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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計算機字體單字的可著作權問題上,核心要件是“獨創性”判定。本案計算機倩體“飄柔”二字,它既非依據現有字體推演而來,也非對他人已有字體的機械抄襲和模擬重合,而是設計者在國標印刷字體上結合字體創作之特點,對字體外觀重新綜合、描述和刻繪之結果,體現了設計者自己的心力、判斷和創造。因此,計算機倩體字充分體現了設計者的“創造”,而非簡單的“勞動”投入。至于“獨創性”程度,不同作品肯定會有差異,文學作品的獨創性要比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的獨創性高;電影作品的“獨創性”要比“計算機軟件”的獨創性高。就是相同作者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心境和環境影響下,其作品“獨創性”程度也都迥然有別。但《著作權法》關注的是獨創性的“有無”問題而非“高低”問題”[1]。因此,我們不能認為計算機字體單字的獨創性沒有書法單字的獨創性高,就否認計算機字體單字可以構成作品。有觀點認為,計算機字體由于要受到漢字結構和筆畫規范的限制,因此設計空間極度有限,難以具有獨創性。①
我們認為,雖然承認作品“獨創性的出現須以客觀上存在創作機會為前提”,對不同性質作品而言,創作的機會可能完全不同,“比如說地圖作品、辭書的獨創性機會相對于小說、科幻讀物的獨創性機會而言就要小得多”[2],但這也只是獨創性大小的問題而非有無問題。雖然計算機字體單字的創作確實要受到字體原形的諸多規定性限制,作者創作余地不大,但“設計者仍然可以利用可塑空間,基于人們閱讀時的視覺感受和字體的美感等多方面的考慮,展示它的獨特之處”[3],正是基于此,人們才能在方寸見格的文字上設計出倩體、秀英體、靜蕾體和圓趣卡通體等風格多樣、形態多變的不同計算機字體類型來。因此,計算機字體單字的設計同樣可以具有獨創性,這就好比有人可以巨幅畫卷為背景創作大型潑墨山水,也有人可以在米?;虬l絲上雕刻,以展示其針尖上的工夫與技藝,難道能認為后者就不是作品,不具有獨創性了?②在判定計算機字體單字的獨創性時,正如美國著名的版權法學家哥德斯坦教授所說的那樣:“法院對不同種類的客體應適用不同的原創性要求?!保?]但我國的法院卻拿計算機字體單字與傳統書法字相比較,來認定前者獨創性的有無③,該做法是否科學?首先,著作權法保護的藝術作品中,書法作品應該說是最具個性者,就像沈尹默先生所言的那樣:“世人公認中國書法是最高藝術,無色而具圖畫之燦爛,無聲而有音樂之和諧,引人欣賞,心暢神怡?!币虼?,將計算機字體單字和最具抽象性、最具變化性和最富個人性的書法作品相比較,來判定其藝術價值和獨創性的有無是否可行?著作權法究竟應遵循一個最高的藝術水準來判定獨創性,還是應遵循不同藝術作品創作的一般規律來界定“獨創性”?其次,是不是越具個性的對象就一定越具獨創性?顯然不是。就像有學者拿書法作品中的草書為例,按說草書是最狂放的藝術,最能展現作者的創作空間和藝術想象,也最有資格獲得著作權。但鑒于文字首先是一個文化交流之工具,因此文字的表意功能決定了作者不能在獨創性道路上走得太遠,就像有學者所說:“我不認為草書是美的純藝術,因為它失去了文字的意蘊。”“寫字和書法不能走極端,走了極端就失去了實用價值,從而失去了存在價值,也就沒有了生命力”[5]。這也許就是各種考試和投稿都不使用審美性很高之草書的重要原因。由此看來,美實際上也是有著種種規定性的。具體到計算機字體,因其具有審美價值的同時,還是人類信息交流的基本工具,所以,以計算機字體單字這種具有實用價值的作品,相較于以純粹追求藝術價值為目的的書法作品而言具有較弱的美感特征為理由,來否定計算機字體單字可著作權性的做法是否合適,也值得反思。再次,是不是說有個性的對象才具有審美價值,可重復的對象就一定不具有審美性?筆者認為,應該這樣來認識問題:比如說舞蹈作品中的群體舞,任意抽出當中的一個都是相同而沒有個性的,但我們顯然不能認為群體舞和其中個體的獨舞就不是美,不具有可作品性。由此可見,可重復性也不是否定作品美感和其藝術價值的決定因素,就像有學者所說“當美的器物能大量得到的時候,它并不會使已有的美消滅,倒是離開了個人性,美才開始踏上了越來越深刻的道路”[6]。按照現代美學觀念,美不僅僅是一門藝術,還是一門科學,美的事物不但可以被創造,還可“按照美的規律來制造”[7]。正因為美是有章可循的,人類才辦起了美術學院來傳授書法和繪畫的知識。既然美是有章可循且可以制造,就意味著只要技術上可能,美的事物就可以按一定的規律來再現。
