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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閆向莉 單位:西北大學中東研究所、陜西省理工學院文旅學院
雅利安人重視對女性的教育,婚前由父親教導,婚后丈夫是妻子的老師,丈夫教妻子“吠陀”知識是一種責任。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有自己擇偶的權利,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繼承權。女性的地位基本和男子持平。但是這時也出現了對女性的負面認識。比如說雪山神女,在神話中,雪山女神帕爾瓦蒂是大神濕婆的妻子,她具有溫婉賢淑的一面,也是嗜血、殘忍的復仇女神,于是在后來的印度教中雪山神女的化身出現了最兇猛最恐怖的黑女神伽梨。還有前面提到的被很多詩歌贊美的黎明與朝霞女神烏莎斯,她是吠陀時代早期特別受歡迎的女神。在故事中,烏莎斯的牛車被因陀羅摧毀狼狽逃跑,詩人就對她進行嘲諷,這說明,烏莎斯女神的地位降低,而且受到了挑戰。表現在世俗上,則是印度女性地位也逐漸降低。說明在早期吠陀時代,婦女有一定的地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后來的父權制社會文化傳統中,婦女落到了低男人一等的從屬地位。世俗中最顯著的表現就是婆羅門教使印度女性在吠陀時代早期所擁有的權利和榮耀基本喪失,地位日益低下。
吠陀時代后期,婆羅門教認為女性是悲傷的源泉,是不潔凈的,會引起危險,女性不準學習婆羅門教的經典《吠陀》,也不許參加宗教方面的一切活動。婆羅門以宗教的方式規定了男優女劣,導致女性受到歧視,在《阿達婆吠陀》中就記載著當時有男胎代替女胎的祈禱儀式。早期吠陀時代以膚色為差異確定了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種姓。后期吠陀時代種姓差異進一步加劇,產生了諸多亞種姓與賤民的區別。在種姓制度下產生了相應的“種姓婚姻制度”。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只許在同種姓內部通婚,同種姓的各副種姓之間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種姓以外的人通婚。允許“順婚”,即高級種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級種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較低種姓的男子不能娶高種姓的女子,否則高級種姓的人會被開除出種姓之外。所生的子女也會淪為最低種姓。由于“順婚”的存在,許多低種姓的女子和有女兒的家庭,都想通過婚姻和聯姻的方式來改變低種姓狀況,從而改變命運,于是女性一心想嫁個高種姓的男子,女兒的父母親族一心想有個高種姓的家庭,結果在社會上出現了你爭我奪、高價購買新郎的風氣,高種姓的男子趁機索要高額嫁妝,為了達到改善命運或者通過聯姻改變家族命運,女方不得不出高額嫁妝以滿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貪婪的男方家庭,婚后還向女方索取嫁妝與錢財,有的人因得不到滿足,竟將媳婦活活燒死。這種婚姻一開始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礎上,而且具有金錢買賣的性質,導致了印度陪嫁之風的盛行,是后來嫁妝制度陋習的根源。
佛教對印度婦女地位的影響
