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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曹家坤、劉玉仙 單位:大連交通大學思政部
宗教面對種種難以解決的問題時,大多數都是主張消極面對,主張“命中注定”“上帝的安排”“命運的安排”,這些都會使人們面對問題時放棄抗爭,迷信于命運,從而可能產生宿命論,消極的面對自己的人生,只會消極的生活。宗教也容易使人逃避現實,面對現實的困難和機遇,不公和丑惡時,不能正確、理智的去面對,沒有正確的是非觀、價值觀,而將其混淆。進而喪失了自我正確認識和應有的進取心。在階級社會中,宗教的這方面消極作用表現的尤為突出,統治階級利用宗教的麻醉作用來鞏固自己的階級統治,緩和階級矛盾,其實質就是麻醉人民的革命精神,消磨斗爭意志。
宗教具有社會控制的作用,但又存在排他性與瓦解社會的反作用。
社會控制的手段多種多樣,制度方面的政治、法律方式,文化方面的道德方式都是十分重要的社會控制手段,而宗教作為文化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也有這樣的作用。與法律、道德不同,宗教主要是運用信仰、教義、情感、儀式等方式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它有著一套內容廣泛的系統的價值規范體系,表現為一種內在的心理約束,從人們的內心深處去規范人們的言行舉止,具有和法律、道德相似的預防功能,屬于無形的社會控制,宗教的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功能表現為它通過強化內在的控制更直接的增強社會穩定性,它通過宣揚國家、政府等政治制度、社會結構的神圣性來增加其權威,使得人們更加容易接受國家、政府等世俗政權的統治、管理,從而緩和階級矛盾,使得整個社會更加和諧的發展。同時宗教可以使社會目標神圣化,給社會目標披上神的色彩,冠之以神的意志,以此來使得人們更加容易接受這種社會目標的指引。它將整個社會的一切都納入到神的意志當中,使得信徒相信現存的社會中的一切都是符合神的意志的存在,服從于社會現實就是服從于神的意志,這種心理安慰就緩解和消減了被統治階級的不滿情緒,客觀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宗教的社會整合作用包含著多個方面,既有觀念上的作用,也有制度、組織上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宗教不只是一種觀念的體系,它同時還是一種制度、組織的體系,所以它可以通過兩種手段去整合社會。其社會整合作用首先是作為一種價值體系的整合作用。宗教是一種世界觀,其世界觀反映到人身上就是人生觀、價值觀,宗教的世界觀將社會規范神圣化,這就增強了規范的約束力和自律力,使人們愿意認可與服從。同時宗教作為一種制度體系對信徒有著強大的影響力。如果宗教的整合作用在現存的政治制度和政權中往往會能十分有效的鞏固現存的社會制度與政權,能夠將整個社會各個階級的人群整合起來,盡可能的為統治階級的利益來服務。但同時,宗教講究一種神圣的觀念性和不可更改性,這決定了它一旦形成就具有保守性的特點。它強調虔誠的循規蹈矩,不容置疑和否定,任憑時間和時代的更改,但宗教的規矩和約束框架不曾變動,宗教的教義變革也往往是落后于時展,明顯呈現一種保守性。而這種保守性的不加分析的利用就會導致盲目性,沒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在西方歷史中就曾出現過許多先進文化人士被教會所壓制和迫害的例子,如,伽利略、布魯諾。而從宗教發展的歷史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宗教如果不根據現實社會的需要來對自身進行一些必要的修改的話,是不能適應歷史的發展的,必將被歷史所拋棄,在不斷變革的現代社會中尤為如此。
宗教具有社會交往的作用,但又存在滲透、干涉的反作用。
宗教具有一種獨特的社會交往作用,它是一種信仰,宗教(Religion)一詞源自拉丁語的Religio,意指“連接”。它既有連接神與人的意思,也有連接人與人的意思。宗教可以用信仰的紐帶而將所有的信徒連接在一起,信徒們因為信仰的相同而產生交往,因為交往而增加彼此間的感情。另外,宗教除了具有促進共同信仰的人交往外,還能促進不同信仰的人的交往。虔誠的宗教人士往往能在信仰力量的驅使下前往未知的區域,以求傳播教義,讓更多的人信仰和自己相同的宗教,這在客觀上也促進了各個文化、地區的人們的交往。宗教也可以增加國際間的交往,世界各地的文化差異萬千,各個文化之間甚至存在著沖突,而宗教卻可以用共同信仰的凝聚力使的居住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信徒產生交往,并且可以以此為紐帶,促進世界各地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的國家交流,宗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之間交流的一種重要方式和工具。此外,宗教上的交往也讓各個不同文化之間更相互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