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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不斷進步,著作權間接侵權問題日益顯著,法學界對是否建立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頗具爭議。本文從著作權間接侵權概念和類型、我國著作權間接侵權的立法與不足、我國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立法完善建議三方面圍繞著作權間接侵權問題進行詳細論述,旨在促進我國盡早建立一套完善的、能夠解決線上線下著作權間接侵權問題的法律規范,以達到更好維護各方利益平衡、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的目的。
[關鍵詞]著作權;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立法建議
一、引言
我國目前尚未有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明確法律規定,相關法律條文僅是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承擔和共同侵權的規定。有學者認為,利用傳統民法的共同侵權理論完全可以解決著作權領域內間接侵權問題,不必區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另有學者認為,某些行為雖然未直接侵害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卻導致了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或導致損害后果擴大,此種行為即為間接侵權,界定間接侵權可以更好地預防直接侵權的發生。筆者在知網輸入“著作權間接侵權”搜索發現,知網目前收錄相關文獻265條,其中圍繞“網絡服務提供者”探討其責任承擔的相關文獻占據一半以上,而關于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框架的研究寥寥。不可否認,網絡環境的確發生著作權間接侵權頻率較高,而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更易成為著作權間接侵權人。但是,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是司法實踐中唯一的著作權間接侵權人,而著作權間接侵權也不是只發生在網絡環境下,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著作權間接侵權規則,明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概念、類型、構成要件和責任承擔方式。這既利于作品傳播,也能更好平衡著作權人、包括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內的著作權間接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從而促進我國經濟、文化事業的繁榮進步。
二、著作權間接侵權界定及特征
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概念,學術界觀點不一。王遷教授針對知識產權間接侵權給出的定義是,某種行為雖然不受知識產權專有權控制,但是對他人直接侵權行為進行故意引誘、明知或已知他人侵權卻提供實質性幫助或特定條件下造成直接侵權行為損害后果擴大。另有學者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存在促成第三人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可能,或使得第三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得以持續或繼續。還有學者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是指侵權行為雖不直接影響著作權保護對象,但有利于直接侵權或擴大直接侵權范圍,包括行為人有意識或無意識行為。筆者不同意第三種觀點,將著作權間接侵權的主觀要素擴展到“無意識行為”,容易導致著作權濫用。筆者較為贊同王遷教授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的定義,既全面明確了其與直接侵權的關系,同時又包含幾種典型的間接侵權類型,對我國今后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界定方面具有借鑒意義。筆者通過綜合分析不同學者對著作權間接侵權概念的給定,提煉歸納出以下幾個共同點,亦是著作權間接侵權的特征所在:
(一)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未對著作權造成直接侵犯
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十七項專有權,只有著作權人以及受其許可的人才可以行使上述權利。由此看出,著作權法是以規范并控制專有權為核心的,具體表現為著作權人可以對他人某些特定行為加以控制。但是,從著作權間接侵權的定義中不難發現,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是不受著作權專有權控制范圍內的行為。換句話說,著作權法可以控制直接侵權著作權專有權的行為,而某一行為若要構成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是不會直接侵權著作權專有權的,而是通過教唆、幫助等方式達到侵權目的。著作權法無法控制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這也是筆者認為我國亟須將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納入法律控制范疇的原因。
(二)著作權間接侵權以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對于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學界普遍支持“二元論”觀點,即對直接侵權行為的認定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責任劃分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畢竟不同于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若在間接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同直接侵權一樣,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顯然不公,將導致間接侵權人的義務范圍進一步擴大,也會將直接侵權人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向間接侵權人傾斜,不利于平衡著作權人、直接侵權人、間接侵權人和公眾之間的利益。就認定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而言,多數國家以“過錯”為構成要件之一,要求行為人“知道”其侵權行為。
(三)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基于直接侵權行為而存在
一般情況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是基于直接侵權行為而存在的。例如,某人教唆、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犯著作權行為,但是直接侵權行為并未發生,那么行為人就不構成間接侵權行為。換個角度考慮,如果不存在直接侵權,著作權人的專有權沒有受到侵犯,也無需應用間接侵權的法律規定。
三、我國著作權間接侵權的立法現狀與不足
