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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五”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科技部、財政部出臺多項措施持續推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給項目承擔單位更多的科研資金使用自主權。本文從中央財政科研項目經費評估評審、檢查驗收及政策培訓等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實踐中發現的政策落實問題出發,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希望為加快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各項政策的落實落地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科研資金;改革;落實;問題;建議
一、改革背景
2016年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作出“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完善保障和激勵創新的分配機制;給科研院所和高校開展科研更大自主權”等重要指示,明確了“十三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金管理的改革方向。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科技部、財政部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科研資金管理政策進行研究和梳理,共同起草并由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與之前出臺的《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和《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共同組成了目前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主要政策框架。2016年底至2017年,兩部門又陸續出臺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和2個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促進了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舉措的落地生根。
二、改革措施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
一是本次改革簡化了項目申報時的預算編制要求,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并為一個科目,如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可按類別進行說明。二是對設備費、測試費等科目提高了編制詳細預算的資金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10萬元以下的有關費用可按類別進行簡要說明即可。三是預算調劑權限進一步下放,如項目總預算不變,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等與科研活動直接相關的科目間的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履行內部審批流程后自行調整。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
本次改革在2014年11號文件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間接費的提取比例,并取消了間接費內績效獎勵發放的比例限制,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和科研主動性。同時,將間接費內統籌安排管理費和績效獎勵的權限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要求其處理好單位為了彌補成本運行開支發生的管理費和科研人員績效之間的關系,績效獎勵應體現科研人員在項目中的實際貢獻。
(三)明確勞務費發放范圍,設置財務助理,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本次改革明確了勞務費的發放范圍,包括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科研輔助人員等。同時,為了將科研人員從財務報銷等日常事務中解放出來,各項目均可設置財務助理,相關費用可從勞務費列支,讓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使科研人員有更多精力專注于科研工作。
(四)滿足條件的項目結余資金可在一定期限內留用
本次改革明確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通過財務驗收,且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在2年內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將結余資金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進一步放寬了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資金管理自主權,最大程度上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五)改進中央院所、高校的差旅費、會議費管理本次改革進一步下放了中央院所和高校的差旅費會議費資金管理自主權,因教學、科研等召開的業務性會議和科研人員出差,可在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下,自行確定差旅和會議標準。改變了以往對科研人員管理視同機關公務員,科研人員無法通過合法合規途徑取酬,獲取智力成本補償等弊端。
三、政策落實中發現的問題
本次科研資金管理改革是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目的就是通過改革,切實增強科研人員“成就感”、“獲得感”。但在通過開展評估評審、檢查驗收等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和部分科研人員交流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影響政策落實的難點、堵點問題。
(一)思想轉變不到位
本次改革的核心理念就是為科研人員松綁,把科研人員從繁瑣的日常財務報銷等工作中解放出來,使其有更多精力專注于科研工作。同時,加大績效獎勵力度,增加科研人員獲得感。這就要求相關部門、機構、管理人員等轉變觀念,樹立為科研人員服務的思想,讓科研經費切實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讓科研經費管理政策更人性化、更符合科研規律和科研實際需求。但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某些單位及相關人員思想轉變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研經費“放管服”改革的落實落地。科研經費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單位,包括政府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計中介機構、項目單位、有關專家等。某一方未切實領會改革的政策意圖,都會影響到改革政策的落實。具體表現在:有的單位管理部門缺乏為科研人員主動服務的理念,生造很多“土政策”造成報銷流程愈加復雜;科研出國審批比照領導干部出國審批程序,周期過長;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審批程序過于繁瑣,特別是進口設備采購,項目都要結題了,設備還未驗收到位;經費開支不考慮科研實際,各項支出嚴格比照預算,稍有出入都會造成科研人員報銷困難;個別管理部門、審計機構或專家領會改革精神不到位,還按照原來的管理理念指導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造成誤導。
(二)部分單位缺乏改革擔當,未按要求及時出臺有關內控制度
