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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著作人身權
1.侵犯署名權、發表權。前者主要表現為編輯在發表、引用作品時不署名、署錯名、多署名,更有甚者惡意遮擋、消除著作權人設置的署名標識。后者主要表現為,校媒機構事先隱瞞作者或未經作者同意,就將其作品發表。
2.侵犯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表現為校媒機構未經作者同意,在發表作品時擅自大幅度修改、刪節,甚至改變作者原意。另外,校媒機構編輯在轉載、摘編網絡新聞或校外媒體新聞,轉載、摘編或引用專家簡介時也經常不署名、署錯名,同時侵犯了原文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
(二)侵犯著作財產權
這種情況集中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大多數校媒機構沒有建立稿費支付制度,極少數既有制度也缺乏規范性和實效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相應報酬,因而學生作者作為著作權人有權獲取稿酬。但實踐中此權利并未獲得足夠重視,比較常見的做法是給表現突出的學生頒發獎狀或任職證明以進行精神激勵,并未形成固定的稿費支付制度;有的校媒機構即便制定了相關制度,也因為經費不足、稿件來源不明、無人主張權利等現實問題,導致制度形同虛設。
2.不規范的作品使用方式主要表現在:校媒機構之間未經作者同意,更未支付報酬,就本著“互相幫忙”的“慣例”,直接以復制、轉載、引用、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導致著作權人權利得不到任何一方的有效保護。
(三)同時侵犯著作人身權、財產權
校媒運行實踐中對著作權的侵犯往往是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相伴而生,紛繁復雜。僅舉一例:甲、乙共同制作了一段視頻,用于所屬校媒機構A的活動現場播放。A機構負責人取得視頻后又擅自將其上傳到了部門官網。有一天,校媒機構B的編輯丙下載了該視頻,并在另一場晚會公開播放。由于節目時長有限,丙擅自大幅刪減了該視頻,隱去了作者姓名。視頻播放后,其它幾家校媒機構紛紛向丙索要視頻副本,丙覺得大家互相幫個忙未嘗不可,便應允下來。3個月后,甲、乙意外地在一個大型商業活動現場看到了該視頻,但視頻中并未出現自己的名字。整個過程中沒有人向甲、乙支付過任何報酬。綜上不難看出,甲、乙的署名權、復制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一系列著作權遭到了侵犯。
二、建議
高校相關部門應重視著作權問題,對校媒機構人員進行《著作權法》基礎知識培訓,增強機構人員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同時,加大對校媒機構的資金支持,注重保障學生權益,建立符合學生組織特色的編稿審稿、稿費支付機制,使其在法律層面規范運行。
作者:楊倩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