我國尚未制定明確的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方面的法律規定,涉及著作權間接侵權的現行法律規定主要分成兩大塊,一是圍繞有極大可能成為著作權間接侵權人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法律責任進行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二是圍繞一般侵權責任進行規定,集中于《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v覽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著作權間接侵權案件時可以援引上述法條,但是,總給人一種相關法律條文較少且未成體系、不健全不全面的感覺。究其立法薄弱之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一)著作權間接侵權概念和類型未明確規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庇稍摋l可以看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明知或應知服務對象存在直接侵犯著作權行為時,與服務對象即直接侵權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睹穹ǖ洹非謾嘭熑尉幍谝磺б话倭藯l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睹穹ǖ洹非謾嘭熑尉幍谝磺б话倭艞l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苯趟簟椭藢嵤┣謾嘈袨閷儆陂g接侵權范疇,而上述法條規定顯然是將間接侵權等同于共同侵權。但是,共同侵權畢竟不同于間接侵權,單就行為表現來看,共同侵權是共同實行侵權行為;間接侵權包括教唆、幫助行為,代位侵權和許可侵權。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著作權間接侵權界定、類型,還未從立法層面進行明確規定,一直以共同侵權代替間接侵權。
(二)著作權間接侵權構成要件規定不明晰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敝鳈嚅g接侵權以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即間接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換言之,間接侵權人對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的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明知”或“應知”。但是,從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并沒有圍繞如何判斷間接侵權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知”的內容,亦無關于如何判斷間接侵權人“無合理理由知道”或“不知道”存在直接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對著作權人維權,還是間接侵權人為自身辯解,均有不便之處。
(三)連帶責任承擔方式不合理
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要求某一個或某幾個共同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我國目前并未規定著作權間接侵權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所以上述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未對著作權專有權帶來直接侵害。和直接侵權行為相比,間接侵權行為具有輔助、次要作用,要求著作權間接侵權人承擔嚴格責任并不合理。從司法實踐看,雖然上述法律規定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具體到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侵權情況,由于網絡環境存在一定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很難確定直接侵權人即網絡用戶。實踐中通常是間接侵權人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很難、甚至無法確定直接侵權人,間接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的追償權亦無法得到保障。如此來看,要求著作權間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實際公正性。
四、我國著作權間接侵權制度立法完善建議
(一)明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概念和類型
若要確立著作權間接侵權規則,首先應對其概念加以明確。本文第一節已對不同學者提出的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概念和特征加以論述,不再贅述。綜合分析學界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概念的不同觀點,筆者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他人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明知”或“應知”,客觀上對直接侵權人提供教唆、幫助、許可或從中獲利的行為。從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的定義出發,結合本文第一節中歸納總結的三種著作權間接侵權類型基礎上,筆者認為可將教唆行為作為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類型之一。因為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已把“教唆”納入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進行明確規定,教唆、幫助作為兩種不同行為方式,不可混為一談,應加以區分。如此一來,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類型分為四種,在前文幫助侵權、代位侵權、許可侵權基礎上,增加教唆侵權,是指以勸說、利誘、慫恿、授意、威脅、收買等方法,將自己的侵權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侵權意圖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侵權意圖實施直接侵權行為。
(二)明確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
談及構成要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歸責原則。所謂歸責原則是指立法者根據社會實際需要而確定的由某人承擔責任的標準。構成要件則是在歸責原則的指導下產生的認定侵權行為的條件。因此,歸責原則是構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礎;構成要件是歸責原則的具體體現,其目的在于實現歸責原則的功能和價值。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之歸責原則,筆者更傾向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以較大程度上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舉證負擔,同時增加著作權人的舉證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在實踐中,通常情況下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才會知道有第三人利用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實施侵權行為,著作權人能夠確保通知真實、詳細,從而減少各方驗證侵權是否發生的難度。同時,在著作權專業方面,著作權人發現其著作權受到侵犯的概率會比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侵權的概率要高,且操作成本也較低。筆者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主觀層面構成要件包括“明知”和“應知”,關于“明知”的認定標準則是著名的“避風港”原則,該原則出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我國現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亦借鑒了“避風港”原則,具體表現為“通知-刪除”規則,即著作權人發現網絡用戶存在侵犯其著作權行為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對侵權內容予以刪除或斷開鏈接。若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不予處理,那么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存在“明知”他人直接侵權。