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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國內綜藝節目呈井噴之勢,越來越多的綜藝節目不斷涌入大眾視線,在令人眼花繚亂的同時我們發現,綜藝節目的同質化現象日益嚴重。值得一提的是,綜藝節目之間對節目模式的模仿對于跟風的制作方而言幾乎沒有創意成本,但卻給原電視綜藝節目模式的作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極大地打擊了原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實踐中發生的此類訴訟大多也不了了之,長此以往,將十分不利于我國電視文化產業的多元化發展。因此,有關綜藝節目模式的法律保護問題日益引發社會關注。綜藝節目模式被肆意模仿而難以維權的原因究竟何在?這種模式創意能否受到法律保護?綜藝節目的抄襲或侵權問題又該如何界定?綜藝節目的創意應當如何保護?面對這些目前仍具爭議性的問題,本文將試圖一一作出解答。
關鍵詞:節目模式;版權保護;保護途徑
綜藝節目抄襲之風盛行,主要表現為對綜藝節目模式的模仿,各大衛視為了打造出家喻戶曉的綜藝節目,不惜重金從國外引進受歡迎的節目模式,在綜藝節目“引進來”的時代,浙江衛視自主原創的綜藝節目《我就是演員》率先打破“引進來”的“行業慣例”,與美國IOI(IsorIsn'tEntertainment)公司簽署《我就是演員》原創節目模式銷售協議,成為國內首檔“走出去”的綜藝節目,這也為我國綜藝節目市場的繁榮發展帶來了希望。為了更好得規范與促進我國電視娛樂產業的發展,更好得帶動與刺激綜藝節目的原創氛圍,必須對目前存在的抄襲與模仿行為有所規制,對綜藝節目模式進行相應的保護。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綜藝節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存在明顯分歧,實務界大多數觀點認為綜藝節目模式在思想與表達的二分機制下,應將其認定為不受保護的思想。而在學理上,不同學者對于綜藝節目這一客體能否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展開了一系列思想與表達的二分過程,并從不同角度探討了綜藝節目模式的法律保護路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而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通說認為,包括綜藝節目在內的電視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范疇,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因此節目模式不能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①有學者提出我國目前對于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可以看作是一種間接的綜合保護模式,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各司其職,商標法保護節目的名稱、標志等,專利法保護節目所使用的特定技術等,著作權法保護節目的劇本,在這三者均未做出明確規定時,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兜底保護。②但是這種保護模式尚存在很大缺陷,將綜藝節目中可以構成作品的音樂或舞美設計等單獨的元素進行獨立保護解決不了綜藝節目大幅模仿亂象的燃眉之急,節目制作者在模仿時必然會規避明顯的侵權行為,這就意味著僅對綜藝節目中的單個元素進行保護難以從根源上遏制對綜藝節目模式的模仿甚至是完整的抄襲。同時,對于有理論指出的將綜藝節目整體作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來加以保護,對于實際維權來說并沒有多少助益。大多數綜藝節目的抄襲只是對節目模式的抄襲,單純對創意的模仿不能被認定為侵權,而在將綜藝節目作為一個完整的作品進行比對時,則更加難以得出侵權的結論。原因就在于: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二、綜藝節目模式保護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分析
一檔成功綜藝節目的背后所帶來的,不僅是高收視率、高利潤,還是電視臺樹立自己的標桿形象的最好方式,綜藝節目領域的版權交易如火如荼,伴隨著的許可費也逐年水漲船高,綜藝節目的跨國交易逐年增加,全球節目模式產業每年的產值已達50億美元甚至更高。可見綜藝節目模式本身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然而當前世界各國幾乎都沒有對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做出明文規定,若不加以規制,長此以往,必將導致該領域侵權現象進一步肆虐。綜藝節目模式保護的必要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在于規范綜藝節目領域的市場秩序。綜藝節目模式貿易愈繁榮,背后愈加存在數不清的盜版與抄襲,特別是在這方面法律空白的環境下。因為在市場交易中,利潤是人們永恒的追求,模仿行為零成本,卻可以給制作方帶來極大的受益,這樣一來,在高額的“許可費”面前,不少制作方必然會鋌而走險去鉆法律的空子,這方面的判例也往往以敗訴或原告撤訴而告終,勢必增長抄襲者的“威風”。長此以往,自主創新的電視綜藝節目越來越少,將十分不利于我國電視文化產業的多元化發展,進而影響到國家文化軟實力的提升,這將會給行業乃至社會帶來極其惡劣的負面效果。其二在于保障綜藝節目制作者的合法權利。虛弱的著作權保護,會導致抄襲和盜版成風。③當凝聚著作者心血的智力成果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與回報,反而面臨一經面世就遭遇“一石激起千層浪”的處境,大量的同類型綜藝節目應運而生,給原綜藝節目的制作者帶來巨大的損失,原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又從何談起呢?一個優秀的電視節目模式源自作者的創意,進一步完善到舞美設計、角色搭配、規則設計、主持風格、觀眾互動等元素的融合而形成的電視節目模式,如同一個框架。