計算機字體恰好具有了這樣的特征,它是計算機這種現代機械復制技術和人類審美意識合謀的產物,并導致了其具有某種可重復獲取和批量生產的特征。盡管“機械復制技術的引入的確導致了藝術創作中……那種‘獨一無二’性的消失,并最終造成了藝術‘韻味’的消散”[8]。但機械復制技術卻使藝術和美具有了大眾化的性質,帶來了藝術品的大規模擴散和傳播。但“標準化”生產和“批量化”制作的事物就一定不是美了嗎?顯然不能。因為,強調獨“一無二”藝術韻味的美學做法,遵循的是是古典“本真美學”的思路。但不管是“本真美學”,還是引入計算機等機械手段后所形成的所謂“機械美學”,都是美學中的一種,后者不過是前者的辨證否定罷了。所以,在著者看來,對藝術作品而言,可重復的特點如果說有價值的話,也僅是作品原件和復制件的區別,但誰又能否認美術作品的復制件就不具藝術價值,不屬于作品了呢?在計算機字體單字獨創性判定上,還須注意的是,“獨創性”和“審美性”原本是兩個概念??腕w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以“獨創性”而非以“審美性”為要件。因為,從著作權基本法理看“藝術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訴性,藝術價值與審美價值都不能成為法官審理案件時判斷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標準?!保?]該原理在國外著作權法理論上被稱為“美學不歧視原則”[10],之所以要拒絕著作權法的藝術或審美價值的標準,“就是要確保版權的保護不會建立在個別法官的偏好和審美觀上”[11]。因此,即使認為計算機字體不具有審美上的獨特性和相較于書法作品而言較低的審美個性,也不應成為否定計算機字體單字可著作權的理由。因為審美性原本就并非著作權法所能界定和伸張,其因人因時而異,是一個歷史的范疇,著作權法自不應引入一個無法確定之要件去丈量作品的構成與否。最后,就計算機字體單字獨創性的判斷來看,它不應在字體內部進行,而應在不同字體之間展開對比。比如本案的“飄柔”二字,在倩體字下,基于共同的筆畫、筆順和構造特點,它們都具有“優雅、柔美、華麗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之特征。但如果利用圓趣卡通體來表現的話,則都具有“生動活潑、跳躍自然、天真浪漫”之特色,把兩種不同字體下的“飄”或“柔”字單獨攝取出來比對,人們一定能察覺期間的藝術反差。所以,同一字體下不同單字之間好比是同一父母生下的多包胎兄弟,他們長得相似,但誰能否定他們和其他父母生下的小孩存有區別呢?就像法國畫家丹納曾形象地說:“一個藝術家的許多不同的作品都是親屬,好像一父所生的幾個女兒,彼此有顯著的相像之處……”[12],但你能否認不同畫家之間的作品總存在著差別嗎?所以,以同一字體下不同單字之間具有“同一性”來排斥不同字體下單字之間“差異性”的做法,顯然違反了形式邏輯上的“排他律”要求,不具科學性。
按著作權的一般理論,作品必須是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13],應當展現自然人作者思維的“創造魅力”[14]。但計算機字體的創作需借助于計算機才能完成,尤其是計算機倩體字的“修字和質檢”階段需要計算機技術的介入。因此有見解認為計算機字體的創作有違人類智慧之本性,不能獲得著作權。我們認為,雖然計算機字體的創作的確須借助于計算機來完成,但計算機不過是現代人類知識創造過程中最高效的工具罷了。作為本案的倩體字“飄柔”二字,其可能產生的字體的“形態、風格、樣式”都為設計者的自然人所能預見、所能界定和所能控制。從開始到結果,計算機都無法對字體的每個單字進行設計構思與美化安排,也無法對其外觀進行主觀的界定、判斷和擬制。因此,借助于計算機完成的“飄柔”倩體字仍是人類智慧勞動之成果,體現了自然人作者的意志力、創造力和想象力。作為承載了字體的計算機軟件,其“運行結果本身既不能產生字庫外與字庫內藝術風格相同的單字,更不能產生與字庫內藝術風格完全不同的單字”[15]。因此,運用計算機完成的字體并未改變人類“獨作”作品之事實。①實際上,如果非要拿計算機字體和書法字體作一比較的話,筆者認為作為“藝術與技術的結合”[16],書法作品的創作又何嘗能離開作為工具的“筆墨紙硯”?