佛陀時代沙門思潮興起,佛教作為婆羅門教的對立物,反對種姓制度的不仁慈、不平等、不正義,對于女性給予極大的同情與關注,并提出了種姓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原則,認為女性與男性一樣,有能力得到阿羅漢果。第一個比丘尼教團成立后,佛陀制定了女性出家的戒律,佛教女性戒律在《大愛道比丘尼經》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些戒律出于歷史的原因仍有歧視性,比丘尼有250條具足戒。佛陀允許女性加入佛教,這給受難的印度婦女提供了一種解脫方式。她們可以獲得宗教職業,這個職業使她們獲得更多的獨立機會。在佛教興盛的地方,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改變,在家庭中,女性可以成為財產繼承人與管理者。相對于婆羅門教,婦女的生活狀況和社會地位得到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乘佛教并不將女性看成是消極的,這種對于女性的不同看法使得它與印度更為傳統的宗教區別開來。大乘佛教的世俗化過程不太強調寺院生活和獨身生活,抬高了世俗生活并肯定婚姻生活中也有獲得覺悟的可能性,這樣婦女更多地被看作男性的伴侶。佛教中僧團內部的性別問題也能突出反映佛教對于女性的態度。早期佛教男女僧團以“八敬法”[3]為主要的互動原則。八敬法又名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過法等,簡稱為八敬法,這是佛陀規定比丘尼眾應須恭敬比丘眾,尊重比丘的八件要事,一旦發心受過比丘尼戒,亦須加受八敬法,故后人稱之為八敬法,分別為:百歲比丘尼應禮初夏比丘足;不罵比丘、不謗比丘;比丘尼不得舉比丘過,比丘得舉比丘尼過;比丘尼具足戒,須在二部僧中受(先于尼僧中作本法,再求比丘僧為之受戒);比丘尼犯僧殘罪,應在二部僧中懺除;每半月須求比丘教誡;不同比丘同住一處結夏安居,也不得遠離比丘住處結夏安居(為便利請求教誡故);安居圓滿,應求比丘為比丘尼作見、聞、疑罪約三種自恣———自由舉罪。此法說明了當時男女僧眾的互動關系:女眾必須尊重男眾,而男眾有輔導及照顧女眾的責任。不過,佛教是一種禁欲主義的宗教。在其教義中,“淫”是必須守持的戒律。“淫欲為死生根本”,于是女性被當作危險的誘惑而成為修持的大忌和僧侶們走向證悟解脫的障礙。
佛陀宣揚的男女平等把一批女性從精神上解放出來,這些女性在社會生活和宗教生活中十分活躍,她們的生活道路有了可選擇性,她們可以是獨身女性,可以退出世俗,進入宗教界生活,也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丈夫。印度也因此出現了一種奇特的宗教性的婦女解放運動,而且這種追求自由、解放的精神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印度佛教盛行的時代是印度女性的黃金時期。不過我們也得看到,在佛教的影響下,印度女性地位的提高只是相對的、暫時的,因為佛教很難脫離歷史的局限,無法改變男尊女卑的基本社會現實,也沒有完全代替婆羅門教來教化印度社會。千年之后,婆羅門教演進為印度教,占據了印度大陸的絕對主導地位,印度女性的地位重新回落,處于印度教法典下的黑暗時代。
摩奴法典時代印度教對印度婦女地位的影響
從吠陀時代到史詩時代,印度傳統中對于女性的認識與評價以及女性應該遵守的“達磨”(即“法”)已經基本形成,在以后的社會發展中,更加制度化。而其中對于女性的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認識與評價也得到了更詳盡的發揮。笈多王朝時期,婆羅門的有神論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提出了梵天、毗濕奴、濕婆三位一體的崇拜,并在有神論發展的信仰當中出現了神像、寺廟和圣地等,婆羅門完成了向印度教的過渡,此時,編纂了具有代表意義的《摩奴法典》。《摩奴法典》是印度教法中最有權威的一部法典。印度教對印度女性地位的影響,從《摩奴法典》和其不斷強化的種姓制度中集中體現出來。進入《摩奴法典》時代后,女神的那種災難性特征演化成女性的本質是邪惡的這一主題。摩奴指出,誘使男人墮落,是女性的天性……因為欲望的力量十分強大,它甚至可以統治最賢能的人[4]。正是基于這種對于女性的認識,在摩奴法典時代,印度女性地位十分卑微低下。在《摩奴法典》中婦女基本上沒有權利可言。《摩奴法典》規定女性的任務是:“應該總是高高興興的,善于料理家務,收拾好日常用具,在花費上不松手。”[5]“如果妻子不顧禁止地甚至在喜宴上喝酒、出門看戲或者赴集會,那么她就應該受罰6貢賈籽”[6]。“女子不得單獨舉行祭祀,不得發愿修行,不得齋戒絕食;她在天堂受尊敬全靠侍奉丈夫”[7]。
