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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在“十三五”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背景下,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信息技術規避監管的法規、措施逐步出臺。有學者指出,避風港規則正為這些法規、措施取代,在實務中存在失靈的可能性。因此,針對提供鏈接、搜索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結合法院判決實例分析影響避風港規則適用的因素,從而揭示法院在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傳播積極性及其著作權保護義務時的取舍。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避風港規則
1避風港規則及其重要性
《“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明確指出應加強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嚴格實行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高效運用,通過更為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促進知識產權創新與文化繁榮。網絡服務提供者,特別是提供網絡搜索引擎的服務、網絡自動接入的服務、網絡自動存儲的服務以及網絡信息存儲服務的提供者,在互聯網這個大時代背景下,著作權侵權與保護責任是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中最為關鍵的法律規制之一便是一九九八年的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以下簡稱“DMCA”)中首創的避風港規則。避風港規則之所以重要是由于,一方面不能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附加過度的義務,不然這將不利于信息的傳播,不利于廣大公眾更為自由地獲取他們所需的信息;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以避風港規則為擋箭牌,損害著作權人的知識產權權利,損害創作者的利益。目前,有學者所指出避風港規則在實踐中逐漸被各種執法措施或替代性的責任規則所架空。本文將結合網絡自動接入服務、網絡自動存儲服務與網絡信息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遭遇的避風港規則失靈的案例,分析其失靈的原因,以及法院在適用避風港規則中對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信息傳播做出的平衡與取舍。
2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在避風港規則下的責任豁免與承擔
2.1網絡技術服務者的范圍
避風港規則是當版權侵權糾紛發生之后,法律規定允許部分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無須承擔損害賠償之責任的責任豁免規則,該規則也已成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在訴訟中最為主要的抗辯理由。我國也已在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中確立了避風港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活動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界定在立法上的并沒有直接支撐,依照在網絡活動中“大概的技術純度”為標準進行分類,可以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分為技術服務提供商和內容服務提供者。前者是對作品信息的內容進行復制、編輯以及選擇,通過網絡向他人傳播、提供這些相關作品的信息,并將相關作品的信息作為最終自己的產品進行盈利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如各類搜索引擎等網站;后者是為各類開放性的提供信息傳播中間服務或者提供接入服務以及硬件設備等其他中間服務的網絡主體,例如新浪網。一般,避風港規則的適用對象是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如果只是單純提供搜索與鏈接服務的行為并不屬于直接的侵權行為,那么怎么判斷從事搜索、鏈接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應當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呢?主要的判斷標準就是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存在明知或者應知的主觀狀態。文本將側重于結合法院判決實例對鏈接、搜索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進行分析。
2.2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對于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的,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表演、作品以及錄音錄像制品等自動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若其未主動改變傳輸對象,僅向指定的接收方提供相關傳輸對象,并采取措施防止指定接受方外的他人獲得該相關傳輸對象,則該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一些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會自動儲存前述內容并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此外,一些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還會通過信息網絡為其服務對象提供前述的儲存空間,《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也有類似于關于提供網絡自動傳輸服務和接入服務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的規定。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于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設置了豁免責任的情形,并規定在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相關通知書后,只要能夠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內容的相關鏈接,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不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情形往往出現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侵權發生的情況下,然而,目前立法中尚未對明知或應知的情形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需要通過對法院判例進行分析。
3法院判例的分析
3.1對于自動接入的認定:網頁應發生跳轉
如前所述,若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只是單純提供搜索與鏈接服務的行為,并不屬于直接的侵權行為,因此本文將先對搜索、鏈接服務的司法認定進行分析。在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百贊公司雖辯稱涉案音頻文件并非存儲于其服務器,其僅提供相關鏈接,因此不構成侵權,但百贊公司也確認小程序用戶點擊播放按鈕時,網頁并未發生跳轉,瀏覽者在其小程序頁面即可完成作品收聽,因此,法院判定百贊公司提供的信息網絡服務不屬于自動接入服務。此外,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由于一搜網(yisou.com)系被告經營所有,雖然被告主張一搜網是搜索引擎,僅為涉案作品提供深度鏈接的辯稱,但一方面被告未提交證據有效證明其主張;另一方面在一搜網小說搜索框內輸入涉案作品名稱即可搜索到與原告相同的涉案作品及相關章節名稱,并可點擊閱讀相應文字內容,期間均未出現網址的變化,不屬于自動接入。因此,應當認定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實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在未經原告許可、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其行為已構成侵權。
3.2對于明知或應知的認定
如果對內容進行編輯,則屬于明知或應知侵權的情形在尚友部落(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可見,尚友公司提供網絡論壇平臺,其注冊用戶以論壇發帖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了涉案七本圖書的下載服務,尚友公司對該帖文進行了編輯并添加廣告,在未有證據證明其取得相關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其注冊用戶行為侵犯了人大出版社就涉案七本圖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至于尚友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由于尚友公司對涉案帖子進行過編輯并添加了廣告,尚友公司能夠合理認識到涉案作品存在其網站并進行傳播,不能以避風港規則進行抗辯。尚友公司作為專業留學考試網站的經營者,對于其編輯、添加廣告的帖子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當知曉涉案圖書有特定的權利人且其一般不會免費在論壇中提供下載,但在此情況下,尚友公司未及時作出處理,放任涉案帖子在其論壇中傳播,并在其中一個帖子中加入宣傳廣告,損害了人大出版社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侵權責任。類似的,在花季文化公司訴閱言科技公司一案中,原告用戶在域名為xs8.cn的網站上,也即被告閱言科技公司經營的域名網站上,搜索包括涉該案作品在內的數百部作品名稱后,發現的均是對應作品的唯一搜索結果,并且,被告還為涉該案作品設置了相關簡介、閱讀指數、封面、男女主角等相關推薦信息,法院就此認定被告應當知道該被鏈接網站的侵權行為。然而,被告卻以權利人通知不合格為由拒絕進行斷鏈,主觀上存在過錯,在應當而且有能力注意到被鏈接網站及被鏈接內容存在侵權的情況下,被告卻采取放任該鏈接持續的態度,在客觀上就是幫助被鏈接網站實施了侵害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幫助侵權行為成立,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而不適用避風港規則。從上述可見,避風港規則的失靈并非是司法實踐中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施加了過度責任要求的結果,而往往是法院根據以下四點來綜合考量的: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得服務的方式、性質以及其引發侵權可能性的大小;二是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的應當性;三是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四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上是否主動對表演、作品以及錄像錄音制品進行了編輯、選擇、修改以及推薦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并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屬于搜索或鏈接服務的模式,并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的發生但放任,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不適用避風港規則,是法院在促進信息傳播和保護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做出的平衡。但是目前立法中尚未對明知或應知進行規定,應當在完善知識產權立法的進程中對此加以進一步明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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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慧芳 單位:上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