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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一項長期性的住房保障制度,近年來得到了不斷發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職工的購房資金壓力,較好地滿足了職工購房需求。用人單位作為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需做好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工作,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方法,提高會計核算的效率和質量。文章分別對不同性質單位及其適用的會計制度進行分析,并對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注意事項進行闡述,以供參考。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賬務處理;單位性質;會計制度
0引言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分為個人繳納與單位繳納兩部分,個人部分一般由單位在個人每月工資中扣除,然后代繳;單位部分則按照相應金額與個人部分同時繳交。在實際會計賬務處理中,個人部分和單位部分適用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方式,同時又因單位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財務會計制度,其具體財務核算方法也不盡相同。為順利開展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工作和規范財務核算管理工作,單位需結合實際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正確的會計賬務處理。
1單位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
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主要有計提、繳交兩項,作為個人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會計賬務處理也貫穿于個人工資的計提、發放各環節。相較于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簡單一些,而行政事業單位則因新政府會計制度的全面實施,其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較以前復雜。文章通過實例簡析企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賬務處理方式。
1.1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
假設不考慮其他社保資金及個人所得稅等扣除項目,某單位某月應發職工工資總額為100000元,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與單位部分均為12000元,那么其會計賬務處理如表1所示。在實際工作中,業務發生的具體時間可能存在流程差異,如繳交住房公積金和發放工資的時間順序可能會因工作需要每月有所不同。為了更有效、更清晰地反映業務事項和資金核算情況,企業可進行一些技巧性的調整,在計提單位部分住房公積金的同時計提個人部分,然后根據工作需要繳交住房公積金或發放工資,二者的會計賬務處理不受業務發生時間先后的影響。企業單位優化后的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如表2所示。這樣處理的好處是如果企業先繳交住房公積金再發放工資,則不需要再單獨設“其他應收款”科目,每月賬務處理可按既定“套路”做賬,避免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在“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兩個科目間交叉重復,使會計賬務處理更加規范、有序、便捷、高效。
1.2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
新政府會計制度統一了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標準,重構了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適度分離并相互銜接的會計核算模式,按照不同的會計準則,財務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預算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答記者問時提出了“平行記賬”的概念,即針對同一筆經濟業務,既要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登記,也要按照收付實現制進行登記[1]。就住房公積金業務來說,其計提環節并未發生資金收支業務,資金收支發生在繳交環節,而財政部門通常按具體業務事項進行資金撥付,如撥付工資(實發)、撥付住房公積金、撥付養老保險金及個稅等,且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資金需將單位部分及個人部分同時撥付繳交,因此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流程通常為:首先按月計提工資及住房公積金等各項代扣代繳費用;然后按用途申請撥付資金繳交住房公積金或發放工資,待財政資金到賬后,確認預算資金支付,這時行政事業單位需同步進行財務會計賬務處理和預算會計賬務處理[2-3]。具體仍以上述數據舉例,賬務處理結果如表3所示。
2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的注意事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4]。各地區公積金中心通常要求用人單位按月繳交,繳交前先核定繳存金額再進行劃款,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補繳,但不可跨月提前繳交。為保證單位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準確、及時、有效,各單位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2.1及時進行公積金系統內業務變動調整
按照公積金中心匯繳業務流程要求,如果單位發生人員增減變動或繳存基數調整情況,用人單位在確定變動調整前一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交入賬后,應及時填報當月的變動調整數據,重新核定月繳金額,然后根據核定金額繳交住房公積金,否則會出現單位繳交金額與公積金系統內月繳存額不一致的情況,公積金中心則無法將到賬資金匹配入賬到個人賬戶,導致出現退款情況[5]。
2.2加強單位內部溝通協調
單位內部財務權、人事權相互分離,即人事部門計算核定職工工資,財務部門按職工工資明細扣除住房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并據此計提單位部分,經審核后撥付、發放工資。因此,兩部門應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及時傳遞數據信息,確保財務數據與單位實際情況相符。如果出現人事、財務銜接不當的情況,將直接影響到各部門的正常工作。
2.3注意單位之間人員轉移接續產生的問題
有些單位職工流動性較大,即便新老單位在同城,它們之間往往難以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比如,原單位繳交公積稍微遲緩,尚未辦理因調出而封存停繳住房公積金,新單位就不能及時為該職工辦理公積金新增業務,不得不將該業務延后辦理,如有跨月還需辦理補繳;還有一種情況是原單位已及時轉出,但新單位因需核定工資等人事批復手續造成住房公積金新增業務延遲辦理,跨月后也只能辦理補繳。如果只是本年度補繳,則會計賬務處理方法不變,只需核算數據上的差異;若發生跨年度補繳,企業單位則需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處理。
3結語
單位財務部門與人事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公積金中心的業務聯系,密切合作,設計規范有序的業務辦理流程,準確理解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要求,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財務管理水平,確保住房公積金會計賬務處理工作有效落實,助推住房公積金機制長效發展。
參考文獻
[1]鄒娟,王紅令,楊婧.關于新政府會計制度下“平行記賬”的探討[J].財會學習,2019(11):111,113.
[2]于淑慧.關于新政府會計制度下“平行記賬”的探討[J].中國商論,2020(11):133-134.
[3]李沂聯,熊娜,季云瑞,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會計處理研究:基于政府會計制度[J].會計之友,2021(3):24-28.
[4]龍銀州.談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賬務處理[J].新會計,2011(11):39,26.
[5]郭其,鐘小陶,張冬霞.淺談高校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賬務處理[J].會計師,2018(7):65.
作者:劉瑩 單位: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