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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技術的不斷深入發展,特別是數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檔案管理工作經歷了從文獻管理到基于信息資源進行管理的轉型發展。信息時代的到來,對檔案管理中著作權的保護也提出了新的挑戰。著作權保護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只有將其融入到檔案管理的各個環節中,才能夠很好的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將著作權保護落到實處。
1檔案收集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
目前檔案收集主要依靠接收、購買、捐贈以及寄存等四種方式,以接收方式收集來的檔案,其來源主要國家機關、團體單位等機構,對于這類檔案來說,其所有權及著作權均歸國家所有。以購買方式收集的檔案,主要是檔案管理部門支付征集費用從集體組織或個人手中購買所得的,對于這類檔案的歸屬權是屬于檔案管理部門所屬的機構團體,但是其著作權仍然是屬于原著者的。以捐贈方式獲得的檔案,一般情況下檔案館所擁有的是檔案的實體所有權,其著作權仍然歸原著者所有;但也有部分的捐贈者將所有權與著作權均捐贈給檔案館。以寄存方式收集的檔案,檔案館對檔案只是代為保管,并不擁有檔案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在檔案收集過程中,為了避免著作權糾紛的發生,對于向檔案館捐贈、寄存的檔案中享有著作權的檔案,相關單位和個人對著作權的轉讓提出具體意見并形成文字協議。如果在檔案的捐贈和寄存過程中,如果存在著作權轉讓的問題,檔案館需與轉讓單位或個人簽訂規范的契約文本。
2檔案史料編輯公布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
檔案館的一項重要的工作是通過對館內的檔案進行整理、編輯使其形成系統化的檔案信息,以便為用戶提供系統化的信息參考服務。檔案館在進行檔案史料編輯公布的過程中,需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維護其著作權益。當檔案館將整理編輯的檔案史料以盈利目的進行出版時,一定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當檔案館要進行檔案史料公布時,要對其公布形式及公布結果進行考慮,使其與《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相符,合理使用公布權。在檔案史料編輯公布的過程中,對于國家所有檔案,只有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相關機構才有權利進行公布;對于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可在遵循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由所有者對其行使公布權。
3檔案利用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
我國頒布實施的《檔案法》中明確指出:“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使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原則是高度一致的。檔案館應當對享有著作權的檔案或者是由規定契約的檔案,對其著作權以及檔案中有關的限制內容進行標記,以便使用者在查閱、參考這類檔案時,能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避免著作權糾紛的發生。同時查閱、參考檔案的用戶,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合理范圍內利用檔案。對于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檔案,用戶在使用過程中,需對著作權人的姓名、檔案名稱以及出處進行表明,嚴禁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4檔案行業管理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
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建立知識產權聯盟是解決檔案管理過程中知識產權問題的一項重要措施,但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還比較欠缺。知識產權聯盟在檔案管理著作權保護的過程中,主要發揮以下的作用:其一是進行網絡檔案信息著作權問題的研究,并且基于研究結果給予具體的著作權保護對策;其二是知識產權聯盟能夠以團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及立法機構反應檔案館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檔案管理過程中著作權保護工作的有效推進;其三是知識產權聯盟能夠代表檔案館與著作權所有者進行談判,維護檔案館的利益。因此,知識產權聯盟的建立能夠協調檔案著作權所有者、檔案館以及檔案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對各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因此,我國需加快推進知識產權聯盟的建立,為促進檔案管理過程中的著作權保護工作提供保障。
作者:肖媛 單位:武漢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間規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