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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當今的時代中,云計算對于互聯網的發展數字網絡的大數據共享狀態給著作權的保護和動態發展帶來新的挑戰,使著作權的現今狀態更加地受到云計算發展帶來的更大沖擊,使著作權人在這一網絡環境下處于權利侵害案件頻繁發生的現狀。云服務商和使用者在這一數據整合過程中存在的內置問題和給著作權未來的發展帶來的不可避免的隱患都值得我們深度思考和研究。本文從云計算的基礎知識進行了解和總結,對現代社會國內外其發展現狀深度思考,對其著作權在其中的限制和存在的問題及隱患進行分析,從而得出對其著作權發展有效的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云計算;著作權;大數據
一、云計算的定義和運行模式
(一)云計算的定義
云計算是基于互聯網的相關服務的增加,使用和通常涉及通過互聯網來提供動態易擴展且經常是虛擬化的資源。云計算是一種交互式的運行資源。對云計算的定義有很多種說法,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定義為云計算是一種按使用量付費的模式,這種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網絡訪問,進去可配置的計算資源共享池,這些資源能夠被快速提供,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與服務供應商進行很少的交互。
(二)云計算的運行模式
云計算的商業運行模式普遍有三種,為大眾社會所熟知。Iaas(infratructureasaservice)是指云計算中最基礎的商業模式,設備即服務,通常被成為“云設備”,是一種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創建基礎設施并且需要持續地維持運營和建設,從而進行資源租用的一種商業服務模式。Paas(Platformasaservice),平臺即服務,是指云服務的運營商首先提供其自身的云計算資源共享的平臺進行管理和運行,在此基礎上,使用者來有償租用該系統進行使用該系統內所需的資源的一種商業服務模式,通常被稱為“云平臺”。Saas(Softwareasaservice)是云計算中最為成熟且利用率最高的商業服務模式,是指將網絡技術(Web)和面向社會的傳統服務(SOA)相結合,以網絡技術為中心,運營商因而可以減少很多軟件和硬件以及服務器中諸多設備的輸出。用戶可以通過在服務器上按照自身的需求進行搜索所享受其自動化的快速服務。其用戶可以只使用一個設備終端在網絡連接的情況下獲取其中的資源完成所需的服務內容的一項服務模式。
二、云計算時代下著作權發展的背景
在當今的社會網絡環境中,云計算的功能發展逐漸完善,它可以將整體軟件中的資源分類匯集到指定的共享區,共享區中的資源不斷增多,形成一個內置資源極多的資源共享池,能夠將資源進行二次配置和分類,以租借的方式供使用者進行搜索指令和數據連接,而云計算能夠做到一個資源中心的管理作用,以一種巨大的系統來分享日益增長的資源構成一種基礎的架構并進行自動管理,從而更好地服務于使用者。而與此同時,著作權在這云計算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技術漏洞和新的問題,且國內外著作權的法律保護不同,導致整體云計算的技術和內容分享這一大環境內存在無法調節的沖突。
三、云計算時代下著作權研究現狀分析
(一)國際上關于云計算環境中的著作權的研究現狀
1.美國著作權法已經須臾成熟,且美國網絡體系狀態逐漸趨于完善的狀態,目前只有美國將網絡環境中的作品傳播行為進行限制,利用其發行權對其進行規制。通過擴大本國發行權的使用范圍,來對網絡傳播作品進行管理和法律的擴大適用。2.英美等國家對于著作權的研究現狀。歐盟等聯合共同體對于著作權采取其承認“臨時復制”構成復制行為,2001年歐盟通過的“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版權和相關權的指令”中對臨時復制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歐盟還認可了私人復制補償金制度。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最早于1965年認定錄音機制造商應當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補償金制度的確立可以補償著作權利人無法起訴數量巨大的直接侵權人來保護其財產權益的問題。而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度上,補償金制度不應僅僅著重于對其財產利益被侵害后的補償,這僅僅成為一種財產責任承擔的一種懲罰方式,當行為人通過侵權所得的利益遠遠大于侵害賠償的利益,則侵權行為會大大增加,對其著作權人的利益無法起到一種保護作用,且云服務商在技術層面而言提供的是一種數據和資源共享的服務,而更應著重于云計算狀態下作品利用模式的規定和對作品加強保護的事前措施。德國其《著作權法》中要求其所定義的作品應為具有一定創作高度的作品,那就表明,有些自主創作的作品未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無法被著作權法所保護。因而在德國的法律規定下,在云計算的傳播時代,有許多的創作高度較低的作品極易受到資源池中其他使用者的復制和侵權行為,無法將其囊括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且云服務商和使用者對其進行翻譯或頁面的再次加工和設計,這一創作過程,也是一種作品的產生和加工的過程,同樣也會造成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3.國際公約的條文規定及研究現狀。《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享有授權以任何方法或形式復制該作品的專有權。”因而《伯爾尼公約》認為,任何方式的復制(包括臨時復制)都是屬于云計算中著作權的復制權的范圍內。《WTO版權公約》草案第7條規定了“《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一款賦予文學藝術作品作者許可復制其作品的專有權利,應包括許可以任何手段或形式,直接和間接復制其作品,而無論是永久還是臨時復制。除《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1款的規定除外,當臨時復制的唯一目的是使作品可以被感知或該復制具有轉瞬即逝或附帶性質時,對于是否應對復制權進行限制的問題,應由締約國國內法解決。但其條件應該在作者或法律許可的作品使用的過程中的發生。”從WTO的條文中可以明顯看出,《WTO版權公約》認為其“臨時復制”應歸屬于現在社會所定義的復制權的控制和管轄中。
