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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對于經濟犯罪的打擊一直是以重刑為指導的。這種重刑化的規定對于社會的治理曾發揮了很好的效果,但隨著社會法治的進步和現代法治理念的發展,對于經濟犯罪輕刑化的主張越來越得到認可。本文主要介紹了經濟犯罪重刑化的危害和輕刑化的依據,對輕刑化的途徑進行了初步探討,闡明堅持經濟犯罪的輕刑化是真正做到罪責刑適用的需要。
【關鍵詞】經濟犯罪;輕刑化;重刑化
一、經濟犯罪和輕刑化的概念
(一)經濟犯罪的概念
對于什么是經濟犯罪,學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早期有學者認為:所謂經濟犯罪,簡單說來,就是經濟領域內,直接破壞經濟發展的犯罪①。隨著我國經濟制度的變革和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其中有學者就認為經濟犯罪是指經濟領域直接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具體指,通過制售偽劣商品、走私等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或侵犯財產所有權;或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及破壞環境保護;同時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經濟關系,觸犯刑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②。學界目前對于經濟犯罪的主流觀點分為三類,一類是最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是指侵犯一切社會經濟領域的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理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它包括了我國刑法“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里的所有罪名,也包括了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一類是次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破壞社會經濟某個環節上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和侵犯財產類犯罪。最后一類是指俠義的經濟犯罪概念,這類經濟犯罪主要是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具體犯罪,范圍最窄。總結以上我國學界關于經濟犯罪的概念,筆者認為,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在經濟生活中運用各種手段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輕刑化的概念分析
輕刑化作為一種概念是相比較于重刑化而言的,是在刑法學、犯罪學中經常提及的概念。對于輕刑化的概念,目前學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輕刑化是主要從立法層面通過規定各種犯罪的比較輕緩的法定刑來達到慎用重刑罰的目的。第二,輕刑化主要是一種思想指導,它主要運用于具體的刑法適用的過程中,秉持著這種思想觀念來處理刑罰。第三,輕刑化主要作為一種刑事政策來規定于法律,企圖運用政策的作用達到慎用重刑的目的。筆者總結認為,輕刑化主要是指在刑罰適用的過程中,運用處罰程度低的手段來懲治犯罪的一種方式。具體表現為運用刑罰體系中處罰較輕的刑罰和更多地運用緩刑、假釋等制度。對于輕刑化的這種刑罰方式而言,有兩點內涵需要予以明確。一方面,主張刑罰的輕刑化并不是完全排斥重刑的適用。雖然隨著社會文明和法治理念的不斷發展,社會的和諧程度得到了改善,但仍不排除一些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行為的出現,對于這類犯罪而言,適用輕刑的刑罰是難以達到刑法的意義的。在這類犯罪當中,重刑化仍有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主張輕刑化并不是對于所有的犯罪一味地從輕。適用輕刑化的理念是要與社會發展的理念價值相適應,也要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在罪責刑方面達到一致,它不等于一律在法定刑以下適用刑罰。
二、我國經濟犯罪輕刑化的依據
在各國刑罰不斷輕刑化的浪潮之下,我國作為依法治國的國家,理應考慮在經濟犯罪中減少重刑的適用,以一種輕刑化的刑罰來處理經濟犯罪案件。對于為何要將經濟犯罪輕刑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
(一)經濟犯罪本身的性質要求
經濟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它是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逐步形成體系的。相比較自然犯而言,它是一種法定犯,它的出現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來加以規定,它的應受懲罰性并不像某些自然犯那么明顯,主要是依靠法律的條文規定。經濟犯罪原因很復雜,首先,經濟犯罪是一種經濟行為,經濟行為更多的是在不斷競爭中逐利,為了在競爭中生存,主體會不斷冒險,在不斷嘗試中,一旦突破界限就會觸犯國家的刑事法律,進而演變成刑罰的處罰。其次,我國的經濟制度不夠完善,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我國是一個中國特色的經濟制度,很多制度并沒有借鑒的經驗,只能靠我們自己在發展中完善,制度的漏洞導致了很多經濟行為越軌,超出法律的界限。最后,經濟法規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不斷修改的,法應當能夠適用社會的不斷發展,在某階段適用的經濟法規在另外一個階段可能就會存在阻礙。因此對于經濟犯罪而言,它具有很大的時代性,它是由一個時代的經濟法規和經濟政策所決定的,在這種性質的作用下,對于單個人在經濟犯罪中適用嚴峻刑罰顯然不太公平,輕刑化的模式才能更加體現合理之處。
