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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知識產權領域,不乏有權利瑕疵糾紛的出現(xiàn),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所能依據的法律卻是寥寥無幾,此時社會需求增長與法律滯后性的沖突日益明顯,這推動著知識產權領域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的立法進程。
關鍵詞:瑕疵擔保;著作權
一、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的概念以及內容
權利瑕疵擔保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內容,是指出賣人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移轉于買受人,或所轉移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產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對于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后果,基本上可以歸納為:解除合同,減少相應價款,賠償損失等方式。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而非約定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責任承擔的輕重與免除,但是若出賣人明知存在瑕疵而在約定中免除責任承擔的,約定無效。
二、對著作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及理由
(一)完善建議
中國對于瑕疵擔保的法律規(guī)定實際操作性不強,或者說是規(guī)定較為含糊不具體。在德國民法典以及臺灣民法典中均有對權利瑕疵擔保中權利的具體解釋,也羅列了瑕疵擔保責任制度承擔法律后果的具體情況。其次,在責任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中,并未說明在有擔保的情況下如何處理,也沒有說明知識產權等以權利作為標的時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最后,在法律責任后果的承擔中,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在何種情況下適用何種法律后果,這使得著作權人在維權時法律依據缺失。知識產權蓬勃發(fā)展,現(xiàn)著作權人多依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權利管理以及維權,但仍有部分作品數量較少的著作權人在自己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人同時從事有關著作權的買賣轉讓交易。知識產權專業(yè)知識的缺乏以及法律依據的缺失,將會為權利人帶來為券商的困難以及交易相對方的危險系數,因此,將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納入《著作權》法之中勢在必行。
(二)將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納入《著作權》立法當中的理由
1.社會背景。文化的發(fā)展對于文化本身的傳承和推陳出新具有重大意義,而在對外交流和國家綜合實力的測評當中,文化代表的不僅僅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智慧積淀,也代表著一個國家發(fā)展創(chuàng)新的軟實力。與此同時,文化的發(fā)展對于社會公眾而言,不僅僅是豐富文化生活,更多是傳達著一種價值觀和文化氛圍,這也決定了知識產權的發(fā)展與保護被鍍上具有時代意義的金箔,適應社會的發(fā)展是對技術的發(fā)展和保護,只有給予知識產權強有力的法律制度后盾,知識產權才會煥發(fā)出強大的生命活力,由此推進社會的整體發(fā)展。2.立法需求。法律規(guī)范著公民的行為,也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法律的滯后性激發(fā)著所有的法律人去思考法律的進步方向。在民法總則中并沒有有關瑕疵擔保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在合同法中對知識產權的瑕疵擔保僅僅是說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來規(guī)范??v觀《合同法》,對于瑕疵擔保權利的有關規(guī)定也是留有一定的模糊地帶,而在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中對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處于空白階段,這就使得法律的規(guī)定出現(xiàn)的“無法可依”。3.司法需求。生活中隨著知識產權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到這一領域,而現(xiàn)實生活中也不乏知識產權權利瑕疵糾紛,此時沒有合適的法律規(guī)定將無法正確的進行司法活動,沒有強有力的保護措施作為后盾,就無法規(guī)制這一不法行為,同時對著作權的保護也將存在法律漏洞,使得著作權人對創(chuàng)作失去信心,對用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失去信心,帶來的將會是知識產權在國內的缺失,更多的著作權人選擇去國外尋求保護,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此時屬于國人的知識財產將會流往國外,勢必影響國內知識文化的進步。4.守法普法需要。對于民事權利,普遍人存在著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思想,而并非所有沒有規(guī)定的行為都是合適的,法律具有滯后性,相比起來刑法上的“三角詐騙問題”,知識產權領域對權利擔保瑕疵的認識更加簡易,在立法改進角度明知違法卻無依據比無法定性更加容易進步。將權利瑕疵擔保寫入知識產權法律,不僅僅是立法的需要,還是普法守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可講,公眾才會對行為的界定與規(guī)制不僅僅停留在道德約束的淺層層面,而法律約束有時會比道德約束更加具有震懾力。
三、總結
法律的制定總是在規(guī)范社會公眾的行為,同時也在社會出現(xiàn)不同的問題無法都得到解釋時不斷地改進。法律的滯后性是社會因素所決定的,但這并不代表法律的約束力會有所下降。通過社會中所出現(xiàn)的新的問題促進法律的進步,從而使法律成為打擊違法者,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后盾。只有在發(fā)現(xiàn)問題,改進不足中不斷進步,才會取得意向中期待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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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江峰.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
作者:安雪芬 單位:華東交通大學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