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談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互聯網保險產品逐漸增加,目前我國的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并不明確、自主選擇權受到限制、辨別及保障措施存在欠缺。因此,進一步健全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專業性保護機構建設、推進消費者自我保障意識提升、建立多元化互聯網保險權益解決機制,成為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應有之義。
【關鍵詞】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是指運用互聯網及電子商務技術來訂立保險合同的相關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傳統的保險消費者相比較而言,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購買產品更加便捷,大大提升了人民生活的效率與質量。互聯網模式下的消費者相較于傳統模式下消費者,由于欠缺直接與經營者接觸的機會,其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則會進一步加大。互聯網背景下,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隱私權極易遭受侵害,加之依托互聯網為基數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種種原因,使得投保人無法真正了解保險內容,進而使得其在糾紛發生后處于不利地位。目前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并沒有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僅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及一些互聯網法律法規尋求權利的保障,顯然遠遠無法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除了應當保障其基本原則性權利外,還應當充分考慮“互聯網”背景,但當前我國并未充分對此進行考量,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并未明確、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到諸多限制、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辨別及保障措施亦存在欠缺,為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加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以推進我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體系的完善。
二、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法規缺位且可操作性差盡管當前我國關于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利保障有部分政策性文件,但是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往往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形,這就使得保險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以充分保障。加之缺乏針對性且具備可操作性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使得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發展與互聯網保險行業走向存在不匹配狀況,我國在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方面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但現存的法律法規均未將互聯網背景下的保險消費者做單獨的區分,并未考慮到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特殊性,導致對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欠缺。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法律方面的缺位,一方面會使得消費者權益保障無法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撐,另一方面也會大大增加消費者的訴訟成本,進而影響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二)保險經營者濫用權利損害消費者利益保險經營者相較于消費者處于優勢地位,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問題較為突出,保險消費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加之消費者對互聯網保險合同內容的認知不足,使得合同格式條款問題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盡管當前我國《保險法》對于某些“霸王條款”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仍然無法消除保險合同中“霸王條款”的滲入,該種情形也就使得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仍處于不利的消費環境中。
(三)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欠缺當前消費者在網上及APP上購買保險產品時,往往會存在盲目跟風的現象,很多消費者過度迷信保險作用,無法直接將需求與購買達成統一,無法理性購買保險,從而引起多種權益被侵犯的現象;此外,因不了解政策法規和糾紛處理程序,消費者難以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當下盡管保險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但在進行相應網上投保時,其往往也會出現不誠信現象,通過隱瞞實際情況獲得保險,使得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獲得相應保障。消費者自我意識的不足,使得其無法獲得相應保障,為此進一步加強消費者保險知識的宣傳也是未來應當努力之方向。
(四)單一維權模式與充分保障權益相悖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進行合法權益的救濟。互聯網保險交易中存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形,加之雙方在保險專業技能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為此在解決路徑方面,協商與調解等環節消費者會明顯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此外,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程序也存在多種困難,司法救濟程序本身較為繁瑣、消耗時間過長,導致消費者的理賠訴求難以及時實現。加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性原則,互聯網保險情形下因依托于互聯網,使得一些保險經營機構并不存在實體經營店,這就會導致消費者取證困難,加重了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維權成本,維權途徑受限。
三、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路徑
互聯網保險是保險業的重要支柱,為實現《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2020年保險發展目標。只有有效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切實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發展。具體來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措施:
(一)推進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當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基本消費者權益做了概括性的規定,但并未就互聯網模式下消費者權益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另還需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改變保險雙方信息不對稱。可采取列舉加概括模式以界定可能侵犯保險消費者權益的環節,以此來提升法律可操作性。此外由于法律特有的穩定性,需要實時根據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狀況,對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各種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匯編,切實推進互聯網消費者權益得以保障。
(二)建立專業性互聯網保險監管機構當前我國在保險行業的監管部門系保監會,但是當前保監會并未設立專門針對性的監管部門對互聯網背景下的保險行業進行監管,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切實推進保監會建立完善互聯網保險機構,加強對保險機構、保險產品等審核,此外應當實時地對互聯網保險行業中出現的緊急事件進行通報,應積極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投保觀念,且應當及時將保險方面相關的實時政策進行公開宣講。此外,監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問題及不誠信投保問題,提升互聯網保險行業準入門檻,切實完善監管預警機制。
(三)加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才是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保險消費者只有切實加強自身的保護意識及提升誠信意識,才能切實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加強宣傳教育,建立長效的教育機制,另一方面消費者本身應當積極去學習探索保險知識,改變盲目投保的觀念,做到購買與需求相掛鉤。
(四)構建多元化互聯網保險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完善互聯網保險行業的保障,快速解決互聯網保險行業糾紛才是未來發展之路,為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切實將協商與調解用到實處,監管部門應當敦促相關保險機構建立完善線上糾紛解決機制,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線上線下糾紛解決路徑,設定糾紛解決模式,當消費者通過其途徑無法解決時,監管部門也應在糾紛發生時進行督促監管,以推進矛盾解決,另一方面需要切實加強互聯網行業協會的重要性,應將其作為中間機構,設立專門的糾紛調解機構,在糾紛發生時積極進行中間調和,促進保險問題的解決,最后應當切實簡化保險糾紛訴訟處理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推進訴調階段法官作用,將保險糾紛案件做到調解快速解決,當調解無法完成時,應切實縮短訴調轉立案時間,推進案件盡快進入審判程序,推進案件解決,保障當事人權益。四、結語互聯網背景下,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存在諸多不足,使得保險消費者的權利受到侵害,保險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有主觀及客觀雙方面原因,為此只有在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的主觀意識的同時,加強相關配套措施的完善,才能切實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問題解決,推進互聯網保險行業長效良好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宏躍,李小娟,張正寶.保險消費者權益合理保護分析[J].保險理論與實踐,2017(2).
[2]畢勝.保險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J].金融經濟,2016(17).
[3]王寶敏.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問題研究[J].金融縱橫,2015(4).
[4]薛然巍.大數據時代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上海金融,2019(1).
[5]許新承.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J].福建工程學院學報,2019(5).
作者:黃沁緣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