但千古以來,誰會因為書法家借用了“妙筆”而否定其“生花”的事實,并進一步否定書法的可作品性呢?又比如說雕塑作品,“發展到現代雕塑階段,創作雕塑的工具和方法除了我們通常概念中的泥刀、石錘進行敲敲打打以外,已經在使用大型工業器械、化學手段,通過模具鍛造、剪裁切割、焊接等進行創作。由于雕塑所具有的獨創性和藝術性,無論傳統雕塑還是現代雕塑,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對字體而言無論該字是手寫、手繪、刀刻,還是計算機設計出來的,只要是獨創的,體現了美感,就應該被認定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17]。至于說計算機字體任何人運行字庫軟件得到的結果相同,我們認為應該這樣來看待該問題:計算機每次能輸出相同的字體,只能證明計算機這種現代復制技術的偉大,它使具有審美意義不同字體的單字可以被穩固保存下來,并能被反復地復制利用。有的國家,如美國,作品能被保存下來并被反復復制利用甚至是作品可版權的前提條件。②該規定明確宣誓了現代版權和工業大生產的聯系。所以,計算機技術使字體單字可以被保存下來,并能在工業上反復再現運用的事實,也不應成為否定計算機字體單字構成作品的理由。這就如同音樂作品,其經表演者表演并經現代錄制技術燒制成錄音制品后,在卡里OK廳任何人使用同樣的播放設備,都可以反復地將該音樂毫無區別地播放出來,這時我們能因為每個人的操作結果相同,就否定最初固定在錄制設備中音樂的作品稟賦嗎?顯然不能。
在計算機倩體字的創作上,如果我們借用“創造不同于勞動,知識產權保護的是創造而非作為技藝的勞動”[18]的觀點來界定的話,筆者倒是認為,自然人“從設計字稿字體開始到將其掃描輸入計算機,再到利用計算機進行數字化擬合和修字、質檢的一系列過程”都應屬于“創造”行為,它是自然人設計者在字稿字體的基礎上,借助于計算機對字體外觀進行選擇、取舍、綜合、判斷,并對其整體美進行反復錘煉的過程,該過程獨一無二又無可替代。而完成后的字體轉移到軟件上,僅是作品載體的改變,只要作品的首次固定體現了作者的創造力和智慧本性,其后載體的千萬次改變,也都改變不了最初作品的創造屬性和獨特價值。計算機倩體字完成后人們利用計算機程序自動提取不同的筆畫或偏旁部首來組裝單字,才屬于不折不扣的“勞動”,其可重復又不包含任何的智識含量,且任何人操作得到的結果都相同。這就好比是印刷廠的印刷工人,每個印刷工人使用同樣的印刷設備都能印出同樣的文件來。盡管如此,印刷工人賣再大的力出再多的汗,也永遠只能印刷出“書籍”但決不可能創造出“作品”。①因此,在評價某一客體是否屬于作品時,只能以最初成就作品行為的性質加以判斷,而不能以后來人們可以反復獲得的復制性勞動去評判最初的創造行為。質言之,我們認為“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絕不取決于是使用機械還是使用電子設備進行創作,而是取決于創作作品需要付出起碼的人的創造性勞動?!保?9]“手工制作或模具或機械制作都僅為(實用藝術)作品產生的不同方式,在可版權性判斷上不具區分意義。即使以模具或機械制作,只要作為結果的該產品之外形符合美術作品的條件,就不得僅以其為非手工創作為理由而否定其著作權法上的保護適格性。此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以符合獨創性為實質條件,也與其是否‘一品制作’(“單件制作”之意,筆者注)無關,不因其創作是否以量產為目的而有所區別,也不因其嗣后是否演化為模具制作而失去可版權性?!保?0]
前文主要從著作權基本法理視角討論了計算機字體單字的可著作權性,在具體保護中還有以下基礎問題尚待解決:
(一)計算機字體單字受著作權保護的具體類型辨析
計算機字體單字如果說可受著作權法保護,那究竟作為何種作品類型來保護更科學?筆者認為,把它歸入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來保護是可行的,理由是:第一,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②,所謂的“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备鶕@一界定,美術作品實際上有三特征:首先,它是平面和立體的造型藝術品;其次,其表達要素為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最后,其類型包括繪畫、書法、雕塑等[21]。