四、著作權法律現狀的缺失狀態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的規定仍屬于不健全的狀態,在云計算的不斷發展態勢下,對其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形式具有許多的限制,從中會衍生出許多新型問題仍需完善和修改。
(一)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予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從我國的這條法條來理解,對于著作權中發行權的限制僅限于法律所規定的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即第一作品)或復制件的行為,而對于著作的出租這一有償利用行為則不歸屬于侵犯著作權中發行權的權利侵犯,這在一定程度中無法保護著作權人自身的發行權,而出租行為被單獨定義為出租權,而發行這一過程中,會伴隨著許多復制件的出現和復制行為的發生,且在云計算的數據整合的大系統里,購買者通過購買著作權人所發行的正版作品,可利用掃描復刻等寄存在電子載體進行二次有償出售和出租,因而出現許多盜版的侵權行為。因此在國內現有的相關法律中,缺失對發行權中的相應權利保護規定。
(二)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權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就將復制行為定義在一定的有形載體的復制行為。而在云計算的大型現代科技時代中,無紙化辦公和無紙化工作已經遍布現代工作中,復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脫離有型物質載體,則會出現許多盜版和臨時復制的行為,使用者將會利用同一設備在不同的服務器中進行臨時復制行為,則未依附于有形的物質載體而進行侵權,造成大量“臨時復制”的問題發生,且我國主流的觀點并不認為臨時復制應屬于復制權管轄和控制的行為,無需引用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等抗辯事由就可以實施而不用受到著作權人的控制。這一法律漏洞造成各大服務器的抄襲和文件丟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三)法律整體規范與社會的道德規范不相同步
因其我國現階段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仍處于缺失和待完善的狀態,因而在云計算這個大系統和環境的運營的過程中,造成的侵權事件沒有法律法規的規制,而這些情況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們現在社會的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和想法,但其實質已經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自身權利,而在法律上卻未承擔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五、云計算環境下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界定其間接侵權和合理使用之間的界限,定義完整的合理使用范圍
當前我國還未對其合理使用做出可以直接適用的具體定義,且云計算這種交互式的網絡傳播方式其內容和類型眾多,很容易造成使用者或者云服務商的不經意的間接侵權行為,也存在著碰撞國家法律的缺失狀態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侵權行為。而在云計算的系統狀態下,使用者和云服務商進行間接侵權和合理使用的方式較為相同,如果云服務商為其使用者提供有償服務,其目的是為了提供合理合法的服務,且過程和形式合法,則不定義為間接侵權。但如若云服務商為其使用者提供服務,其目的是獲取其不正當的利益,且在提供其服務之后存在侵權行為,則可定義為侵權,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人和公共利益相互權衡的一項制度。因此我國立法機構應定義完整的云計算系統的合理使用范圍,防止此類間接侵權的過度發生。
(二)建構數字版權的發展和授權模式,提高數字化的版權保護規制
傳統的著作權授權方式節奏和方式過于單一,在現如今的社會,云計算發展作為第三次技術革命的成果,其內在云服務和內在資源繁多,一對一的授權模式效率極低,且無法解決盜版和臨時復制等新型侵權事件的發生,而云計算作為數據交互式的服務平臺和系統,其需求量巨大,因此必須改變現行的著作權的傳統模式,減少成本,對其云計算相關的集體管理制度進行規制和完善。從紙質的版權的保護制度,逐漸向數字版權的授權進行轉型和完善,使著作權人在互聯網的不斷更替發展中其權利仍能受到保護,且對資源的整合以及共享保護有巨大作用,減少法律風險,并能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大大縮減著作權的運行成本。
(三)加強對云計算管理制度的規制和對云計算產業的監察
云服務商在我國法律并不健全的情況下極易進行二次侵權,市場的過度發展自由導致侵權事件的不斷發生。因而必須政府加強監管來平衡市場的利益,政府的行政和執行管理部門應該對云計算的集體管理制度和部門進行監察和監督,從云服務商的運行模式合法審查,到云服務商的運行內容進行合法審查,同時也對使用者是否屬于合理利用和獲得許可以及強制許可進行深入研究和了解,從中整合出實踐的結果,借鑒適合于我國的國內外先進的經驗,出臺相應的政策引導云計算產業的客觀有利發展,以社會利益優先為原則,堅持社會主義的市場發展道路。
六、結語
如何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云計算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范圍和制度應用的問題,是我們一直研究和想要解決的課題,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斷碰撞結合的時代,我們應以足夠的彈性來包容英美在這一方面所存在的法律優勢,選擇性地吸取英美制度中的制度有效的經驗;以達到對該課題的充分的認識和理解,從而提出實質性的建議,從中為完善我國著作權發展提供想法,為著作權在現代社會的發展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幫助.
作者:蘇晗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