從這些對女性的規定上我們可以看到,女性沒有任何權利,也沒有任何獨立性,只是男人的附屬品。這一點,從印度女性的財產狀況也能看出來。對于家庭的財產,《摩奴法典》規定:“女子屬于誰,她掙的錢就屬于誰。”[8]幼年從父,父親自然就是她的財產所有者;出嫁從夫,財產轉入丈夫手中,并且“未經丈夫允許,她不得從自己的財產中扣留一份作私房”[9];夫死從子,財產又歸兒子掌握。婦女一生都沒有真正擁有家庭的財權,婦女在家庭中無法擁有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也就無法擁有相應的家庭地位,所以這一時期,女性作為家庭中男人的附屬品毋庸置疑。印度教法依然堅持并強化種姓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制定出的法典使世俗生活和印度教緊密結合在一起,此時,印度女性的地位進一步下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這個時期,印度教對女性的矛盾態度也更加明顯。對女性的否定的一面是,在宗教中對女性的防范、警惕和限制,加深了至今仍然難以打破的陋習,如童婚、嫁妝制度、薩提制度(寡婦自焚陪葬)等。這一時期也有對女性的肯定,并且形成了關于對女性崇拜的宗教派別,如毗濕奴派、濕婆派和性力派。在這三個教派中,信徒把女性放在了主神的地位加以崇拜,這說明女神在宗教中的地位又開始上升。由于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的緊密相連,在世俗社會中,也相應地顯示出對女性的重視。雖然這幾個宗教派別導致了不良社會現象的出現,但在印度教中,畢竟有了重視女性的苗頭,這對女性社會地位的變化產生了影響。
伊斯蘭教與印度婦女地位
11世紀,早已接受伊斯蘭教的突厥人入侵北印度,在極短的時間內建立了印度歷史上第一個伊斯蘭帝國———德里蘇丹國。突厥貴族通過武力征服的方式來傳播伊斯蘭教,他們大肆燒殺搶掠,摧毀佛教寺院和印度教廟宇,強迫“異教徒”接受“先知的宗教”。13—15世紀,出現了大部分改信伊斯蘭教的本地居民。莫臥兒王朝建立后,伊斯蘭化初步完成,印度女性的地位在客觀上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穆斯林執政者大力推廣伊斯蘭教,制定一系列鼓勵伊斯蘭教發展的政策,穆斯林人數大增。其中阿克巴認為伊斯蘭教是各種不同宗教中的一切精華[10],實質性地推動了社會對伊斯蘭教的尊重和接受,皈依伊斯蘭教的婦女,地位也隨之改善。奧朗則布則試圖嚴格實行古蘭經的法律,他曾頒布一項法令,對異教徒征收重稅,規定無力納稅的印度教官吏和地主必須全家加入伊斯蘭教,而且還給了新皈依的穆斯林許多優厚的待遇,如改宗伊斯蘭教的印度封建主可以擔任國家的重要官職。通過這項法令,一般平民能夠借此豁免人頭稅,低級種姓的印度教徒則擺脫了印度教的種姓制度束縛。一般平民和低種姓的印度教徒改宗伊斯蘭教,使原本在印度教法和《摩奴法典》指導下的婦女的生活也發生了變化,開始以伊斯蘭教法作為生活的指導原則,社會地位相對提高。穆斯林為了達到長期統治印度的目的,同化印度教徒,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婦結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強烈反對。為此印度教徒對婚姻給予了更多的限制并實行童婚,降低女性的結婚年齡,婚齡甚至下降到8~9歲。