對計算機字體而言,它屬于造型藝術品毋庸置疑;計算機字體單字創作特點就在于通過字體的“筆形、線條、結構”來體現其審美價值和藝術特征。所以,計算機字體單字也完全符合美術作品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為其主要表現形式的表達要求。但計算機字體單字究竟屬于書法還是繪畫作品?筆者傾向于它是介于這二者之間的美術作品。正如倩體“飄柔”二字,其既要運用書法的線條來體現字體之字型結構的運動韻律和趨向,也需要依靠繪畫的線條、塊面、結構等造型語言,使設計出來的字體在滿足平面線條藝術的同時,又能使公眾在領略這些單字時,能體察到其透射出來的女性的“端莊、柔和與大氣美”。因此,計算機字體實際上應是書法和繪畫藝術的結合,是空間藝術和視覺審美藝術的珠聯璧合,其創作需要創作者進行豐富的藝術想象、創作變換和文化摹擬,所以,把計算機字體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來保護完全符合美術作品的本質特征。不過,這里需重申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美術作品作為藝術作品中的一種,按說作者“個人的動手性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22],因此有學者就擔心字體“通過計算機轉化為可在計算機中顯示的作品后,這個對作品美學元素解構的過程已經破壞了美術作品的審美意趣,就不能再作為美術作品來保護”[23]了。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因為按照現代著作權理論,個人的動手性對美術作品的形成實際上并不總是具有決定價值。比如說雕塑作品,誰能否認它在很大程度上系出自于澆鑄工人之手創作完成?但誰會認為由于有了澆鑄工人的參與,雕塑作品的審美價值就大打折扣了?美術作品中的版畫何嘗不是如此?很多版畫的原件甚至是蝕刻工人根據藝術家的草圖在木頭、石材等材料上雕刻完成的,又有誰會因為蝕刻工人的介入而否定版畫作品的審美價值呢?更遑論純由建筑工人完成的建筑作品了。因此,以個人的動手性為理由來否認計算機字體單字美術作品的稟賦并不合理,因為除書法作品外,對不同美術作品而言,個人動手的特征并不總是必要。第二,從比較法視角看,在美國如果字體有裝飾性圖案的話,也有把計算機字體作為類似于我國美術作品的“繪畫、圖表和雕塑作品”來保護的情形[24]。另外,我國境內已經有多起司法判例把計算機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來對待。①因此,將計算機字體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保護有充分的比較法上的資源可資借鑒。不過,在利用“美術作品”保護計算機字體單字時,有兩個更為現實和具體的問題引起了學者們的擔憂:其一,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美術作品享有展覽權,如果將計算機字體單字歸入美術作品保護,印有該字體物品的合法持有人,如印有“飄柔”洗發水的廠家在貨架上銷售產品,是否屬于公開展覽而需要著作權人的額外授權[25]?其二,如果將計算機字體單字歸入美術作品保護,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如何行使?寶潔公司是不是要在每瓶洗發水“飄柔”二字旁注明著作權人?筆者認為這兩個問題都好解決,不應成為計算機字體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保護之障礙。首先,就展覽權看,且不論諸如《伯爾尼公約》未規定美術作品有展覽權,部分規定了展覽權的國家,如德國,也明定只有未發表的作品才有展覽權,作品一經發表,展覽權就隨發表權一同用盡了[26]。雖然我國沒有做出類似規定,但鑒于計算機字體系實用美術作品,其價值不在于展覽而在于將其運用于生產活動后的意義,因此著作權人主要不是通過展覽來獲得收益,所以在解釋上亦應將其排除在享有“展覽權”的客體之外。再說,在我國《著作權法》未做修改的情況下,即使認為實用美術作品有展覽權,鑒于計算機字體具有“除了字樣的設計,并無干濕濃淡之謂,亦無力度之別,沒有原件與復制件之分”[27]的特點,所以也完全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18條“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的規定,以排除計算機字體單字展覽權的適用。