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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圖紙及建筑效果圖著作權侵權分析
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權,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該建筑”侵權,因為還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圖及效果圖的著作的問題?!敖ㄖD紙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為起訴的依據,但建筑圖紙本身仍然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因為在我國法律中,建筑圖紙是與建筑作品并列受保護對象。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2款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的作品?!睋艘幎?,建筑圖紙可以成為獨立的一種作品(保護對象)。就本而言,建筑圖紙包括設計圖,效果展示圖以及各種示意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圖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被稱為“作品”的建筑圖,只有那些具有獨創性的和獨特的藝術美感的建筑圖才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建筑圖。要成為受保護的建筑圖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來的,而不是抄襲別人的;第二,確實有藝術性的美感;第三,必須是獨特的,沒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存在。關于獨創性,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陳錦川庭長的理解:獨創性是指為作者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斷。他將該理解進一步運用到“北京保時捷中心”與“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涉案保時捷建筑系獨立完成并無爭議,爭議的是該建筑是否包含創作者對于該建筑的美學構思或判斷。司空見慣的純粹以實用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樓房、根據常規設計建造的樓房、建筑工地中為建筑工人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觀簡單、形狀普通而缺乏獨創性不構成建筑作品。本案中,法院綜合分析了北京保時捷中心的特征,認定該建筑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獨創性,屬于建筑作品。
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權界定方法分析
(一)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之表達
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圍,我們首先應當分析該建筑作品是否為獨立思想表達之結晶,即,該建筑作品的創作不受其他已經、已經公開建筑作品創作之影響。
(二)分析該建筑作品創作源泉是否獨立
當某一建筑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之范疇時,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護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權,我們應當分析判斷該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是否具有獨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創作源泉。
(三)“接觸+實質性相似”
即只有有證據證明某建筑作品實際接觸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實質上具備了“相似性”,才能談得上建筑作品紙著作權侵權的問題。關于“接觸”的認定,除了面對面實際到現場接觸外,在現代傳媒發達的背景下,通過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其他公共媒體的方式披露圖紙內容,一般也可以推定為“接觸”。關于“實質性相似”的認定,這是一個極具專業性的判斷,即使法院的審判人員也無法判斷,需要建筑領域的專家來判斷,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無法判斷會委托專業機構出具司法鑒定結論,對是否實質相似做出判斷。(本文作者:趙憲明 單位: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