(二)經濟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的要求
犯罪客體是犯罪危害性的關鍵要素,犯罪客體的嚴重性也決定了刑罰的輕重。犯罪客體性質不同,對法定刑的設置和具體犯罪量刑輕重的選擇有著直接的影響①。總體而言,侵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刑罰的嚴厲程度會明顯重于侵犯財產權的犯罪行為。而對于經濟犯罪而言,這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就是經濟秩序,這種客體的侵犯并沒有直接侵犯到人的生命和財產,只作為一種可能性的結果可能會在某些經濟犯罪中侵犯健康權和財產權,但這只是一種侵犯經濟秩序后的可能性結果。對于經濟犯罪適用嚴峻刑罰,不符合現代法治的理念,難以做到罪刑等價。
(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我國現在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高速期,社會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不斷的經濟發展來提供動力。在我國經濟制度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的發生也會隨著經濟熱潮的發展而不斷增多,為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國家打擊經濟犯罪是一種必然,但這需要保持輕刑化的態勢。市場經濟的發展本身就充滿了不確定性和冒險性,如果對于經濟犯罪不斷適用重刑,營造一種嚴峻刑罰的法治環境,會嚴重打擊市場主體發展的積極性,阻礙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刑罰作為一種社會管理的手段,不應以重刑過多地干預市場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輕松的法治環境對于國民經濟的促進才會更加有幫助。
三、我國經濟犯罪的重刑化表現
對于我國的經濟犯罪而言,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國家確立了“從嚴從快”的刑事政策,這種政策在法律方面表現于一種重刑化的規定。
(一)在立法層面體現于一種重刑化的刑罰結構
關于刑罰結構,有學者做出過具體的闡述,并將刑罰結構劃分為五種:以死刑占主導地位的;以死刑和徒刑為主導的;以徒刑為主導的;徒刑和罰金為主導的;徒刑的替代措施為主導的。縱觀我國關于經濟犯罪的相關規定,我國是以死刑和徒刑為主導的一種刑罰體現。這種刑罰模式使得經濟犯罪和侵犯人身、財產類犯罪的行為處于同等的嚴峻模式,這顯然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經濟犯罪侵犯的主要是經濟秩序,與侵犯人身和財產的犯罪而言,二者的危害性是不同的。雖然隨著刑罰修正案的頒布,經濟犯罪的死刑有所減少,但這種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模式仍然是一種重刑的模式。
(二)在司法層面適用較重的刑罰
我國自古就是一個以刑法為主導的社會,在社會糾紛中,運用更多的也是刑法,運用嚴峻刑罰來治理社會的理念一直都存在于我國社會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刑事政策要求嚴厲打擊經濟犯罪,這在司法層面就要求司法者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界限內運用重刑來打擊經濟犯罪。重刑的體現之一就是死刑和嚴峻徒刑的適用過多。雖然我國也有罰金刑、管制、拘役等輕刑化的措施,但在現實司法中,適用最多的依然是死刑和徒刑。
(三)刑罰執行方面偏于保守
在刑罰的執行方面,我國規定了自由刑,同時也有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罰金和沒收財產一般是作為一種附加刑來適用,并且更多時候因為行為人的個人情況使得這類刑罰得不到很好的運用。所以在我國,自由刑是主要的一種刑罰,主要是將犯罪人置于高墻之內,處于完全與社會脫離的狀態,這種方式使得犯罪人的后期改造顯得很困難,難以融入社會的發展,進而可能再一次引發犯罪的發生。相比較于外國實行監獄的社會化而言,我國這種封閉性的模式顯得較為保守。
四、經濟犯罪重刑化的危害
經濟大發展的時代背景,導致了我國經濟重刑的產生,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果。但長遠來看,經濟犯罪的重刑化不利于社會整體的良性發展,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經濟犯罪重刑化會削弱刑罰的功能
刑罰要在社會上有效地發揮機能,必須依賴于公民的規范意識與正義感,公民規范意識的形成,對預防犯罪起著重要作用①。刑罰的目的在于通過懲罰達到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這就要求法必須是一個良法,法需要得到人民的尊重,它所規定的刑罰也必須是合理公正的,只有一個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才能為人民所信服和尊重,才能為人民所理解和遵守,這樣才會達到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而經濟犯罪的重刑化,是與公平正義理念有沖突的,是不利于人們對法的遵守的,重刑化的規定會使得刑罰的效果難以發揮,削弱刑罰的功能。
