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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的職業道德研究其目的在于保證司法公平,保證審判質量。法官的職業道德研究,既是公民在司法活動中實現公平正義、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保證,也是對法官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審查的配套措施。自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后,本文在此背景之下,以浙江叔侄案為切入點,重點分析冤假錯案產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法官職業道德的建議,為我國法官制度的建設提供參考。
關鍵詞:法官;錯案;職業道德
一、問題的提出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來,我國陸續曝光了一批冤假錯案,每一次冤假錯案的曝光,都牽動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心。冤假錯案不僅讓無辜之人平白承受牢獄之災甚至死刑的處罰,而且讓其他公民感到惴惴不安,對司法機關不信任。下面的文章中將敘述一下浙江叔侄案的案情:受害人王某經他人介紹乘坐當事人張某某和其侄子張某的貨車去杭州。因此,張某某和其侄子張某將受害人王某送到杭州西站。而后,張某某和張某二人卻突然被警方抓捕。“理由為在杭州市西湖區一水溝里發現一具女尸,而該名女尸正是搭乘他們車的女子王某。故公安機關初步認定是當晚開車搭載被害人的張某和張某某所為。而后他們被法院認定為強奸罪,分別被判死緩和15年徒刑。”①但在此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判決結果不能令人信服。諸如,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張某某及其侄子張某奸殺王某,認罪證據不充分,事實不清楚,難以定罪。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問題時,應該堅持無罪推定原則,認定其無罪。同時,在死者指甲里找到的DNA物質經過檢測并確認不是張某某和其侄子張某,審理過程中,張氏叔侄的辯護律師以此為辯護卻被法官排除在外,法官理由竟為理由過于牽強,缺乏排他性證據支持。在案件疑點重重的情況下,法官竟然做出了有罪判決,難以服眾。時隔十年之余再次回首此案件,我們不難發現此案中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楚,理應判處無罪。正如再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說的那樣,“經再審庭審查明,本案中存在從同監犯獲取及印證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等偵查程序和行為不規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審法庭已依法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上述證據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②為何此案件在當時被判處有罪呢?我們應該仔細分析該錯案發生的原因,讓司法真正能夠實現保障人權。
二、法官產生錯案的原因
通過對浙江叔侄案的案件分析,讓我們不得不思考法官錯案形成的原因。綜合分析,由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的冤假錯案的因素仍然很復雜,其中較為突出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權力干預
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權力干預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體現,也是我國法治環境不完備的突出表現。“司法強調公正,公正的靈魂是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權在現代憲政體制下的基石。”③由于我國權力干預司法,致使部分法官在判決案件中考慮了超出法律規定的因素。法官造成冤案、錯案,很多都是源于權利干預。以浙江叔侄案為例,案件發生后,當地群眾人心惶惶,而上級機關就會對這樣影響惡劣的案件成立督查小組,或者甚至會下達限期破案的死命令,這就造成了審理案件時間緊、壓力大,出錯的概率就會增大。
(二)利益驅動
利益驅動是中國司法實踐中法官錯判案件造成冤假錯案的另外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有一些法官為了自己的利益違背法律破壞公平。當我們的法官與相關人有利益上面的勾結時,我們的法官等司法人員就會利用其手中的權利去幫助相關的人士,從而達到了其雙方相互勾結的目的。在社會中發生的一些冤假錯案,有很大一部分的錯案就是由于法官收受了被告人的賄賂,對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由于受到了利益的驅動,部分法官不能潔身自好,貪圖錢財,影響司法的公正審判。
(三)理念誤區
在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中,有很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有關于理念上的誤區主要集中在體制上,是我們的司法人員對刑事訴訟理念上的認識誤區。“例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法律至上、保障人權。這些重要原則體現了當代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理念,也是構建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結構的前提和基礎。其中無罪推定是指的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④疑罪從無又稱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也是無罪推定的一個派生標準。但是,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對于一些原則的適用存在誤區,在個案中得不到合理的應用。
