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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愈演愈烈,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我國在全面深化改革時期的一項重要舉措。文章針對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析了改革的必要性,介紹了目前改革進展情況,最后針對此次改革提出了改進的建議。
關鍵詞:山西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研究
2015年,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同時,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結合國家政策與山西省實際情況,2015年10月,《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晉政發[2015]42號),該辦法的標志著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拉開大幕。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上,然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它逐漸阻礙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其弊端主要體現在退休制度上,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全部由財政或單位負擔,另一方面離退休費的計發辦法以退休前的“最終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分段計算,無法體現退休者整個職業生涯的貢獻。
(二)暢通我國不同性質單位間人才流動渠道的迫切要求20世紀80年代,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率先在企業內部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略顯遲緩,有的地區遲遲沒有啟動。由于制度模式不一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因此許多人不愿調入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人才的流動,違背了建立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公平的內在要求上世紀90年代,我國企業已經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也陸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然而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無需繳費,且能享受較高的退休待遇。“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兩會”熱點問題調查顯示,要求進行社會保障改革,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運行的呼聲非常高。
二、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改革成效
到2019年底,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具體為。
(一)參保登記包括所有編內在職職工以及退休人員,離休干部不列入登記范圍。登記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該時點符合參保登記范圍的人員,由現工作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參保登記是一項特別復雜的工作,包括單位向職工的宣傳、采集數據、錄入數據,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材料辦理參保業務,由于人數眾多,情況復雜,原定于2017年1月初完成的參保登記時間也被推后,可以看到該項任務的復雜、艱巨,2018年山西省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已完成參保登記。
(二)繳費申報目前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申報已正常開展,單位和個人共同擔負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用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只能用于養老,不能提前支取。國務院于2019年要求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存比例。從2019年5月1日起,山西省在全省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繳存比例下調到16%。
(三)關系轉移在全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發生調動的,養老保險基金不轉移,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2018年,山西省已經實現省內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如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互相流動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2019年底,山西省已經可以進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這是一項涉及人數眾多、時間久、辦理流程復雜的工作。
(四)待遇核定退休待遇的前后銜接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老人”、“新人”的退休待遇有明確的制度,計算簡單,“中人”則相對復雜。“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為了保證“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一方面,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高養老金的替代率,另一方面制定了兩條“過渡政策”:一是設立10年的過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此期間的養老待遇計算采用新老辦法對比,實行“保低限高”;二是針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中人”的退休正式待遇核定涉及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退休后暫時領取臨時待遇。直到201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視同繳費指數,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期間的退休人員可以核定養老正式待遇。2020年初,2018年退休的人員也可以開始核定養老正式待遇。
(五)待遇支付目前山西省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已全部轉為社保發放,費用籌集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真正減輕了財政負擔。2018年,山西省社會保險局通知,明確要實行以信息化比對為主,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與手機APP認證服務相結合的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確認服務新模式。目前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年只需在“民生山西”APP上面進行資格認證即可,取消以前的集中認證,極大地方便了退休老人。2019年11月,山西省所有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開始運用社會保障卡發放養老金,進一步健全了社會保障制度。
(六)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是一項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8%,個人繳納比例為4%,其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退休時,由本人選擇,可以將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也可以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到發完為止。到目前為止,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還未投資運營,預計在2020年可以正常啟動投資運營。
三、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改進建議
一是加快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推進改革的穩定性。目前我國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依據都是一些行政機關政策性文件,法律效力層次低。2011年7月,我國頒布《社會保險法》,但是其中并沒有涉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內容,而是授權國務院另行。目前全國各省進行改革的依據只是2015年國務院的《決定》,這種政策性文件相比法律效力較低,穩定性較差,不利于“并軌”工作的開展。二是完善改革實施細則,增強改革的操作性。我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統一的、可持續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15年國務院《決定》邁出了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大步,但是要實現最終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以山西省目前改革的進度來看,計算“中人”正式待遇的視同繳費指數在2019年才公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直到2019年底才可以辦理。退役軍人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至今只是下達通知《關于山西省退役軍人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內容寬泛,還是不能真正實施轉移接續。還有比如職業年金費究竟如何管理運作,至今還沒有具體方案。這項改革確實任重而道遠,要想確保改革預期目標的實現,必須及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改革的可操作性。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力度,提高改革的時效性。要加大財政投入,做好信息系統基礎建設和隊伍建設,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目前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建立數字證書網上申報提交業務,但是各單位專管員仍需拿上紙質材料去省社保局窗口叫號排隊審核。同一個人辦理多個業務常常會出現叫號接近過號重排,嚴重影響辦事效率,有時還會出現叫號機出故障需要重新排隊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加大信息化建設的力度,比如養老保險日常業務可以直接網上提交審核,相關紙質材料也可以通過網上傳送電子版等,這樣能夠極大地減少各單位專管員和社保經辦人員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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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敏 單位: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