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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近十幾年來,中學教育科研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教育研究論文的數量和質量都有了明顯的提高,教育科研的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然而,與中學教育科研相關的學術不端現象也層出不窮,主要表現在:
(1)請人論文。一些中學教師教育科研意識淡薄,缺乏較為扎實的教育理論基礎和文字表達功底,但迫于晉升職稱的壓力,請“”論文或直接購買論文。
(2)低水平重復。創新是教育科研的第一生命,每年中學教育科研的課題不少,但真正屬于創新的教育理論和教育實驗的論文不多,有應用價值、能真正轉化和推廣的就更少了。例如,關于課程資源的研究是近幾年來的研究熱點,從中國期刊網上查到的2009年以“課程資源”為主題詞的文章就有356篇,以“中學課程資源”為主題詞的就有220篇,其中不乏優秀的創新之作,但也有不少是在重述別人的觀點,新瓶裝舊水。
(3)抄襲與剽竊。表現為大段落照搬照抄,或者大量引用他人的文章,但不標注出參考文獻。《新聞界》雜志社于2010年6月公布的關于使用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AMLC)的情況,發現有將近10%的文獻文字重合率超過30%。
(4)惡性一稿多投。[2]這與普通意義上的一稿多投不同,具有較強的主觀欺騙性,常見的是論文改動比例較高,但核心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幾乎同時或相繼發表在不同的刊物上。
2.道德調整的局限性
愈演愈烈的教育科研失范現象,極大地損害了學術的純潔性和嚴肅性,打擊了教師從事教育科研的積極性。重塑教育科研規范,促進教育科研健康發展,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傳統觀念認為,學術違規行為是學術界內部的事,屬于道德調整范疇,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道德作為一種自發的、隱性的秩序,很難調整涉及利益分配的社會關系,道德自身較弱的強制性已經不能承擔起干預教育科研失范行為的重任。因此,法律介入教育科研就極為必要了。[3]
二、中學教師了解與教育科研相關法律問題的必要性
以改進教育、教學實踐為指向的教育科研,使得教育科研成為常態,中學教師需要了解與教育科研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和用法。
1.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
法律以明確法律條文的形式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對個人的行為具有指引作用。中學教師只有了解著作權法,才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調整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有效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一些教師并非是要故意抄襲或剽竊,而是不明確正當引用和抄襲之間的界限,對法律后果缺乏正確的認識,了解著作權法設置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對于每個人來說是極其重要的。
2.學會用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具有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和強制作用,也就是說,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中學教師學習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起守法觀念,還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追究他人的違法責任。例如,在出現一稿多投(多登)的情況下,就要弄清楚是作者的責任,還是期刊社違規;[4]如果后被抄襲或剽竊,是否要追究對方責任,如何處理;某些期刊社非法增辦刊物斂財,損害作者利益,如何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買賣課堂筆記行為是否涉嫌侵犯教師作品發表權;教師對自己的教案和課件是否擁有著作權;等等。
3.培養和提高師生的法律意識,凈化教育科研環境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的情感、信念、觀點和思想的總稱,只有具備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科學化、系統化地加深對我國現行法律基本問題的認識,利用法律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中學生是未來社會的主人,培養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學校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教師掌握了與教育科研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通過日常教育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師生在教與學的互動過程中,共同培養和提高法律意識,營造健康的教育科研氛圍。
三、與教育科研相關的法律問題分析
與教師職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教師法、教育法和著作權法等,本文結合中學教師教育科研的實際情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5]為依據,對當前中學教師教育科研過程中主要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1.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中國作家網曾經登載這樣一個案例:中學教師孫某為某出版社出版的叢書提供了一套設計思路,但沒有實際參與該書的撰寫工作。孫某認為該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非創作作品的思路、構思、原則等純主觀性的東西。孫某為叢書提供了設計思路和整體結構,僅僅是該書編寫的參照原則,沒有用一定的表達方式外化成作品,因而該思路和結構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6]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教育科研成果必須是以文字、圖表和符號等具體表現形式表達出來,如果某種教學理論或教學思想只存在于頭腦中,他人無法感知,《著作權法》當然無法給予保護。
2.如何界定引用與抄襲的界限
教育科研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參考和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著作權法規定,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只能“適當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從他人的作品中移植而來的,就算抄襲。但這“適當引用”的具體比例是多少?如何界定?許多中學教師都很茫然。很多期刊社引入了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AMLC)檢測重復與抄襲,該系統按照重復文字的相似比例來劃分是否有抄襲之嫌。但實際情況比較復雜。我們認為,要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來判斷,是故意不標明出處還是無意疏漏,是過度引用還是作品雷同。例如,關于中學化學探究性實驗的教學,不少教師從相似或相同的教學實踐和教育理論的視角進行探索,有可能導致論文出現較高比例的相似表達,這樣就不能簡單以檢測數據來判定是否抄襲,因此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研究成果的歸屬
這是我國首例教案著作權案例:2002年5月30日,重慶某語文教師將自己所在的學校告上法庭,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不退還原告教案的行為,侵犯了教師的著作權。此案一經媒體披露,引發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諸多思考和爭議:教案是否具有知識產權?教案應屬于教師還是學校所有?[7]《著作權法》規定,一般的創作作品歸作者個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并承擔責任,代表單位意志進行創作的著作權才歸單位所有。但實際生活比法律條款復雜得多。中學教師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編寫教案或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教案雖然是教師為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而編寫的,但也融入了教師的個人見解,是教師辛勤勞動和智慧的結晶,教案雖小,仍然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教師獨創性的腦力勞動必須得到尊重,教案的著作權應該由教師本人享有。
4.投稿期刊社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中學教育科研成果的主要形式是論文,教師們免不了要向期刊社投稿,這就涉及期刊社與著作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平衡期刊社和作者的利益,《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律在一定期間內禁止一稿多投,著作權人同期刊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教師要了解教育期刊的審稿程序,認真閱讀期刊社的具體規定,明確一稿多投的錯誤性和危害性,謹慎選擇合適的投稿刊物,并及時關注期刊社的審稿意見。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期刊社可以對作品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刪節。
5.研究對象權益的保護問題
中學教育科研是以社會性的人為研究對象,涉及的是師生及與教育相關的人員。中學教師一般缺乏系統的教育科研專業訓練,受到其職業道德、法律意識、教育科研能力和教學經驗的制約,研究對象的權益保護經常會被忽視。[8]
目前的教育科研較多地采用實驗法研究,需要運用必要的控制方法對研究對象進行干預,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學生的教育權利被剝奪和人格權的損失。例如,教師研究學生的心理特點或學習行為,有沒有充分尊重被研究者的意愿?會不會對學生造成額外的影響,干擾他們正常的生活?實驗研究必然要有對照組和實驗組之分,這對其中的一組就存在著不公平性,而被研究對象對此卻沒有選擇的權利。因此,教師應加強學習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提高法制意識與法律素養,自覺約束在教育科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侵犯學生權益的違法行為,強化依法執教的信念,促進教育科研順利開展。
總之,新課程改革的推進為教育科研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教師對教育科研的積極探索,不斷為教育科研注入了新鮮的活力。教師只有以知法者、守法者和維法者的身份參與教育科研,才能進一步加強教育科研規范,促進教育科研的良性發展,使教育科研成為教師專業發展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