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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進入21世紀,我國法制健全速度不斷加快,人們的權益受保護的程度也越來越高,而著作權法是保障著作人權益的主要法律,該法除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更重要的是能夠起到對個人的激勵作用,推動社會文化的進步和發(fā)展。對于非法侵害著作人身權以及著作財產權等著作人所享有的權利的行為都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本文對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責任做出些許分析,以供參考。
關鍵詞:著作權;民事責任探究
一、著作權法概述
1709年英國《安妮法案》是世界上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在此法制定之前,出于限制人們言論自由和維護出版商利益等多方面的考慮,像核查和出版壟斷這類制度的存在使得著作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爸鳈唷币彩鞘状卧凇栋材莘ò浮分斜惶岢?,被定義為給予作者在一定時間內出版發(fā)行的權利。當其被明確提出后,著作權也在美國憲法中得到完善,明確寫道“給予發(fā)明家和其他創(chuàng)作者排他的權利,以推動科學和其他藝術文化的進一步發(fā)展?!边@一內容在美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后,各國也紛紛效仿,在一定范疇內對法律進行了修訂。著作權法的確立進一步推動了人類社會文明的實現(xiàn)。其根本在于著作權法中恰當的規(guī)定和限制了著作人的權力,有效避免了濫用權力的行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其具體體現(xiàn)在:著作權人的權利會受到保護時間、法定許可的限制。著作權法最本質的保障措施是對著作權人及其作品給予相應的保護。總而言之,通過實現(xiàn)對創(chuàng)作者、創(chuàng)作者繼承人、創(chuàng)作者其作品的保護及其相互的平衡來實現(xiàn)推動社會文明的進一步成熟和發(fā)展。這也是著作權法的最終目的。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一)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內
緊跟著時代的步伐,著作權法也逐漸涉及保護到關于智力勞動等多個方面,它保護各種智力勞動產物及成果。為了更好地適應未來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新型傳播方式,同時能夠包含不同種類的創(chuàng)作作品,各個國家都采用結合概括性和列舉式兩種規(guī)定的方法,使得著作權法能夠靈活的運用到每個案件中。
(二)著作權法所明文規(guī)定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著作權在不斷擴大保護的客體的同時,其權利形式和種類也在隨之增加,著作權除了保護著作權人的人身價值之外,也會對其經濟收益進行合法保護。雖然有些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的具體內容,一旦出現(xiàn)違反契約、誹謗等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也會根據習慣的法律條文來處理,絕不會置之不理。
(三)被侵害人具備著作權
原告首先要在能證明自己擁有著作權的前提下,才能對侵權人提出侵害著作權的訴訟。以我國為例,用“創(chuàng)作”來等同于著作權的獲取,也就是說,一旦作者創(chuàng)作完成就享有作品的著作權,然而在訴訟過程中,著作權的存在仍然需要原告來證明。著作權的存在本應屬于客體和權利的保障之外,且還應當證明作品的真實性、原創(chuàng)性。(四)受害人需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某些客觀行為相對容易能判斷出來是否屬于侵害行為,像展覽、復制、發(fā)行等行為。而對于概念性的“抄襲”,卻很難證明,因“觀念”、想法等不受保護,必須確定這些抽象的形式的表現(xiàn)行為。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對于“抄襲、復制”行為而言,因每個人的觀念不同,而抄襲又不能被界定為一字不易的相同,因此判斷起來也就沒有缺乏客觀的標準,難免摻雜主觀判斷。
三、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責任形式
(一)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在某種意義上說著作權是絕對權,因其具有準物權的基本特征,因而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fā)生時,不但可以按照規(guī)定請求賠償或者要求其恢復原狀,還具有請求排除侵害和侵害防止的權利。原則上講,作者本人為著作權的受害者,在著作權的權利包括很多種,其中一部分可以轉讓給他人,也就是說,在受讓的部分中受讓人可以行使權利,對于發(fā)行人使用別名或者佚名的作品,可以在出于保護作者目的使用自己的名字,為請求排除侵害、侵害防止以及要求恢復名譽和侵害著作人身權等救濟行為。行使侵害防止請求權,以存在侵害的危險為條件,這是因為侵害請求權是一個相對來說不確定的概念。如果過度擴張,很有可能會造成權利的濫用,所以,應當具有更加嚴密的解釋。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同其他權利一樣不僅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在其遭受侵害時也有權請求賠償。需要強調的是這一賠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進行彌補為主,而不是懲戒。將作品恢復原樣才是彌補受侵害人的關鍵,金錢賠償是彌補損失的例外。原創(chuàng)性是著作權的重點保護內容,受到侵害時,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很小,因此金錢賠償也是通常借助的一種手段。但是對于“原創(chuàng)性”這一概念的抽象性,使得如何將其與實際的金錢價值等同是著作權賠償案例中難以解決的問題。
四、結語
著作權法確立是著眼于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推動社會文明發(fā)展是其根本目的,最終實現(xiàn)社會文化的進步。重要的是罰則的運用,它決定著作權的實現(xiàn)與否,同時使侵權者有所畏懼。著作權法的核心就是合理運用罰則。著作權的民事賠償,是保障權利人的重要體現(xiàn),因此,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賠償應當公平公正,突破傳統(tǒng)侵權理論。在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難以商榷時,最終的決定權應由法院裁決才能獲得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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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修夢影 單位:大連醫(yī)科大學中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