(二)經濟犯罪重刑化會忽視犯罪預防的功能
經濟犯罪不是某一個社會因素導致的,它是很多社會因素交織在一起發生的。單純依靠嚴重刑罰是難以達到治理社會的效果的。在刑法方面,它的目的并不是懲罰犯罪,懲罰犯罪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減少犯罪的發生,為犯罪預防做準備。在經濟犯罪中完全依靠重刑,會忽視犯罪預防的作用,使得刑法的真正目的落空。所以在經濟犯罪發生的時候甚至還沒有發生的時候,就需要從犯罪預防的角度看待經濟犯罪,找出犯罪發生的社會深層次原因,做好犯罪的預防,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經濟犯罪。
(三)經濟犯罪重刑化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刑罰作為一種社會治理的手段,會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而經濟犯罪的重刑化,會使得經濟犯罪的處理消耗更多的司法資源。我國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不同犯罪類型的司法資源的分配是不同的。而經濟犯罪相比侵犯人身類和財產類犯罪而言,作為一類不是很嚴重的犯罪類型,重刑化的規定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資源的投入應當跟罪名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這樣才會保障刑事打擊效果的實現,從而維護刑罰的權威。
五、我國經濟犯罪輕刑化的實現方式
經濟犯罪的輕刑化作為一種趨勢,其要想真正實現還需要從不同的方面來構建。
(一)轉變重刑主義觀念,貫徹刑法的謙益性
重刑主義之所以在我國存在,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我國的重刑主義觀念深厚,亂世用重典的社會觀念一直存在。要想在經濟犯罪領域進行輕刑化的變革,首先要做的就是轉變重刑主義的思想。現代法治和人權理念的不斷發展,使得公平正義等理念逐漸深入人心,這些為經濟犯罪的輕刑化提供了可能,越來越多的重刑的法律條文得到廢除和修正。經濟犯罪的輕刑化也是貫徹刑法謙益性的要求,刑罰作為刑法適用的手段,需要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它是社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線。經濟犯罪能夠用輕刑化的手段達到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沒有必要用嚴峻的刑罰來規制。
(二)完善經濟犯罪的預防措施
經濟犯罪的產生是一個社會要素的整體交叉結果,它需要從社會的整體層面來做好治理措施。刑罰的重刑化只是經濟犯罪治理的方式之一,這種方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犯罪的產生。要想真正治理好經濟犯罪,必須從社會的各種經濟制度和管理制度入手,完善各類預防經濟犯罪制度,創造出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正如有學者所說,對于社會弊病,我們要尋求社會的治療方法①。經濟犯罪的產生是各方面的原因一起導致的,做好經濟犯罪的犯罪預防,必須要了解犯罪產生的社會背景,彌補社會治理制度的缺陷,真正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犯罪萌芽扼殺在搖籃中。
(三)嚴格慎用死刑和自由刑
對于經濟犯罪而言,我國適用最多最頻繁的仍然是死刑和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的適用仍然不是主要方式。經濟犯罪是一種貪利型的犯罪,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財產在現實生活中是人們的必需品,對于人們也是越來越重要,對于這類犯罪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會達到懲罰犯罪和犯罪預防的后果。死刑和自由刑是非常嚴峻的刑罰,它應當運用于嚴重侵犯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案件,對于一般的經濟犯罪而言,資格刑和財產刑完全可以起到應有的法律效果。
(四)不斷提高司法確定性,確保經濟犯罪的輕刑化
司法確定性是指在立法層面做到刑法規定的科學性,在司法層面要求做到司法嚴格性。要確保經濟犯罪的輕刑化,需要立法層面有一個科學、公正的立法。如果法律的制定不夠完善,不夠科學,只單純地運用重刑來規制經濟犯罪,那導致的結果將是法律得不到適用,成為一紙空文。在司法層面要求必須做到嚴格司法,在法律的界限之內,綜合考量犯罪人的各種情節,確保法律的適用,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只有不斷提高司法確定性,對于經濟犯罪的輕刑化才能在嚴密的法律框架下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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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章雨 單位:中共延邊州委黨校州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