它可以無數次地添加不同的情節形成一個系列節目,基于電視節目模式的商業性具有很強的社會影響力。④如果將綜藝節目模式僅僅定義為思想,必然會導致法律保護的空缺。綜藝節目模式究竟能否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問題的根源依舊在于著作權法中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⑤綜藝節目模式與最終成型的綜藝節目整體相比,很容易讓人得出一個是思想、一個是表達的結論。但幾個成型的綜藝節目之間進行對比,相似之處就在于其綜藝模式的相似性,拿出里面的單個元素進行對比卻很難得出抄襲的結論,如果僅僅以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而任之抄之,文化產業的未來何以保障?當前隨著綜藝產業越來越發達,綜藝節目模式作為最重要的一環也越來越成熟,它已經發展成為相比于單純的創意、構思等更加成熟、清晰的“框架”,甚至從某些方面看來其類似于專利法中的“方法發明”,只要掌握了這個框架,任何制作者都可以制作出一個完整的綜藝節目,所以本文認為從該角度來看,綜藝節目模式與單純的創意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分,其符合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要求,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應當予以保護。
三、綜藝節目模式著作權侵權界定
我國最早提出電視綜藝節目模式保護的是2001年央視的《夢想成真》欄目,該節目制作方曾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權的申請,但被專利局以“尚無先例”為由駁回申請,原創作者面對眾多雷同節目的出現束手無策。之后國家版權局也在對《夢想成真》制作方的個案回復中明確表示拒絕對綜藝節目模式予以版權保護,認為類似于游戲方法、規則、節目形式等創意性的東西屬于思想的范疇,不能進行保護。⑥但是簡單將綜藝節目模式劃分為思想而不予以保護未免太過草率,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界定有必要進行深究。關于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僅進行了簡單的列舉,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根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原則,作為判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核心標準。“接觸加實質性相似”原則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如果能夠認定被告有接觸原告作品的合理機會且原被告作品之間實質相似,就能夠認定存在侵權。基于綜藝節目的自身特征,原告的作品往往已經被廣泛傳播,這時依靠間接證據就能夠證明被告存在接觸原告作品的合理渠道。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是侵權界定中的重點,通常要進行外在測試和內在測試兩個步驟。即外在客觀上對作品進行專業的切割分析及專家證言,內在主觀上可依據普通觀眾的整體感覺進行判斷是否相似。所以綜藝節目是否構成侵權不能單純以著作權不保護思想而一言以蔽之,在文化娛樂產業日益發達的今天,法律也應跟上時代的步伐,及時彌補法律漏洞。
四、綜藝節目模式的具體保護途徑
對于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可以考慮從立法和行政兩個方面進行。行政方面,在相關的法律政策正式出臺前,運用行政法規對當前的文化市場進行宏觀調控,是整頓目前文化環境的必然舉措。從目前來看,國內幾乎所有走紅的綜藝節目都曾陷入抄襲風波,引進版權一直為人們所詬病,缺乏原創、泛娛樂化、追星炒星、收視率造假等是目前國內綜藝節目的通病,廣電總局的行政干預客觀上整頓了綜藝節目市場,但當前的政策要求關注點主要集中在綜藝節目的內容方面,若想要全方位地完善當前的文化市場,提升節目質量,廣電總局的調控手段需要更加細致化、全面化。立法方面,本文認為,綜藝節目模式可以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受到保護。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法律起草,從立法上堅決制止侵權行為,對綜藝節目的制作方予以更大程度的保護,同時進行立法并普法也有助于提升國人的版權意識,培養觀眾自身的客觀辨別能力,形成原創光榮、盜版可恥的社會氛圍。并且,國外已經有判例或直接的立法肯定了綜藝節目的版權保護。1990年英國廣播電視法修訂草案中對電視節目版式進行了定義,并將“紙質模板”和“影像模板”納入保護范疇。荷蘭最高法院認為電視節目版式就是對多個不同元素的具有獨創性的排列組合,這種排列方式應當受到版權保護。巴西法院也在2004年肯定了電視節目模式的版權保護。⑦我國雖然目前尚無這方面的判例,但從世界范圍的趨勢來看,將綜藝節目模式納入版權保護似乎是必然的趨勢。
五、結語
綜藝節目作為文化產業中的重要一環,在我國的文化市場中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綜藝節目模式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創意是電視節目模式的核心價值。浙江衛視《我就是演員》節目模式輸出海外對于當前節目市場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開創了國內原創綜藝節目模式輸出海外的先河,應重點鼓勵綜藝節目原創,著重打擊模仿抄襲成風現象,充分提高綜藝節目制作者的創造積極性,形成創新活躍、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也應加強利用法律的強制力對模仿行為進行懲治,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國內也將誕生繼《我就是演員》之后更多更優秀的原創綜藝節目。
作者:周倩 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