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海洋生態紅線區與功能區制度建設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1.海洋生態紅線區。
2012年,國家海洋局啟動了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工作,印發了《關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渤海海洋保護區、重要濱海濕地、重要河口、特殊保護海島和沙源保護海域、重要砂質岸線、自然景觀與文化歷史遺跡、重要旅游區和重要漁業海域等區域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并進一步細分為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依據生態特點和管理需求,分區分類制定紅線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的控制指標,包括面積、自然岸線保有率、水質控制以及陸源江河入海污染物減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工作,2015年,全國沿海省市將陸續開展各自海洋生態紅線區的劃定工作。
2.海洋功能區概況。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確規定,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2012年3月,國務院批準了《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以下簡稱《區劃》),強調海洋功能區劃是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法定依據,必須嚴格執行。《區劃》是我國海洋空間開發,以及控制和綜合管理的整體性、基礎性、約束性文件,是編制地方各級海洋功能區劃及各級各類涉海政策、規劃,開展海域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資源狀況、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我國海洋功能區劃分為農漁業、港口航運、工業與城鎮用海、礦產與能源、旅游休閑娛樂、海洋保護、特殊利用、保留區等8類。至今,我國沿海11個省區市的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已全部獲批,共劃分出了329個一級類海洋功能區。
二、海洋生態紅線區與功能區的關系
1.法律地位。
《區劃》是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具有強制性功能,是編制涉海規劃的重要依據。海洋生態紅線區,是作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提出并規定的。目前,海洋生態紅線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與管理依據。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辦法》,海洋功能區劃批準實施兩年后,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海洋功能區劃可開展區劃實施情況評估,對海洋功能區劃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議。海洋生態紅線的時效性以及是否能夠調整,目前還沒有具體規定。海洋生態紅線制度需有穩定且長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頻繁調整可能帶來的政策失靈。生態文明制度是一個系統性的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和預防性制度。海洋生態紅線應是對現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的補充和強化,是在局部區域執行最嚴格的海洋環境保護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區劃的管理要求。
2.空間布局。
從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區的劃定情況看,要求分析當地海洋生態功能區、海洋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的分布情況,有重點地對重要生態系統進行海洋生態紅線區識別,并要求與功能區劃和其他相關規劃銜接。從海洋紅線區域與功能區重疊的情況看,紅線區基本集中在海洋保護區、農漁業區、旅游休閑娛樂區的3個功能區類型中。海洋生態紅線區的選劃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開發力度較小的區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區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態系統分類而設置的,如海洋保護區、重要河口濕地、自然景觀與歷史遺跡、濱海旅游區、漁業海域等生態系統,并按類別編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區劃旨在實現各區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時,海洋生態紅線區與海洋功能區對某些相同生態系統類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對海洋功能區劃并未形成補充和加強??紤]到目前海洋生態紅線區法律地位尚不明確,生態紅線劃定效果難以彰顯。此外,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制度的落實缺乏評估制度支撐。目前,尚無針對海洋生態紅線實施情況建立配套的監測體系,沒有針對紅線管理定制監測要素和評價標準,評估指標體系與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銜接的實施建議
1.構建完善的海洋生態紅線制度體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應將具體管理要求落實到紅線單元區中,綜合考慮海洋功能區管理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現各單元區具體問題和改善方向,采取最嚴格的環保政策,對功能區劃形成補充和強化。同時,將生態紅線管理制度作為功能區劃修編和調整的約束性依據。其次,構建適用于海洋生態紅線的監測、評估制度,使監測站點能夠對各紅線區實現全覆蓋,并能完整體現相關功能區的海洋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從而建立全面、科學的生態紅線區評價基礎。再次,建立管理考核體系,構建紅線區管理考核指標體系,量化體現紅線區劃定后的管理工作、開發管控情況、建設成果以及生態環境的變化。
2.完善海洋生態紅線區的選劃技術方法。
海洋功能區的劃定主要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參照海洋功能區劃技術體系,海洋生態紅線區的選劃應制定成熟的技術方法標準。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的過程,應遵循系統性,協調已有區(規)劃邊界,按照省級劃定、強制執行等原則。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的技術流程應包括:海洋生態紅線區評價單元確定;評價單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態區空間識別與確定;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成果集成。同時,在紅線區選劃時,應完善相鄰省市生態紅線區協調機制問題,確定如何劃定沿海省市管轄之外的海域紅線區。
3.提升海洋生態紅線區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區側重區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審批,而海洋生態紅線區側重生態保護和開發活動的限制管理。應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術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區劃在法律上的權威性、約束性以及對海洋開發利用的整體控制作用,從頂層科學規劃全國海洋生態紅線區及其管控資源的空間布局與部門、地域分配,構建分類分級的紅線區項目準入制度,形成紅線管控全國“一盤棋”的總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態紅線區基層行政管理體系,形成公眾參與的紅線區管控模式。社區在當地具有資源利用和保護雙重主體的作用,如果能夠把社區轉變為紅線區管控的主體,讓社區居民參與保護區管理,對實現紅線區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最后,注重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提升紅線區管控科學化水平。通過科學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發揮紅線區的生態、社會、經濟效益。
4.加強涉海多部門溝通,推進公眾參與和宣傳教育。
海洋生態紅線區和海洋功能區管理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各級政府應統籌協調,加強涉海多部門的溝通管理,協調好海洋、環保、海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生態紅線區和海洋功能區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公眾交流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方式加強海洋生態紅線區和功能區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大力宣傳保護海洋生態紅線區和功能區的重要意義,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提高公眾自覺保護海洋生態紅線區和功能區的意識。健全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海洋生態紅線區和功能區的保護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海洋保護宣傳及社會監督中的作用。
作者:路文海 向先全 劉 捷 劉書明 許 艷 付瑞全 單位:宏觀經濟研究院社會所