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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物古建筑不僅具有較高的觀賞和審美價值,而且凝結了古代人們的建筑智慧,是傳統(tǒng)文化傳承和發(fā)展的重要載體。但是在城鎮(zhèn)化建設過程中,這些文物古建筑卻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這與現階段國家所提倡的構建和諧、文明城市的觀念相違背?;诖?,必須加強對文物古建筑的保護意識,實現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的協(xié)調發(fā)展。文章首先概述了文物古建筑保護的重要性,隨后指出了當前古建筑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了可行性保護和開發(fā)對策。
[關鍵詞]文物古建筑;重要性;保護與開發(fā);對策
中國古建筑最早成型于商周時期,在隋唐時期出現第一個高峰,并對周邊國家(如東瀛、高麗)的建筑風格產生了深遠影響。明清兩朝是中國古建筑發(fā)展的巔峰時期,尤其以宮室建筑最為突出。這些文物古建筑不僅擁有豐富的歷史價值和深厚的文化底蘊,而且能夠為當前建筑行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參考。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對文物古建筑的保護,實現傳統(tǒng)文化的傳承;另一方面要科學開發(fā),確保文物古建筑社會價值的發(fā)揮。
1文物古建筑保護與開發(fā)的重要性
文物古建筑所面臨的破壞性影響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自然環(huán)境的影響,許多古建筑已經存在幾百年之久,且古建筑的主體結構多為木材,長期受到風吹日曬等自然因素的影響,外漆剝落、木材開裂等問題普遍存在;二是人為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在城鎮(zhèn)化建設過程中,只注重現代化建設,對于市區(qū)內一些文物古建筑的保護工作不到位,給古建筑造成了不可逆的損害。這些文物古建筑是傳統(tǒng)文化的載體,凝結了古代建筑工匠的才能與智慧,是中華傳統(tǒng)文明的象征和符號。我們呼吁加強文物古建筑的保護,不僅是對中華傳統(tǒng)文化的保護,更重要的是激發(fā)當代建筑師的靈感創(chuàng)新,以古建筑文化作為藝術靈感的源泉,促進我國現代建筑的多樣化發(fā)展。因此,開展文物古建筑的保護和開發(fā)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文物古建筑保護和開發(fā)面臨的問題
2.1文物保護意識普遍不強
對于多數人來說,文物古建筑的功能僅局限于旅游欣賞,對其更深層次的文化價值缺乏足夠認識,不僅是廣大群眾,甚至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缺乏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不能及時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例如,許多文物古建筑沒有安排專人進行打掃和看管,久而久之,這些古建筑內部就會堆積大量垃圾,不僅應有的文化功能得不到體現,而且給建筑結構造成了破壞,其利用價值也被大大降低。
2.2文物保護經費相對不足
文物古建筑是一種潛在的經濟資源,如果地方政府能夠科學開發(fā)和合理利用,就能夠利用古建筑創(chuàng)造經濟效益。但是在一些經濟條件相對落后的地區(qū),文物保護經費沒有納入到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中,導致轄區(qū)內的文物古建筑常年得不到保護和修葺,出現不同程度的破損,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都受到影響。例如,一些國家級或省級的古建筑景點,能夠得到較為充足的資金投入,但是地市級、縣級的文物古建筑,由于不能創(chuàng)造旅游收入,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投入足夠的經費,古建筑的保護和開發(fā)工作都得不到正常進行。
2.3文物古建筑利用率較低
文物古建筑不僅具有深厚的文化價值,經過宣傳和包裝后,還能夠發(fā)揮一定的旅游經濟價值,例如北京故宮、西安秦始皇陵等。但是對于一些規(guī)模較小或不出名的古建筑,其潛在的經濟價值卻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城鎮(zhèn)化建設的深入推進,激化了古建筑保護和現代城市群建設之間的矛盾,地方政府為了完成建設任務,不得不犧牲古建筑,大量的古建筑被遷移或直接拆除;其次,地方政府經費有限,沒有充足的資金進行古建筑的宣傳和包裝,加之古建筑規(guī)模較小,難以打造成特色旅游景點,經濟價值較低。
3文物古建筑保護和開發(fā)的基本途徑
3.1加大保護宣傳力度,強化文物保護認識
文物古建筑是一種共同的社會財富,其保護工作應當由社會群眾共同參與。地方政府要綜合利用多種途徑,開展文物古建筑的保護宣傳工作,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全民參與”的保護意識。例如,利用地方電視臺或當地報紙、廣播,宣傳地方文物古建筑的保護意義,激發(fā)人們的參與意識,從而降低甚至杜絕破壞文物古建筑的行為。
3.2建立健全保護法規(guī),確保獎懲制度落實
文物古建筑之所以屢遭破壞,一方面與環(huán)境影響、城市建設等因素有直接關系;另一方面也與破壞成本偏低有間接聯系。例如,在城鎮(zhèn)化建設中,一些建筑企業(yè)為了縮減工程成本,不愿意花費資金遷移古建筑,而是違規(guī)直接拆除。但是這種違法行為并沒有得到當地有關部門的依法懲處,導致許多建筑企業(yè)紛紛效仿。因此,地方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盡快出臺內容科學、執(zhí)行到位的古建筑保護法規(guī),對于違法破壞文物古建筑的必須依法給予懲罰。另外,對于文物古建筑保護工作突出的個人或單位,也應當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形成帶動和示范效應。
3.3對遭到破壞的古建筑進行重修
對古建筑修葺的本質就是對古建筑遺跡的保護,但是在修葺和保護過程中要注意即有所保留又有所割舍,盡可能在小規(guī)模改造的前提下對古建筑進行修葺,以確保文物古建筑能夠一代又一代的保存下來,讓后人能夠有幸目睹古代文明的輝煌成就,同時實現古建筑在現代社會的新生。
4結語
文物古建筑作為非物質文化的載體,一旦失去將不復存在。因此,如何保護我國的文物古建筑尤為重要。面對現代城市建設和古建筑保護之間的矛盾,我們應當積極尋找解決辦法,在保證對文物古建筑進行保護的同時又能科學合理的開發(fā)古建筑的潛在價值,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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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巖 方志強 單位:長春建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