本次科研資金管理改革是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容,其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很多權限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預算調劑審批權、結余資金使用權、績效獎勵發放的統籌等。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把好的政策“接住”、“管好”。但有的單位對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認識不足,缺乏改革擔當,仍寄希望于國家統一出臺細則,減輕本單位的管理責任;個別單位特別是財務部門,對財務制度較為熟悉,但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沒有深入學習,沒有弄清搞懂,仍然管得過死;部分單位未按要求及時出臺科研資金管理、勞務費管理、差旅費會議費管理等內控制度,使國家政策流于形式,無法在單位落地;有的單位出臺制度照搬照抄國家政策,未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細化落實,或不敢啃“硬骨頭”,責任擔當不夠,不敢觸碰單位、項目組、科研人員之間利益關系的問題。
(三)部分單位結余大量科研資金
未使用結余資金留用政策在2014年的11號文件已經放開,項目完成任務目標、通過財務驗收且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可留歸項目單位在2年內統籌用于研發活動的直接支出。近年來開展財務驗收發現,課題結余資金比重越來越大,留用于項目單位的結余資金體量也逐年增加。但很多單位未按要求及時制定結余資金的使用政策,沒有將其及時用于科研活動,對結余資金不敢花不敢動,導致結余資金大量沉淀。
(四)績效支出的政策激勵效果未能充分發揮
一方面,部分單位未能根據自身情況及時對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管理規定進行研究細化,沒有制定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發放的有關制度,績效核定標準、發放程序等未在單位內達成一致,個別項目結題后績效支出仍未提取或發放;另一方面,承擔國家項目的單位很多是中央高校、院所、國企,均受績效工資總額限制,即便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績效比例提高,仍然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額度內計算,無法真正發揮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效果。
(五)部分單位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管理相對薄弱
在開展財務驗收過程中發現,有些單位固定資產、材料、現金管理不規范。表現在:固定資產及材料管理不規范,未對固定資產按照經費來源進行單獨核算,材料存放、入庫、出庫缺乏有效控制,缺少登記手續;有的單位存在專家咨詢費、勞務費“二次分配”的現象,或現金管理不規范,項目3年勞務費于結題前一次性現金發放,或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缺少領取人信息,無法核實有關支出的相關性和真實性。
四、相關建議
總理強調,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措施,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不能光出個文件“吊胃口”,也不能“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而要切實解決好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當前,迫切需要讓中央的政策紅利落地,實實在在地提升科研人員的成就感和獲得感。改革的關鍵就是要在科研經費管理領域落實簡政放權,做到充分放權、放管結合和優化服務。
(一)加強政策培訓
出現以上問題主要是有關單位對政策理解不到位,未認識到改革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強培訓的對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科研單位的科研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科研人員等,另一類是對審計機構、專家等。通過培訓,一是深入解讀文件精神,擴大政策影響,推動各項改革舉措貫徹落實,使參與科研經費管理的各方面切實轉變觀念、優化服務,解決改革認識不到位、政策理解偏差等問題。二是增強管理機構和科研單位的改革擔當與緊迫感,從需要科研單位制定的制度內容、有關要求,到項目執行期間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仍需報批的重大事項等進行介紹,使有關單位進一步明確改革要求。三是對改革過程中各方面出現的新問題進行溝通和交流,管理部門應及時關注并積極解決有關問題,促進改革措施的切實落地。
(二)加強督促指導
2017年初,財政部、科技部聯合有關部門開展了推進50號文件落實、項目單位落實文件精神、推進內部制度建設等情況的督查,并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財科教[2017]6號),對進一步落實改革精神提出了針對性的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繼續加強督查工作,找準改革落實的難點、堵點,將督查結果納入單位信用記錄,與今后項目承擔單位的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是否留用等掛鉤。同時,對于未切實開展政策落實、日常管理出現較多問題的單位,將作為后續監督檢查的重點。對發現的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的違規違紀問題,采取零容忍,避免“失之于軟,失之于寬”。
(三)完善制度建設,嚴格制度執行
針對項目單位未積極落實改革要求履職擔當、內控薄弱等問題,建議有關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項目預算調劑、勞務費分配管理、間接費用及結余資金的統籌使用,科研財務助理崗位設立和管理信息公開公示等內部管理辦法。預算調劑方面,應明確單位內部審批的調劑事項范圍、審批程序、申請范本等;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制度應在單位內部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統一間接費用統籌使用辦法,績效支出的核定標準及核定程序,并體現對一線科研人員的激勵作用;按要求為項目配備科研財務助理,項目聘用的財務助理可從項目列支勞務費,單位正式人員作為財務助理的,有關報酬可從績效中體現;勞務費分配制度應包括領取人員范圍和訪問學者等人員認定要求、各類型人員發放標準、發放審批程序、發放手續等;結余資金使用方面,應明確使用管理權限,具體統籌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同時,按要求執行相關制度,并加強固定資產、材料、現金管理,加強內部控制。
(四)出臺配套政策,促進改革措施切實落地
目前,上海、廣東等地對地方科研項目已經放寬績效支出管理,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科研項目績效不需要財政、人社部門核定,只需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單獨列出,規范管理。這些舉措大大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活力。建議中央有關部門充分理解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轉型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及時配合科技部門出臺有關配套政策,確保利好政策能夠切實落地,讓科研人員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參考文獻
[1]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0號)
[2]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財科教[2017]6號)
[3]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6〕113號)
[4]財政部.科技部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落實督查情況的通報
[5]財政部.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
作者:邵函 單位:科技部國家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