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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數字網絡時代具有自身特點,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挑戰,諸如著作作品得以借助數字網絡技術加速傳播,著作權容易受到侵害,難以進行認定與懲處等。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主要規范,對于侵犯個人信息權、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行為應該給予嚴厲懲治。刑法適用過程中,應該結合數字網絡時代的特征,提升刑法保護著作權的力度與效果,讓刑法不斷適應數字網絡時代中著作權保護的需要。
關鍵詞數字網絡著作權刑法適用
0引言
數字網絡技術不斷發展,已經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對于著作權而言,數字網絡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借助于數字網絡技術,普通大眾能夠提升創造的可能性,尤其是人工智能與大數據讓人們的創造更加便捷與高效,產生越來越多著作權保護的需要;另一方面,數字網絡技術帶來了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等技術,使得原本制定的法律規范難以適應網絡時代的變化,使得法律適用變得復雜。對于刑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與“謙抑性”原則,會導致刑法在保護著作權的過程中,難以有效應對數字網絡技術帶來的變革。例如,網絡直播平臺中,侵犯他人原創性視頻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自媒體或公眾號等平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等,當數額巨大、達到刑法規范的程度,便需要適用刑法。然而現實中刑法適用存在諸多困境。因此,數字網絡時代中著作權的刑法適用成為一項值得研究的課題。
1.1刑法滯后性使得刑法難以有效適應數字網絡時代下著作權保護
數字網絡技術發展迅速,給著作權保護帶來新變化。著作權的數字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具有獨創性的數據開發成果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借助于網絡科技,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擴散,使得著作權一旦受到侵害便難以停止或者挽回損失。利用數字網絡技術,使得創作過程多在網絡條件下進行,通過數字網絡技術保存與傳播。與此同時,黑客等利用網絡技術侵入他人電腦或者數據庫,竊取信息或者電子著作權的可能性加大。由于數字網絡技術具有隱蔽性與開放性,一旦著作權被侵犯,難以進行收集證據、準確認定,也給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帶來難度。
1.2網絡著作權犯罪行為的認定缺乏明確性與具體性
刑法在規制著作權犯罪行為中,具有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規范的獨特之處。相較之下,刑法更加嚴厲,懲罰的手段包括人身刑與財產刑,給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威懾力。所以,有效利用刑法手段保護數字網絡下的著作權,是促進著作權健康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由于我國刑法缺乏明確認定著作權犯罪的程序,尤其是在數字網絡背景下的刑法認定,缺乏具體性,影響其操作性。所以,很多數字網絡中的著作權犯罪行為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懲治。數字網絡時代中的著作權該如何認定,如何進行定罪量刑,與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犯罪不盡相同,在缺乏明確與具體認定程序的情況下,讓一部分著作權犯罪分子逃脫刑法制裁。
2數字網絡時代下我國著作權刑法適用的完善
2.1完善刑法規范以適應數字網絡時代中的著作權保護
數字網絡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必須提升刑法與網絡技術的結合,及時完善刑法條文,針對數字網絡時代的具體特征,完善立法、執法與司法,使刑法更好地保護著作權。加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提升刑法在數字網絡時代中的適用性,提升其對網絡著作權、信息傳播權等著作權內容的保護。在具體的適用環節中,還需要增強偵查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數字網絡技術的了解,以便更好地提升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在我國存在互聯網法院與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進入數字網絡時代又具有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特點,通過加強互聯網法院與知識產權法律的交流與互動,提升刑法適用效果。
2.2明確數字網絡時代下著作權犯罪的認定程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我國刑法對于數字網絡時代下的著作權保護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尤其是在著作權犯罪行為的認定上,難以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認定犯罪,從而使得諸多利用數字網絡技術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無法得到刑法規制。為此,有必要細化著作權犯罪行為的認定程序,明確證據的收集、質證、證明力、證據認定與量刑等。刑法適用的程序應緊密聯系數字網絡時代中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特征,明確刑法適用程序,讓每一起著作權犯罪行為受到刑法懲治,不讓犯罪分子利用網絡逃脫罪責、逍遙法外。
2.3促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著作權刑法適用
結合數字網絡時代的基本特征,加強對著作權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制,離不開相應的司法審判環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數字網絡時代中的著作權刑法適用提出新要求,每一起司法案件都應圍繞審判環節進行。所以,針對數字網絡時代中著作權刑法適用的困境,也應該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基本原則。通過提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加強其認定數字網絡時代著作權犯罪行為的法律技能。“徒法不足以自行”,通過提升司法人員的專業性,加快互聯網中刑法適用思維的改進,為數字網絡中著作權的刑法適用提供司法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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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穎 單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