為了避免同穆斯林發生聯系,杜絕與穆斯林接觸、結婚的可能性,高級和中級種姓的女性開始戴面罩,并成為一種習俗流行起來,又大力宣傳寡婦為夫殉葬,并把這種做法視為最大的貞節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開來,為后世帶來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當然,這個時代也出現了相反的聲音。11—17世紀,印度虔信派運動是對伊斯蘭教的回應,也是對自身的改革。在虔信派運動中,最具有改革思想的是林伽派。這一派別主張消除種姓對立和歧視,反對童婚和寡婦殉葬,允許寡婦再嫁,主張提高婦女權利等[11]。可惜在長達六七百年的虔信派運動中不能占據主流地位,對當時影響不大。但是這種思想對印度近現代世俗化改革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成為印度以后社會改革的本土淵源。
印度近現代的多元化婦女地位
印度虔信派運動的最大成果是錫克教的產生。錫克教主張眾生平等,神是最仁慈公正的,他普愛眾生,能把恩惠賜予每一個人,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沒有高低貴賤之分[12]。反對種姓制度,主張在神面前人人平等,這就使女性地位在錫克教內提升到和男人平等的地位,有關的教法規定最典型的一條是“男教徒的名字前必須加上‘辛格’(獅子)一詞,表示像獅子一樣勇猛;女教徒名字加上‘考爾’(公主),表示像公主一樣尊貴。”[13]錫克教雖然不能取代印度教成為社會的主體思想,但是和伊斯蘭教一樣,對印度影響極大,推進了宗教改革和社會改革,也使印度女性地位也得以提升。
英國在印度確立了殖民統治后,建立了一套具有西方特色的制度,為保障殖民者的權利,法院也建立起來,西方法律在印度大范圍適用,在這種法律體系下,接受過西方教育的印度上層婦女地位提高。另外19世紀,英國開始加緊對印度的精神和文化滲透,通過開辦教堂、醫院、學校、慈善事業等手段來吸引印度人,一大批印度低種姓人改信基督教,基督教法下的女性地位相對優越,這在一定范圍內上解放了大批印度女性。印度教徒為了團結一切印度人,擺脫英國人的殖民統治,拯救印度,不得不進行新的改革。梵社、雅利安社和羅摩克里希那傳教會這三大社團是最重要的改革組織,他們對印度女性地位的改革不遺余力。
在印度,由于幾千年的宗教、法律、生活習慣的作用,歧視婦女已經不僅僅是宗教弊病,而且是社會問題。改革家們把矛頭指向了童婚、多妻、寡婦殉葬制度、禁止寡婦再嫁這些古老野蠻愚昧的行為。在1829年,迫使殖民當局宣布寡婦殉葬為非法。19世紀80年代,貝赫蘭吉•馬拉巴里發起了一場影響整個印度法律的運動,并從法律上制止童婚,要求通過“承諾年齡法”,影響深遠。19世紀90年代,改革家們在浦那創辦了“寡婦改嫁協會”和“寡婦之家”等組織,積極宣傳男女平等,推行婦女教育。此外,三大社團都允許婦女加入社團,同男社員一樣參加宗教活動,并建立女校,鼓勵女子接受教育,女性有了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由于改革家們的不斷努力,印度婦女從思想上和社會實踐上都得到了極大解放,印度婦女地位進一步提高。
第一,宗教社會、宗教法律影響著女性地位。從印度歷史所經歷的幾個階段,我們可以看到,印度女性的地位是和宗教息息相關的,婆羅門教時代,印度正經歷著母系氏族的解體和父權社會形成的階段,所以印度女神經歷了由大女神到成為神殿配角的階段,眾神之母逐漸不被提起,眾人所贊美的女神被擠出神殿,甚至有女神被丑化。相對應世俗世界在宗教法的影響下,女性的地位也經歷了由高到低的下降過程。所以說,宗教中的女神地位實際上映襯了世俗的女性地位。