三、完善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制度形成冤假錯案的原因有很多
以上三種相對突出。當這些原因發生時,我們要對這些原因進行更進一步的思考,思考這些困難之后,我們所要思考的更多是如何進行改正這些原因,以浙江叔侄案為例的一系列冤假錯案的發生,將我國的法官責任推向了風口浪尖。從浙江叔侄案的始末折射出對于錯案的避免法官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完善我國的法官職業道德,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入手:
(一)完善法官懲戒制度
我國現行對法官錯案的追究一方面要對一些不稱職的法官進行嚴厲的追究,另一方面也要維護法官的權威和司法的獨立性。我們在完善法官錯案的追究和制裁時,一方面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中對法官在程序和執行上所劃分的范圍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也要將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的重點內容,加強對主審法官的責任制,著重明確辦案法官的地位,提高法官的辦案獨立性,嚴格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對法官所辦的案件實行終生追責制。“錯案追究制懲戒的對象是違反與審判活動有關的禁止性規范的行為,既包括法官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也包括法官違反實體法的行為。法官懲戒制度的對象是違反審判活動有關的禁止性規范的行為,包括法官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也包括法官違反實體法的行為。”⑤
(二)細化錯案的追究范圍
法官錯案追究制度是指認定法官在錯案中的責任大小,并根據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的主觀心理與客觀條件所認定其應該承擔的責任范圍,對法官進行追究。在此項制度中,不是說只要實踐中出現了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和審判程序錯誤,就一定要追究法官的責任。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中,會出現很多種情況,如果法官確實出現了某種貪污受賄,違背了法律的規定進行徇私枉法,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基于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存在偏差,應該根據其自身的法律水平做出基本判斷,若其主觀心理上不是故意希望錯誤的結果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當的給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權。故對于這樣的追究責任,我們應該分為主觀過錯與客觀過錯,以有利于法官的公正判決。
(三)建立錯案追究研討小組
錯案是由法院所判決,因此在追究的時候也應先在法院內部進行調查。每一級法院都應該建立調查小組,若被告人或者其親屬對法院判決有異議的案件進行內部復審,認為案件確實有問題的可報上一級法院進行處理。為了使法官錯判案件的數量降低,減少這一類事情的發生就要從制度改革入手,通過有效的制度建設來減少錯案的發生,這樣的制度建設才有長遠意義和效果。
(四)完善法官審判監督
從浙江叔侄案中反應出的一系列法官審判出現的問題,我們應從以下幾點進行完善,以避免更多的法官錯判案件的發生。1.加強案件質量把關,避免法官錯案發生。“公正優先兼顧效率,不能為了效率過分犧牲公正”⑥,對于一件案件從審理到結案判決之間應該有更多的審核階段。在每個階段,任何執法人員都應該秉持著嚴謹認真的態度,高度負責每一個細節。特別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對已有的證據進行核實,敢于排除非法證據,定案時做到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此外,法官應該形成自己的價值觀。在面對上級領導的決定時,要敢于分析其決定是否合理正確,是否符合案件事實。提高審判監督委員會的監察審核作用,保證正確的判決結果,避免個人理解的偏差。同時法官個人自身也要不斷增強自身的法律素養,做到公正廉潔,奉公守法,真正的為人民服務,不放過一個違法犯罪行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2.完善法官的考核體系法官的考核體系應該改變單純的依靠重審率,改變單純的依靠一個數據。相反應該增強其他考量的因素,例如審判的結果,審判的效率等更多的科學的評定體系。對于因為法律政策的改變等一些非法官個人因素所決定的重審引起當事人不滿意的案件可以予以諒解,不將其納入評定體系之內。同時,上下級法院要加強監督,雙方的工作人員要優勢互補,互相補充。總的來說,對于法官自身,作為一個特殊行業的人群,要有著一種秉公執法和公正審判的態度,不應該受外界的誘惑所困擾,導致更多的問題的出現,而我們的社會也應該更加的關注這一類人群,建立更多的保障機制,為法官提供更多的保障措施。真正的減少冤假錯案,使得每一個司法案件都能夠公平正義。
作者:高國富 單位:北方民族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