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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xiàn)實中,關于網絡侵權的法律法規(guī)還存在不足之處,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復雜多樣,不能應對各種網絡侵權案件。傳統(tǒng)的幫助侵權和共同侵權行為理論已不足以支持當下的司法裁判需求。本文的研究主題為對網絡平臺深度鏈接侵犯著作權的責任進行認定的現(xiàn)狀及問題,借鑒英美法系版權法上的主要具體形態(tài),厘清深度鏈接行為中,網絡平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補充責任這三種具體形態(tài),并闡述區(qū)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關鍵詞:網絡平臺;間接侵權;責任形態(tài)
平臺深層鏈接著作權侵權責任性質認定的復雜性表現(xiàn)為:第一,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的侵權追責難。司法實踐中,網絡用戶實名制尚未推行,侵權主體難以確定的現(xiàn)狀給起訴人維權造成障礙。網絡平臺設置深層鏈接的行為,常由于提供了以直接下載為內容的服務,被誤認為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網絡平臺亦因此被權利人起訴。然而在難以獲得涉及侵權內容傳播的網絡用戶真實信息和IP地址的情況下,權利人往往以網絡平臺提供了搜索、鏈接的服務構成對享有著作權內容的傳播為由,要求其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這實際上是對網絡平臺的苛責。第二,深層鏈接的中介性。深度鏈接(deeplink-ing),在業(yè)界被稱為“跳轉”,是指從設鏈網站頁面繞過被鏈網站主頁(homepage)直接鏈接到目標網頁的一種方式。深度鏈接行為侵權客觀上表現(xiàn)為被鏈接網站上傳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權,網絡平臺作為提供鏈接服務的中介平臺,需要在有過錯的前提下承擔責任。根據(jù)“服務器標準”①,不論網絡平臺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其合法的鏈接行為不會構成對信息的直接“傳播”,因此承擔的是間接侵權責任。第三,國內立法對深層鏈接行為的間接侵權責任立法規(guī)制不完善。我國僅僅通過共同侵權行為下的幫助侵權來規(guī)制各種形態(tài)的間接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四條確立了互聯(lián)網平臺服務提供者在明確地知道以及有能力判斷出用戶行為侵犯了他人著作權時而未采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則可視為共同侵權,并負有連帶責任?!兑?guī)定》雖然引入了間接侵權理論,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jù),但是]在實踐中,它們仍然不足以解決網絡平臺設置深度鏈接而侵犯著作權時候責任認定的相關問題。
二、平臺深層鏈接間接侵犯著作權侵權責任的主流觀點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
網絡平臺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承擔的具體責任形態(tài)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的行為涉及侵權而置之不理將被視為具有侵權的間接故意,從而構成共同侵權。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含義為:多名責任人由于各自互不相同的原因而對于同個被侵權者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某一個責任人承擔了責任之后有權繼續(xù)追償終局責任人的全部責任②。
(二)替代責任
美國著作權法案中并未規(guī)定相關主體會因為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承擔間接侵權責任。但是第一百零六條給予了著作權人授權他人排他地行使其著作權的權利,進而確立相關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如替代侵權責任、助侵權責任和引誘侵權責任。替代責任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具有監(jiān)督及制止直接侵權行為的責任和能力的情況下,從用戶的侵權行為中獲取了經濟利益,由此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網絡平臺承擔替代責任需要具備兩點要素:獲得了直接的經濟利益和具備控制侵權的權利和能力。
(三)補充責任
間接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還有補充責任,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相關聯(lián)的過錯。第二,加害人對全部的賠償責任承擔不能。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和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責任對比,上述兩種行為與網絡侵權行為都是因為間接侵權人的不作為從而縱容了加害者的加害行為,并最終達到侵權的結果。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是主行為,但間接侵權人的從行為并非主行為的必要條件。③
三、區(qū)分模式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在責任形態(tài)的構成上,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和補充責任表現(xiàn)為不同的侵權行為,因而在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也不同。在網絡侵權訴訟中,網絡服務提供者與被鏈方鮮少被列為共同被告,而是由網絡平臺作為被起訴間接侵犯著作權的對象。因此網絡平臺深度鏈接行為的間接侵權責任需要借鑒英美法系間接侵權責任下的具體形態(tài)來彌補,這也是借鑒其侵權責任具體形態(tài)的必要性。替代責任和相應的補充責任能夠彌補不真正連帶責任。社會價值上,傳統(tǒng)共同侵權理論的具體責任形態(tài)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但是,在網絡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下,不真正連帶責任也面臨它不可調節(jié)的困境。④過去被侵權人是人們眼中的弱勢群體,如今網絡平臺采用一般形式設置深度鏈接,因為設鏈信息涉及侵犯著作權走而上著作權間接侵權人的地位。著作權人以網絡平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網絡平臺以間接侵權人的身份賠償著作權人巨額損失,這樣的裁判結果難免有失公平。技術創(chuàng)新帶來社會福利的同時,要把握著作權人與網絡平臺間的利益平衡。為從源頭上控制住深度鏈接行為侵權問題,就有必要用更精確的衡量工具來將具體的侵權責任細化、拆分,厘清其中的法律關系。
四、結語
上述對網絡平臺的責任承擔方式的探討內容,也體現(xiàn)了網絡產業(yè)的特點、網絡平臺維護自身利益的措施、國家立法時綜合考慮到網絡特點及公民權利之后的權衡決策。學界對于網絡平臺侵權相關法律界定的研究普遍認為,我國網絡產業(yè)目前仍然屬于起步階段,規(guī)模與影響力較大的網絡平臺寥寥可數(shù),且其運作中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之處。因此立法者在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我國在進行立法移植時,雖然有一些偏差存在,但通過在理論層面上予以厘清及進行恰當?shù)乃痉ń忉?,也能在實際運用中取得較為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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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自然 單位:北京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