內大的門戶網站也不可能完全實現新聞的同步,因為在我國新聞的要經過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層層審核,但微博卻能夠將新聞的時間縮到最短。微博可以通過微博平臺、手機短信、聊天工具發送,使得用戶可以更為便捷、及時地行使表達權。[3]2009年央視新大樓配樓失火,僅僅在火災發生的半個小時,一名叫“叫鹽的手磨咖啡”的網民,就將火災的照片上傳到了他的微博。
(2)微博內容的豐富性。
網民不僅可以在微博上文字信息,而且還可以上傳照片、音頻和視頻。即可以將自己對某些事物的感知發表出來,也可以將自己上下班途中或是平時見到的一些有趣的人和事上傳。在時間上可以利用大量的細小時間,如公車和地鐵上,睡前、吃飯前甚至是坐在馬桶上的時間。微博的井噴式發展,得益于微博對碎片時間的應用。[4]在倫敦奧運會期間,就有跳水運動員在比賽間隙發微博。
(3)微博信息的迷你性。
每一條微博正文的字符數被限定在140個以內。不需要微博作者去做長篇大論,只要把問題的關鍵點抓住,讓別人利用較少的時間可以獲得更多的信息。一句話、一張照片、一個標點符號、一個表情,看似這么一個微小的世界,卻形成一股巨大的推動力。
(4)傳播過程的互動性。
手機短信的傳播是點對點,網絡的傳播是點對面,而微博實現了“點對眾+眾對點”的模式。[5]微博用戶之間可以通過郵件、短信、私信等方式進行交流。信息的者和接收者之間隨時可以對話。一條有轟動性的信息通過粉絲的轉載將迅速擴散。
二、微博著作權及其歸屬
(一)微博有無著作權
微博有無著作權的關鍵是要看微博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作品”所下的定義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我國《著作權法》界定的作品形式有多種,其中第一類是“文字作品”。但不是所有微博中的“文字作品”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還需具備一定的條件,即該作品需具備獨創性。所謂獨創性是指微博作品必須是通過微博作者本人的單獨構思,運用一定的技能和技巧,發揮微博作者的聰明才智獨立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剽竊、抄襲而成。獨創性中的“獨”強調的是獨立創作,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指微博作者將微博作品“無中生有”創作出來,另一種情況是對他人已發表過的作品進行再次創作,而由此產生的新的作品與原作品之間存在著可以被他人輕易識別、較大的差異。獨創性中的“創”是指微博作品應具備一定的水準,雖然不要求具備高度文學和美學價值,但要求智力創造比例不能太低。獨創性與法律保護水平成正比。司法實踐上認定微博是否具有獨創性的標準就是:微博上的文字是否經過巧妙構思、遣詞造句是否與眾不同。因此,微博是否有著作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大多數人來講,微博就是網絡日記。“今天很高興,吃了一頓大餐”“今天去超市,買了一瓶醬油”“明天晚上大家一起打牌”。很顯然,這些簡單描述一些生活中雞毛蒜皮小事的句子,達不到對文學作品中“創”的要求,不可能享有著作權。影視界著名才女徐靜蕾在微博中寫道:在冰涼但是清爽的天氣下,陷入已經預知的新一輪彷徨期,人生各種“米字”路口上生出更多的枝節。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唯有繼續盲目游走。也許一圈下來又回到最后一個原點,誰知道呢。短短的80多個字,將才女心中對人生的苦悶與費解表達得淋漓盡致,不禁讓人陷入對人生意義的思索之中。演員宋丹丹在其微博中寫道:人生沒有一樣東西可以抓得住,任你今天多么輝煌都只是一夜風流。長相會變化,情感會更替,記憶會消失,唯有不變的是曾經欠下的債,一直在你手里,遲早要還。以上兩則微博網上沒有其他人過,并且沒有在其他媒介上發表過,具有獨創性,也不是每一個普通人都能寫出來的,具有一定的水準,應具有著作權。對于微博中所的圖片、音頻和視頻是否有著作權,認定的標準和方法同認定文字作品類似。
(二)微博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人,是依照法律規定,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著作權眾多主體中,作者是最主要的著作權主體,是原始的、完整的享有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著作權主體。所謂作者,是指直接創作作品的人,即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人。在我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還有“擬制”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滿足下列條件可被視為“擬制”作者: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下完成;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思表示”;作品以單位名義發表,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作品的完成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的組織提供資金。根據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微博作品一旦產生,自動受法律保護。如果是私人微博,微博發表后,微博的作者即成為該微博的著作權人。如果是一些單位、法人或是其他組織的官方微博,這些微博的著作權應屬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于微博是以網絡為平臺,微博的著作權人的權利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網絡上開通微博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同微博的網絡提供服務商簽訂一份協議,以確保微博的網絡提供服務商對微博的無償、永久和非獨占性的使用權。
三、侵犯微博著作權的類型
(1)將他人過的微博以自己的名義再次的行為。
2011年7月,著名田徑運動員劉翔了慶祝生日的微博,著名歌手莫文蔚上傳了在意大利吃冰淇淋的照片,不久,網上就出現了幾百條同劉翔和莫文蔚微博內容一字不差的微博。這些人的行為侵犯了劉翔和莫文蔚的署名權和網絡信息傳播權等權益。
(2)轉發微博但不標明出處的行為。