其次,就署名權問題而言,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9條已給出了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边@即是說,對他人的計算機字體單字進行商業化使用時,既可以通過約定方式來行使署名權,也可以在使用方式特別(如本案將他人的計算機字體單字用做商標)、使用情形特殊無法指明作者身份時不指明。實際上,在對作者署名的省略不會對作者已有名譽和聲望造成損害,且不會減少作者依作品獲得名譽或聲望機會的情況下,允許根據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方式省去作者署名之做法,不為我國著作權法獨有?!度毡局鳈喾ā?19條)和《匈牙利版權法》(47條)都有這樣的規定[28],因此,作者認為通過美術作品來保護計算機字體單字,上述兩方面的顧慮實際上都可以被合理地排除掉。
(二)計算機字體字庫與字體單字受著作權保護的辯證關系
在計算機字體單字可著作權問題的討論中,另一個爭議更大的議題是:更多人樂意接受將計算機字庫①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卻否定當中單字的可著作權性②。就像美國有學者形象地說到:“我們給予的是建筑物的設計以版權保護,而不保護建筑物的每一塊磚頭”[29]。對此,我們持懷疑態度。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說字庫整體構成美術作品而單字則否,就如同你指著某個自然人作者說“你是人”,然后你又指著它的心臟說“它不是人的心臟”一樣滑稽。字庫與單字猶如森林與樹木,如果說字庫有著作權而單字卻不具有,就犯了“只見森林未見樹木”的錯誤。因為,字庫的“獨創性”實際上是由單字筆畫、線條、塊面設計的獨特性統一而來。因此,保護計算機字庫實際上就是保護單字在“具體筆畫或字形結構等表達層面的‘一致性’,它是表達性的因素,而非抽象的思想層面的‘風格’”[30]。所以單字與字庫在獨創性問題上是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而不是簡單的磚頭與構筑物的關系。那種認為字庫整體構成作品而單字則否的見解,就好比我們指著一片森林嘆息到:“這片森林真美,只可惜沒有美麗的種苗”一般滑稽,所以這種倒因為果的做法不足取。
第二,有觀點認為如果字庫和單字都享有著作權,人們購買字庫后使用單字還須付費,將帶來“字字付費、家家交錢”的局面[31],再說當單字形成字庫實用工具后,單字的權利就應用盡了。對此,筆者認為應這樣來看待問題:首先,人們在大街小巷上所看到的牌匾或招貼,可能取自某一商業字庫,但更多是當事人自己書就之結果,也或委托他人創作完成之結果,抑或是對公有領域字體的運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無須付費。所以,明確字庫和單字都有著作權不會帶來所謂的“字字付費、家家交錢”的情況。至于說單字進字庫實用工具后,權利就用盡了,筆者表示異議。就好比書法藝術家將自己書寫的千嬌百媚、形態各異的“露”字收入書法字帖后,有人需要像寶潔公司那樣大規模對字帖中某個書法“露”字為商業性復制和發行使用,試問:著作權人能不能收費?實際上,不僅單字進字庫后權利不應被窮竭,就是字典的義項之于字典這種實用工具本身,也不會因“義項”進字典后著作權利就被窮竭了。前些年發生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所等訴王同億等抄襲字典作品侵權案”③,學者們也認為字典和義項屬于獨立作品,義項不會因進入字典實用工具后著作權就窮竭了,未經許可對字典義項的使用同樣構成侵權[32]。
第三,從保護的合理性上看,只有同時賦予字庫和單字著作權才能保護字庫開發者的利益。因為對字庫購買人而言,即便是專業字體設計公司,對字庫中“所有單字的使用在現實中畢竟是少數,使用人更多體現的是對字庫中部分單字的使用”。因此,如果說字庫整體享有著作權而單字不具有,字庫開發者的利益將被實質性架空。就好比是人們購買一本畫冊,畫冊整體本身構成匯編作品,但僅將畫冊作為作品保護是不夠的,因為畫冊中的單幅畫作仍有其獨立的價值,人們可能更需要對畫冊中單幅作品進行利用。因此,從保護的合理性角度看,也絕不能認為畫作進了畫冊后,其著作權就被窮竭了。相反,應在保證畫冊整體著作權的同時,注意單幅畫作著作權的獨立性,否則畫冊著作權人的利益將難以獲得實質性的保障。
