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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筆者以湖南桑植民歌為例,從其所承載的民俗內涵和所具有的獨特性出發,結合調研時了解到的保護現狀,分析其存在的問題,探討桑植民歌著作權保護,希望以此為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提供借鑒。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桑植民歌;著作權保護
一、湖南桑植民歌簡介
桑植民歌是桑植境內所有民歌種類的總稱,是湖南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起源于原始農耕時期的生產勞動,廣泛地流傳于土家族。桑植品種繁多,內容極為豐富,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2006年5月20日,桑植民歌經國務院批準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桑植縣隸屬于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植民歌已成為桑植縣的代名詞,桑植縣更是被稱為“中國民歌之鄉”,幾乎每個人都會哼唱幾句。桑植民歌據記載有兩千多年歷史,當地的神話故事、傳說、民間趣事數不勝數,民歌類型各式各樣,是桑植各民族人民表達心中情感的藝術結晶,已經成為中國民歌寶庫中的經典。作為我國特色的民俗文化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部分,湖南桑植民歌的發展和保護狀況如何?是否可以運用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進行保護?接下來筆者將進行簡單的論述。
二、湖南桑植民歌的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一)湖南桑植民歌的保護現狀
傳承湖南桑植民歌的主要形式有三種,分別是:家族傳承、群體性的歌唱活動、桑植民歌節、傳習基地和傳習班及文藝匯演。家族傳承是指在一個家庭范圍內,長輩作為名額的傳授者,幼輩作為被傳授者,使得桑植民歌通過長輩傳給晚輩的方式進行傳承,此種傳播途徑是桑植民歌進行傳唱的主要途徑。桑植縣地處比較偏僻,地理位置封閉,交通不便利,經濟發展也不發達,生活方式主要是自給自足,業余生活活動也受到很大的限制,這就使得桑植民歌成為桑植人民的主要娛樂活動,生活中的一部分,老老少少都在桑植民歌的陪伴下生活,人民往往是在無意識當中對桑植民歌進行學唱。群體性的歌唱活動主要包括對歌和民俗活動兩種重要方式?!皩Ω琛笔窃缙谏V裁窀柙谌后w中傳唱的主要形式之一,而這種形式又常見于山歌之中,多采用一問一答式。桑植縣地理位置封閉,交通不便利,對外界進行溝通交流的機會很比較少,但是由于桑植人民對桑植民歌的重視,使得每逢重大傳統節目,桑植民歌成為必須表演的節目之一。每年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是民間活動最熱鬧的時間段,在此期間也少不了桑植民歌的身影。為了進一步保護好、宣傳好、傳承好桑植民歌,桑植縣專門建立了民歌廣場,并于每年定期舉行桑植民歌節。在中央及地方財政的支持下,將“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作為桑植縣特色音樂文化的主要學習場所。桑植縣保護桑植民歌的工作人員不僅將民歌編入檔案,也大大完善傳承人的保護方式。傳承人不僅享有一定權利,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設立起傳承人的考核制度及鄉鎮文化站,定期舉辦桑植民歌活動,讓更多的桑植人民進行系統深入的學習。
(二)湖南桑植民歌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保護力量未凝聚在一起
湖南桑植民歌的保護力量可以分為官方和非官方兩種類型。官方主要是以政府為代表,重在通過基地、文化站等方式來宣傳桑植民歌,呼吁人們積極學習桑植民歌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非官方主要是以個人為代表,重在通過口口相傳、一輩傳一輩的形式來宣傳傳承桑植民歌。兩者的工作重心不一,雖然有時候兩個主體也會有交叉合作,但更多的是兩個主體的工作是分離的,還沒有形成匯聚在一起。將官方力量和非官方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一股力量,將桑植民歌進行繼承、創新、傳承、弘揚。
2.市場推廣落后
自從湖南桑植民歌成為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遺產后,桑植民歌的價值大大被肯定,但在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桑植民歌的價值并沒有被合理的開發利用,在市場經濟中還缺乏一些競爭力。繼承人的范圍小,桑植民歌的輻射范圍也狹小,桑植民歌的表演主要集中在張家界市,其他地區省市范圍內很少發現。想讓桑植民歌走出張家界,走出湖南,走向世界,讓越來越多的中國人甚至外國人了解學習熱愛桑植民歌,創造更大的經濟和文化收益,宣傳推廣工作仍需要進一步提升,市場的輻射范圍也需要進一步的擴大。
3.繼承人后備力量不足
如今,桑植民歌被搬上正式的舞臺,無論是對臺前幕后,還是表演者要求,都有著嚴格的標準,情景重現成為了舞臺表演時對演員的必然要求,表演標準專業性大大提升,但是表演的即興性卻減弱。年輕人大部分都愿意去大城市打拼,愿意留在家鄉耐心學習、繼續傳承桑植民歌的人數大大減少,致使繼承人后備力量不足成為現階段傳承桑植民歌所面臨的最大困境。
三、桑植民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分析
民間文學作品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條件、現狀、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較大的差距。民間文學作品的主體與客體的特殊性必然會產生理論的挑戰。關于如何確定作者不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否應當賦予民間文學作品永久期限的保護等問題都會沖擊一般作品版權保護體系。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權利行使等方面規定過于寬泛,可操作性不強,存在很大商榷空間。
(一)激勵理論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激勵理論肇始于邊沁、穆勒等人的功利主義思想,認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主旨在于激勵作者,并依此促進創新,以實現社會最大的“幸福”。有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激勵理論似乎格格不入,其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需要繼承傳統而非創新,即便有創新也應當建立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其二,它沒有明確的“作者”,缺乏激勵的對象,難以發揮實際效果。
(二)自然權利理論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付出會有回報,回報屬于付出,這是自然定律,也是著作權正當性的哲學基礎之一,即自然權利理論或者說勞動論。它發軔于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約翰洛克的財產權勞動論,認為著作權屬于付出智力努力的作者,并且這種努力要達到獨創性的高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付出是由集體智慧所凝結,需要設計合理的制度保證利益歸屬于特定民族、種群。
(三)經濟效益理論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經濟效益理論是知識產權的法經濟學分析,遵循邊際效用原理,認為產出作品需要投資,利潤彌補成本使得投資自發的進行。投資分為創作能力培養的成本、創作活動進行的成本及作品傳播、應用成本,當生產函數與成本曲線相交時成本最小,產量最多,效益最大。民間文學作品屬于集體所有,理論上不能授予個體專有使用權,那么市場主體的應用、傳播行為就很容易被“搭便車”,成本難以收回,進而抑制投資的動機。這就要求政府在公法層面發揮積極作用,以政策扶持,減少交易成本等方式促進投資,緩解市場失靈。
(四)利益平衡理論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知識產權客體本身就具有兩種屬性,即私有性質和公共性質,所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問題與其說是兩種保護理念的差異,毋寧說是知識產權法內部利益均衡問題的另一種構造。只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領域中公眾利益的內涵更加豐富,所劃定的利益均衡點較一般作品有所不同。著作權法包含了在激勵作者創作和思想不受限制地傳播的社會利益之間平衡的思想??v觀知識產權發展史,著作權人的權利在不斷發展,公眾的信息自由也在不斷擴張,只有利益得到均衡,各方利益才能得到長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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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夢瑤 單位:湖南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