如果在轉發別人微博時,只標“轉”字,而不標注作者的姓名,侵犯了微博作者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3)有償轉發微博,
擅自將別人微博來換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4)載發別人注明“不得轉載”的微博的行為。
如果微博作者注明微博“不得轉載”,有人對其進行了轉載,則構成了侵權。
(5)未經微博作者的同意擅自將其作品匯編出版的行為。
2010年2月,知名微博“囍游記”的17條微博,在沒有通知微博作者的情況下被某出版社出版。(6)微博的網絡提供服務商的侵權行為。微博的網絡提供服務商的權利僅限于對微博的無償、永久和非獨占性的使用,如果該網絡提供服務商將微博有償轉讓給其他網絡提供商或是其他媒介,則構成侵權。微博的網絡提供服務商大量復制別的平臺中的微博到自己的平臺中的現象也很常見。微博的網絡提供服務商明知或應知其微博用戶侵犯他人微博著作權,在被侵權人舉報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構成侵權。
四、發生侵犯微博著作權現象的原因
(1)網民和出版商微博著作權的意識還不強。
微博的本質是分享、傳播,很多人樂于自己的微博被別人轉載。這就造成了一些人認為,140個字符的微博并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覺得別人的微博文章寫得好,就直接復制粘貼到自己的微博上來。一些報刊和圖書發表的微博,也沒有經過微博作者的同意,沒有任何溝通,更談不上支付報酬。
(2)網絡侵權具有隱蔽性。
每天全國網民的微博數量驚人,微博作者沒有時間去關注所有微博,自己的微博有沒有被別人侵權也不知道。在網絡上侵犯微博著作權的現象很難被發現。
(3)法律規定不足。
我國互聯網起步較晚,2001年時普及率也很低,當時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實體作品。2010年修改《著作權法》時,對網絡作品的保護也沒有太多的體現。我國目前保護網絡作品的規范性文件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網上作品的保護主要是從“數字化網絡作品”的角度進行,但對微博的著作權及侵犯微博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對于侵犯微博著作權的責任沒涉及。
(4)訴訟難度大。
首先,司法認定微博是否是作品就有難度,“獨創性”標準是一個主觀標準,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其次,侵權主體的界定并不容易,微博都是轉來轉去,多次轉發以后,第一個轉發的人找不到,并且現在有些微博用戶沒有實名注冊,即使找到了侵權的微博,但不一定會找到操控微博的人。再次,訴訟中舉證困難,刪除侵權微博很容易,被侵權人要在第一時間保存證據,網站截圖的證明力要低些,公證是最好的途徑,但費用較高。最后,微博著作權侵權的損失大小不好認定,每一個微博的粉絲數不同,影響力的大小也不一樣。
(5)網絡提供服務商不會主動審查微博是否侵權。
網絡提供服務商面對每一秒都有更新的數量眾多的微博,除了一些因有暴力、反動或是色情內容的微博網站自動屏蔽外,其他的微博是否侵權,網絡提供服務商則不會主動去審查,除非有人舉報。
五、保護微博著作權的途徑
(1)提高公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
微博著作權的保護不僅要依賴法律、技術,更為關鍵的是提高公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公眾著作權保護意識的高低,決定了這個國家著作權保護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微博作者要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勇于同侵犯微博著作權的行為做斗爭,要不怕麻煩,勇于訴訟。另一方面公眾要養成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習慣,慎重和轉發微博。社會期待微博能夠以合法方式傳播合法內容。[6]
(2)網監部門應加強監管。
網監部門要擔負起對微博著作權的保護職責,加大對侵犯微博著作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微博管理水平,建立微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幫助微博著作權人集體維權。
(3)完善微博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完善微博保護法律法規的出發點是處理好私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一方面要調動微博創作的積極性,讓更多更好的微博作品產生;另一方面又要鼓勵正當的轉載。微博用戶的不斷增加,迫使我國出臺一部專門保護網絡作品的單行知識產權法。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可能是一個契機,可以給微博作品加以界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賦予微博作品的著作權,明確著作權的歸屬,規定侵犯微博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微博用戶實名制。
實名制可以讓微博著作權人直接找到侵犯自己微博著作權的人,更好地行使訴權。同時實名制也可以讓微博用戶有更強的自律意識,在自己和轉發每一條微博前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審視。
(5)完善網絡技術支撐。
創設轉發權限機制,對于用戶發表的每條微博可以由微博作者自己設定級別,如“原創”“署名”“捐獻”等。“原創”代表禁止轉載,“署名”表示可以轉載但要保留原作者的姓名,“捐獻”表示自由轉載,對著作權不要求。圖片可以加水印,防止別人轉載。鼓勵微博作者使用反復制設備、對微博加密、開發微博版權管理系統等技術措施來防止微博被復制。
【參考文獻】
[1]韓曉麗.自媒體時代的自律和他律[N].人民日報,2011-12-02.
[2]余建斌.手機網民規模達3.56億,整體網民規模增長進入平臺期[N].人民日報,2012-01-17.
[3]王君超.微博的表達權及“理想傳播情景”的構建[J].中國出版,2011(6).
[4]棟.微博時代的電視媒體應對[J].編輯之友,2012(8).
[5]李月起.論微博對社會輿論流變的影響形式與作用機制[J].編輯之友,2011(12).
[6]邢勇.微博的自媒體特征及社會責任建構[J].中國出版,2012(7).
作者:鄭朋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