第四,如果說《著作權法》上有權利窮竭的話,也一定要注意著作權權利用盡的是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發行權[33]。另外,更關鍵的是作品整體權利用盡不應延及作品之部分的著作權用盡。好比電影作品,經銷售后用盡的也應是電影作品著作權中的“發行權”,電影作品中的音樂、劇本、劇照的著作權不會因此窮竭用盡。因此,即便你購買了電影作品,對電影作品中主題曲、音樂、劇照等為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的使用時,仍需相關著作權人許可。又比如說專利產品,當專利產品的整機和零部件都有專利權時,專利產品出售后用盡的也僅是整體專利產品的“許諾銷售、銷售和使用”權,而不會窮竭部件的專利權。也即,未經許可任何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拆解專利產品而使用專利部件的行為仍然構成侵權。所以,那種認為字庫產品出售后,單字權利也用盡了的見解,顯然是對著作權法上“權利用盡”理論的誤讀。
第五,有觀點指出,從國際范圍來看,很多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的《版權法》或者明確將字庫中的單字排除在著作權保護范圍之外,或者是根本無對單字進行保護的案例,但這些國家的字庫產業照舊發展甚好。在美國該種沒有知識產權保護但產業創造力依然旺盛的領域被稱為是“知識產權的盲區”[34]地帶。有基于此,有學者就認為字庫產業營利與否與字庫中的單字是否受保護并無直接的關系。我們持不同見解,因為我們完全可以質疑說:如果這些國家也對計算機字體單字進行保護的話,興許它們的字庫產業會發展得更好!更何況“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工具”[35]和“激勵創新的媒介”[36],它僅是刺激產業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字庫產業要發展還離不開一國經濟、科技和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的激勵性支持。因此,以發達國家不保護計算機字體單字,字庫產業發展良好來推演我國不給予計算機字體單字著作權保護也屬合理的做法,不符合形式邏輯上的充足律要求。更何況,一國家對哪些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原本就是個國別政策的選擇問題,并不具有可比性。這就好比是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議題上,為何從來就沒有誰會責問:為何美國不給予保護而中國卻給予保護呢?
第六,還有理論從合理期待和默示許可的角度出發,認為當字庫出售后,在權利人未做事先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字庫購買者不但擁有了對字庫整體進行商業性使用的權利,還獲得了對字庫(通過軟件輸出)之單字的商業性使用的默示許可[37]。也就是說,字庫(軟件)購買者購買字庫后,不但可以對字庫(軟件)進行利用,如利用字庫進行內部編輯、為他人進行小樣設計和對設計的結果進行輸出、打印外,還獲得了對字庫中單字商業性使用的合理期待。對此我們認為,對字庫購買者可合理期待的權利做無限擴張的解釋并不合理。因為,字庫不管是企業版還是家庭版,購買者充其量只能獲得該字庫工具的實用功能,比如說利用字庫來進行文檔編輯,為他人進行廣告設計,并將設計的結果進行排版、打印和將廣告小樣交付他人以確認等。但字庫購買者決不可能獲得了對字庫輸出之單字進行大規模商業性“二次使用”的權利。這就好比我們購買了一個預存了歌曲的MP3,我們支付價款獲取的“對價”利益應僅限于對MP3播放器實用功能的使用,如利用MP3來下載和播放預載的歌曲。但決不可能還獲得了將MP3中預存和新下載的音樂進一步大規模商業使用的權利。因為歌曲不是MP3的孳息,可以套用民法上的物權規則:在獲得了物權的同時還獲得了對孳息的所有權。而認為購買字庫者獲得了對字庫單字商業性使用權利之看法,就是把單字作為了字庫的孳息來看待,試問:這合理嗎?