關于“應知”的認定標準則是“紅旗”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前提是,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前“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直接侵權的存在。但是,在無法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明知”或著作權人沒有向其發送通知的情況下,若侵犯著作權的事實顯而易見,就如同紅旗一樣飄揚在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前,那么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能對侵權事實視而不見或以沒有收到著作權人通知而推脫責任。當直接侵權人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產品或服務侵犯著作權的事實像“紅旗”一樣明顯時,可以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應知”。筆者認為著作權間接侵權客觀層面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人實施教唆、幫助、許可或從中獲利的行為。2.有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關于間接侵權的成立是否應以直接侵權行為作為前提,學術界形成兩派意見。一是“獨立說”,該觀點認為間接侵權獨立存在,不應把直接侵權行為發生與否作為間接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前提;二是“從屬說”,該觀點指出,與直接侵權相比,間接侵權起次要作用,所以間接侵權行為發生的前提是存在直接侵權行為。筆者認同“從屬說”,因為我國目前立法將間接侵權人納入共同侵權人范疇,從立法角度看,間接侵權成立應當是以直接侵權行為作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著作權人若將侵權行為訴至法院,直接侵權人和間接侵權人將列為共同被告,若著作權人僅起訴間接侵權人,那么著作權人須有證據證明直接侵權行為確實發生。3.間接侵權行為對直接侵權行為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具體而言,可通過考慮該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之間的關聯度、兩種存在何種因果關系,直接必然、間接必然、直接偶然、間接偶然,進而認定該行為是否屬于間接侵權行為。
(三)按照著作權間接侵權人主觀故意或過失區分責任承擔方式
在侵權責任法中,根據行為人侵權行為對侵權結果所起作用程度的不同,分為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關于在較頻繁發生著作權間接侵權事件的網絡環境中,構成著作權間接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何種形式的責任,學術界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實質上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督促其對可能發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采取積極預防措施,并且由于直接侵權人網絡用戶在實踐中不易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賠償著作權人遭受的損失,而且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立法者也較為認同此觀點。另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補充責任。基于侵權行為類型和作用的不同,直接侵權人導致的損害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的損害可能有所不同。另外從主觀過錯看,行為人之間不具有共同過錯,未對其他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產生影響,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免過于嚴苛,按份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又會面臨難以界定責任份額的難點。綜合以上來看,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補充責任對維護受害者權益更為有利。筆者發現,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人應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現階段大量學者主要是圍繞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討論,但是網絡環境只是比其他場所更容易、更頻繁發生著作權間接侵權現象,網絡服務提供者是較可能成為著作權間接侵權人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著作權間接侵權人。例如,在英國著作權法中,間接侵權已被明確作為“從屬侵權”,包括交易侵權復印件、提供制作侵權復制件工具、提供材料、場所或設備給他人進行侵權表演等。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跳出僅限于網絡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出現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思維局限,統籌各種線上線下可能出現的著作權間接侵權情形,從而建立一套覆蓋面廣泛、全面的有關著作權間接侵權的法律規范。具體到著作權間接侵權人責任承擔方式,筆者認為應根據著作權間接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進行區分。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著作權間接侵權人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或有利于直接侵權人實現侵犯著作權人專有權的損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若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行了教唆、幫助、許可等行為,則該行為人因主觀惡性較大應當就著作權人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著作權間接侵權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導致或有利于發生直接侵權的損害結果,因為疏忽而沒有預知或輕信損害結果不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相較于故意間接侵權,過失間接侵權主觀惡性較小,情節較輕,僅需在因過失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五、結語
著作權間接侵權是一種與直接侵犯著作權相對而言的違法行為,關于著作權間接侵權問題的探討和規定,目前我國學界和現有法律規定局限于較容易發生著作權間接侵權的網絡環境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用現行零散的、為數不多的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條文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一般規定應對線上線下復雜多樣的著作權間接侵權問題,稍顯力不從心。從更全面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防范著作權間接侵權現象頻發、平衡各方及公共利益、促進社會經濟文化事業蓬勃發展的角度看,我國亟需建立一套全面的著作權間接侵權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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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盼盼 單位:甘肅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