第二,宗教交往導致的教法改革和法律變遷推動了印度女性地位的改變。沙門思潮興起以后,各思想家紛紛提出了自己的學說,也有的建立了自己的宗教,這些都是為了反對婆羅門而出現的,所以他們給予受婆羅門限制、打壓女性的權利和地位。為對抗沙門思潮,婆羅門教不斷自我完善,以新婆羅門教(印度教)的形象出現,印度女性地位也再一次發生了變化。這一次,印度婦女地位不但受到宗教法的約束,也受到了嚴格的世俗法律制度的約束,印度女性地位處于極度的卑微狀態。種姓婚姻制度、嫁妝制度、寡婦殉葬制度,成為印度社會的特色,也是印度女性的噩夢。伊斯蘭教法對印度種姓制度和婚姻制度產生了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由于對伊斯蘭教的恐懼,印度教徒嚴格種姓制度,保持所謂血統的純潔和神圣,對婚姻等規定更加嚴格,婦女們的社會地位進一步下降。另一方面,嚴格規定使低級種姓的人深受其害,許多人改信伊斯蘭教,甚至與穆斯林通婚。而改宗伊斯蘭教和與伊斯蘭教徒通婚,就不再受印度教法限制,而在伊斯蘭教法中,女性在社會、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較高。近代以來,西方殖民者把西方近代人道主義、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思想傳入印度,作為這些思想體系的具體表現,西方法律體系也隨之進入印度,并逐步深入影響印度社會和家庭,印度人民在學習西方先進文化、反抗殖民統治、實現民族自強獨立的斗爭中,印度婦女解放迎來了真正意義上的新時代。
第三,早期印度女性地位是由經濟地位決定的,但后來在宗教、法律、世俗生活的影響下由各方合力造成了幾千年來相對固定的地位低下。印度女性地位隨著母系氏族社會的解體而逐漸下降,伴隨著男權社會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女性在社會生產中不再是主要勞動力,男性最終在經濟生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在家庭上也就占據了主導地位,反映在宗教上,就是女神地位下降,反映在現實生活中則是女性地位降低。隨著婆羅門教的完善和種姓制度的確立,統治者用宗教把女性的依附和從屬地位神化,而被神化的《摩奴法典》又在世俗中以法律的形式把印度女性的從屬地位固化,精神上和法律上的雙重鎖定,使印度婦女地位低下成為一種相對穩定的現象,這種相對穩定持續千年,又形成了穩定的社會習俗。宗教制度、印度特色的男權社會、扭曲的婚姻制度、嫁妝制﹑寡婦殉葬制度造成了印度女性在社會、家庭、婚姻中地位的畸形。這使后來印度女性地位不可能完全依靠經濟地位的改變而改變,必須要依賴宗教、文化、政治、經濟、法律等各方面全面的變革。
第四,多元文化、多元法律導致了印度女性的多元地位。近代以來,現代化元素的不斷滲透,女權觀念增強,最后的結果使印度成為世界上最具有神秘色彩的地區之一。至今為止,在印度部落組織的原始的宗教文化、伊斯蘭教文化、印度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以及由這些宗教派生出來的教法、法律的共同影響下,印度女性地位呈多元化趨勢。在印度社會中,古老的社會生活方式與現代化的社會生活方式能夠長期共存、共同發展,令人難以置信,如曾經出現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種姓制度、嫁妝規則、一夫多妻、童婚和殉葬等種種陋習,居然一路傳承到了現代,并且愈演愈烈。與之相對的是,現代女性的獨立自主、當家作主也同時成為印度社會的主流生活方式之一。印度從獨立以來,從來就不缺少女政治家,前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現任國家元首普拉蒂巴•帕蒂爾,都在印度政治舞臺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宗教﹑種姓﹑男權為特征的印度各種宗教法和外來宗教教法、現代世俗法律體系無意識地把女性分了許多等級。如在印度教中,生活在高種姓或貴族的女性地位是最高的,經濟地位也相對較高。而隨著宗教﹑種姓的下移,女性的地位也越來越低,呈階梯狀。在印度教之外的其他印度女性,所接受的文化體系不同,思想方式不同和生活方式不同,使得地位也有了不同。印度多元文化下的多元法律、多元的經濟地位以及多元文化的家庭,最終有了多元的女性社會地位、多元女性家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