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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體罰、有償補課、學術抄襲……這些有違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今后將有明確的處理辦法。2月22日,河南省教育廳正式印發《河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和《河南省實施〈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為規范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劃定紅線。
兩個《細則》中所指的教師涵蓋幼兒園到高中全階段。其中,中小學教師涵蓋我省普通中小學(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幼兒園教師包括公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的教師。
對于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中共黨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此外,因管理不力導致教師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過以上處分的,取消該校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或次年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該校及其主要負責人三年評先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