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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農民工的數量日益增長,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問題成為近幾年社會關注的熱點,同時,農民工內部出現了明顯的代際分化,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群體:第一代農民工和新生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為我國經濟轉型做出了突出貢獻,他們具有明顯的城市化特征,但其養老保障卻處于缺失狀態,本文通過分析新生代農民工參保現狀及產生問題,從政府、相關制度、企業、農民工自身等方面進行剖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養老保險;解決措施
我國對外開放的力度持續深化,并且帶動城鎮化、工業化飛速發展,為了得到更好的就業機會,大量農村勞動力選擇進城打工。到了21世紀,農民工內部產生了比較明顯的代際差異,根據國家統計局的《2018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占全國農民工數量的51.5%,隨著總數逐漸遞增,完善新生代農民工養老保障是加快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環節。
一、新生代農民工的特征
在農民工代際轉換加快,流動方式更加復雜的背景下,本文按照出生年代的界定方法,以1980年為界區分兩代農民工。在年齡方面,新生代農民工第一次外出就業平均年齡為21.7歲,他們大多數還沒有組建家庭,較第一代農民工相比逐漸年輕化;在文化程度方面,新生代農民工的學歷明顯提高,文化程度普遍提升,表現為初中及以下低學歷人數的減少和大專及以上高學歷人數的增加;在身份認同方面,新生代農民工很少或者是幾乎沒有務農經驗,他們在城市生活的時間較長,具有顯著的城市化特征并且渴望留在城市;在養老保險需求方面,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增強,希望得到與城鎮居民一樣的養老保障權益。
二、新生代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現狀分析
新生代農民工參保率低、斷保率高、轉移接續量大、重復參保多。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受限于農民工自身的意識和能力。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水平和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仍然欠缺對風險的預知防范意識,存在短視心理,即使有部分人考慮到將來的養老問題,也會因為對政策的了解不到位而有所顧慮,既擔心當時收入減少降低生活質量又擔心未來的保障不可靠,不愿意為未知的將來的收入保障買單。也有些人不確定將來會落戶在城市還是農村,為了避免轉移接續問題而不參加養老保險。第二,收入水平低導致繳費能力不足。受文化水平、技能熟練度、工作經驗、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等因素的共同影響,新生代農民工大多仍然從事著又苦又累、待遇較低的工作,即使和城鎮職工從事同一工種,也是同工不同薪,同樣在城市生活,低收入的農民工還要和城市居民一樣承擔相同的物價、通貨膨脹壓力和相同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有時還面臨著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問題,雖然新生代農民工較第一代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由于他們工作的競爭性弱、可替代性強,對于用人單位不讓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行為還是會妥協讓步的,不敢因為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沖突,導致他們無法繳費,容易出現停保、斷保的情況。第三,國家、地方政策共同影響。我國在2009年出臺了轉移接續的相關政策,農民工跨省轉移的愿望得以實現,跨省轉移的人數激增,短期內大量農民工辦理轉移接續業務,同時這一政策還增加了實施該政策的省份對勞動力的吸引力,轉移接續的需求量增大。由于各地區信息互通共享的統籌難度大,新生代農民工不能及時有效地獲取不同地區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條件等信息,造成重復參加養老保險現象。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持消極態度用人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意識。許多用人單位為了更多的盈利通常不給農民工上養老保險,或是把應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算入農民工的工資中。有些用人單位會給農民工一定的補貼來代替繳納養老保險,農民工會因為短期的利益而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面對這種情況,通常會逆來順受,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愿意聘用文化程度不高農民工,這樣他們便可以不用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通過這種方法來減輕企業的用人成本,增加企業利潤。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不到位農民工變更養老保險關系困難。農民工整體數量較為龐大,他們的工作易受季節、能力等因素的制約,具有極強的不穩定性,這兩個特點導致他們會面臨變更養老保險關系這一難題。除此之外,各個省份的養老保險模式不一致,對于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標準不能統一,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更換工作后,需要向新單位所在地提交保險繳費憑據,由新舊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在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不但耗費大量時間,而且手續復雜繁瑣,這使農民工想要繼續參保難上加難,許多農民工沒有時間和精力來回奔波,大部分人不得以選擇了放棄。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我國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但是至今還沒有做到全國各地的統一,面對復雜的農民工群體,這些政策不足以解決根本問題,養老保險制度概念不明確導致執法與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出現許多用人單位逃避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現象,政府并沒有高度重視農民工養老方面的困境。除此之外,我國的戶籍制度造成顯著的城鄉差異,農民工與城市員工在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存在許多的不同,這給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增加了難度。
四、解決新生代農民工養老問題的對策
(一)從農民工角度出發第一,新生代農民工要注重自身能力的提高,積極參加技能培訓,提高各方面素質,將就業化被動為主動,為長期繳納養老費用提供資金保障。同時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在宣傳過程中要考慮到農民工自身的特點,采取簡潔明了的方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講解和宣傳,在潛移默化中提高他們對養老保障制度的認知水平。第二,政府應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嚴格監督企業的勞動時間、勞動強度是否遵循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明令禁止企業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讓農民工和城鎮職工享受到同樣的工資待遇和社會福利。
(二)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第一,加強企業引導,明確自身責任義務。雖然現在企業的責任意識有所提高,但仍然有一些農民工密集的企業游離于法律的邊緣。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強化企業參保意識,規范企業管理,促進企業按照法律履行其義務,尤其注重對部分私人企業社保工作的引導和培訓,讓企業認識到繳納保險具有長遠的價值意義。第二,加強企業監督,制定合理獎懲制度。定期查看用人單位的新生代農民工參保情況,同時也要查看養老保險金的流動情況。此外,對積極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的企業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這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又有利于實現社會、企業、農民工雙贏;對勇于揭發企業侵權事件的行為給予表揚;對堅決不執行規定的企業嚴重警告,必要時可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懲處,起到警示作用。
(三)從政府角度出發第一,創新轉移接續機制,完善相關方案。加強地區間農民工養老保險協調機制建設,促進地區間機構協調、人員協調、資金結算協調,讓相關條例發揮法律效力。加強信息化建設,建設統一的跨地區農民工信息庫,共享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信息,為創新轉移接續機制、完善轉移接續方案提供信息依據。設計更加科學合理的方案來解決現在農民工參保面臨的不公平的困難,因此,要加快出臺解決對策,兼顧多方利益,改變不公平現象。第二,設立專門機構,監督轉移接續工作。由于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農民工所從事的工作具有不穩定性,他們經常更換工作,加上農民工群體的規模越來越龐大,導致各地方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任務急劇增加。在政府工作強度增加的同時還能兼顧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地方勞動力資源合理有效配置,可以在各地方的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專門處理此項業務的組織機構,由該機構負責編制和調整有關農民工變更養老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政府應該加大對該部門人員、資金、設備的支持力度,還應該設立監督機構和投訴機構,定期查看該部門的工作進度,保障農民工權益。
五、結語
構建完整的新生代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長期且艱巨的任務,為了解決新生代農民工養老問題,既要重視制度本身的約束作用,又要關注其背后錯綜復雜的關系重構和利益博弈,制度是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變化而改變的。為了讓新生代農民工的付出和收獲成正比,需要正視農民工的地位,并且積極推進其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對于他們的需求要給予一定程度政府層面的關懷和法律支持,重視農民工養老保障需求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推動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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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宇 王淑娟 單位:哈爾濱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