第七,從比較法的角度看,確有國家的《版權法》明確規定,字庫購買者享有對由字庫輸出的文檔進行任何后續使用的權利,即字庫一旦出售其單字的權利就用盡了。如英國《版權、設計以及專利法》第54條第1款規定:“下列行為不侵犯由字型設計構成之藝術作品的版權(a)在常規的打字、排版或印刷過程中使用字型,(b)為上述使用目的而持有某一物品,或者(c)對上述使用行為產生的文檔、材料進行任何處分;即使上述物品是作品的侵權復制件,使用該物品產生的文檔、材料亦不構成侵權。”該規定常被國內學者用做字庫中單字權利窮竭的重要證據加以示例。但該規定的理解也不乏異議者,有學者就認為這里“所謂‘在常規的打字、排版或印刷過程中使用字型’應指以‘實用性’為主要目的使用字庫單字,……如果以“藝術性”為主要目的使用獨創性單字都可能被認定為侵權行為?!薄八^的‘實用性’使用,是指將字體當作記錄和傳遞信息的工具,而‘藝術性’使用則是指將字體當作可欣賞、可書寫的對象來使用”[38]。筆者贊同該種理解。因為,計算機字體單字,不管其外觀多富有變幻,審美價值有多大不同,它首先是“文字”,具有傳情達意的功能。因此,如果僅是利用計算機字體單字所代表的“文字”來實現抒情表意的“實用功能”時,顯然不能認為構成侵權,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功能”。相反,如果利用涉及的是計算機字體的“藝術”價值部分的話,即便按照英國《版權法》來理解,其著作權也不會因任何使用目的而窮竭。
結合“飄柔”案,寶潔公司顯然不是使用“飄柔”二字來傳遞產品信息功能那么簡單,因為如果僅為該目的何須一定用倩體?但寶潔一旦使用了倩體字的“藝術”部分時,即便按英國《版權法》的理解,也應認為構成了字體單字的侵權而非侵權的例外。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論從哪種視角來看,計算機字體的單字和字庫都應同時具有著作權,且單字進字庫后其著作權利也不應被窮竭。這不僅符合《著作權法》的基本法理,也和范式國家對該問題的正確理解立場一致。因此,那種認為單字進字庫后著作權就被窮竭的見解實不足取。
基于前述分析,為使我國計算機字體產業獲得更好地發展,借我國處于《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良好契機,借鑒相關國際公約和境外先進立法之規定,特擬定幾個有關計算機字體單字著作權保護的條款供立法機關參考,以適時推進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第n條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計算機字體,包括字庫與單字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第n+1條計算機字體,包括含字庫與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保護,應具有明顯的獨創性特征,否則不受保護。①第n+2條計算機字體,包括字庫和單字作為美術作品保護,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但展覽權除外。第n+3條計算機字體,包括字庫和單字的著作權應受合理使用限制,且以下行為不構成侵權:(1)非出于藝術功能,僅出于純粹信息傳遞功能,在常規打字、排版或印刷過程中使用計算機字體;(2)為前述使用目的持有某一物品;(3)對上述使用行為產生的文檔、材料進行任何處分,即使上述物品是受保護計算機字體的侵權復制件,使用該物品產生的文檔、材料亦不構成侵權。第n+4條計算機字體,尤其是字庫的購買者出于純粹的藝術目的,在不符合第n+3條的條件下使用單字的,需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否則為侵權。第n+5條計算機字體受著作權保護期為25年,自字體首次銷售后開始起算,截止于第25年的12月31日。①希冀上述建議對我國未來《著作權法》的立法完善有所助益。(本文作者:黃匯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